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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20:07  浏览:9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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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7年11月5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沿海各主要港口,部属各单位:
现将部根据财政部、国家经委(87)财工字第313号《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提奖比例的函》的精神,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的《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业经财政部会签同意)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交通运输企业和职工节约燃油的积极性,推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实现增产增收,按照财政、国家经委(87)财工字第313号《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燃油节约奖提奖比例的函》的精神,现对燃油节超实有责、有奖、有罚制,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燃油节约奖的条件:
1.凡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建立了能源消耗原始记录,期报送统计报表,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量管理,正确考核节约效果的。
2.认真执行部和地方主管部门核定的先进合理的消耗额,并把各种能耗定额分解落实到班组、车、船、机,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度,严格按定额进行考核的。
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均可实行燃油节约奖。
二、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
1.部直属水运企业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按节油金额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计提。
部直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港口、航务、航道、救捞、工业等)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可比照直属水运企业的提奖比例计提。
2.部直属汽车运输企业(含公路工程)和地方汽车运输公司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按节油金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提。
3.地方水运企业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可比照汽车运输企业的提奖比例计提。
三、罚则:
对违反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三十八、四十七、五十三条规定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罚款比例可实行同奖同罚或同奖高罚,罚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油价。
凡罚款一律不准摊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应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
四、燃油节约奖的发放范围:
节约奖是鼓励节约燃油的特种奖金,按节约的责任和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准搞平均主义分配。重点是奖励与节油有关的岗位和个人。运输部门奖金发放应包括企业中机务、运输、调度等直接有关部门,并实行责任制,列入职责范围进行考核。
五、节油奖金的使用:
节油奖金由企业能源管理部门掌握,财务、劳资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以实施。
节油奖按全年考核提取。执行中可按季预提本季的百分之八十,年终结算,多退少补。各企业对节油奖金应单独核算,单独提取,单独发放。
六、节油价值的计算方法:
节油量按实耗与定额计算,节油金额按平价油价格计算。即节油金额=(核定的燃油计划单耗-本期实际单耗)×任务量×平价油单价。
七、未实行定额管理或定额不先进、管理不好的企事业单位,仍按(86)财工字第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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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5]142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各区(县)(含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与各区(县)、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各区(县)、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办,考核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区(县)负责本行政辖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部门或职能调整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职能接管的部门接管;合并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新组建的部门接管;更名的部门继续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见《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另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行政正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两部分组成。各区(县)、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形式确认。
(一)安全生产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我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与各项经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正职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会议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会议内容应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防范措施要认真组织落实。
4.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大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力度;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安排配套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和处理情况要做出书面记录。
7.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竞赛等活动;推进安全社区、安全村、安全学校建设。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8.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发生的各类事故、职业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时限内结案率达到100%。
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水平,增强抢险救灾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10.各区(县)、各部门每半年对各自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杜绝特大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安全生产各项指标在控制目标范围内,各区(县)、各部门的具体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用百分制,安全生产管理部分基准分值为60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基准分值为40分。管理考核、控制指标考核得分之和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等级:
(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合格单位中按考核得分排名,前3位的区(县)、前4位的部门。
(二)安全生产合格单位:考核分值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区(县)、部门。
(三)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考核分值低于85分的区(县)、部门。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按照《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另发)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自治区表彰奖励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给予适当加分(加分办法在考核细则中规定)。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数据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局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各区(县)、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数据按照《乌鲁木齐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界定办法》(另发)确定。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在控制指标基准分的基础上按照事故性质、后果轻重、责任大小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率予以量化计分:
(一)直接管理范围内每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扣减20分。
(二)监督管理范围内重大伤亡事故每超出一起,扣减10分。
(三)直接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每发生一起,扣减10分。
(四)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每超出一起,扣减5分。
(五)事故死亡人数每超出一个百分点扣减2分。
(六)事故死亡人数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加0.1分。
第十二条 职责范围内当年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不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以下规定奖罚:
(一)经考核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10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8000元;经考核被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5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4000元;经考核被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的,区(县)处10000元、部门处8000元的经济处罚,奖罚情况通报全市。
(二)受奖励的单位,奖金中的20%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80%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受经济处罚的单位,经济处罚中的20%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80%由《责任书》签订人确定比例由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对不合格单位的罚款上缴财政。各区(县)、各部门对下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所需奖励资金,由各区(县)、各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5年9月12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1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轨道交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东莞市轨道交通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轨道交通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公司”)运用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第三条 东莞市轨道交通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核算和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市轨道公司具体负责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市会计核算中心和市轨道公司共同核算项目投资成本费用;市国资委负责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财务监督;市发改局负责按有关政策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和市轨道公司设置专职会计、出纳。市轨道公司负责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预算、支付、核算和决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企业财务报表;市国资委负责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预算审批和决算审核;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除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外的工程建设费用(以下简称“建设费用”)支出审批和支付,并审核建设费用的会计凭证和基建财务报表;市轨道公司负责编制建设费用的会计凭证、基建财务报表及相关附表,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出纳应相互监督,定期对账,日清月结,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账务处理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编制和审核记账凭证、记账、编制财务报表一整套程序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市轨道公司应当每月编制企业财务报表、基建财务报表及相关附表。企业财务报表于次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基建财务报表及相关附表经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签名后于次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由市轨道公司负责归集和保管,市会计核算中心备份基建会计核算账套,并督促和检查市轨道公司归集和保管会计档案的情况。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 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来源于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按照《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1〕31号)和《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管理办法》(东府〔2011〕32号)执行。

