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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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在组织起草工作时,注意以下问题:
一、按照《行政许可法》、《立法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严格遵守有关立法权限规定,防止违规设定行政许可,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二、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认真做好规章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等组织起草工作。
三、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发布的部门规章,必须在计划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
四、201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既包括部门规章,也包括法规性文件,仅规范总局本级内部事务的法规性文件原则上不列入计划。
各单位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有必须调整的项目,请及时与政策法规司联系。
办 公 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一、2012年以总局名义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10项)
序号
名 称
起草单位
完成时间
1
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修订)
办公厅
2012.6
2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修订)
青少司
2012.5
3
关于加强新时期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青少司
2012.12
4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办法
经济司
2012.6
5
中国体育旅游博览会申办暂行办法
经济司
2012.6
6
关于加强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经济司
2012.12
7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办法
科教司
2012.6
8
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科教司
2012.12
9
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微博(自媒体)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宣传司
2012.4
10
航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航电模中心
2012.12
二、2012年调研,2013年出台项目(共7项)
序号
名 称
起草单位
1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修订)
群体司
2
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实施意见
青少司
3
业余训练教练员管理办法
青少司
4
全国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青少司
5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青少司
6
全民健身站点规范办法
社体中心
7
近现代体育文物征集管理办法(修订)
文化中心
深圳市证券业务部分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证券业务部分业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和《深圳市证券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金融机构开办的非独立法人的证券业务部必须根据《深圳市证券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本规定实行与其他金融业务分业管理。
第三条 证券业务部必须建立和完善分业管理的有关制度。贯彻在经营、业务、人员、营运资金、财务及营业设施等方面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证券业务部的管理应直属法人金融机构,不得隶属非法人的金融投资部或其它金融业务部。
第五条 证券业务部应实行业务部经理(主任)负责制,证券业务部经理根据其上级公司制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和总体要求,主持证券业务部的日常工作。上级公司应定期对业务部经理进行考核。
第六条 证券业务部应根据有关法规制定分业管理办法及业务规则。其营运资金、财务、人员、营业设施及营业场地不得相互交叉,上级公司不得随意调拨。
第七条 凡在本单位证券业务部买卖有价证券的金融机构,须按法人委托买卖程序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证券业务部从业人员须脱离其它金融业务,不得兼本业务部以外的其它业务。配备的人员要相对稳定,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证券业务部必须至少单独设置下列会计科目:
一、营运资金:核算上级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及使用情况。
二、手续费收入:核算在证券承销和代理买卖中的手续费收入情况。
三、证券业务其它收入:核算除手续费收入以外的其它服务收入。
四、有价证券。核算库存的有价证券情况,应按上个月最后一日的收市价计价。
五、证券差价收入:核算自营、包销证券的益损情况。
六、代扣税金:核算该项收付情况。
七、损失准备金:核算该项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第十条 证券业务部必须于每月5号前将上个月的财务和业务报表及书面报告报送主管机关。年度财务和业务报表于下一年度第一个月内报送。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各条分业管理规定的,将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证券经营资格的处分。并追究其上级金融机构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1年9月17日
中国银行关于调剂外汇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调剂外汇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随着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经国务院批准,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既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也可以继续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这样,结售汇头寸的平仓、统计、管
理范围较以前将有所扩大。
为了切实贯彻行领导在中国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结售汇工作会议上的指示,积极配合外资企业结售汇,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总行对分行资金业务的归口管理,加强结售汇头寸的管理、统计工作,保证结售汇业务的顺利开展,特作以下规定:
一、经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且设有资金部门的分行,外汇调剂业务一律由资金处(科)办理。
二、经总行批准可以开办外汇调剂业务,但未设资金部门的分行,请指定负责部门,并报总行资金部备案。
各分行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必须注意将银行结售汇业务与调剂外汇业务分别统计,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资金部管理处联系。
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执行。
199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