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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38:06  浏览:9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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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修正)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修正)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7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3日发布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通过本省各类人才交流场所、人才中介组织进行人才流动的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及人才交流场所的管理规则;
(三)监督、管理人才流动和人才中介活动;
(四)调解、仲裁人才流动纠纷;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人才流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应当在人才市场中发挥主渠道作用,根据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办理与人才市场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 人才中介组织
第六条 设立为人才与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符合的章程和工作制度;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资金及设备;
(三)有熟悉人事管理法规、政策并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的专职人员,其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必须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及有关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人才中介组织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人才中介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人才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是:
(一)收集、整理、贮存、提供人才信息;
(二)提供有关人才流动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四)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人才招聘;
(五)组织人才培训;
(六)开展人才能力测评;
(七)法律、法规允许开展的有关人才流动方面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人才中介组织应当以社会效益为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三章 人才流动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流动,是指通过人才交流场所、人才中介组织,按照单位自主择人、个人自主择业的双向选择机制,转移人才工作单位、地区的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人才向边疆、民族、贫困地区流动,向缺乏人才的部门和单位流动,向国家急需、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才作用的地方和单位流动。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可以通过人才市场流动: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
(二)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三)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
(四)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吸引省内外各类人才。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流动,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一)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科技攻关项目的;
(二)在特殊岗位从事特殊工作的;
(三)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并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四)聘用合同期未满的;
(五)单位出资培训,合同规定服务期限未满的;
(六)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结案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到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登记,通过双向选择招聘人才。要求流动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进入人才市场,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经过双向选择落实了用人单位的人员,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有关手续,所在单位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向其收取不合理费用。
用人单位与受聘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下列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以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管理:
(一)流动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人员;
(二)辞职、辞退的人员;
(三)自动离职或者被单位除名的人员。
第十八条 流动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害原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章 人才招聘
第二十条 中介组织和用人单位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媒介发布人才招聘广告的,其广告内容必须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查。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必须由主办单位报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人才招聘广告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和需要招聘人才的证明。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聘人才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介绍信。
第二十二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办单位应当对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二)洽谈会名称、内容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
(三)有固定的场所、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
严禁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对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事行政部门调解或者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人才招聘广告或者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的;
(四)侵害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的;
(五)流动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
(六)提供虚假证件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的;
(四)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从事人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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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本溪市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9月24日辽宁省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水土保持、河道治理、防洪、除涝、蓄水、小型水电站工程和农村饮水、防病改水、乡镇供水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水利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乡(镇)水利工作站依照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地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农业、土地、建设、环保和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应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个人投入为主,并建立相应的投资、投工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建农村水利工程。
第七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农村水利工程实行权属管理和有偿服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应依据本行政区域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履行建设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设计,应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农村水利工程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规范标准。
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未执行国家规范标准的工程设计,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农村水利工程无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准施工。
第十二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大、中型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设计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本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防病改水工程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 农村水利工程应根据投资主体确定权属。
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履行建立工程档案、工程维修、设施保护、防汛安全和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破坏农村水利工程案件的职责。
农村水利工程可予以承包、租赁、拍卖或者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供水,按有关规定和水价收取工程水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村水利工程和设施。确需占用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占用、挪用、变卖农村水利工程设备、物资和器材。
农村水利工程报废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一条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工程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条件下有使用权和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挖塘、打井。禁止爆破、采石、取土、挖沙、弃置废渣和垃圾等废弃物及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的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设计单位未执行国家规范标准的工程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审批单位违反规定批准工程设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审批单位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无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施工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或工程质量低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乡镇供水工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施工的;
(二)擅自占用农村水利工程和设施的;
(三)擅自占用、挪用、变卖农村水利工程设备、物资和器材的;
(四)未经批准报废水利工程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侵占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及附着物使用权和经营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退还,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8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偷盗、损坏、洪抢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及设备的;
(二)擅自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挖塘、打井的;
(三)从事瀑破、采石、取土、挖沙、弃置废渣和垃圾等废弃物及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和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9日
深州开审“甘蔗哥” 法庭充满宽容声

张生贵


  2010年3月份,发生在河北深州市的一起手持“甘蔗”抢劫网吧的案件,今日开庭审理,被告人为陕西省平利县人。

  这起案件被网民称为“史上最雷人劫案”,网上流行“甘蔗哥”。此前河北省深州市公安局披露因失业,此青年为解决生计起歹念。

  3月13日深州市公安局深州镇派出所接到该市E家网吧报案:抓到一名抢劫犯罪嫌疑人,要求派出所出警。随后民警赶到事发网吧,将嫌疑人王文强带回讯问。经侦查王文强,20岁,陕西省平利县人,暂居深州,无业。王文强供述:今年春节后经人介绍来深州务工,由于个人原因失业,没有生活来源,便伺机抢劫以解决生计,虽在大街上游荡,发现曾多次去过的深州E家网吧生意火爆,服务台只有一男收银员,且与人员较多的大厅距离较远,比较容易实施犯罪,心生恶意,随手捡起一根约30厘米长的甘蔗头进了网吧,以上网之名办完上网证后,突然一手揪住收银员衣领,一手持甘蔗猛击收银员头部、颈部,该收银员迅速反击,并用对讲机招呼来3名同事将王某擒获。

  5月1日深检方以抢劫罪起诉到法院,5月21日进入庭审。北京市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张生贵为王文强提供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根据全案查明的事实,结合刑法相关规定,辩护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文强犯罪未遂,具备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

  当法庭了解到王文强因误入传销被骗,为生活费起意的情节,公诉方及法庭都深表惋惜,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提请法庭从轻处理,给予最大的宽容。

  受害网吧及受害人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从轻处罚王文强,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针对此案,辩护人特别了解到这样一个案外情节:被告人生活在陕西一个贫困地区,父亲身体残疾,母亲长年有病,被告人初中还未毕业,为使全家人的日子过的好一些,2009年底出门打工,由于缺乏社会经验,被他人骗到河北任丘进入传销团伙,身上仅有的六千元全部被骗,被告人为逃脱传销,编个理由说是找朋友借钱才跑出传销窝点。虎年春节前被告人独自来到河北深州,此时已经身无分文,知道家里穷,不敢再要钱,但还是联系家人试首要些生活费,全家人把仅有的五百元过年用的钱寄给被告人。被告人听说深州的厂子多,想在深州找活干,以缓解家庭困难。可惜时至临近春节,工作没找到,钱却很快花尽了,没有了生活费,为了填饱肚子,有了抢钱的想法。

  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仅仅是个人生活费;作案工具是随手拣来的一节甘蔗;足见被告人的犯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损害后果不严重,被告人的家人了解情况后,给网吧真诚致歉,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辩护人建议本着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依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依法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罚。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未给受害人造成财产和身体损害,系犯罪未遂,依据《刑法》第23条规定,具有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法庭审理中能自认犯罪,从悔罪表现看,被告人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渴望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犯前无违法违纪、犯后能坦白交待、主动认罪又是初犯偶犯,缓刑教育足可达到惩戒目的。依据《刑法》第67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72条、第74条规定,请法庭依法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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