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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25:53  浏览:8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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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自治区有关住房改革精神,促进住房商品化,推动住房建设的发展,根据《首府南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直管公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的本市新旧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房不得出售:
(一)产权有纠纷的公房;
(二)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公房;
(三)代管的公房;
(四)楼层为三层以下(含三层)的房屋、设施不配套或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公房;
(五)其它不宜出售的公房。
第四条 凡持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并与房管部门已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职工、居民,可申请购买该处公房。
第五条 申请购买公房的职工、居民只能按自治区和我市规定的分配住房控制标准进行购买,并只能购买一套房屋。在标准住房面积内购买的房屋可按成本价格,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格。
第六条 公房出售价格实行安居工程房屋价、成本价两种价格。
(一)安居工程房屋价格
凡1996年以后(含1996年)竣工的公房以及购进国家安居工程房屋作为公房拆迁安置的房屋一律按安居工程房屋价格出售。安居工程房屋价格以当年度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安居工程房屋出售价格为标准,并予以一次性优惠30%。
(二)成本价
凡1996年以前竣工的公房以成本价格出售。成本价以当年度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相应结构房屋出售的成本价格为标准。
第七条 出售公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公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房屋所属的地段、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相应增减。
第八条 公房出售价格的计算:
(一)按安居工程房屋价格出售的公房每平方米实际售价
=当年度安居工程房屋售价×(1-2%×使用年限)×(1±楼房增减率)×(1-一次性优惠折扣率30%)
(二)按成本价出售的公房每平方米实际售价
=〔(当年度成本价-每平方米工龄折扣)×房屋的成新率×(1±环境因素增减率)-每平方米现住房折扣额+每平方米设备及装修增加金额〕×(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第九条 按成本价出售的公房,给予下列折扣:
(一)工龄折扣
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可享受工龄折扣。享受工龄折扣的购房职工必须提供有效的单位证明及工龄证明。
购房职工工龄折扣年限,按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对已经离、退休或已达离、退休年龄的职工,计算工龄折扣的年限一律计算到规定离、退休的年限为止。
工龄折扣额计算时折扣系数以当年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工龄折扣系数为准。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折扣额
=当年度工龄折扣系数×当年度购房成本价÷65×夫妇双方合计工龄
按成本价购买公房的实际工龄折扣额
=每平方米工龄折扣额×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成新率×(1±环境增减率)×(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二)成新折扣
职工购买公房均给予成新折扣,年成新折扣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公房,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公房,按有关规定经评估后重新确定成新折扣。
成新折扣率=2%×使用年限
(三)现住房折扣
按成本价购买公房的职工均给予现住房折扣,现住房折扣系数和现住房折扣率以当年度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现住房折扣系数和现住房折扣率为标准。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住房折扣金额
=现住房折扣系数×当年度成本价×现住房折扣率
(四)一次性付款折扣
购买公房的职工,一次性付款的,均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以当年度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为准。
第十条 凡以安居工程房屋价格或成本价格购买公房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时均给予免缴一次性契税。
第十一条 以安居工程房屋价格购买的公房,在付清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需进入市场的,按安居工程房屋出售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在付清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需进入市场的,按以成本价购买公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购买公房,实行自愿的原则,对不愿购买现自住房的租户,可通过互换住房后,由愿意购买公房的租户购买。
购买公房必须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公房出售后,其维修、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一)自用部位,即进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属购房职工、居民的自理范围,费用自理。
(二)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由相关购房职工、居民共同负担。职工、居民购房时交纳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维修费20元/平方米,用于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不足时由产权人按所占有面积比例分担。
共用部位系指:房屋承重结构(梁、板、柱、墙体和基础)、天面、外墙面、楼梯内、公共走道、烟囱。共用设施系指:楼内的上下水管、排污管、供电线路、化粪池等。
(三)住宅区内的道路、上下水道、路灯照明、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按《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出售公房回收的资金存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公房的维修、解危解困及安居工程房屋的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房出售后,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要拆迁的,购房人应无条件服从。拆迁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六条 公房出售过程中,购房者不得购买两处公房,违反本办法的,按房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出售公房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市出售国有直管公房办法》(南府发〔1995〕78号)同时废止。



