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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超期羁押的成因及对策/蔡仕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07:05  浏览:8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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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超期羁押的成因及对策

蔡仕强


  超期羁押是指由于办案单位在诉讼活动中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而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限羁押所造成的违法现象。它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立法精神,破坏了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妨碍了公正司法,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构成了侵害,严重地侵犯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既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和惩处犯罪,又不利于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超期羁押的成因及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纠正,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就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公正司法,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定诉讼期限,各地检察机关也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作为执法监督的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强化监督,收到一定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超期羁押问题仍然存在,这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实践中看,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办案人员依法办案意识不强,没有及时、准确、合法地处理案件。个别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足,“重实体,轻程序”,按图索骥,只注重案件事实和质量,认为只要把案件查清楚,在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上不出问题就行了,羁押的时间反正可以折抵刑期,而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对被羁押人员权益的保护。因此,将案件搁置不管或忙于其他案件,超法定时限也不结案,不发执行通知,以致造成在押人员在看守所超期羁押或无辜羁押,无人过问,久拖不决。另外,个别办案人员素质差,工作不负责任也造成案件超期办结,《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个别办案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先入为主,头脑中抱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的错误观念,重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或者罪轻证据,不能分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界限,认为超过一点期限也无所谓,造成停案不办,超期关押,在社会上和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

  2、一些“问题”案件处理不当导致超期羁押的发生。公正司法,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观随意断案的后果必将使司法公正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办案人员对一些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问题”案件的审理极为谨慎,以免节外生枝。于是将这些案件相互交流,集思广益,看似人人负责,实际上人人都不敢负责。“问题”案件主要有: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多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团伙作案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归案影响到其他案犯审理的案件:同案犯多,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的案件;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的案件;公检法三家在证据、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出现分歧,对案件处理持不同意见的案件;司法机关在管辖、受理上互相推诿的案件;司法机关内部请示或上诉,上级部门未能及时批复或裁定的案件。等等。这类案件往往因案情重大,改变强制措施担心放纵了犯罪,捕判又心中无数,所以办案单位互相扯皮,互相推诿,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结案,造成超期羁押。

  3、地方财政困难,办案经费紧缺,造成案件超时限。超期羁押问题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司法腐败现象,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信任程度。要取信于民,必须是及时办准办好案件,震慑犯罪,维护稳定。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但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办案经费仅靠地方财政拔款,而一些地方财政困难,连发放工资都难以维持,更谈不上加大办案经费投入,即使地方党委政府有心“倾斜”,也只是杯水车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致使司法机关办案经费紧张,给依法结案带来很大困难。这一点在侦办疑难复杂案件和追捕在逃犯时更加暴露无遗。“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司法机关面广事杂,捉襟见肘的经费安排,对一些财力投入较大的案件显得力不从心。这些案件往往跨地区、涉及人员多、取证量大,办案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导致超期羁押。

  4、监督滞后,监督的力度不够。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问题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主要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监所检察部门近年来在催办案件,纠正超期羁押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一些监所部门人力少,只设置一、二名检察干部,虚有其名,根本无法正常开展业务,人员较多的监所检察部门也是只监督,不办案,办案与执法相脱节,严重影响到监督效果。从总体上来讲,检察机关监督力度远远不够,大多数催办只是口头上讲一讲,至于对方是否采纳并纠正,没有具体的约束力,因而出现了办案单位对催办意见置若罔闻、不予重视的情况,致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显得软弱无力。

二、重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努力维护公正司法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对超期羁押的违法现象多次进行清理整顿、专项治理等监督活动,超期羁押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仍时有发生,不能掉以轻心。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顽症:

  1、统一思想,提高对超期羁押危害性的认识。要提高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尤其是要提高司法部门各级领导的认识。从保护人权的高度来看待超期羁押问题,切实从思想上树立起实体与程序并重、实体与时限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观念。充分认识到超期羁押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这一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我们要敢于面对这一问题,只要我们各级领导和办案人员都能正视这个问题,超期羁押现象是不难杜绝的。“两高一部”对因超期羁押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作出了规定: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上级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不予纠正的或者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员伤残、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办案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我们认为对那些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违法超期羁押的办案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造成国家赔偿的,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公正执法,严格办案。根据刑诉法第124、126、127第的规定,办案的期限,一般侦查终结不得超过二个月;凡属于案情复杂的,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符合刑诉法第126条规定的4种案件和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延长二个月。我们应当强调办案的期限,不能一个案子久拖不决。一是要严格执行换押制度,按照“两高一部”1999年83号文件《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理顺制度,严格遵守。对于不换押、不及时换押的一律作超期羁押处理,看守所不予提审。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落实刑诉法和中政委1999年22号文件《关于严格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和“两高一部”的有关规定。只要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就必须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三是对那些久拖不决的“问题”案,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公检法三家加强沟通,互相协调,统一认识,不纠缠枝节问题,尽快将案件办结,保证案件在各个诉讼环节上畅通。

