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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史志编纂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9:10:17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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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史志编纂暂行办法

国土局


土地史志编纂暂行办法
1994年12月2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史志编纂工作,发挥土地史志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史》和当代中国丛书《当代中国土地管理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编纂土地志,并纳入地方志序列。
第三条 土地史志编纂工作接受国家有关国史和地方志主管部门或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把土地史志编纂工作纳入土地管理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证土地史志编纂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土地史志编纂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
(二)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三)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四)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完整、准确、系统、科学地展示土地管理事业的历史和现实。
第六条 土地史志编纂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土地史志编纂工作应当保持连续性。自首届土地史志编纂完成后,每隔10至15年应当续修一次。
第八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史办公室主管全国土地管理系统的土地史志编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设置的土地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志编纂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土地史志编纂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史志编纂
第十条 土地史志编纂应当求实存真,详今略古,力求博而周其全,简而得其要,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相统一。
第十一条 土地史志编纂应当大事件突出,脉络清晰、事实准确、文字简明,充分反映出土地管理事业历史发展的进展。
第十二条 土地史志编纂的规模不宜过大。首届土地志应控制在省级50万字左右;地、市级40万字左右;县级25万字左右。
第十三条 土地史志编纂程序如下:
(一)拟定篇目;
(二)收集资料;
(三)编写长篇;
(四)编写志稿;
(五)评审、定稿和出版。
第十四条 土地史志编纂应当严格执行评审制度。
省级土地志已纳入地方志序列的,由省级地方志编委评审;未纳入地方志序列的,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经省(区、市)委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地、市级土地志报省级修志工作机构或地方志编委评审,经地、市委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县级土地志报省级修志工作机构或地方志编委评审,经县委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第十五条 土地史志,是严谨、准确、简明、精炼的资料性综合著述,应当全面、系统、科学地记述本地区土地管理工作的历史与现状。
第十六条 编纂土地史志应当继承秉笔直书,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体例应当规范,篇目设置既要继承又要创新。
第十七条 土地志的体例,应当横排竖写,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
第十八条 土地志篇目的设置,应当以符合科学性和完整性为原则,突出时代特点与地方特色,可以采用编篇、章、节、目或章、节、目的结构方式。具体方式须视内容详略而定。
第十九条 土地志的文体,应当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文风应当严谨、朴实、简洁、流畅。历史纪年、地理名称等应当依照历史习惯称号;历史纪年应当注明公元;地理名称应当记明今地。
第二十条 土地志采用的资料包括史实、人名、地名、年代、数据、引文等须考订核实。其中重要的资料,须注明出处,保证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首届土地志的年代断限,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断定,一般上限为1840年,下限为1994年。续修土地志时,每部土地志的下限应当力求统一。
第二十二条 土地志的出版,一般应当采用16开本,横排印刷,并上报存档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土地志,可以采用汉字和当地少数民族文字同时出版。
第二十三条 对公开出版的土地志将组织评审,优秀者予以奖励。

第三章 史志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史志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史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史志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推动土地管理系统史志编纂工作;
(二)开发和利用土地管理史料,古为今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方的土地志编纂工作;
(四)组织交流土地志编纂工作的经验,开展有关的学术研讨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修志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修志的规划及实施方案;
(二)负责编修土地志,组织评议、审定志稿;
(三)负责培训土地志工作人员,交流土地志工作经验;
(四)在已出版土地志或土地管理志的地方,负责编辑年鉴和写大事记,积累资料,为续修下届志书作好基础工作;
(五)建立和健全土地志工作制度;
(六)向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反映土地志工作的问题和建议;
(七)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土地史志工作任务,指导下级土地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配备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热爱土地史志工作的人员从事土地史志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第二十七条 聘请人员从事土地史志工作,该被聘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业务,身体健康,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文字修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重视土地史志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土地史志编纂水平,妥善解决土地史志工作人员的实际问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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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2]8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精神,按照《分工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指导、统筹推进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抓好重点废旧商品回收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责任。(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三)通过垃圾分类回收等途径,切实做好重点废旧商品的有效回收。(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商务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四)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加快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提高回收拆解水平。(商务部牵头,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等部门配合)

  二、提高分拣水平

  (五)加快废旧商品分拣处理企业技术升级改造,鼓励采用现代分拣分选设备,提升废旧商品分拣处理能力。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分拣中心,实现精细化分拣处理。(商务部牵头,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配合)