199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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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

(2000年12月14日)



中办发〔2000〕2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今年2月1日《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德育工作,正确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新的形势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进一步增强搞好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是教育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中小学德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广大青少年学生热爱祖国、积极上进、刻苦学习、朝气蓬勃、乐于接受新知识和新事物。世纪之交,中央确定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战略任务,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影响着青少年学生的价值取向;国际国内意识形态领域的矛盾和斗争更加复杂,尤其是国际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青少年一代进行思想文化渗透;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给青少年学生带来了消极影响。

  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任务和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新情况,中小学德育工作还很不适应。突出表现在:重智育轻德育、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依然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严重存在;德育工作不适应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不适应社会生活的新变化,不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方法与手段滞后,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重校内教育轻校外教育的倾向比较严重;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的风气尚未全面形成,一些地区的社会环境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一些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亟待加强;德育工作的保障措施不够有力,体制、机制、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等政策措施不到位。

  2.中小学校德育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为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坚持把学校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将“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的要求落实到教育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遵循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从中小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忌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必须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促进学生认知和行为的统一。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依法加强对学校工作的管理,严格校风校纪,使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必须正确处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求新办法,总结新经验。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覆盖全社会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青少年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教师都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当前做好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千方百计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切实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作为中小学德育工作长期坚持的重点,遵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不同教育阶段的内容和要求。小学德育工作主要通过生动活泼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公德教育、社会常识教育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中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把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具有社会公德、法制意识、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公民,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觉悟,为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长为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中学特别是高中阶段,要注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教育,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教育。要加强国情教育,帮助学生了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以及党和政府努力解决这些问题的决心和措施,进一步坚定社会主义信念。职业学校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理想教育和创业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创业观,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中小学校都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通过加强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他们从小就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4.加强中小学德育课程建设。中小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和职业学校德育课的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导渠道。要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当前学生思想品德特点,修订小学思想品德课和中学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调整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设置,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育教学内容,努力构建适应二十一世纪发展需要的中小学德育课程体系。要加强中学生时事政策教育,保证每周安排一课时对学生进行时事政策和相关的专题教育。

  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和职业学校德育课要紧密联系学生生活和社会实际,增加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课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和形式,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和研究性学习等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必考科目的思想政治课,要积极进行考试内容和形式的改革。同时要建立健全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的综合考核制度。

  5.德育要寓于各学科教学之中,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小学语文、历史、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自然等学科要根据各自的特点,结合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中国近现代史、基本国情、民族团结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教育,以及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科学态度的教育。体育、音乐、美术等学科也要结合学科特点,陶冶学生情操,激发爱国主义情感,培养团结协作和坚韧不拔的精神。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专业技术发展需求,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理想与创业精神教育。学校的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都要充分体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出相关学科有机渗透德育内容的指导意见。

  6.把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载体,努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在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同时,要根据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寓德育于教育活动之中,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科技、文艺和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观看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影视作品,参观爱国主义、法制教育基地。深入开展“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手拉手互助活动”、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学雷锋为民服务周活动”和“青年志愿者行动”等教育活动。结合各地、各校和班级的实际情况,努力开展和组织学生喜闻乐见并积极参与的各种有益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生动活泼的教育教学活动。继续办好中等学校学生业余党校和团校,加强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7.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切实加强社会实践活动。中小学校要认真组织好学生的校外活动,积极建立中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制度,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校外教育活动作为加强德育工作的重要途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调查、生产实习、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社区服务、科技文化活动、志愿者活动、勤工俭学等多种形式。要把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必修内容,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切实予以保障,学校要制订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措施。社会实践活动总时间,初中学生一般每学年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学生一般每学年不少于30天。职业学校要加强生产实习阶段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大中城市要统筹规划,通过多种形式,建立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工厂、农村、企事业单位和社区都要积极支持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生产劳动。要将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作为评价学生的一项重要内容,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社会实践活动的中学生,不允许毕业。

