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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14:20  浏览:8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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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国家计生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生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
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城市(主要指城区,下同)人口已基本实现了向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城市居民的婚育观念发生了显著变化,计划生育已经成为大多数群众的自觉行为。卓有成效的城市计划生育
工作不仅减轻了因人口增长过快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压力,促进了人口素质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为全国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平抑人口出生高峰做出了巨大贡献,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
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巩固与发展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果,对于完成到本世纪末和到2010年控制人口的目标,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当前,城市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城市数量增多,规模扩大,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不少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撤并或削减了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许多企业事业单位无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竞争中出现了一大批下岗职工;在城市开发建设、旧城改造的过程
中一大批居民处于人户分离状态,这都使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增加。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担负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但机构、编制及干部队伍素质等都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同时,随着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城市居民对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需求也越来越
高。而目前城市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以及管理方法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还要看到,目前城市的低生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行政制约措施实现的。如果放松计划生育工作或者对某些问题处理不当,妇女生育水平仍有可能出现不正常
的回升。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城市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二、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城市计划生育工作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改革与发展时期。今后一个时期,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全国率先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
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充实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深化宣传教育,逐步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广大育龄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相适应,以期稳定城市人口的低生育水平
,提高人口质量,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家庭的文明幸福,为城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要从各地实际出发,通过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形成单位负责、各部门参与,以市、区和街道为主管理的新局面;逐步完善能满足育龄群众需求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形成依托社区,各相关部门、群众团体优势互补、密切协作的新局面;改进
计划生育管理方法,逐步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在大中城市的城区,逐步做到符合条例规定的一孩生育不再申报审批,而由基层主动纳入人口出生计划;在加强宣传教育和指导的基础上,积极推广知情选择避孕措施;根据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特点,改进和简化人口计划管理程序
和评估考核方法。改革要积极稳妥地进行,要通过试点取得经验以后再逐步推开。要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工作基础的城市,应提出不同的要求。
三、改革和完善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
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城市计划生育工作要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管理体制。
“单位负责”就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要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担负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这是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条条保证”就是要求各部门对本系统所辖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
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所属单位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这是多年来城市计划生育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以块为主”就是指市、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行政区划对本辖区所有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负起领导的责任,主要承担下达任务、检查监督和协
调、服务等职能。这是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条块配合”就是指要处理好“条”、“块”之间的关系,“条”与“块”要在明确任务、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加强相互协调与配合。这是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城市所有的“单位”、“条条”、“块块
”都要主动地、认真地履行各自的职责,齐心协力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
四、进一步加强城市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做好城市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街道办事处要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建立健全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系统,做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
政策、法律、法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负责本辖区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为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负责出具、查验本地流出和外地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社区开展与计划生育
有关的服务工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责任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做好本居住地区不属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与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做好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
工作;与原居住地区共同做好暂住本居住地区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要逐步改变目前居民委员会干部人数偏少、年龄偏大、待遇偏低,以及一些居民委员会无人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状况。居民委员会应有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并保证必需的经费投入。
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指导本系统所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好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各单位都要有必要的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在城市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特别要重视和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要在集贸市场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在“三资”、私营和个体企业中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认真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把计划生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部署之中,同各地广泛开展的各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并作为创建文明家庭、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
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
要大力加强城市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计生委等13个部门1996年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组织协调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以及科技、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城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规划,充分
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大众传媒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要根据城市大众传媒和文化设施比较多、群众文化教育水平比较高的特点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进一步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广泛开展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国情国策教育
;以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计划生育丈夫有责和优育优教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教育;以提高育龄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维护育龄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生殖健康教育;以保护环境、预防疾病、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
主要内容的生命科学教育。要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质量,讲求针对性、实效性。要把面对大众的宣传教育同面对个人的咨询服务结合起来。要重视向未婚青年进行性道德和性健康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城市中学要开展人口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各级党校、干校要开设人口理论课。要办
好各类人口学校、婚育学校。要在城市中形成广泛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网络,满足不同人群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
要大力加强城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大中城市城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主要依靠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要把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规定的技术服务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努力提高辖区内育龄夫妇的避孕率,提高技术服务质量,降低
