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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2:23  浏览:9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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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5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已于2001年12月7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承办单位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也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六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案,事由明确,内容清楚,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负责在会议期间交承办单位办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在接到之日起五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时,对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转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按照前款规定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九条 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说明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属于省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其他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未经协调机关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转办。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的重要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的重要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二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实行领导分管,专人负责,确保办理质量。
  对代表提出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应当予以协调或者直接组织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属于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解决;属于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今后工作计划或者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属于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条件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期间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件件给予答复。答复形式可以是当面答复,也可以是书面答复。凡有条件当面答复的,应当做到当面答复。根据代表的要求,也可以既当面答复,又书面答复。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每位代表;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各承办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供书面会办意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填写《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记录》,并由代表签署意见。书面答复时,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格式,正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直接寄送代表。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当面答复和书面答复,承办单位应当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属于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应当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附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对本部门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应当认真填写,及时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将代表反馈意见印发有关承办单位。
  第二十条 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见。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省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承办单位汇报,询问办理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代表。
  第二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述职评议、跟踪督办、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
  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可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调查、视察,具体联系安排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被调查、视察单位分管办理工作的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应当如实向代表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答复意见不符合实际,答复不落实又不说明原因的;
  (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没有为代表保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就本省各方面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照本条例办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向有关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当地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当地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条例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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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民王秀丽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民王秀丽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婚姻管理司:
你司1991年12月24日民婚字(1991)60号函及转来宁波市民政局《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民王秀丽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由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在中国境内又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如果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该外国人则应就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后,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无误才能予以婚姻登记。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没有时间限制。
二、在忻清菊不服美国法院对其与曹信宝离婚所作判决的情况下,曹在中国境内又申请与王秀丽登记结婚,是违反我国有关法律的,该“结婚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但现在曹信宝与忻清菊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其与王秀丽的“结婚登记”是否撤销,请你们酌情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粮食局关于“十一五”粮食科技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十一五”粮食科技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粮展〔200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局,各级粮食科研院所、院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局有关直属、联系单位,大型粮油企业:

为增强粮食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利用粮食科技资源,发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的作用,按照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各项工作任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十五”粮食科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十五”以绿色储粮技术、深加工综合利用技术为标志的科技进步,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粮食科技项目和经费投入显著增长,粮食科技项目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提升,行业科技总体水平明显提高。由国家科技项目带动,一批自主开发、适合国情的先进、实用的储粮新技术,随着“十五”国家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全面推广和产业化应用,有效地提升了粮食储运技术现代化水平;粮油加工技术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使我国粮油加工技术和装备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部分粮食深加工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并参与竞争;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的粮油质量标准检测技术及计算机信息等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成为粮食技术创新的主流趋势。粮食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十一五”粮食科技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和重大需求

(一)国内外环境

“十一五”期间,科学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日益成为国家间竞争的焦点和决定性因素。随着WTO后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粮食产业将置身于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之中,发达国家以控制核心技术为特征将继续保持优势地位,标准和知识产权构成的技术壁垒日益成为各国间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同期,随着国内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的不断加大,特别是到201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3.6亿,粮食供需紧平衡的状态将长期存在。因此,要抓住技术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粮食产业和技术发展带来的后发优势和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机遇,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提高我国粮食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增强我国粮食科技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重大科技需求

1.保障粮食安全,建立更加完善的粮食产后技术支撑体系。保证粮食的可供应数量是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随着粮食生产成本的不断提高,减少粮食产后流通过程中的损失,保持粮食储存、运输中品质,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粮食资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径。“十一五”期间,要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为目标,实现便捷、高效、安全的粮食流通方式,增强粮食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满足粮油检测技术市场需求和维护公众食物质量安全,建立更加完善的粮食流通技术支撑体系。

2.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亟待改造传统的粮食流通技术。目前,集中分布在粮食产区的农村小型粮油加工企业,其加工质量差,效益低,资源浪费严重,能源消耗高出大型加工业企业约30%~50%;农村粮食产后收购、处理环节中,还存在着传统落后的晾晒、储存等方式;农户储粮的虫、霉、鼠害严重,在源头上影响粮食质量安全。因此,通过继续推广新型适用的农户储粮、农村干燥处理技术和设备,改造传统落后的粮食流通技术,建立农村粮食产后安全技术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粮食流通与加工的技术水平。