三、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8.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是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必须切实抓紧抓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地位,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素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主动适应新形势下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主动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广大教师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使广大教师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9.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是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任务。在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中,要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必修课程,2002年以前完成新一轮教育培训任务;要建立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寒暑假期间学校组织教师集中学习时,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道德专题教育;要大力宣传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的先进事迹和经验,组织报告会和巡回演讲,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要把职业道德教育与组织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师范院校要设立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必修课,并在相关课程中渗透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和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等教师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任务。

  10.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职业道德建设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内容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中小学校长要亲自抓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并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杜绝巧立名目乱收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重要内容。中小学校的党组织和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带领和引导广大教师切实提高职业道德素质。要充分发挥教育工会、共青团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的职能开展群众性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活动。

  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定期表彰制度,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要切实把好教师入口关,依法管理教师队伍,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要坚决取消其教师资格,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

  建立有效的教师职业道德监督机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检查评估工作。积极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状况进行监督和评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

四、全社会共同努力,各部门通力协作,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

  11.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领导,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做好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场)、文化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为中小学生开展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收费参观的场馆,对中小学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要实行免费或优惠。要加强社区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社区教育委员会的作用,形成政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社区教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在青少年学生思想教育和校外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12.新闻宣传、文化、广播影视和出版等部门要大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宣传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大力宣传正确的人才观、成才观和教育思想,大力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创作、出版和播放更多更好的、有益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文学艺术和影视作品。要建立评价、奖励、推荐优秀青少年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机制。严禁出版、销售、播放渲染凶杀、暴力和不健康内容的文化作品,坚决清除各种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垃圾。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录像放映等场所的管理,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防止不良文化对中小学生的侵蚀。信息管理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和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及时清除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的反动、色情和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电子信息。

  综合治理、公安、司法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学生权益和教唆青少年学生犯罪的行为。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办好工读学校,积极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和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

  13.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家庭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组织和指导家庭教育的责任。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广播、电视台(站)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家庭教育节目。要通过多种教育方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成才观和教育思想,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学校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访等形式同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交流情况,认真听取家长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的意见、建议。学校要对班主任、任课教师的学生家访提出具体要求。

五、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

  14.做好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直接关系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成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和命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中小学德育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校内外共同关心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运行机制。省、地、县、乡党委和政府领导要深入学校开展调研工作,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向师生作形势报告,向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师生讲党课,指导并检查学校德育工作。

  中小学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小学校长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国家规定的德育目标、内容和要求在学校教育教学中落实。中小学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要求党员教师在德育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做好德育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作用,发动广大教职工做好德育工作。

  15.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中小学德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德育工作队伍的建设,注重对德育工作者的教育和培养,要在教育硕士学历教育中增设中学德育研究方向,招收符合条件的中学德育骨干教师深造。要从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中小学德育工作,为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必要保障。重视中小学德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16.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德育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对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团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开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新局面。

银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2003年2月14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
  (二)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制度;
  (三)卫生区包干负责制度;
  (四)在规定的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六)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七)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村、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活动。


  第十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卫生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列入工作管理目标。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卫生和规定范围的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宣传、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科协、城管等单位应当开展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增设宣传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
  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或者讲座,幼儿园应当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医院、学校、影剧院、车站、机场、大中型商场、会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设置烟草广告。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基本的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废弃物,不乱倒垃圾;
  (二)不乱贴乱画、乱摆乱放;
  (三)不随地吐痰、便溺;
  (四)不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不污损公共设施;
  (六)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七)不做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简称“四害”)活动,消除“四害”孳生场所,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除“四害”时,应确保人、畜安全,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除“四害”标准中规定的药剂和器械。


  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从事爱国卫生工作的人员担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履行爱国卫生监督职责;县级以上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社会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及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爱国卫生检查员由市、县(市、区)爱卫行发放聘任证件。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已经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卫生质量下降达不到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授予机关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并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未达到标准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不履行爱国卫生义务,造成卫生脏、乱、差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家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其规定的执法部门进行处罚;规定的执法部门未依法处理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督促其依法处理;对拒不依法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卫会应建议其上级行政机关对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四害”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按照银川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除“四害”标准中规定的药剂和器械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侮辱、诽谤、殴打、妨碍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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