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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45:20  浏览:8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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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2]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政策措施精神,保障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实施细则要求,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政策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顺利实施,按照《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推广信息监管核查工作,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突出重点、控制过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和多措并举”的原则,以推广产品的生产企业为监管重点,以保障推广信息真实为目标,强化生产企业责任,规范和约束各级销售企业行为,采取信息核查、入户调查及跟踪监督等形式,确保推广信息准确和资金拨付及时,加强相关部门、中央与地方协调联动,将生产企业推广信息报送与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相衔接,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努力构建企业诚信为基础、违规处罚为约束、多种监管措施相结合的推广信息监管核查体系。
  
  二、监管对象及责任

  本方案监管对象是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平板电视、家用电冰箱、电动洗衣机、家用热水器(燃气、太阳能、空气源热泵)五大类节能家电以及节能汽车、高效电机、高效照明产品(以下统称为节能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生产企业是确保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相关规章制度,对产品能效等级和标识一致性负责;生产企业应对自身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会同销售企业对上报的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负责;生产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运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加强对其各级销售商销售信息的管理,销售企业应严格核对每一笔销售信息,确保逐级上报的产品推广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真实、准确、可查。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监管核查的责任主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商务等部门对本辖区内节能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监管核查;同时,协助国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节能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核查工作。
  
  三、监管核查内容

  重点围绕以下三个环节对节能产品推广信息进行监管核查:一是生产环节,对推广节能产品的全部生产企业进行监管,重点核查生产企业推广产品的期初库存、当期生产和出货等有关情况;二是流通环节,对推广节能产品的销售企业进行监管,重点核查销售企业推广产品的期初库存、当期出货和销售等有关情况,其中对一级销售商的推广信息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对其他销售商推广销售节能产品信息进行抽样核查,抽取比例为年度推广数量的20%左右;三是消费者环节,重点核查节能产品消费者信息真实性,采取抽样核查方式,抽取比例为5%-10%。
  
  四、监管核查程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制定监管核查工作方案,将企业推广节能产品信息提供给有关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提出核查要求。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商务等部门根据监管核查的原则、内容、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工作方案,组织相关机构对本辖区内节能产品销售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要求对销售网点保存的消费者资料进行核查,对消费信息采取入户调查、电话回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核查;对本地区生产企业的推广产品信息管控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并将有关核查、监管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核查任务及要求,对生产及销售企业(不含销售网点)的生产、销售、采购、财务等信息核查,确定企业节能产品库存、生产及出货数量。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核查结果审核确认企业推广节能产品数量,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生产企业节能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公告。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的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处罚措施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取消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等措施予以处罚。

  (二)对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虚假报告的第三方机构,采取追缴全部核查经费、取消第三方机构核查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等措施予以处罚。

  (三)对核查工作组织不力、骗取补贴严重的有关地区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保障措施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加大对第三方机构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查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核(抽)查人员的培训,确保核(抽)查质量。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节能产品推广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和日常信息管理,以及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核查工作的协调管理,确保信息及时衔接和有效共享。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本地区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核查工作,并对上报的核查结果负责。

  (四)参与核查及专项检查的第三方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明确责任,并对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负责。

  (五)核查工作接受生产企业、各级销售企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推广工作结束且补贴资金清算完截止。
  
  八、其他

  本方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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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的通知

文市发[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举报工作的管理,规范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受理办理群众举报工作,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化市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市场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对下列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举报: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活动;

  (三)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文物经营活动;

  (八)其它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举报。

第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设立文化市场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定期向社会公布,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举报电话。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或其他形式向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进行举报。

第六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举报受理应填写举报受理单,记录举报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匿名除外)、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和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举报受理单应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

  受理举报时应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八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对于证据易灭失的举报,经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核查。

  对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在核查结束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九条 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交办的举报案件,下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上报查处结果。

  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抄告该部门。

  文化部印发《文化市场案件查处通知》、《文化市场举报转办函》、《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单》所载明的事项,有关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回复处理结果。《文化市场案件查处通知》载明事项,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直接组织查处。

第十条 不属于本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举报受理人应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将该举报及时移送给相关部门。

  受理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举报案件应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将核查结果填写在举报受理单上,并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2年。

第十二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分析举报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监管工作。

  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抽查下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的举报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人受理举报,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人和其他有关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将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的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违反本规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滁政〔200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滁政〔2007〕76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如下修订:

一、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76号)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廉租住房配租标准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每户家庭配租面积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超计划生育人口不列入计算)。”

(二)第十三条的第(三)项修改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二、关于转发市行管局《市直机关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滁政办〔2000〕6号)

(一)将“为加强住房管理,为住户提供安静、整洁、舒适、文明的环境,结合本机关大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该文件的第一条。”