  (六)不断完善废旧商品集散市场的分拣和集散功能,提高专业分拣能力,促进产需有效衔接,促进废旧商品回收加工一体化发展。(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供销总社配合)

  三、强化科技支撑

  (七)在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中进一步加大对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产、学、研衔接互动机制,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技术攻关,集中力量开发大宗废弃物、易污染环境的重点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技术。鼓励研发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设备,提高回收分拣处理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科技部牵头,商务部、财政部配合)

  (八)通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提高废旧商品回收的现代化水平。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的管理经验,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提高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配合)

  四、发挥大型企业带动作用

  (九)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鼓励废旧商品回收企业联合、重组,做大做强,逐步培育形成一批组织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企业。(商务部牵头,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供销总社配合)

  (十)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示范和带动效应,提高废旧商品回收企业的组织化和规模化程度。鼓励外资参与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供销总社配合)

  五、推进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十一)按照布局合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在基础较好、需求迫切的地区先行试点,建设分拣技术先进、环保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的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聚区,促进回收分拣集聚区与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等规模化利用基地的有效衔接。(商务部牵头,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供销总社配合)

  六、完善回收处理网络

  (十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建设、改造标准化居民固定或流动式废旧商品回收网点,发挥中小企业的优势,整合提升传统回收网络,对拾荒人员实行规范化管理。(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总社配合)

  (十三)结合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居民废旧商品分类收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商务部配合)

  (十四)畅通生产企业间直接回收大宗废旧商品和边角余料的渠道。鼓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废旧商品回收,逐步实行生产者、销售者责任延伸制。明确生产企业回收废旧商品的责任,督促企业在设计和制造环节充分考虑产品废旧回收时的便利性和可回收率。(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十五)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社区与回收企业建立废旧商品定点定期回收机制。支持利用多种方式开展预约回收和交易,鼓励尝试押金回收、以旧换新、设置自动有偿回收机等灵活多样的回收方式,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进一步做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商务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管局、供销总社配合)

  七、加强行业监管

  (十六)加强对回收企业站点、回收加工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营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废旧商品回收秩序。完善废旧商品回收经营者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废旧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商务部牵头,工商总局配合)

  (十七)强化对回收站点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牵头,商务部、工商总局配合)

  (十八)严厉打击利用废旧商品制假、造假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商务部牵头,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配合)

  (十九)保护废旧商品回收和加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劳动保障的有关法规和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商务部配合)

  (二十)落实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加大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力度,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和旧商品的监管,鼓励进口再利用价值高、对原生资源替代性强、可直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部牵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配合)

  八、加强环境保护

  (二十一)强化废旧商品回收各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实行严格收集和处理,严禁产生二次污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环保法规、标准,加强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各环节的环境监管,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以环保指标为主要依据之一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推动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达到质量和环保要求的废旧商品回收、运输、处理、利用企业,要切实加强督查、限期整改。(环境保护部牵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九、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二)进一步研究完善支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渠道,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处理有关技术设备的研发与示范。(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等配合)

  (二十三)研究制定并完善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服务力度。鼓励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人民银行牵头,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配合)

  十、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二十五)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基础上,加大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项目的土地政策支持。对列入各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布局和选址,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存量土地建设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项目。(国土资源部牵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一、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

  (二十六)加快废旧商品回收法规建设,将废旧商品回收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商务部牵头,法制办配合)

  (二十七)完善促进和规范废旧商品回收的相关制度,建立废旧商品回收统计体系,加强考核和评价。(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统计局配合)

  (二十八)加快废旧商品回收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重点废旧商品回收目录。(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配合)

  (二十九)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法制办牵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等部门配合)

  十二、编制规划

  (三十)编制“十二五”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地区在编制和调整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需要,合理布局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和区域性回收分拣基地。(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十三、建立统筹协调指导机制

  (三十一)成立由商务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化。(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供销总社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三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企业与政府沟通,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商务部牵头,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等行业协会配合)

  十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三十三)利用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宣传教育,积极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加强环境保护、注重资源回收的良好氛围,树立全民节约环保意识。(商务部牵头,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教育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配合)

  (三十四)在中小学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勤俭节约品德和废旧商品回收知识普及教育。(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商务部配合)