  3、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加大办案经费投入。政法机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超期羁押问题的高度重视,从而对办案机关为杜绝超期羁押现象而在人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充实办案力量,不断更新侦查、审查技术设备,提高办案效率。特别是加大对监管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办公设施,并根据被关押人员的数量及时扩建羁押场所。政法机关要加强后勤保障体系,努力解决资金问题,开源节流,履行节约,计划用好每一分钱,把有限的政法经费尽量用到办案中去。

  4、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大对超期羁押监督的力度。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七十五条对超期羁押问题专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不但给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也为检察机关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监所检察部门应从三个方面抓好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工作:一是未雨绸缪,实行提前告知制度。把预防超期羁押作为监所检察工作重点之一,对于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看守所没有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收到移送报捕通知书或换押证,监所检察人员应向办案单位发出防止超期羁押预告通知书,提示其抓紧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二是登记催办,个案跟踪。驻所检察室要坚持案件诉讼时效登记制度,做好在押人犯在侦查、起诉、审制三个阶段羁押期限的登记,同时对复杂疑难、久押未决的案件实行个案跟踪办法,掌握诉讼全过程,做到心中有数。三是清查核对,限期纠正。对一些超期羁押和即将超法定办案期限的案件,除督促看守所及时发出催办通知书外,监所检察部门要经常到各办案单位清查核对,敦促抓紧审理,对已超期的,不能只停留于口头催办或书面催办的形式上,应郑重其事地向办案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进行纠正。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蔡仕强
二O一0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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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大力开展专利电子申请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大力开展专利电子申请推广工作的通知

2010年08月27日 


   关于大力开展专利电子申请推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

大力推进专利电子申请(以下简称电子申请)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我局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为全力做好电子申请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各知识产权局在电子申请推广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子申请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自2004年实施电子申请以来,电子申请在专利申请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今年,“推进电子申请”已明确纳入《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中,成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电子申请的推广普及,有利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声望和参与国际专利合作事务的话语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专利申请和审批效率,降低社会成本,实现多方共赢;有利于提高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创新意识,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开展电子申请推广工作。

二、尽快制定实施有利于电子申请的政策措施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进一步加强电子申请的政策环境建设和条件能力建设,积极研究制定有利于电子申请的政策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电子申请推广的社会氛围,全面消除本地区专利资助政策中有碍电子申请推广的规定或条款,促使电子申请的潜力尽快发挥出来,至今年底将本地区的月电子申请率提高到50%以上,力争达到70%左右。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各地电子申请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电子申请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尽快研究制定电子申请推广方案,以电子申请的宣传、培训为重点和切入点,全面推进电子申请推广工作。当前,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拓展电子申请宣传培训的渠道和手段,及时制定实施电子申请宣传培训方案。必要时,我局将给予必要的支持,包括互派业务骨干交流学习、开展远程视频教学和现场交流指导等。

四、积极谋划,重点推进“两个转变”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深入调研,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手段,重点推进“两个转变”。一是提高本地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型企事业单位对电子申请的认识,推动其专利申请意识尽快实现由纸件申请向电子申请的转变;二是调动本地专利代理机构电子申请的积极性,推动其工作方式尽快实现由纸件方式向电子方式的转变。当务之急,要充分发挥本地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大型专利代理机构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全面促进本地区电子申请推广工作。

五、充分发挥代办处的作用,全力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各代办处不仅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批准设立的从事专利申请服务的窗口部门,也是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的重要组成部门或工作抓手。随着电子申请的发展,各代办处相继开展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登记、电子申请人工受理等一批新业务,作用进一步凸显。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充分发挥本地代办处的“一线”服务作用,利用其独特的资源和优势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电子申请,同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代办处做好电子申请相关业务和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甬劳法〔1997〕2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工伤认定的依据问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对工伤范围及其工伤认定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此规定是目前规范工伤范围和认定工伤工作的依据。
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
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



19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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