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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独立董事间接薪酬制度/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23:46  浏览:9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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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独立董事间接薪酬制度

郭 ? 吴 宁


[摘 要]: 目前,国内外对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研究和实践的主要方向是直接薪酬制度,即独立董事以外部人身份介入公司事务,却同公司内部人一起从公司直接领 取报酬。然而,从社会心理学基础和法学基础等方面来分析,直接薪酬制度事实上正腐蚀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而危害整个公司的治理。建立间接薪酬制度,一方面,是由独立董事职责特殊性本身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是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
[关键词]: 独立董事 ; 直接薪酬 ; 职责; 独立性; 间接薪酬


独立董事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其独立性。[1] 对独立董事内涵的界定国内外版本颇多,但在独立性这一特征上却是完全一致的。独立性特征本身事实上也就注定了独立董事薪酬方式应具有特殊性。

一、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现状
1、美国的独立董事薪酬制度
在美国,独立董事亦称为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是指与公司没有聘用关系或其它显著经济联系的董事。[2] 根据这一定义,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没有聘用关系”,即没有劳动法律关系。但实践中,美国各公司的独立董事都从公司直接领取各类酬金,因而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 “ 聘用关系”。
美国独立董事同公司的直接经济关系密切。美国公司独立董事的报酬包括两部份:年费和参加会议的津贴。年费一般在2—4万美元之间;参加会议的津贴为每参加一次董事会或专业委员会会议领取1,000~5,000美元不等的收入。独立董事的年平均收入为33,000美元。[3]除此固定薪酬之外,美国公司独立董事还可从公司获取作为激励措施的本公司股票期权,还可报销参加董事会的费用。以破产的安然公司为例,在安然事件爆发前,17名董事会成员中,有15名为独立董事,其中不乏社会名流,包括美国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秘书长,美国商品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前主席,德州大学校长,通用电气公司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英国前能源部长等等。安然公司的独立董事们从安然公司直接领取各式各样的收益,仅在2000年,安然公司召开了九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每人接受了公司7.9万美元的薪金。安然共签署了七份涉及14名独立董事的咨询服务合同,还有许多项与不同独立董事所在企业进行产品销售的合同,或是向一些董事任职的非盈利机构捐款。安然董事会显然像一个“有浓厚人际关系的俱乐部。”[4] 安然公司独立董事同公司内部人一起通过各种方式从公司猎取收益,直至公司破产。
显然,不论是固定薪金,股票期权,还是报销费用等等,美国公司独立董事的收入都有一个共同特点:直接从公司和公司内部人那里领取。

2、我国及其它国家的独立董事薪酬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基于聘用关系从上市公司直接领取报酬。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定义是:“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5] 从这一定义中的“受聘”二字我们可以解读出,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间存在着“聘用关系”,即独立董事受聘于上市公司。事实也是如此。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5] 实践中,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从上市公司公布的年中查阅,独立董事年薪高低不一。如,宝钢股份独立董事年薪人民币为20万,中国联通为8万,上海汽车为3万,前不久爆出债务丑闻,董事长外逃的啤酒花股份公司,其独立董事年薪为5万等等。
此外,其它国家如英国、意大利、芬兰等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独立董事的薪酬方面也都采取由上市公司内部人直接支付的方式。
综上,笔者把这种由独立董事以外部人身份介入公司事务,却同公司内部人一起从公司直接领取薪酬的方式及其相关规定称为独立董事直接薪酬制度。目前,国内外上市公司在实务中一般都是采用这种薪酬制度。

