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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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们请示的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重婚案件,在判决前原告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虽然撤诉,但人民法院认为已构成重婚罪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只起诉犯重婚罪中的一方,拒绝控告另一方的案件,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转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们请示下列问题:
一、自诉人提起自诉的重婚案件,经法院查证属实,确已构成重婚罪,在交付审判时自诉人又撤诉,这样的案件是否可以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经法院查证属实的自诉重婚案,自诉人只控告重婚罪的一方(即自己的妻子或丈夫)而拒绝控告同时构成重婚罪的另一方。对自诉人没有提起自诉的一方是否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以上请示,请批复。
1986年11月1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3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机关。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
行政监察、审计、政务督查等机关依照职责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参加。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的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
(四)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裁决的实施情况;
(五)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程序:
(一)各级行政执法责任机关每年11月份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同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行政监察、审计、政务督查等机关每年12月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并汇总情况进行评议后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地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汇报;
(二)查看有关文件资料或执法案卷;
(三)测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相关知识;
(四)组织社会各界参加座谈会听取意见或面向社会进行问卷调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责任制机关当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依据。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情况可以送同级组织、人事机关参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在政府公共信息网上公布。
附件: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
分值
考核标准
考核分
一、组织领导工作
10
1、有执法责任年度计划和安排
3
2、有组织工作机构,明确执法责任主要、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2
3、执法责任有年度检查情况和书面报告
3
4、执法责任资料齐全、整洁、立卷归档
2
二、责任制度建立和执行
20
1、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2
2、岗位执法责任制制度
2
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2
4、举报、控告制度
2
5、监督检查制度
2
6、行政执法考核制度
2
7、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2
8、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2
9、委托执法责任制度
2
10、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2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公开
10
1、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2
2、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
2
3、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2
4、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
4
四、行政许可、处罚、征收、强制、裁决
20
1、行政许可、处罚、征收、强制、裁决无错案
14
2、行政许可、处罚、征收、强制、裁决主体、项目、条件、程序、期限、依据公开
6
五、行政复议、应诉赔偿
15
1、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机构和人员、经费、办公条件落实
3
2、行政复议无错案
4
3、行政应诉无败诉
4
4、无行政赔偿案件
4
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15
1、有专门或内设的行政执法机构
2
2、执法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5
3、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健全
2
4、执法人员无违纪违法案件
5
七、行政执法创新工作
10
1、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效果明显,获得上级表彰或认可
3
2、创新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效果明显,获得上级表彰或认可
3
3、行政执法工作获得市或国家的表彰奖励
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案情]
原告爱发公司与被告八都众想家具公司(下称众想公司)1988年5月12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爱发公司向众想公司定做众想牌大圆桌22张,单价为630元,共计13230元;小圆桌12张,单价550元,共计6600元;餐椅370张,单价110元,共计40700元,总计价格为60530元。交货时间为同年8月底。交货方式为众想公司送货到爱发公司的宾馆。付款方式为爱发公司派人到众想公司验收,验收后一次性付清货款。爱发公司应按15%给付众想公司定金9079元。合同签订后,6月9日,爱发公司给付了众想公司定金8000元,众想公司也积极制作桌椅。后来因为爱发公司所筹建的宾馆一直未开张营业,其不再想要该批货,也就没有到众想公司验收货物。1999年,众想公司见爱发公司久久没来验收,也没来要货,就把这批货低价卖给了他人。2001、2002年,爱发公司向众想公司索要定金未果,2003年,爱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众想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6000元。
[分歧]
在处理上,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双方都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该合同实际上已经消灭,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消灭,其约定的定金也发生消灭。所以被告应返还原告现金8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没有违约。理由是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是承揽合同,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被告应返还原告定金8000元。当然如果原告解除合同对被告造成了损失,根据被告的实际损失情况,原告应当另行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没有按约前来验收并交清货款,其违反了先履行义务,被告有权拒绝原告交货的要求,并依法享有留置权。因原告的宾馆未开张经营,原告不想再要货了,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原告违约,因此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
[评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罚则。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这是定金罚则适用的实质条件。约定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并以主合同存在违约为前提条件,这是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本案的主合同是承揽合同。原告是定作方,被告是承揽方。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在签订合同时,原告为了确保该合同的履行,使其开办的宾馆能如期开业,原告向被告预交了定金8000元,被告也积极按约加工制作。后来因为原告的原因,宾馆没有开张,原告不想再要该批货了,按《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那么原告有解除权,是否意味着原告不存在违约?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原告行使解除权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不必要有什么理由,只要定作人认为自己不再需要继续此项工作,即可以解除,且不受时间的限制。所以原告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是违约,本案缺乏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同时,为了保护承揽人的利益,《合同法》还规定了定作人解除合同并不免除其承担赔偿的责任,但这里的“赔偿损失”不是“违约金”和“定金”或其他,本案缺乏适用定金罚则的实质条件。
另外,原告进行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定作人)的解除合同给被告(承揽人)造成了损失,若无损失则不赔偿。被告要求赔偿时,对所造成的损失及损失的大小应负举证责任。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四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