3.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环保、安全、节约、高效的粮食流通技术。长期以来,我国粮食资源利用效率低,高成本、高消耗、高污染的增长方式阻碍了粮食流通产业的高效增长。“十一五”期间,推动以行业的技术进步带动粮食经济运行方式的转变,在粮食储藏、加工、物流等环节,积极采用环保、安全、节约、高效技术,研究开发适合粮食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新型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加强粮食综合利用和增值转化,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粮食流通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4.以发展高技术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增加粮食加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十一五”期间,面对国外资本、产品、成熟技术和过剩生产能力不断涌入的国际竞争压力,粮食科技发展方向也要适时调整,要将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智能化技术等高技术抓紧引入粮食流通领域,不断带动粮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充分提高粮食产品附加值和延长产业链。通过应用高新技术,降低粮食加工、储藏、流通环节的生产成本,不断将高技术产品投入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三、“十一五”粮食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支撑粮食流通产业可持续发展为重点,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建立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安全、环保、节约和高效的粮食流通技术体系,促进粮食行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发展目标

按照《规划纲要》提出的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到2020年,我国粮食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为:粮食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能力大幅度提高,粮食科技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

为实现上述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粮食科技要形成较完善的粮食流通技术支撑体系,粮食科技总体水平有较大提高;力争对粮食产后减损、绿色高效储运和深加工技术装备等重大技术瓶颈有所突破,在重点产品、重点工艺、重点技术、重点装备上实现关键技术创新;粮食储藏技术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粮食物流和加工技术装备得到优化升级,粮食质量标准检测技术不断完善,农村传统的粮食流通技术方式得到改造;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持续研发能力强的粮食基础科研队伍,完善粮食科技创新机制,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科技资源共享、技术优势互补的粮食科技创新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创新引领的原则——以科技创新引导技术发展方向,不断带动产业进步,促进粮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培育产业发展的经济增长点,通过扶持基于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把创新作为促进粮食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2.统筹协调的原则——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强调突出科技创新,同时兼顾技术普及;突出发展高新技术,同时兼顾常规技术的改造;强调关键技术攻关,同时兼顾重大成果的推广应用。全面提高粮食科技的整体现代化水平。

3.优化机制的原则——以体制创新和完善机制作为粮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基础,积极探索和建立竞争、流动、开放的科技运行机制。优化人才队伍的学科结构和布局结构,逐步建立以市场配置为基础,政府投入引导社会各类资源相互补充的有效机制。

四、“十一五”粮食科技优先发展的领域和重点工作

按照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提出“十一五”粮食科技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和重点工作。

(一)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

1.以生态理论为指导的绿色、高效、实用的仓储技术。促进储粮技术方式由传统向绿色生态型转变。以改善储藏环境、降低储藏成本、提高监管手段为主要技术取向。

2.以成套高技术设备和生物(工程)技术为重点的粮食深加工技术。通过生物技术、精细化工技术、智能化设备制造等高技术在粮油加工业应用,促进高效、节约、增值和清洁生产技术的发展。

3.以新型散粮装运方式为带动的高效快速的粮食物流技术。发展散粮物流技术、集装化装备、现代物流信息技术和标准化,构建高效、便捷、安全的粮食物流体系。

4.以应用基础研究和国产仪器为支撑的粮食质量快速检测技术。主要发展快速检测技术和仪器设备,加速粮食质量检测仪器的升级换代,促进检测技术及国产仪器迈上新的台阶。

5.以预警、监测为重点的粮食流通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主要是推进信息技术在粮食宏观调控及储藏、加工、物流、质量标准仪器、品质测报等领域的全面开发应用。

(二)重点工作

按照我国粮食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方向,“十一五”重点攻克一批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技术装备,结合国家科技计划的结构框架,从六个层面部署重点工作:

1.加快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在粮食流通领域的全面应用,带动和促进粮食科技向高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重点开展“数字粮食流通”、信息采集、预警、预报、控制技术和基于3S技术的管理决策技术的研究开发,推进粮食流通电子商务的发展。在重点地区、重点方面实现粮食预警、监测和动态信息管理。

开展粮食生物工程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重点对生物技术在以粮食及其副产品(废弃物)为原料的生物质能源和生物材料方面的应用;对粮食在营养食品、造纸、医药、材料、化工、纺织、能源等方面的各类深加工技术和产品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及产业化示范,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粮食深加工、生物质材料、生物质能源新技术和机电一体化成套设备。