二、国内外对独立董事薪酬问题的研究
当前,国内外对独立董事薪酬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直接薪酬制度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董事该不该从上市公司拿钱。一种观点认独立董事不应该从上市公司拿钱,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其独立性;另一种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从上市公司拿钱,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其积极性。其实这两种观点都不无道理。只是前者强调更多的是外部人对公司内部人的权力制衡作用,而后者更多的是强调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在实践中人们更偏向于选择后者,因为独立董事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为公司提供服务,而且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面临着名誉、责任方面的风险,以此为“对流条件”(current condition),他理应享有相应的权利。[6] 所以,独立董事以其劳动应获得报酬的观点已渐成为主流意见。
2、独立董事该拿多少钱。这一问题比较复杂,争议很多,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通常来说,有人主张对独立董事更多地应采用声誉激励,应对其资格进行严格考核和认定,并发放注册资格证书,让社会把这一职业看作是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高尚职业。另外有人则认为应更多地给予独立董事报酬,包括各种浮动式期待利益,用来激励他们更认真地履行职责。根据这种观点,有些公司在独立董事的薪酬方面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方式。主要有固定薪水加公司股票期权方式,为延期支付计划等等,希望以期待利益来激励独立董事的创造性和责任心。
3、成立“独立董事事务所”或“独立董事协会”。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专门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它们类似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存在,依赖市场化谋求生存。[7]这确实是一条不错的思路,但提出者只是从独立董事风险责任组织化方面去思考问题,并且“独立董事事务所”若以营利为目的,其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又将受到置疑。
4、直接薪酬的弊端逐渐显露,间接薪酬已开始引起业内人关注。在直接薪酬制度下,独立董事从选聘到报酬多少,支付程序与方式等都是由上市公司内部人决定。如果独立董事坚持原则,克尽职守地工作之后去向公司内部人签章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时,往往会在心理上和行为上遭遇尴尬。对此已有学者尖锐地提出:“独立董事的费用均应单独列支,不受CEO或任何其它财务负责人的控制。”[8]但是,只要独立董事同公司间存在着直接的薪酬关系,这种控制或多或少,或明或暗是不可避免的。

三、间接薪酬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一)间接薪酬制度的概念和含义
笔者提出的独立董事间接薪酬制度是指:独立董事以外部人身份介入公司事务,履行监督内部人的经营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保护中小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职责,其劳动报酬不从公司直接领取,而由非赢利的自律性中介行业组织根据一定的规章发放给独立董事的一种薪酬制度。
独立董事间接薪酬制度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独立董事是公司外部人,具有独立性。
2、独立董事在公司的职责主要有四项:
(1)监督内部人的经营决策。内部人(insider)主要是指公司的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层。独立董事对内部人的监督是在董事会内部进行的事先决策监督,其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可以防患于未然,提前化解风险和减少损失。相比较而言,二元制公司结构中的监事会监督是从董事会外部实施的监督,是在错误的决策导致损害发生后,监事通过行使职权请求司法救济并且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一种事后性监督。在这里,监事作为内部人本质上是起着内奸的作用。独立董事事前决策监督机制显然比监事事后追究式监督机制更具合理性,更适应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设立独立董事是为了制衡管理层权力膨胀,但制衡只是手段,科学决策才是目的。首先,独立董事的来源复杂且拥有在公司治理和经营方面的理论或实践的专业知识,这可以保持公司决策时思维的多元化和观点的新颖性,并使公司的决策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的轨道运行。其次,科学的经营管理决策,要求能将长期的战略决策与日常的经营管理决策分开。独立董事主动参加到决策行为中去,并充分行使知情权,才能使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体现公司长期战略的要求。[9]
(3)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一方面,独立董事通过监督内部人决策使控股东等内部人在上市公司的利益只能通过上市公司的价值提升和利润分配来体现。[10] 此举维护了证券市场大小股东“同股、同权、同利”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中小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选出自己信任的,代表自己利益的独立董事;反过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中就能遏制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决策,从而以“上兵代谋”的上策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4)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这是由公司的社会责任所决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是指股东以外的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有:公司债权人,包括持有公司所发行债券的自然人和法人,公司雇员,消费者等等。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非常欠缺。独立董事这一职责的确立影响深远,但当前学术界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还存在些争议。
3、独立董事间接领取薪酬。
独立董事的薪酬不应从他任职的上市公司直接领取,其理由笔者将在后篇中从心理学基础与法学基础加以阐释。独立董事不从上市公司直接领取报酬,并不等于放弃报酬或上市公司免除给付劳动对价的义务。以我国为例,建立独立董事间接领取薪酬的方式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立信用中介组织,培育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在非赢利自律性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下设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下间称协会),由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注册考核等进行行业协会性质的管理,并负责面向上市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2)公司向协会报告独立董事的薪酬预算。作为协会的会员,上市公司有义务将年度所需的独立董事人数,专业水平要求,各种薪酬办法与标准制作成预算送交协会备案。
(3)协会向公司收取年费。以年费的形式,上市公司根据预算将独立董事的薪酬及各种费用全额拔付到协会的专用账户上,由协会派专人专门管理。
(4)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协会向各上市公司提名并介绍候选人情况,由股东大会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独立董事。
(5)独立董事年终从协会领取各类报酬。根据股东大会和行业协会的综合考评,决定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奖惩,最后由行业协会按一定规章执行。
(二)间接新酬制度的特征
独立董事间接薪酬制度同目前的直接薪酬制度相比较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唯职责性。美国投资机构管理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界定为:“独立董事与所任职企业唯一关系是其董事职责”[11] 独立董事不直接从公司领 取报酬,可以割断他对上市公司心理上的依附感和过于密切的经济关系,从而使得独立董事与其任职的企业唯一存在的只有职责关系。建立间接薪酬关系的目的之一也就是为了促成二者之间的唯职责关系,切实有效地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更好地履行上述四大特殊职责。
2、行业化管理。在我国,独立董事从提名到选任都是由各上市公司内部人自己掌握,这已造成了独立董事素质参差不齐,一盘散沙,混乱无序的局面。从公司治理战略层面来看,结束各自为阵的格局,组建自律有序的独立董事行业管理协会已是当务之急。建立独立董事间接薪酬制度可以为全国统一的独立董事行业协会的组建提供契机,并为行业协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奠定基础;独立董事行业协会反过来也能有效地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这种良性互动的格局非常有益于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协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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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日本“黑字还流”贷款项目进口的机器设备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利用日本“黑字还流”贷款项目进口的机器设备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海关总署


