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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7:29  浏览:8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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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重办发〔1995〕16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劳动法》,严肃查外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第75号令(以下简称国务院“75号令”)和《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火灾、道路交通、内河交通及其他事故引起的职工伤亡,按其相关法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现任分明,处罚适度。

第二章 事故报告和现场勘验
第四条 凡企业在劳动过程中履珠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伤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千企业主管部门,同时按市有关部门管辖分工,报告公安部门、检察院、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按规
定及时上报。
第五条 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事故现场受到厂破坏。除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外,事故现场未经批复结案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除。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接到企业职工死亡事故报告后,必须尽快派员进入事故现场会同企业进行勘验。事故现场勘难事要求如下:
(一)事故现场的拍照或录像并大量有关数据,做好文字记录;
(二)查明事故发生时的活动情况、相互关系,做好笔录;
(三)查清作废人员的状态、伤害程度、伤害方式、致害物、个人防护及防护设施状况等;
(四)收集、记录并保存现场的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起因物等物证;
(五)绘制事故现场图,表明事故现场环境、空间几何尺寸及相关物件的有关情况以及相互关系;
(六)勘验人员应如实填写现款勘验记录、注明勘验时间,有关当事人和企业负责人及勘难事人员应在勘验记录上签名。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七条 调查组的组成
企业发生作废事故后应根据伤亡程度、不同属别分别按以下要求组成调查组。
1、企业发生一次轻伤9人以下,由企业组织调查;
2、企业发生一次轻伤10人以止或重伤2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事故,以企业为主,主管部门参加组织调查,乡镇企业由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组织调查;
3、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10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1)乡镇、街道企业由其乡镇、街道相应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2)区、市、县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3)私营、三资企业和市属小型企业由其代管、归口的乡镇、街道、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4)市属以上大、中型企业以企业为主、企业主管部门参加组织调查。
4、企业发生中欠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按其属别分别由区、县级或市级主管、代管归口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含中央属无主管部门的企业)。
5、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6、跨地区、多因素、多边关系、多方责任的事故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调查。
第八条 凡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公安部门、工会应派员参加调查,并邀请有关检察机关参加。调查组成员要有明确分工,并有书面记录。
发生事故的单位(除牵头组织调查的大、在型、企业外),应指派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作为联络员配合调查,但不参加调查取证和事故分析。发生事故的企业应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并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处理事宜。
第九条 事故调查工作,应做到及时、客观、准确,确保材料真实可靠。调查取证材料应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
第十条 凡涉及多因素、多方责任或其它特殊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必须进行物证分析和技术鉴定工作,以取得必要的和科学的数据,得出正确的结论,找准事故原因,对聘请参加技术分析鉴定的单位和人员应要求具有公正性、权威性。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应根据事故现场勘难验记录,证人证言、技术分析结论等调查材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根据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因果、内在联系,确定事故的现任乾,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
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企业法人、企业地址、邮政编码,事故发生日期、类别,事故发生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等;
(二)事故经过。应冽在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与事故联系紧密的事件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来;
(三)事故原因分析。应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诸方面对事帮直接原因的间接原因加以分析;
(四)事故预防措施建议:包括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等;
(五)对事故责任的确认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通过对事故原因和有关事实的分析、认定,确定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六)事故调查报告的最后应列出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姓名、单位和职务并由调查组成员签字。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和所有事故调查材料应编制目录后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调查组内对事故分析和现任乾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事故调查组组长应负责如集调查组成开会进行研究和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按国务院第75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对事故分析和处理的不同意见应书面说明理由,以务
待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批复结案
第十四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事故秉性徨两个月内,连同全部事故调查材料,及时报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并按以下规定批复结案。
(一)9从以下轻伤事故,由企业批复结案,报主管部门务查;
(二)10人以上轻伤,2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事故),分别由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批复结案,并报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务安,以实施监督;
(三)3人以下重伤和死亡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按事故星空管理分工,分别报市或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或转报省劳动部门批复结案。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批复前对报来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及时研究,并对有关调查材料进行复核,研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批复并明确处理意见(对事故的批复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分别行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千知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诉权),批复时限不得超过一个
月,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收到批复和处理决定后,必须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决定,并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应依法按规定及时缴纳罚款。对有关人咒的行政处分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调查处理报告书有异议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或其主管部门,重新调查或研究,并提交调查处理报告书,同意后极按前述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将事故处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防范措施的完成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可视情况派员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重府发「1991」287号“关于重大事故处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过去市劳动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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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希遵照执行。

