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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加工铁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13:17  浏览:9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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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加工铁桶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部


粮食部加工铁桶管理暂行办法


1980年7月5日,粮食部

随着农村各项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油料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在这样一个大好形势下,将对加工铁桶的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油脂散装运输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继续采取桶装运输仍然是完成油脂调运任务的主要方式。为了搞好加工铁桶的管理工作,合理使用钢材,保证铁桶加工质量,提高出桶率,降低成本,节约费用开支,为四化多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铁桶是油脂调运的专用装具,必须按照粮食部提出的计划与要求进行生产,以确保完成调运任务的需要。
第二条 加工铁桶的钢材(油桶板和带钢),每年由粮食部统一向国家申请,统一安排生产,统一安排调拨,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无权调用。
第三条 加工铁桶的计划,在粮食部根据资源和需要确定下达后,由粮食部门的代管单位(以下简称代管单位)或承受加工任务的工厂负责完成。年终结束后的三十天内,代管单位应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上报粮食部。
第四条 加工铁桶的大、小丝口盖的带钢由粮食部门备料供应,价款由承受加工任务的工厂负担;其余辅助材料,由厂方自行解决。
第五条 粮食部下达生产计划以后,由代管单位与承担加工铁桶任务的工厂(包括系统内工厂)签订当年加工合同(具体条款由代管单位根据情况提出,与厂方共同商定)。合同签订后报粮食部备案并严格执行,发生问题,协商解决。
第六条 加工费的核定(包括系统内工厂)原则上一年一定。在商定加工费前由厂方提出加工费明细表,经代管单位审定并报粮食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每吨钢板出桶率暂规定在四十只,设备条件较差的厂不得低于三十九只半。达不到上述出桶率的工厂,要暂停加工。
第八条 加工铁桶的调拨作价,由粮食部门按出厂成本加管理费核算,报经粮食部审批后作为最后结算价格。自产自用省的调拨作价,由有关省粮食厅、局核定,但不得超过粮食部规定的新桶调拨作价的规定。
第九条 铁桶调拨费用的划分:
(一)铁桶调拨以运输计划编制的发运站、港为最后发货点。车船开动前的一切运杂费由发桶方负担,车船开动后的一切运杂费由收桶方负担。
(二)发运铁桶使用的绳子或网兜,发桶方可将价款向收桶方结算。收桶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按期办理回运手续,原数原价返还给发桶方。
第十条 铁桶调拨,在发运前必须进行细致检查,做到大、小桶盖齐全拧紧,油漆及其外观完整无缺方可发运。如收桶方发现大、小盖丢失短少及非运输过程中磨损的漆皮脱落,影响铁桶质量等问题,应在货到七天内通知发桶方进行处理;在货到三十天内装油发现渗漏现象,应及时通知发桶方进行处理。如发桶方在接通知后七天内不进行处理,收桶方有权按报废桶作价处理。
第十一条 加工铁桶的规格标准:桶身高度900毫米±3,桶底桶面直径(外径)570毫米±2;桶面要压印“中粮”标志。凡不符合规格标准和未压印“中粮”标志的铁桶,一律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 为了做好加工铁桶管理工作,代管单位有责任检查厂方生产铁桶质量和建议改革工艺流程,促进其提高生产技术,保证铁桶质量。要及时掌握铁桶发运情况。
第十三条 加工铁桶的钢板入库(厂)后(包括暂存和加工用的)应按国产板、进口板及其规格分别码垛存放,妥善保管,做到条理化,要建立与健全各项手续制度,做到帐、卡、货三相符。
第十四条 凡已加工出厂待发的铁桶,在发运前要垫好、码好、苫盖好,防止日晒雨淋生锈。
第十五条 桶板的包装铁皮、垫木和加工铁桶的边角下料,由代管单位统一收回,充分利用;边角下料也可委托厂方处理,但要收回货款;处理价格和回收比例可与厂方商定,收回的货款应冲减铁桶成本。
第十六条 为了掌握桶板库存和铁桶发运情况,代管单位必须按月上报《钢板材料收支存月报表》和《加工铁桶收回调出月报表》(表式附后),于每月终了七天内报出,上报的数字一律按月终最后一天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粮食部补充、修改。附表1、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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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电部 财政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18日,广电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财政厅(局),中央电视台:
根据中央领导批示和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5〕167号)中关于“同意从电视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支持电影发展……努力实现电影电视互济”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设立部、省两级“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并作出如下规定:
一、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由电视广告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
(一)中央电视台每年按电视广告纯收入(缴纳营业税后的纯收入,下同)的3%计算,上缴广播电影电视部(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专户存储,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电视台按其电视广告纯收入的3%计算,上缴给省广播电视(影视)厅(局),专户存储,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三)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电视台是否上缴,由各省、自治区决定。
二、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电影精品的摄制,没有制片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用以支持“五个一工程”中的电影拍摄。
三、电影精品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应作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一部分来管理。资金必须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专项资金收缴及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对这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
四、各级电视台不得因上缴此项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增加财政负担。
五、电影制片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影制片企业,应借助此次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的建立,推动电影制片机制的改革,形成一种崭新的制片机制。
六、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民政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准备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准备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将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与民政行政管理关系十分密切。为使民政部门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现将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建立复议机构,完善复议制度的筹备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今后各地有关《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具体工作请与政策法规司联系。
二、组织本单位机关干部开展《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宣传、培训等活动,使其认识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意义、作用以及与民政部门、民政行政行为的关系。
三、研究建立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制度和复议程序、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切实把这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四、结合《行政诉讼法》的内容,组织开展清理本地区的地方性民政法规和规章,发现有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民政法规或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民政规章,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清理结果于1990年3月底前抄报部政策法规司。
以上工作希望各级领导认真重视起来,选派专人具体负责,把工作落到实处。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部。



198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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