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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3:06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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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发挥牡丹的优势,积极发展牡丹园艺,建设以牡丹为特色的洛阳园林。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留足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六平方米;新建居住区的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二平方米;旧城区改造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干
道的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新建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所设置的管线应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一定的距离。设置管线对树木生长有影响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绿化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义务植树,规划植树区域,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市城市规划区的义务植树活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城市绿化的统一计划,组织本辖区的义务植树活动。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城市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四条 每年3月和11月为我市城市义务植树月。
第十五条 凡年满十一岁的城市居民,男至六十岁,女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第十六条 无故未完成城市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十八岁以上的公民,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绿化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绿化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街道花坛、绿带和行道树,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旁,河渠两岸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管理。
(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理。
(四)背街小巷的绿化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应当按责任范围适时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易地绿化。不易地绿化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易地绿化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组织完成。
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规划的绿化项目。
第二十条 禁止出让公园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将城市公共绿地出租或用作抵押。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市绿地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城市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偿后,方可占用。
规划预留绿地,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非种植地面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和举办娱乐活动,应向其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到有关机关办理开业手续后,按照批准的项目、面积和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必须对绿化植物和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市投资新建城市公共绿地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的树木、绿篱、花坛、绿化带、草坪,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砍伐或拆除。

城市绿化树木、绿篱、花坛、绿化带、草坪确需砍伐、移植或拆除的,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公共绿地、街道绿地内树木的砍伐及其他绿化植物的拆除、改造,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树木超过二十株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城市规划区内单位所有的树木需要砍伐及绿化带、花坛、草坪需要拆除,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单位所有的树木需要砍伐及绿化带、花坛、草坪需要拆除的,报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抢险、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可以先行砍伐修剪,并及时报知管理单位,险情消除后十日内,砍伐、修剪单位应到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或圈树盖房、搭棚;
(二)往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体;
(三)在绿地上淋石灰、熬沥青、点火;
(四)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设施;
(五)剥刮树皮、损坏绿篱、草坪及设施;
(六)填封树坑、在树上钉钉、拴铁丝、刻划、架电线;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城市树木。
电力、通讯、照明、有线电视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因线路安全需修剪树木时,应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支付修剪费用,由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负责及时修剪;也可以在园林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由申请单位自行修剪。
因其他原因需修剪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修剪,所需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古树名木实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移植,防止人为和自然损害。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古树、稀有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制定管护办法及技术措施,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和拆除花坛、绿带、绿篱,铲除草坪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或不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绿化补救工程所需费用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的绿化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或不按前款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完不成的,按照实需绿化经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征收绿化延误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组织绿化。
绿化延误费必须按照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 具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损伤和绿化设施损坏的,应当按规定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举办娱乐活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迁出,并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街道绿地、各单位责任地段的绿地)因管理单位管理不善,造成荒芜、损坏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限期纠正,严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盗窃、破坏城市绿化植物及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城市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不按规定使用绿化费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洛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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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1]12号


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

  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各省(区、市)根据“十二五”改造规划,及早确定2011-2013年节能改造目标,并于2011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为确保改造目标完成,加快工作进度,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各地上报的改造工作量与各地签订改造协议。对工作积极性高、提出改造申请早、前期完成任务好的地方将优先签订改造协议,优先安排改造任务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尽早完成节能改造任务

  为充分调动城市积极性,突出政策效益和改造整体效果,对工作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基础好、配套政策落实的市县进一步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启动一批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节能暖房”工程重点市县,下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到2013年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县级市要完成70%以上,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鼓励用3-5年时间节能改造重点市县全部完成节能改造任务,从而实现重点突破,并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对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优先安排节能改造任务及相应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如期完成上述改造目标的重点市县,将根据节能效果、供热计量收费进展等因素,给予专门财政资金奖励,用于推进热计量收费改革等相关建设性支出。申请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要抓紧制定改造方案,提出详细的节能改造目标,保障措施并落实改造项目,由省(区、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于2011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节能改造方案进行论证,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组织实施并下达财政补助资金。

  四、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

  各地要建立以市场化融资为主体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各级财政要把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作为节能减排资金安排的重点,建立稳定、持续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要落实好已发布的节能服务机制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并进行分户计量收费。要积极引导供热企业、居民、原产权单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资改造项目,进一步拓展节能改造资金来源。

  五、积极推广新型建材应用

  在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各省(区、市)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2011年2月底前选择上报拟在改造中使用的新型节能技术、材料、产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将结合各省推荐情况,在全国范围选择确定新型节能建材产品技术目录。各地应从目录中选用相关技术、材料及产品应用于节能改造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将根据产品质量、施工质量、节能效果等因素,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择优扶持相关企业。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接此通知后迅速开展方案制定、市县申报等工作,确保按时上报相关材料。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物价、供热、房产等主管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研究部署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注重发挥政策和资金整体效益,尤其要将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城区综合整治、城市市容整治等工作相衔接,统筹推进,加快“节能暖房”工程建设。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也要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中央财政将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要加强对改造工程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强化对计量器具、保温材料、门窗等材料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将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建成精品工程与安全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烟科标


国烟科标[2004]77号



关于对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中烟工业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科技(代码)工作主管部门:
为尽快解决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的历史遗留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科教司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就卷烟生产企业如何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GB12904-2003《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使用商品条码一事进行了多次协商,现已初步确定了解决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组织(转发)所属各卷烟生产企业,就初步拟定的本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形式于本月24日前反馈至国家局科教司,科教司将在汇总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尽快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联合行文至各卷烟生产企业和编码分支机构。
国家局科教司标准化处联系人:陈小渝、辜菊水,电话:(010)63605706、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电子邮件地址:gujs@tobacco.gov.cn、gujushui@yahoo.com.cn。




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烟草行业商品条码的应用,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商品条码》国家标准(GB12904)的有关规定,现对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原广州卷烟二厂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6901028已于2004年3月19日被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销,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卷烟生产企业须于2004年12月15日以前到企业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
2、卷烟生产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前7位6901028加3位共10位,即:6901028***;产品项目代码为2位,最后一位为校验位。
3、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将负责提出修改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意见,代码6901028不再分配给其他任何单位。
4、国家局科教司根据各卷烟生产企业目前实际使用的商品条码码段情况,分配6901028打头的10位厂商识别代码(参见附件1)。
5、各编码分支机构将积极配合各卷烟生产企业,为卷烟生产企业顺利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创造条件。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程序及费用参见附件2。
6、各卷烟生产企业尽快清理本单位需要调整的包装材料,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调整衔接工作;个别正在重组过程中的企业的条码调整也务必于2005年6月30日前到位.
7、为防止因条码变动引起产品市场销售的波动,请各卷烟生产企业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并与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及时沟通。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 件:

  烟草企业厂商识别代码分配方案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06&pic_id=0
  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程序及费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06&pic_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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