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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7:18:16  浏览:8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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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避免税收漏洞,现就有关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统一企业税前列支工资的人员基数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所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
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本通知下发前,经财政部审定已实施上浮20%的地区,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后,是否可在本通知规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扣除限额的基础上再上浮20%,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据反映,一些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也纳入企业计税工资人员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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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七条第(五)项删除。
三、将有关条款中的“非法所得”修改为“违法所得”。
四、在第八条第(二)、(三)项的“可处以相当于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后分别加上“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
五、将第十三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1995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4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按规定获得批准并领取收费许可证而进行的收费。
第四条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是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乱收费行为依据各自职权进行处罚。
对乱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监察机关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机关可依照职权,直接给予警告至降职的行政处分,被行政处分的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的种类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而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收费项目已明令取消仍继续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
(六)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七)将《收费许可证》转借他人的或利用他人《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八)拒绝接受年审或审验不合格继续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以及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所收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根据事实和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罚和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交款单位和个人;
(三)不能退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罚款;
(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的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收费许可证》:
(一)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对乱收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收费项目已明令取消而继续收费的,或其他乱收费行为且具有第九条情节之一的,给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以行政警告处分;
(二)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对乱收费单位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市物价检查部门同意,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对于收费项目已明令
取消而继续收费的或其他乱收费行为且具有第九条情节之一的,给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以行政警告至记大过的处分;
(三)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对乱收费单位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市物价检查部门同意,可以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对于收费项目已明令取消而继续收费
的或其他乱收费行为且具有第九条情节之一的,给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以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给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行政降职处分。
以上各项,均可对有关责任人员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标准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给予处罚:
(一)屡查屡犯的;
(二)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乱收费的;
(三)经办人员擅自决定收费的;
(四)涂改、伪造、转移或毁灭有关凭证的;
(五)借故刁难,抗拒检查,拒不纠正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确属业务生疏、初次违犯、情节轻微且认真检查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并主动上交或退还违法所得的;
(三)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的;
(四)迫于压力而乱收费的。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的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要主动检查,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

能源部关于部属电力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若干规定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部属电力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若干规定

1990年7月7日,能源部

加强实践性教学是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遇到越来越多的问题和困难,严重地影响了学校教学计划的实施和毕业生素质的提高。这种情况已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并且要求各部门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学校和企事业单位都要贯彻党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方针,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高度,为学生深入基层,接触社会,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实习中的具体问题。为了把部属电力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搞好,现做如下规定:
一、部属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校学生实习任务,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接收实习的单位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在领导班子中确定一人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办理具体事务。要选派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干部和工人承担实习的业务指导;选派有关人员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生产纪律教育。保证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都得到具体落实。
三、按收实习的单位要尽最大努力保证学生实习的基本条件。对时间在15天以上的实习,要让学生在技术干部、工人的指导下,进行岗位实习,要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供应最基本的劳保用品,保证一定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四、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管理,要搞好实习大纲、实习工作条例、实习生守则、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办法和标准等文件建设,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实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五、对实习单位的选择,应在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的基础上,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力争在本地区本系统单位内安排。对实习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条件及工期有特殊要求,需要跨电网实习时,需经学校说明理由,报部审核,由部在每年年底下达第二年跨电网实习计划。
六、学校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学人员,担任带队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鼓励青年教师担任实习任务,在实践中锻炼提高。要制订理合班的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鼓励教师乐于承担此项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实习指导教师,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七、在学生实习期间,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特别是保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严重违纪行为应严肃处理。
八、学生实习期间,要自带行李,接收实习单位要免费提供单身宿舍或空闲房间,以解决住宿问题。如需住招待所只能住一般房间,从简安排。对于实习经费,要执行财政部、国家教委的有关文件,考虑当前实际情况,在有关部门没有新的规定前,各接收实习单位可暂按以下标准收费:管理费每人每月8元,培训费每人每月10元,招待所住宿费每人每天1.5元。此外,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收管理费主要用于食堂搭伙费和炊事人员酬金,培训费主要用于带教人员和讲课人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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