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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18:04  浏览:9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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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0〕29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工作,推进预算编制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有机结合,针对审计署对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工作
  各部门应当认真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本部门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推动部门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对临时需要且能够通过市场租用的资产,就不要重新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切实做好中央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各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提高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切实做到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范围,并做到列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的数据与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表中的相关数据一致。各部门要对内部各单位申报的资产配置项目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对属于财政部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三、加强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与政府采购工作的衔接
各部门应当切实规范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执行管理,强化新增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等环节的衔接。中央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相关资产的购置或更新。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属于财政部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安排进行政府采购。
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是推进公共财政改革,实现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建设节约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此,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建立并不断完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预算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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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试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试行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确保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投标者的正当权益,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由市国土局会同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土地招标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招标对象,审查投标者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条 在特区范围内具有房地产经营开发权的企业或经招标小组认可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是由招标小组根据所出让地块的开发利用要求,公布招标条件或发出招标邀请,由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竞投所出让土地使用权,并由土地招标小组按招标程序择优确定中标者。
投标的内容由招标小组确定,可仅限于出标价,也可既出标价,又提交一个规划设计方案。
招标小组可制订一个标底,并在开标之前予以严格保密。
第六条 特区范围内有明确规划要求,已完成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土地)工程的土地或毛地,均可用于招标出让。
第七条 招标方法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小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出招标广告,也可采取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小组向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第八条 下列招标文件由招标小组负责印制:
1.投标须知;
2.土地投标书;
3.汕头经济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用地宗地图);
4.土地使用规则。

第三章 投标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查阅招标文件,按《投标须知》规定填写《土地投标书》,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
投标者用于准备投标的各项费用自行负担。
第十条 投标书要加盖企业及其负责人印鉴,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入标箱,标书一经投入,不得取出修改。投标者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如需修改投标内容的,可以另投修改标,原标书作废。
投标者必须随投标文件同时向市国土局缴交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缴交投标保证金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者的保证金可抵作地价定金,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予以退回(不计利息)。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小组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小组确定参与投标的资格范围;
3.招标小组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
4.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
5.招标小组解答投标者提出的问题;
6.投标者将标书密封投入标箱,同时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7.招标小组组织投标者及社会有关人士参加,并可聘请律师或公证员担任监标人,当众公开进行开标、验标,宣布各招标者的标价及其他主要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当众宣布无效;
8.招标小组评标、确定中标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没有中标的,也应书面通知投标者;
9.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中标者按规定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到开标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开标到定标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三条 招标小组对每一个投标书、规划设计方案应进行全面的、充分的评议。投标内容确定以单独出标价形式的,一般以价高者得;既出标价又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以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者,即按所出标价、规划设计方案以及企业业绩、资信综合评分,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但

是,经招标小组评议,认为所有的标书均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有权拒绝全部标书。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揭发投标单位或招标小组成员行贿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标活动中,通过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中标权的,经查证属实,由市国土局取消其中标权;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市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招标小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如在参加招标活动中收受礼物,接受贿赂,汇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
市政府



为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来京暂住人员,均应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岁)暂住期拟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申领《暂住证》。


属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在城近郊区与远郊区县之间或远郊区县之间往来的暂住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但暂住期拟超过三日的,应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二、在本市居民或农民户内的暂住人员,由户主或本人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旅馆、浴池、招待所、车马店等单位的暂住人员,由留住单位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领得《暂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变更暂住地址时,应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和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暂住地址变动手续。暂住人员离京时,应将《暂住证》交回暂住地公安派出所。
四、《暂住证》有效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作废。暂住期满仍需留住的,应向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
五、《暂住证》由暂住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机关查验。遗失《暂住证》应及时向发证公安派出所报告,并交验证明,申请补发新证。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暂住人员申领《暂住证》,应按规定缴纳工本管理费。
八、本规定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本规定和市公安局制定的实施细则均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198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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