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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04:52  浏览:9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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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安徽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六部


安徽省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鼓励和引导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巩固和发展我省城镇集体经济,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在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中,引入股份形式,形成股份资金联合和劳动联合为一体的企业制度,其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制。
第二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为了深化集体企业改革,恢复和保持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增强企业活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提出改组申请,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并牵头召集原资金投入各方及有关单位组成工作小组,对存量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由有资格的验资评估机构进行资金验证;现有帐面资产总额与实际价值差距较大
的,应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须提交股份合作企业章程、验证资金核定书(或资产评佑报告)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文件,如有占用国有资产的,还包括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局)出具的验资评估确认文本,报当地体改部门审批。
第八条 企业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和优惠政策。

股 份 设 置
第十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有关划分财产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对本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认真的清理、评估,界定产权的归属。
第十一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按产权归属设置股份:
1、集体股:由集体企业职工历年劳动积累所形成的自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项基金构成,股权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股扣除国家减免的税金后,可划出一部分,按职工工龄、贡献等因素量化到每个职工名下,量化部分仅作为职工分红依据,不得提取、转让和继承,最
终所有权属集体。职工去职或亡故,即予终止。
企业也可将当年资产增量的一部分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的部分不得超过企业资产总量的20%。
2、联社股:由各级联社历年对企业的投资及其增值、企业历年应交未交的管理费和历年所借联社资金构成,其产权属于各级联社所有。
3、个人股: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人股的股金。其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应规定职工认缴个人股的上限和下限。
凡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均应按企业章程规定出资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由企业核发股权证明,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职工入股后不得退般。职工去职或亡故,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可将其个人股股金的全额或部分,一次性或分期退还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允许个人股在本企业
内部转让、继承或馈赠,但须向本企业申报,并办理过户手续。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可入限期股(与聘用期一致)辞聘时办理退股。
4、企业若有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则设国家股,股份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有;企业也可不设国家股,属国家资产可作为企业的借入资金处理,缴纳资产占用费。对其中流动资金部分,如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对不超过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部分的委贷利息,可列入成本。

若有本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扶持资金和投资,则设法人股,其股权归法人投资者所有。
第十二条 合股者投入的资金、实物、技术等折股按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企业资产(包括合作期间新增资产)属合股者按股共有,归企业自主经营、统筹使用和管理。

企 业 分 配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在保证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税利增长,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职工工资、奖金的分配由董事会自主决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税后不再提取奖励基金。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企业缴纳所得税及有关基金后的利润可采取以下两种分配方式:(1)企业增量资产部分不实行量化到人的,税后利润一般可按4:2:4的比例依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分红基金。(2)实行增量资产量化到人的企
业,税后利润按2:2:2:4的比例依次提取公积金、职工积累基金、公益金、分红基金。职工积累基金不得超过税后利润的20%,且不得参与当年红利的分配;职工积累基金可以按份记入职工名下,转为个人股,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发放,具体处理办法参照第十一条第3款。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的分红基金,按全部股份分配,股权收益率最高不应超过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股本金利润率。
1、国家股所得红利,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有,留在企业,用于国家股的股金增值或扩股。
2、集体股所得红利,属于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用于集体股的股金增值或扩股。集体股量化到职工名下的部分,其红利可分给职工个人,不计入工资、奖金总额。
3、个人股原则上不实行计息又分红,但个人新投资入股的收益可在一定期限内实行计息又分红,股息部分按相当于银行同档次储蓄利率计付。对职工个人红利以增股方式发放的部分,视作再投资。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可用下一年度所得利润税前弥补;但弥补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连续抵补三年后未补足的亏损,以企业的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再以各种股金按比例分摊抵补。企业在亏损当年及抵补亏损期内不得分红。
第十七条 企业为补充流动资金或技术改造,可实行职工内部集资,保本付息不分红。其利息相当于银行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部分,可列入企业成本。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逐步扩大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企 业 管 理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企业增加新股和内部集资;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作出决议;任免董事会成员;修订企业章程;对企业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均由董事会议定召集。大会表决时实行一股一票制。
企业也可以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领导体制。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应厂长(经理)要求审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要方案;根据厂长(经理)的提名任免副厂长(副经理);并享有企业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报主管部门备案。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股东大会;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对企业的重要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在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设监事会对董事会和厂长(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由企业的股份持有人担任,但不得兼任董事、厂长(经理)及财会人员。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厂长(经理)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也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聘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可以兼任厂长(经理)。
厂长(经理)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提请董事会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副厂级领导人员;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人员,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力。
厂长(经理)要定期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照国家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定期向本企业股东报告财务收支状况,自觉接受股东监督。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范围:
1、各种行业要求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城镇者集体所有制企业。
2、本省城镇居民、自愿以资金、实物和技术等联合,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新办企业。
农村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仍按农业部的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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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办法
2005-07-07