关于印发《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卫生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科学有序地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提高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和应对能力,保障学生、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部、卫生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策略和当前我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形势,组织专家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教体艺〔2009〕6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1.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doc
附件: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

  为科学有序地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提高防控和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能力,有效防范疫情在学校大规模暴发,保障学生、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夏令营和冬令营等参照本方案执行。
  一、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划分
  (一)学校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
  在学校内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二)学校发现甲型H1N1流感散发病例
  在学校内发现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但未发现与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急性起病,发热[体温≥37.5℃],或有明显的咳嗽、咽痛、鼻塞、流涕等呼吸道症状)者。
  (三)学校出现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
1周内,在同一学校(或同一校区、高校同一学院)发现10例及以上聚集性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且其中至少有2例为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二、职能分工
  按照属地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原则,在地方政府及其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教育、卫生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所辖学校、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防控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全国及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
  (二)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技术层面具体指导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并与辖区内学校建立信息联动机制;负责辖区内学校疫情分析报告、病例诊治、流行病学调查;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按照卫生部相关防控方案和技术文件,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学校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防控措施。
  (三)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督促学校落实甲型H1N1流感的信息报告制度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配合卫生部门,严密监测行政区域内学校甲型H1N1流感发生情况,并适时做出预警;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甲型H1N1流感疫情;检查督促行政区域内学校落实各项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措施;协调解决学校应对甲型H1N1流感所需的物资、经费等保障;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   (四)学校。在卫生部门指导下,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校的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甲型H1N1流感的信息报告人;具体落实学校防控甲型H1N1流感各项措施;保障防控甲型H1N1流感所必须的场所、设施、人员等;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
  (五)其他相关部门。在地方政府及其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和做好相关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三、防控措施
  (一)学校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
  学校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时,要积极开展以下常规预防措施:
1.制订应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案、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2.组织校医或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人员参加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及技术的培训。
  3.加强疫情应对物资准备。学校应在厕所(洗手间)、食堂、宿舍、教室和图书馆等公共场所配备充分的洗手设施。
  4.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普及甲型H1N1流感预防知识,让每一个学生和教职员工都知晓甲型H1N1预防知识,包括勤洗手,尤其是在咳嗽或打喷嚏后要以清水和肥皂或洗手液洗手;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毛巾等遮住口鼻,用过的纸巾要扔入垃圾箱;不随地吐痰;保证充足的营养和睡眠;锻炼身体;自觉监测自我健康状况,有病及时就医,不带病上课等。倡导师生保持健康行为,提高广大学生、教职员工对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加强教室、图书馆(阅览室)、教研室、宿舍等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生活场所的卫生与通风,特别是教室每一课间都要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6.积极开展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学校的环境清洁工作,尤其是厕所(洗手间)、食堂、教室、宿舍、浴室和会议室等公共场所。
  7.坚持晨检制度。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应每日开展晨检,特别是新学期开学或长假返校后一周内应强化晨检工作。高等学校要通过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寝室长等多渠道及时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要求其暂停上学,并及时就医。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症状消失24小时后,且晨检无异常即可正常上学,无需出具医疗机构相关证明。
  8.做好学生日常缺勤登记,及时了解缺勤原因。一旦发现因急性呼吸道感染所致缺勤异常增多的现象,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9.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学校与家长、学校与当地医疗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
  10.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当地政府及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部署,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本校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接种应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严格掌握接种禁忌症,具体参见卫生部现行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
  (二)学校发现甲型H1N1流感散发病例
  学校发现甲型H1N1流感散发病例后,应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疫情传播。
  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以下卫生防控措施:
  1.指导患者按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居家(在校)休息治疗或住院治疗。
  2.做好患者居家和在校休息治疗的医学指导和病情跟踪工作。
  3.指导、协助当地学校加强晨检工作,加强学校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监测和因病缺课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和诊治可疑病例。
4.原则上不必对散发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的情况下,诊治、照看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患者;与患者共同生活;接触过患者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者)进行判定、追踪、登记和医学观察。