2.实施科技攻关,重点突破一批制约粮食流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集中行业优势力量,组织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攻关。重点研发粮食快速检测仪器、监测应用技术和相关的传感器技术;以信息化带动高效便捷的粮食物流关键技术和装备,开发粮食散装化和集装化运输技术装备;开展生态环保储粮、生物防治、化学薰蒸药剂替代、低温储粮等关键技术的攻关;对高效利用、清洁生产、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能耗,提高综合利用率和环境保护的酶技术、发酵技术、膜分离技术、超临界萃取、超微粉碎、质构重组及机电一体化等高技术进行攻关和产业化;继续组织开展“粮食丰产科技工程”,针对农村和粮食流通过程的产后减损增效技术开展研究和集成示范,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装备。

3.注重交叉学科和应用基础研究,培育粮食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组织开展粮食物质信息学与储存品质变化机理、谷物油脂化学及生物活性物质功能、转基因粮食食品检测等多方面应用基础研究,粮食行业公益性、基础性重点技术标准研究,把重大科学研究成果与粮食应用科学相结合,培育和发展粮食科技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注重粮食科技的前瞻性,鼓励前沿技术领域的研究探索。

4.支持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粮食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通过技术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改造和淘汰粮油食品加工落后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引进国外先进的粮食流通与加工重大关键技术与装备,要联合制造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限制盲目和重复引进。加强相关技术集成化创新。提高粮食技术产品的优化升级和产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5.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改造传统落后的农村粮食产后流通技术方式。开展粮食流通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等工作,以粮食主产区的收纳库为依托,推广适用农户储粮的新型技术设备和农村粮食集中处理的干燥技术,通过储藏、物流、加工、信息及标准化等技术的集成,探索建立农村粮食产后存储、整理、干燥、加工、运输等集约化处理技术服务体系与示范。开展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

6.搭建粮食科技公共基础条件平台,为推动粮食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支撑。重点组织开展粮食科学仪器、设备、技术标准、科学数据共享、科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与实验基地建设。加大粮食流通公益性、基础性技术标准研究,推进国家、行业标准和检测技术体系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在不同的粮食技术应用领域、不同的地区建立若干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

五、粮食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按照《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科技创新型国家的目标要求,为确保“十一五”粮食科技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完成“十一五”粮食科技发展各项目标任务,需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形成环境条件优良、机制运行良好、组织措施完善的国家粮食科技创新体系。

(一)粮食科技创新体系

按照粮食行业科技发展的体系框架,结合粮食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十一五”着力从五个方面建立粮食科技创新体系。

1.完善粮食科技协调管理体系。全面指导行业科技发展方向,统筹、协调、管理行业科技资源,通过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粮食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管理协调,组织和引导社会科技资源向粮食行业配置,营造上下结合的政策环境。

2.建设以龙头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互动的技术创新体系。粮食龙头企业在粮食经济和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其在粮食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十一五”重点突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互动的机制,在企业形成吸引人才、创新技术的研发平台,不断培育企业竞争的后发优势。通过增强企业自身的人才集聚和研发能力,使企业成为创新人才和资金的主要投入者、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新技术的创造者和产业发展先导技术的引领者。

转制科研院所是粮食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优良资源,是行业应用技术研发的主体力量。发挥以转制科研院所和大型粮食科技型企业为主体,市场经济为导向,建立粮食行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机制,实现创新主体与经营主体最紧密的结合。促进企业与科研单位和高校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让。在以高新技术为先导,转变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同时,不断提高企业高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建设以公益科研机构和大学为主的科研创新体系。发挥社会公益科研机构和大学新科学创造和引领技术持续创新的作用。通过建立稳定的投入和激励机制,形成优良的科研环境,突出以人为本,把社会公益科研机构和大学建成粮食学科带头人才的主要培养基地,不断提高粮食科技的原始创新能力。吸引国内外高层研究人才,为粮食科学发展贡献聪明才智。

4.建设以地方粮食科研院所为主的区域科研创新体系。进一步突出省级粮食科研院所学科优势和服务特色。各级粮食科研机构、质量检测机构要加强对地区粮食经济和农村粮食产后的技术服务。联合农村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国家与区域农村粮食产后技术服务中心。不断推广先进、适用的粮食新技术,改变农村传统落后的粮食流通技术方式。通过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粮食主产区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给予技术支撑。通过加强国家与地方,以及地区间、部门(行业)间的科研人员交流和技术项目合作,发展和强化技术优势,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5.建设中介机构有效参与的科技服务体系。“十一五”通过加强中介组织的社会化网络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各级粮食行业协会、粮油学会联系各创新主体的桥梁纽带作用,为粮食科技发展,为企业技术创新不断提供信息指导和市场服务。加强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通过网络化服务推广技术成果,使之成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粮食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重点