第十条 市轨道公司通过融资筹集的建设资金拨入市会计核算中心专户,由市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支付。

第四章 工程项目概(预)算
第十一条 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的程序,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基础上,按规定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审批后执行。

对于市轨道交通建设在市审批权限内估算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市轨道公司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投资规模后实施。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由市轨道公司按程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算报市发改局审批后执行。

市轨道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限额设计、限额建设,按批准的工程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凡超过市政府批复投资规模的,由市轨道公司报市发改局审核,市发改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超过投资规模部分在总金额10%以内(或限定金额)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超过投资规模部分在总金额10%以上,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出现特殊情况而需提高标准或新增项目的,由市轨道公司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局审批;确有必要时,可按程序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市轨道公司应当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工程进度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工程用款的申报与支付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公开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材料及机电设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市轨道公司按中标价或采购价与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招投标和采购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工程资料应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资金按工程项目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提交请款报告60天内付至结算价的95%,其余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付清。

前期管线和市政设施迁改工程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按一般基建程序执行,按实结算。市轨道公司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后,工程款项按预算价30%预拨给产权单位,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工程预算后,工程款项预拨至审定工程预算价的80%,其余工程款在工程完工并办理结算后付清。

第十六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等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在批准概算投资额度内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市轨道公司审核后,单项工程变更预算价在100万元内(含100万元)的,由市轨道公司审定;超过100万元的,由财务专责小组初审后,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变更,基建工程款支付列入计量支付。单项变更工程价款超过100万元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按审定金额的80%支付;单项变更工程款在100万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市轨道公司审核后可按审定金额的50%支付。余下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清算。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应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 申请工程用款的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和银行账号必须与合同提供的资料相符,参建单位申请工程款时,凡与合同所提供开户银行、银行开户名称和银行账号资料不符的,市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付款。参建单位应做到工程款在规定的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符合合同规定。市轨道公司发现参建单位将本项目资金外借、挪用、转移时,有权责令参建单位限期整改,并通知市会计核算中心中止支付,直至参建单位改正为止。

第十九条 工程用款申报审批时间为每月1日至15日。工程用款,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才能办理拨款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由用款单位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工程用款申请,并填写工程用款审批表。

(二)工程用款审批表经监理单位、市轨道公司加具意见,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市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市财政局分管领导的批示,审核用款单位提交的票据后,将工程款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第六章 工程项目决算
第二十条 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迅速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轨道公司将有关基建资料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结算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毕后,市轨道公司应当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作为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和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七章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市政府批复项目概算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计提,实行总额控制,在项目的整个建设期内统筹使用,市轨道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管理费用预算,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报财政局备案;年度终了编制年度管理费决算,报国资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轨道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资本金)垫付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市轨道公司每年年终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管理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按工程用款拨付程序报批,由市会计核算中心据实列支。

第二十五条 市轨道公司应当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费用的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轨道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拆迁补偿、材料采购、工程变更等工作,把好工程用款审批关。

第二十七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和轨道公司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各项工程项目资金运作情况,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轨道公司领导反映,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轨道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加强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同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依法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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