5.接到学校发现5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采集患者标本送至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开展检测。
  学校应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1.学校应对病例做好登记。
  2.加强与居家休息治疗患者的联系,及时了解其每日健康状况。告知患者减少与其他人员的接触,必须接触时应戴口罩。
  3.高等学校应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划分独立场所,安排无条件居家的患者自我休息治疗,减少与其他人员的接触,如必须接触,应做好防护如戴口罩。学校应指定专人照顾其日常生活,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患者的相关治疗工作。患者一旦病情加重,应及时住院治疗。
  4.居家和在校休息治疗患者症状消失后24小时,且晨检无异常即可正常上课,无须出具医疗机构相关证明。住院的患者应持有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据方可上课。
5.与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等可正常上课、上班,但学校应要求其进行健康状况的自我观察。观察期限自最后一次接触病例后5天,一旦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及时就医,并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6.出现确诊病例的班级在加强晨检工作的同时,应增加午检,以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7.1周内,学校发现5例及以上有关联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8.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在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落实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三)学校出现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
学校出现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应在强化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同时,强化疫情监测、病例管理、感染控制、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减少大型聚集活动等综合防控措施,减轻疫情危害。
  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以下卫生防控措施:
  1.对暴发疫情中发现的确诊、临床诊断甲型H1N1流感病例和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参照上述散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进行管理。
  2.对出现轻症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并与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等,无需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可指导其采取上述散发病例的管理措施;指导密切接触人员中出现重症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或密切接触人员中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高危人群及时就医。
高危人群指患甲型H1N1流感后可能病情较重,病死率较高的人群。包括:妊娠妇女;伴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除外]、肾病、肝病、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疾病、代谢及内分泌系统疾病、免疫功能抑制(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肥胖者(体重指数≥40危险度高,体重指数在30-39可能是高危因素);年龄<5岁的儿童(年龄<2岁更易发生严重并发症);年龄≥65岁的老年人。
  3.指导、协助当地学校加强晨检工作,指导发生疫情的学校开展晨午检和疫情日报、零报告。
  4.及时公布疫情和防控措施信息,加强区域内的信息公布和通告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强化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稳定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情绪。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媒体沟通工作,发挥媒体传播信息和引导舆论的作用。
  学校应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1.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如健康告知书、宣传材料、电话、短信、黑板报等)做好与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的学生、教职员工和家长的预防甲型H1N1流感宣传教育工作。
2.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在做好每日晨检和缺勤登记的同时,应增加午检,并每日向当地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晨、午检和缺勤登记结果。高等学校应加强晨检工作,健全宿舍、班、院(系)、学生处和校医院等学生健康状况信息收集报送渠道。
3.加强学校的环境、玩具、教学用具等的清洁工作,尤其是厕所(洗手间)、食堂、教室、宿舍、浴室和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4.学校出现暴发疫情期间,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尽量减少大型聚集活动。如必须举行,尽量在室外举行;如在室内举行,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关防控措施,如保持良好通风,避免使用中央空调,同时尽可能缩短人群聚集的时间。社团和学生团体应尽量避免参加校外的活动。
5.加强对学校人员出入的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不得向任何机构提供场所举办各类培训活动。
  6.停课措施。疫情达到以下标准时,可采取停课措施。原则上,停课的范围应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和发展趋势,由小到大,如由班级到全校,由一个学校到多所学校等。
  (1)班级停课。
①如班级当天新发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达5例及以上,或发现当天内仍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学生累计达30%及以上,该班可实施停课,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②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采集患者标本进行检测。确认为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应通知学校继续实施停课,停课期限一般为7天。排除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学校可根据卫生部门建议予以复课。
  ③班级停课由学校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决定实施,同时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④高校班级停课由高校自行决定。
  (2)学校停课。
  ①如一所学校因急性呼吸道感染休息治疗的学生过多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会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报请当地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同意后实施全校停课措施。
  停课期限一般为7天。停课期限满后,如仍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学生,需症状完全消失24小时后方可恢复上课。
②如当地甲型H1N1流感的流行强度或疾病严重程度有明显增强趋势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专家组风险评估结果,会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报请当地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同意后实施疫情所在地学校停课措施。
(3)各地可根据当地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作出科学研判,酌情调整班级和学校停课标准。
  (4)停课期间管理。
  ①停课前,除应告知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甲型H1N1流感相关知识外,应让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与学校保持联系,报告其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学校应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
  ②中小学校停课放假后,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放假学生的校外管理,学生应减少外出,并避免校外的聚集和其他集体活动。高校停课后,要加强停课学生的在校管理。
  ③停课期间,出现轻症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无需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可对其采取上述散发病例的管理措施;出现重症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或高危人群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及时就医治疗。学校一旦发现学生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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