针对粮食行业发展长期存在的问题,“十一五”为建立“层次清晰、结构合理、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粮食科技创新体系,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粮食科技运行机制的建设。深化粮食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研究解决粮食科技创新体系中的结构性和机制性问题,在适应市场经济和科学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针对科研院所转制后仍存在传统体制的薄弱环节,加快建立既能够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又能提高政府协调能力;既能激发创新主体的内在活力,又能实现体系协同发展的管理体制。大型粮食科技型企业,更要注重体制机制建设,形成稳定的技术研发经费投入,在不断创造企业效益的同时,注重发挥粮食科技优良资源在粮食产业和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十一五”积极引导社会科技资源参与粮食科技创新活动,鼓励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科技合作与竞争,鼓励人才流动,形成“竞争、协作、流动、开放”的运行机制,建立合理、有效的技术创新奖励制度,吸引社会优秀科技人才,推动粮食科技进步和创新。

2.抓好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是我国粮食产业突破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技术垄断,获得国际贸易有利地位和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基点。在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同时,广泛学习和引入其他行业的先进技术成果,加强基础研究,发展交叉学科和前沿技术,以发展生物技术及应用作为突破口,在粮食储藏、加工等环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等技术集成为核心,提高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

3.加强基础条件及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十一五”要体现为粮食科技创新成果和产业化等科技活动提供有效的转化平台。紧紧围绕国家粮食安全以及粮食重大产业化工程,如粮食流通通道建设、粮食深加工产业化工程示范、粮食安全储藏等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公益科研机构和大学组建国家粮食局重点开放实验室,并争取创建国家级粮食重点实验室;以粮食科研机构为主组建国家级粮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不同地区以优势技术领域、优势技术产品为重点组建国家粮食局(省级)粮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重点粮食产品和特色资源型产品为依托,在粮食主产区的大型龙头企业,建立国家级粮食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集成化和产业化,构建支撑有力、机制灵活、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粮食工程技术转化平台。

六、组织措施

为落实《规划纲要》的各项战略部署,确保粮食科技在“十一五”有较快的发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粮食科技对粮食产业化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支撑作用,切实加强粮食科技的指导管理工作。为充分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调动广大粮食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粮食科技创新体系建成政府部门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发挥行业优势、吸引社会力量的协调互动开放式格局,要不断调整工作思路、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形成有力的组织措施和政策保障。

(一)逐步改变粮食科技的管理方式

粮食科技管理部门要改变单纯的以项目支持和单项技术研发的科技管理模式,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通过科学的安排项目和有效的管理方式,强化和引导粮食科技发展方向,将项目安排与基地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结合起来。在科技攻关过程中,既要注意发挥行业优势,也要加强与其他行业及农村科技推广体系的联合。通过对重点技术领域的扶持,形成项目、基地、人才互相协调的科技发展新局面。积极研究探讨有利于引导和推动从跟踪模仿研发向自主创新研发转变的管理方式。

(二)加大对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科研投入

在国家不断加大对公益基础研究投入的同时,公益类院所要继续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探索以院所长基金等方式,建立对基础研究、交叉学科和前沿高技术研究的稳定投入和激励机制。把粮食应用基础研究与人才战略紧密联系起来,为公益类院所的发展创造一流的研发环境。

(三)积极争取对粮食科技的政策支持

各级粮食管理部门、各类粮食科研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发展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要求,积极组织和促进《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的落实,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对粮食科研和高技术项目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投入,逐步增加省级粮食科研经费预算。各级粮食部门应积极争取粮食产后处理技术、设备享受同等农机的政策性补贴。

(四)为企业创造发展科技的政策环境

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在技术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发展方面获取政策支持;对企业重大技术和设备引进项目,要组织科研单位、设备企业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争取享受政策性扶持;对于带动主产区粮食生产、产业结构调整作用较大的重大粮食深加工技术、设备的项目,也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扶持。鼓励设立粮食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基金,形成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扩大规模、产品、技术升级的资金扶持机制。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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