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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侯某案看——《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修改的必要性/滑力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22:54  浏览:8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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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侯某案看——《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修改的必要性
滑力加

  如果让人们必须从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两个里面选择一个的话,很多人可能会选择严重违法,因为它毕竟不属于犯罪。但是由于我国某些行政法规的滞后,迫使一些“懂法”的人宁可选择犯罪,以求得到刑事处罚。下面这个

真实的案例正好为此提供了佐证。

  2000年4月18日,兰州市临夏县农民訾某(时年20岁)、代某(时年22岁)、侯某(时年17岁)和另一姓侯的人(年龄不详)都在呼和浩特市一个饭馆打工。4月18日晚上,訾某把三个同乡叫到一起说,他以前曾在一个姓陈的开的饭馆里打工,这

个人欠他700多元工钱不给,咱们去他家偷点东西。三个同乡当即表示同意。于是四人来到陈某家,入室盗窃虹美18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厦新超级VCD一台,价值人民币1278元。

  次日,公安机关即侦破此案,除另一姓侯者外,其余三人都被带入了警局,随即被刑事拘留。

  2001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将侯某三人共同盗窃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3月28日,检察机关以三名被告人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出公诉。4月13日,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因侯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建议检察机关撤销对侯某的起诉。当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将侯某移交公安机关,建议作其他处理。

  4月20日,检察机关将另两名被告人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当日开庭,并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訾某、代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除先行羁押的期限,两名犯罪人在宣判后十天就可以获得自由。

  而法院认为不宜作犯罪处理的侯某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2001年5月25日,呼和浩特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侯某劳动教养三年。劳教期间从2000年10月20日起至2003年10月19日止。也就是说,不构成犯罪的侯某还要等两年半才能获得自由。

  这个真实的案例,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为什么同一起案件,构成犯罪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其所受处罚实际上大大低于不构成犯罪且又是未成年人的侯某呢?究其根源,主要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个行政法规自1957年8月1日颁布以来,至今已长达40多年,基本上没有进行修改。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个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

  由于这个规定把劳教期最低定为一年,没有和刑法相衔接,致使行政处罚高于一些轻罪的刑事处罚,更没有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试想在上面的案例中,侯某的心理能平衡吗?能从中真正受到教育吗?

  综上,笔者认为国务院的劳动教养决定的修改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迫切性。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0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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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缓办理通知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缓办理通知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缓办理通知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附件: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式样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缓办理通知书》
式样
附件一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
第 联 编号:
__________: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初步审查决定受理你单位申办的 产权
登记。请按有关规定配合产权登记机关做好产权登记申办工作。
受理经办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产权登记专用公章
备注:
(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申办企业或单位,第二联由产权登记机关保存)
附件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缓办理通知书
第 联 编号:
__________: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你单位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因
,现准予暂缓办理 产权登记,
你单位应当在 日内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在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间,你单位应停止使用原有的产权登记凭证。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产权登记专用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通知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申请暂缓登记企业或单位。第二联由企业主管部门存,第三联由产权登记机关存)



1997年1月24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8〕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2008年9月5日市12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南宁市工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工业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广西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全市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取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区、开发区和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础,以市统计局年度报表提供的数据作为依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各县区、开发区节能目标满分为50分,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开发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指标所采取一系列节能措施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各县区、开发区节能措施满分为50分,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措施满分为60分。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和计分方法见附件1和附件2。

  二、考评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超额完成任务(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上年度本辖区工业节能工作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编写自查报告报市经济委员会。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市经委、监察局、发改委、国资委、环保局、财政局和统计局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开发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并于4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通告。

  (二)对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区、开发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年底企业按照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评指标及计分表要求编写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件3),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送所辖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经济委员会。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局负责对所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出具评价考核意见并于3月底前上报市经委。市经委、监察局、发改委、国资委、环保局、财政局和统计局组成评价考核组,通过重点抽查、部门联审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评估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办法

  (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在评价考核结果通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局,不得参加全市经委系统的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在评价考核结果通告后一个月内,向市经委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政府办公厅下文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考评等级为完成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考评等级为超额完成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奖励对象为企业主要领导和负责节能工作的有关人员。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政府办公厅下文通报批评;并在评价考核结果通告后一个月内向市工业节能领导小组写出检讨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不成节能目标的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取消同年度评选市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的资格,同时取消其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评选各类先进个人资格;不得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节能减排优惠政策,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强制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并取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资格,取消企业所享受的技改贴息或补助、项目前期经费补贴、节能财政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监督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开发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南宁市县区、开发区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表

     2.南宁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表

     3.南宁市企业节能自查报告内容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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