日本政府向我提供一千亿日元(相当于七亿多美元)“黑字还流”贷款。这部分贷款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七百亿日元,由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向项目单位转贷;二是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三百亿日元,由中国银行向项目单位转贷。上述贷款全部用于我出
口产品基地的建设,以中小项目为主,主要是对现有有出口能力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增加品种、提高质量档次,扩大创汇能力。这些项目主要是纺织、轻工、机电、农牧渔、原材料等共三百项。
对利用日本“黑字还流”贷款进口的机器设备,国务院已批准比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内进口的机器设备给予税收优惠。现就有关税收优惠的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字还流”贷款中安排的工农业生产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可比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享受税收优惠,即:在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项目内进口的机器设备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其他地区的项目内进口的机器设备,按照法定税率减半计征。
二、使用贷款项目单位在签订购货合同后,可凭对外经济贸易部(贷款局)签发的“黑字还流”贷款证明书和进口合同,到本单位所在地或主管的海关(以下通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如进口地海关与主管海关不是同一海关,可由主管海关通知进口地海关予以减税或免税。合同
货物如属集中纳税的,也由主管海关负责通知北京海关办理减免税。
三、上述项目如属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货物,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产品必需进口的零部件也可凭上述证明书和进口合同向海关申请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
附件:“黑字还流”贷款证明书
贷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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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货单位:
用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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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部贷款局
一九 年 月 日



1988年6月30日

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


(2011年12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3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其他法定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自然环境、气候条件、海拔高度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综合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和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差异等因素。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公布施行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八条 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单位拟订,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定标准和说明。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二)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加班加点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低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领取的津贴;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用人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所在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实施最低工资规定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不得以增加劳动强度或者延长劳动时间变相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二)审核、公布各地(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监督检查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

  (四)建立最低工资信息网络平台,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举报、投诉者告知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八条 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西藏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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