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产品质量仲裁程序,供产品质量仲裁的依据,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件》、《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法律、法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地(市)、县标准化部门为各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各级标准化部门所属的,或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仲裁检验工作。

第二章 仲裁检验依据
第四条 仲裁检验的基本依据,是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五条 合同中如无产品质量及检验条款,而该产品在国内已有现行标准规定时,则以国内现行的最高一级产品标准为仲裁检验的依据,如该产品有同级两种标准(部颁标准)时,按生产单位的隶属部门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合同中如无产品质量条款,且该产品又无现行标准规定时,以缺少仲裁检验依据论,质量监督部门可不受理仲裁,可用协调办法处理。

第三章 检验和仲裁
第七条 各业务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受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如需对产品质量进行仲裁检验的,均可向当地标准化部门申请仲裁检验。人民法院如需要标准化部门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结果出庭作证时,标准化部门应出庭作证。
对产品质量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向当地标准化部门申请仲裁检验。
第八条 标准化部门在受理仲裁检验后,应立即对有关方面发出《仲裁检验通知书》,提出产品处理意见,直至责成有关单位封存待仲裁的产品,各有关单位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对应封存的产品,不准私自处理,违者应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质量仲裁检验需要调查时,由标准化部门负责调查,必要时也可通知有争议双方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如被通知各方在接到通知后故意不参加的,以弃权论。
第十条 对质量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仲裁检验的单位,均有义务向标准化部门和监督检验部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实物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各方均不得借故阻挠和推托。
第十一条 对质量有争议的产品,可实行抽样检验。
抽样方法: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抽样;合同无规定的,按现行标准抽样;如现行标准无明确规定或者因产品数量不足等原因,不能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抽样时,由争议各方和监督检验部门共同商定抽样方法。协商不成,由质量监督部门确定。

抽样人员:原则上由标准化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的人员组成,负责抽样与封样。样品由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或者由委托仲裁检验的单位及时提供。在实行抽样时,有争议的双方均应到场配合,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但不得干扰,妨碍取样。
第十二条 抽取的样品由监督检验机构指定二人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启封、查验,并作出记录。如封样的封条已破损到失去封样目的,应报标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监督检验机构在履行仲裁检验后,应及时向标准化部门提出仲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标准化部门应根据仲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及时作出裁决,并向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检验结论证书》。
第十五条 对产品质量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如对仲裁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仲裁检验结论证书》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标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标准化部门的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申请仲裁检验单位或者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质量仲裁检验管理费和检验费。仲裁检验管理费和检验费收取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标准化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令,确保仲裁检验质量。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受行政或法律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5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授权给省标准计量局。



1985年2月25日

梅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17号

印发梅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梅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梅州市旅游局由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调整为市人民政府主管旅游业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增加商业部门管理的酒店的旅游行业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本市旅游工作措施和旅游行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制订旅游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育和完善本市旅游市场,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和管理。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和开发建设;指导全市旅游统计工作。


(五)协同相关部门指导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饭店(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实施,推行旅游行业标准化。指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负责旅行社年检工作。


(六)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七)指导和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旅游、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工作;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5个职能科(室)和1个执法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文电、信息、信访、保密、保卫、车辆、接待等行政后勤工作和负责人事、劳动工资、文秘、财务、档案、因公出访报批、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党务、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做好旅游行业的统计工作;负责协调机关科室工作。


(二)资源开发与管理科


拟订全市旅游业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旅游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指导旅游区(点)、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和建设;指导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景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报批;指导旅游区(点)、度假区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实施,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行业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旅游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和旅游产品开发工作。


(三)旅行社饭店管理科


承担申请设立国际、国内旅行社的申报工作,承担旅行社年检工作;组织导游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年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境)旅游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工作;指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饭店(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实施;指导旅游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市场促销与管理科


指导全市旅游市场的调研、预测,制订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的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指导、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市场促销活动;收集、分析、总结有关旅游市场信息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五)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科(加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牌子)


负责全市旅游市场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企业服务质量,规范旅游企业服务标准,受理旅游者投诉;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处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旅游局机关事业编制14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科长10名。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执法机构


梅州市旅游执法大队是负责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非法转让许可证等各种违规行为;查处旅游服务质量的欺诈行为,制止恶性削价竞争;净化旅游景区及周边的旅游环境,打击强买强卖、欺客宰客等欺行霸市行为;依法查处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无证导游。


梅州市旅游执法大队,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实行财政全额拨款;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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