 

  为促进我省农村中医事业的发展,强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组织的中医药服务功能,提高乡、村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的覆盖面,表彰、宣传为推进中医药发展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乡(镇),扩大其在社会上的积极影响,特制定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云南省内的各乡(镇)均可提出申请,属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评分标准》推荐参加“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评选。

二、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当地群众认可相结合的原则,同行专家评议的原则。

三、评选组织

云南省卫生厅负责评选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评选、验收组由省卫生厅组织省、州、市相关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负责对推荐申报“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进行评选验收。

四、申报程序

创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应由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属地县(市、区)级卫生局初审推荐,州、市卫生局审核报省卫生厅,经省卫生厅审查后确定创建单位,并发文通知州、市卫生局及相关单位。

五、评审验收

(一)“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创建周期为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确定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创建单位”的乡(镇)须在建设周期满二年后,由县(市、区)级卫生局组织自查,达到建设标准(95分以上)的,由州、市卫生局审核,在30日内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省卫生厅在60日内组织评审验收组对申请乡(镇)进行正式评审验收。
(二)评审验收组完成评审验收后,写出评审验收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省卫生厅审定。
(三)申报“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经审定通过者由云南省卫生厅批准,以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

六、监督管理

(一)推荐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评分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申报单位填报的有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和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的单位,一经查实,报省卫生厅取消其参评或荣誉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评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省卫生厅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复核,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其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称号。

七、奖励

对评审验收合格后确定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由云南省卫生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在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中给予倾斜,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表彰和宣传。

附件: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评分标准

序号
建设标准
分值
评分方法
验收细则
得分
验收记录


















1
由县卫生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农村中医先进乡(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创建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2次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4分
无创建领导小组文件扣1分;会议少一次扣1分;会议记录内容不充实,扣1分;会议决定的事项不落实,每项扣0.5分。
查阅资料,看有无文件。查阅会议原始记录,应有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研究事项、决议情况。凡缺项者,均视为内容不充实。凡会议决定事项,逐项查对文件、档案等相关资料。

文件:

会议记录:

会议次数:

实际落实:














2
把中医工作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4分
中医工作未列入乡政府议事日程不得分。未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和规划扣2分。
查阅乡(镇)政府年度工作报告。查阅乡(镇)政府目标、发展规划、会议记录、文件。

列入乡(镇)政府工作:

议事日程:

目标规划:















20










3




县卫生局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指导,每年下乡(镇)研究中医药工作不少于2次,县级财政安排一定的中医专款,按全乡(镇)人口计划,年人均达到0.20元(经费用于中医药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5分






到乡(镇)研究中医药工作少1次扣2分。研究决定事项不落实,每项扣0.5分。按全乡(镇)人口计算中医专款不足0.20元/人,扣2分;不足0.10元/人,扣3分;无此项经费扣4分。
查阅会议记录及安排落实情况。

查阅文件及帐簿。









中医专款 万元,人口

人,人均中医专款 元/人,县卫生局落实经费 万元。












4
乡(镇)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医专款,按全乡(镇)人口计算,年人均达到0.10元(经费用于中医药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4分
按全乡(镇)人口计算中医专款不足0.10元/人,扣2分;不足0.05元/人,扣3分;无此项经费扣4分。
查阅文件及帐簿。



中医专款 万元,人口

人,人均中医专款 元/人,乡(镇)政府落实经费 万元。



5
县卫生局、乡(镇)政府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关措施,积极发挥中医药在新农合和农村初级保健中的作用。
3分
无相关政策扣2分。

未加以实施扣2分。
查阅相关文件。

实施方案。

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标准
















50


1
卫生院设立中医科,中心卫生院中医药人员不少于3人;一般卫生院不少于2人,必须开展中医药工作。
5分
卫生院无中医科扣2分,中心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少于3人(一般卫生院少于2人)扣1分;无中医药人员或未开展中医工作扣2分。
抽查乡卫生院进行复核。查卫生院科室、人员编制文件。

是否设立中医科:

