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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问题到局长一级才能解决”/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29:28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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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问题到局长一级才能解决”

杨涛


近日,天津市公安局在和平体育馆举行了第12次局长接待日活动。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在听取群众反映时,对承办具体问题的民警发火:为什么非要等群众把问题反映到局长一级,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他批评有些公安民警:面对老百姓的难处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甚至是左推右挡的态度,缺乏最起码的责任心,缺乏对老百姓的真情实感。(据《中国青年报》)
应该说,一些本该一线民事就能解决的事情,偏要反映到局长一级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现象,在不少的地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当然,对于不同地方来说,原因不尽相同,但在笔者看来,无外乎或多或少存在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领导无小事,群众无大事。在一些民警眼里,只有领导而目无群众,领导能决定自己的福利、业绩乃至升迁,而群众是无法主宰其命运。所以,领导一个电话,他们可以不辞辛苦,而对群众的困难却可视而不见。这种心态下,要局长的批示乃至引起愤怒就不足为奇了。
二、办案与经济挂钩,办案围绕经济指标转。在一些地方,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本身给一线民警下经济指标,分配到所、分配到人,民警的工资、福利与罚款、追赃挂钩。民警忙于办那些能带来效益的案件,群众的鸡毛蒜皮小事当然不足挂齿。
三、一线办案干扰比较大,需要领导发话来压阵。许多案件看似简单,然而里面复杂的因素却很多,面对窘迫的办案环境,一线民警也无抵挡之力,只好能拖则拖,等到领导发话了,各种干扰便望而却步,民警自然对案件迎刃而解。
看来,一味地责怪民警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要真正地解决问题还需在制度建设上多下功夫。针对上述所讲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建立不仅看上而且还要看下的机制,民警的业绩乃至升迁不仅是由领导来决定,还要群众来评判,把群众是否满意作衡量民警工作好坏的指标,并真正让群众参与到决定民警升迁的体制内来。二是要像四川省、浙江省有关部门一样,取消所谓的罚款指标,不要让民警疲命于为经济发愁,把精力用到为民办实事上来。三是要建立说情的“防火墙”,不要让民警的肩膀担当过多的“不能承受之重”。让那么干扰者都暴露出来,让不能见人的东西见见阳光。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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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4日 财建〔2002〕640号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取、分配和使用管理,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规定,特制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人:柯凤 邓燕
电话:010-68552526,010-68552525
附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取、分配和使用管理,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规定,结合无线电管理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和管理权限,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征收,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并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具体使用。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不得任意调整。
第六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组织征收。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七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者及时上交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以一般预算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及时将频率占用费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地方省级国库。
第八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其分配的频率总带宽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计算,于每年1月5日和7月1日前分两次向运营商收取上、下半年的频率占用费。
第九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取得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入的3个工作日内,集中上缴中央国库;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取得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入的3个工作日内,就地上缴地方省级国库。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入的过渡户由无线电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分 配

第十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中央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间的分配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转移支付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依据基本因素和动态因素进行分配。基本因素包括:人员数量、电台数量和资产情况,动态因素包括:“十五”规划、政策扶持和宏观调控等。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主要用于中央本级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的建设及弥补中央本级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不足以及用于支持各地无线电管理事业。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主要用于地方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的建设及弥补地方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不足。
第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用途包括: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的建设及其日常运行和维护;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的国际、国内协调;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无线电频谱管理、开发和研究;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无线电管理的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无线电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支预算,并编入部门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用于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的,要实行项目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预算,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后,无线电管理机构要编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年度决算,并按规定的时间编入部门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使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时,要加强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并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无线电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流通促进商品房销售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流通促进商品房销售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陆续进入建成销售的高峰期。由于前几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过速,一些地区出现了商品房滞销,少数地区商品房屋空置现象比较严重。为了继续实施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保障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现就加快房地产市场流通、促进商品房销售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现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进行清理。对确实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又符合市场需求的,应采取措施促使其尽快建成投入使用。对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市场前景不好的项目,该停的下决心停下来,或收回项目,或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改变项目性质。对开发企业无实力继续开发的项目,应鼓励依法转让与有实力的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并建立公开合法的房地产项目转让渠道。
二、严格对新开项目的管理,避免盲目新开项目。对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采取招标的方式,使开发企业的开发能力与项目规模相适应,保证项目顺利进展。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先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落实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落实拆迁安置方案,避免新上项目的滞销和不能及时投入使用。
三、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商品房促销,减少开发资金的占用。对因配套设施不齐备而影响销售的商品房,应集中资金和施工力量,按规划要求抓紧配套设施的建设,使其尽快具备居住和使用条件,并辅之以完善的物业管理来打开销售局面,促成交易,加快开发资金的回笼。
对部分地区暂时难以销售的空置商品房,可比照有关政策由政府在地价、配套等方面予以优惠,使其转化为微利房或安居工程的成本价房屋,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或鼓励开发企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或出租等方式,以减少空置量。
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购买商品房提供方便。
四、大力发展中介服务,加快市场流通。各地应尽快建立房地产开发的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发布渠道。以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房地产市场态势,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决策服务,减少房地产开发投资的盲目性。同时可通过举办房地产投资洽谈活动,以沟通有实力的投资者与项目发展商的联系,鼓励各种形式的合作经营。还可建立集中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举办各类商品房促销活动,向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市场信息,加强供求信息的沟通,提供供需直接见面的机会,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以促进各类商品房的销售。
五、建立面向个人的住房消费信贷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与银行联系,加快面向普通居民的住房信贷办法的制定,开展住房储蓄贷款、抵押贷款、楼宇按揭贷款等面向个人的住房消费信贷业务,提高个人购房能力,扩大个人购房比例,以促进商品房的建设和销售。
六、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在商品房销售管理中加强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对不合理和过高的收费要进行调整和适当减免,尽量减轻买卖双方的负担。
七、为平抑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价格组成和商品房承担的税费进行一次检查,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收费应当立即停止,对明显不合理的收费应当尽快明令禁止。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经营性的建筑应当由经营者购买或承租,而不能计入商品住宅成本,转嫁于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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