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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2011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44:01  浏览:8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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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2011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召开2011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0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部署2011年工作,定于2011年1月24日至25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学习贯彻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二)总结2010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部署2011年工作;
  (三)研究落实药品电子监管相关工作;
  (四)宣传贯彻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办法》。

  二、参加人员
  (一)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经营监管处负责人(各1人);
  (二)国家局办公室(规财司)、政策法规司、注册司、稽查局、人事司、国合司、驻局纪检组监察局各1人;
  (三)中检院,药典委、国家局药审中心、认证管理中心、评价中心、培训中心,医药报社,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各1人。
  (四)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

  三、会议时间
  2011年1月23日报到,1月24日至25日开会。

  四、会议地点
  青岛黄海饭店(地址:青岛市南区延安一路75号)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由国家局安监司主办,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办,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会务。
  (二)与会代表交通费用自理,食宿费由会议承担。请各参会单位将会议回执(见附件)于2011年1月18日前传真至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需要接站的代表请直接与青岛市局联系。
  联系人:刘丽军
  电 话:0532-82870215 13805323650
  传 真:0532-85916810
  邮 编:266003
  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巩建平
  电 话:010-88330865
  传 真:010-88372766


  附件:2011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回执
http://www.sfda.gov.cn/syjba111/fj.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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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立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3]50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现将《建立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建立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的部署,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制。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责任
(一)2003年起,区(县)政府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长期的经济战略任务和政治任务坚持不懈的抓好。在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制定科学的就业规划,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引导和调节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再就业目标考核追究制度,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联合相关部门定期督促、检查、落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按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书要求,把净增就业岗位(安置城镇就业人数)、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并逐级督促落实。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拓展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尤其是多形式、多渠道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创建就业基地等形式,开发阶段性就业和弹性就业等非正规就业岗位,努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可能多在社区岗位就业,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三)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按照“六到位”原则,在街道(镇)、社区建立起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形成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街道(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和工作平台。同时做好“三个衔接”:一是街道与各区(县)劳动保障工作的衔接;二是做好街道与其他便民利民业务的衔接;三是要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与各项业务的衔接。
(四)区(县)人民政府要抓好区(县)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基础建设工作。积极落实劳动力市场的工作经费、场地和“三化”建设的配套资金,逐步建立以区(县)为基础的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2003年内争取实现市、区(县)、街道、社区劳动力信息联网,建立劳动力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尽快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的信息联网。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改进和强化再就业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区(县)要建立起城镇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常规制度,将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作为目标责任重点考核。要通过发展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等其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加大对原国有企业“4050”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力度,通过提供岗位援助、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措施,切实解决好本辖区内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问题。
(五)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各项管理制度。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根据劳动保障工作职能制定统一的工作职责。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主要负责:
1.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管理工作;2.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3.开发辖区内就业岗位,组织开展就业服务;4.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组织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5.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6.组织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转岗培训;7.为“4050”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和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8.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9.做好辖区内求职、失业、就业等与劳动保障工作相关的统计调查工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1.掌握本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建档造册;2.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3.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发布用工信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落实就业岗位;4.掌握辖区内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相关服务。
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将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服务指南及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体现“一站式”服务承诺,保证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工作规范运行,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要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各区(县)要以社区为单位,全面开展辖区内用人单位、城镇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登记建档工作,并纳入微机管理,建立动态数据库,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定期汇总逐级上报。
要建立社区就业工作的联合运作制度,形成部门间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机制。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例会,及时掌握辖区内就业动态,随时调整工作力度;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不定期深入居民家庭了解生活和就业情况,重点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在一定时间内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再就业工作及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写出书面总结,逐级上报,作为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依据。
要完善评比表彰制度。区(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再就业工作进行目标和实绩抽查,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政策氛围,要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是否得到落实。
(三)经贸部门要通过改善融投资环境和市场准入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的衔接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四)监察部门要加强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和再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与计划部门共同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费措施;配合税务部门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六)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市容、林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政策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放宽条件、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七)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八)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采取跟踪问效的措施,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贯彻落实好税收扶持政策。
(九)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经营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经营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十)机构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
(十一)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地方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十二)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要互相配合,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对象,组织开展有效的就业帮扶工作,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十三)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通过宣传组织落实的措施和经验,宣传下岗失业人员自强自立、自主创业的典型事例,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再就业。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工商、税务、劳动等相关部门的“一条龙”服务。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定期检查制度,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以主管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城建、工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就业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承担起落实本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督促落实,形成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联动,街道、社区积极参与,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的高效的就业再就业服务工作机制。
(二)积极宣传、落实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采取举办各种培训班、学习班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央及自治区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要会同财政、城建、工商、地税、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抓好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及从事社区服务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要根据自治区出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细化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保证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
各区(县)、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加大宣传和落实力度,使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能充分了解并运用再就业优惠政策,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区(县)人民政府要增加再就业经费的投入,并将再就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区(县)财政要在政府预算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科目:包括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补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资金,以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县、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达板城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职能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建委、经委、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市政市容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市编办、总工会、妇联、共青团及工商联。
(二)考核办法:
1.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采用百分制的方式进行,根据考核内容,由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目标责任单位全年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进行评定。59分以下不合格;60分为合格;80分为达标;90分以上为先进。每年考核目标责任制的有关量化及综合性指标以下发《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形式确定,并作为考核依据。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就业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2.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根据《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来制定和部署落实目标责任的具体措施,定期(按季)对本地区或本部门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3.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的具体要求,每半年对各单位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对各目标责任制单位考核的情况,提出具体考核意见并纳入市目标办综合目标进行考核。对目标责任达标单位在全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好,工作不力,考核未达到合格以上的单位,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5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担保企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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