(二)删除原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条。

三、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1〕121号)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人民广场的管理,维护人民广场的正常秩序,保持人民广场环境的整洁、美观,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滁州市人民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东起滁州二附小围墙,南至凤凰路,西至宝塔松花园临时围墙,北至滁州大剧院南侧台阶的公共区域。”

(三)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容管理局负责人民广场的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人民广场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本规定由称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关于印发《滁州市南湖景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3〕108号)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南湖景区管理,维护南湖景区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游览观光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南湖景区的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南湖景区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三)第九条修改为:“凡在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经市容管理局批准:……”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关于切实做好“两基”巩固复查考核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3〕32号)

第二部分修改为:“自2003年起,各县(市、区)的复查考核和督导评估自查工作须在每年的9月底前结束,自查结果以政府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于每年的10月底前对各县(市、区)进行复查,并予通报,以迎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的抽查考核。”

六、关于印发《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1998〕146号)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

2. 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3. 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4. 有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5. 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删除第十九条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 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 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考试合格。”

(四)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营运,但送乘客到异地并载客返程的除外。”

(五)删除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在第五十二条前,增加一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七、关于实施“131”工程的通知(滁政〔2000〕172号)

(一)第三部分第1项修改为:“‘131’工程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市、县(市、区)两级分工组织实施,以市级为主。各县(市、区)要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地发展规划和落实到学校的年度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教育局。”

(二)第三部分第2项修改为:“各地要建立自评与初评制度。各中小学要根据评估标准与条件开展自评工作。学校自评认为合格后,写出自评报告,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农村中小学同时报当地乡镇政府)。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评估考核组对自评合格学校进行初评。初评结束后,评估考核组要及时写出评估报告,包括:(1)学校办学水平等级认定;(2)主要成果、经验特色;(3)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差;(4)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的意见、建议。初评为优秀等级的学校的自评报告、评估报告和申报报告以及评审材料报市教育局。”

(三)第三部分第3项修改为:“市教育局收到各项申报材料后,先派出人员对申报学校进行督查,在认定主要指标达到省颁标准后,组织评估考核组对学校进行市级评估。凡经市级评审合格后,由市政府颁发铜牌,授予‘滁州市示范学校’称号。”

八、转发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5〕10号)

(一)文件目的和依据条款中,在“《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后面增加“和《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两法两例”)”。

(二)第三部分将“要充分发挥现有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作用,加快建设滁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删除。将“争取通过3至5年的努力,做到每个县、市、区都有一所综合性的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修改为“到2010年,力争每个县(市、区)建成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三)第六部分标题修改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将“从2005年起,对各县、市、区的“普九”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以农村初中为重点,开展争创“无流生学校”教育示范乡镇活动,开展城市学校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的对口支援活动,继续实行贫困家庭学生费用减免制度,进一步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加大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力度。”修改为“均衡配置城区学校教育资源,推进解决城区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加快县城初中建设,改造农村薄弱学校,通过整合、新建和改造一些学校,使全市中小学布局基本合理,初步实现义务教育办学设施标准化,努力实现区域内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大体相当,区域内师资配备基本均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四)增加第八部分内容:“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促进留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通过加快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措施,有效保障农村留守流动儿童享有应有的受教育权利。促进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和流动儿童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建设,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和方法,引导父母或监护人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通过加大普法宣传、打击违法犯罪、维权服务等力度,有效维护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活动,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亲情缺失带来的家庭教育与心理健康问题。”

九、关于开展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及应用考评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6〕55号)

对文件的附件《滁州市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及应用考评细则》进行部分调整,具体修改为:

(一)组织管理。总分值没变。将“组织管理”中2个评分项目调整为3个,增加“机构设置”项目,分值为2分。

(二)网站、OA系统建设。将原有的“网站、外网建设”改为“网站、OA系统建设”,总分值由15分调整为10分。删除了“基础设施”和“外网建设”2个项目,在“网站建设”项目中增加了政府信息公开网的内容,分值增加到8分,“OA设置”分值减为2分。

(三)政务公开。增加了政府信息网的考评内容,总分值不变。“政务动态”和“政务信息”调整为1个栏目——“部门动态”,“服务指南”和“行政审批”调整为1个栏目——“服务指南”;增加了“机构领导(分值为2分)”、“人事信息(分值为3分)”、“规范性文件(分值为2分)”、“规划计划(分值为2分)”和“公告和新闻发布(分值为2分)”等栏目;删除了“公众监督”栏目。

(四)质量、效应。总分值由35分增加到40分。对“信息时效性”项目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将电子政务外网信息维护内容调整为政府信息公开网信息维护内容,“信访处理”项目的分值增加至8分,增加“部门网站建设”项目,分值为9分,删除了“活动开展”项目,“文件处理”项目的分值减少为5分。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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