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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肉产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35:04  浏览:8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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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肉产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肉产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3]547号 2003年5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禽肉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根据目前禽肉产品出口工作的需要,现就禽肉产品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快对出口禽肉产品(指家禽肉生、熟制品,下同)的退税进度。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禽肉产品,各地要在退税单证齐全、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优先办理退税。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可不受出口时间先后及申报时间的限制,单独申报,单独审核、审批。
  二、在目前退税计划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各地要统筹安排,尽量满足禽肉产品出口退税的需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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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造纸行业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新闻纸的供求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我局决定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退税,退税率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




1997年10月23日

关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受移送的检察院和法院未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又未将纠纷部分退回法院处理移送法院是否进行审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关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受移送的检察院和法院未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又未将纠纷部分退回法院处理移送法院是否进行审理问题

1988年10月14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受移送的检察院和法院未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又未将纠纷部分退回法院处理移送法院是否仍可对纠纷进行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赣法经(1988)18号请示收悉。关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受移送的检察院和法院未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又未将纠纷部分退回法院处理,移送法院是否仍可对纠纷进行审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受诉法院即不再有案件,如受移送的机关未退回,原受诉法院不存在继续审理的问题。移送后或刑事案件审结后,经济纠纷当事人仍请求原受诉法院审理经济纠纷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另行起诉,向受移送的机关催案。如受移送的机关既不处理经济纠纷,又不将经济纠纷部分退回,至于是否追加第三人,是否合并审理的问题,请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的有关解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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