中医药人员 人。

开展中医药业务情况:

2
30张以上病床的中心卫生院设中医病床5张(一般卫生院2张),并书写中医病历,中医病历书写合格率≥85%。
3分
中医病床少于5张,扣1分,少于4张,扣2分;一般卫生院少1张扣1.5分。病历书写合格率每降 低1%扣0.5分。
现场查看卫生院;抽查10份中医住院病历进行检查。

中医病床 张,

中医病历书写合格率:

3
门诊中医处方书写合格率)90%
3分
每降低1%扣0.5分。
随机抽取50张中医处方检查。

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

4
中药饮片总数~>250种。中成药品种数≥加种
4分
中药饮片、中成药每少10种扣1分,中药饮片低于200种扣3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乡镇卫生院。

中药饮片总数:

中成药品种数:

5
开展中医业务的乡卫生院设置中药房和中药库,药库中西药品分开摆放。
3分
每项达不到标准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乡镇卫生院。

中药房: 中药库:

中药加工炮制室:

6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必须到辖区内指导每个村卫生所(室)开展中医药工作不少于2次/年。
4分
少于2次/年扣2分,五指导不得

分。
查被抽查乡(镇)卫生院的指导记录,并复核3个村卫生室。

指导工作 次/年。

7
地产中草药饮片占中药饮片总数的15%以上。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检查方法同上。

中草药饮片占饮片总数的比

例:

8
乡(镇)卫生院中医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30%。
5分
每降低1%扣1分。
以1个乡(镇)卫生院为样本,随机确定近期两日计算门诊量。

门诊量:

中医门诊量: 所占比例:

9
乡(镇)卫生院住院中医参与治疗量占住院治疗总量的20%以上。
5分
每降低1%扣1分。
以全乡(镇)年度医疗统计报表的检查为准。

出院总人次:

中医参与治疗出院总人次:

10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科普知识及新农合宣传4次/年。
4分
少于4次扣2分,少于3次扣3分,少于2次扣4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1个乡(镇)卫生院。

科普知识宣传: 次/年。

新农合宣传: 次/年。

11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在州、市级

以上刊物发表论文至少1篇。
1分
中医药人员发表论文1篇得分,未发表论文不得分。
查论文证书

中医论文 篇,人均 篇。

12
由县级组织,乡镇为单位,实施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达到85%以上,并考核合格。
4分
无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计划扣0.5分;培训比例和考核合格率每降低1%扣0.2分。
查阅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计划、措施、名册、考卷。并随机抽取20份考卷复核

培训计划:

乡村医生:接受中医药知识培训的所占比例:










30






13
每年普及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

工作不得少于2项。
2分
普及推广的适宜技术、每少1项

扣0.3分。
查使用记录:

适宜技术: 项



14
开展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比

例大于90%。
1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现场察看1个

乡(镇)卫生院。

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比例:



15
乡镇卫生院两年内至少选派1名中

医药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时间

不少于半年。


2分
未选派中医药人员进修不得分,

少1人次扣1分,进修时间不满

半年扣0.5分。
查阅结业证等有关进修资料

派出中医药进修人员数:



1
全乡(镇)开展中医药业务的村卫生

所(室)≥90%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现场察看1个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全县村卫生所(室)总数:

开展中医工作的有:所占比例:



2
90%的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中医或开展中医药工作的乡村医生。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现场察看1个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有中医的村卫生所(室)数:

有中医的村卫生所(室)比例:



3
能应用中医药开展预防保健工作。

(含大锅药、科普宣传等)


3分
查问落实情况及有关记录,根据情况酌情给分。
现场查问,并查阅有关记录。

预防保健工作记录:



4
开展中医药业务的村卫生所(室),

100%配备有药柜。


3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1个

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有药柜的村卫生所(室):

所占比例:



5
地产中草药饮片占中药饮片总数的

20%以上。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1个

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中草药品种数: 种

中草药: 种,占 %。



6
所有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00种以上的中草药饮片和15种以上的中成药。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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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本所《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本所制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交易。

第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五条 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 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七条 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在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时,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风险揭示书必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八条 客户不配合会员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九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客户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会员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讲解创业板市场的性质、相关法规及规则,持续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持续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规则对客户在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三条 本所对在创业板市场从事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会员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本所的相关监管要求和措施,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本所可以限制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本所要求关注的重点监控账户和重点监控股票的交易进行监控,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按照本所要求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本所报告。

第十六条 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整改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及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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