人工流产率和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要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主动关心和了解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情况,结合技术服务搞好宣传、咨询,帮助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卫生部门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城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在贯彻实施《母婴保健
法》中努力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各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所)都要设立计划生育科(室)或计划生育门诊,配备合格的技术力量和必要的设备,确保提供优质服务。
城市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机构着重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指导、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信息等综合服务工作,并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覆盖不到或比较薄弱的地区和人群中开展节育技术服务。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可以适当拓宽服务领域,依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有关的妇幼保健工作。具体服务项目由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征求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大中城市视自身的条件和需要,可依托医疗卫生机构或计划生育科研所、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中心或
协调小组,承担技术指导、新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
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方面卫生技术力量的作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工作职责、服务规范和考核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专业人员的职称、待遇等问题。要加强城市避孕药具的管理和供应,保证供应渠道畅通以满足群众的需求。进一步开发、完善、规范避孕药具市场。计划生育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常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的问题。
六、努力做好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企业都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担负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之中,作为企业精神
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把计划生育工作同关心职工身心健康和家庭的文明幸福结合起来。企业党委一把手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行政领导要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并建立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要根据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
作落到实处。
企业要做好各类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向他们提出计划生育要求;加强与下岗人员所居住的街道、居民委员会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与街道、居民委员会密切配合,关心下岗人员的生产、生活、生育,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七、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城市的各级政府要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治理的总体方案之中,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42
号)精神,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收费,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审批办理、查验有关证件时,要核查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没有查验证明的,公
安部门在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的同时,应要求其补办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劳动部门暂不办理流动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暂不核发营业执照。卫生、交通、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都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
部门要建立协查、通报制度,或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现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政府,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管理。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负主要责任,要负责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掌握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帮助流动人口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经常性的管
理工作。要增强为流动人口服务的意识,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良好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尽可能为他们排忧解难,注意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户口所在地要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帮助和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如实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明,努力提高发证率。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要加强联系。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既要考核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又要考核户口所在地。
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担负起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任。要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协助政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坚持和完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逐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指标体系,使其切合实际、科学合理。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评估考核指标,要从以考核对人口数量的控制为主逐步转到以考
核计划生育服务质量为主。要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把考核重点放在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上,把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价工作效果的一项重要指标。考核办法要简便务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对一个单位、一个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要采
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做到评估客观、准确、公正,并兑现奖惩。要加快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步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管理。
九、建设高素质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要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年富力强的干部到计划生育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把各级计划生育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勤政廉洁、勇于改革、求真务实、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领导集体;要选派懂政策、会管理、有文化、有能力、热
心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到街道、居民委员会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要采取切实措施,稳定计划生育干部队伍。
要加强计划生育系统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体干部职工,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大力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还要不断拓宽知识面,掌握做好工作所需
要的各种知识和技能。各地要做出规划,在几年内使现有干部普遍轮训一次,还要有计划地进行学历、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
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倡导敬业爱岗、忠于职守、爱护群众、服务群众、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尊重科学、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对广大干部职工经常深入地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
作,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育优良的职业道德,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范职业行为,树立行业新风。



199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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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帐务处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帐务处理的规定

1986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帐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会计科目与帐户
(一)人民币核算部分
1.增设“0329拨付专业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科目凡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在发放后,人民银行拨付中国银行和其他银行贷款资金时,用本科目核算;收回中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缴还的拨付资金时,亦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委托专业银行设帐户核算。
本科目归入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七类“190其他业务”科目。
2.沿用“0234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科目
(二)外汇核算部分
1.沿用“0101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科目
凡本行收受的外资银行缴存款、外资其他机构缴存款和专业银行缴存款、其他金融机构缴存款、结汇的外汇、抵押外汇及国内保险公司存款的外币资金,移存港澳地区及国内中国银行的款项,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设帐户核算。
2.沿用“0104国家外汇增值”科目
凡各种外汇资金移存港、澳银行和国内中国银行所收取的外汇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抵押外汇、结汇外汇、其他外汇移存利息收入设分户帐核算。
3.沿用“0106抵押品”科目
4.沿用“0326库存现金”科目
二、帐务处理手续
(一)人民币核算部分
1.委托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的拨付
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收到委托中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发放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后,划转款项的两联特种转帐传票和抵押借款申请书第四联时,应及时送本行计划或资金部门审查,无误后,分别用以代替收、付传票,办理拨付委托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手续。抵押借款申请书(以借款借据代)第四联专夹保管。会计分录是:
收:“×××× ××银行往来”科目——存款户
付:“0329拨付专业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科目
2.委托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的收回
人民银行收到委托中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收回外汇抵押贷款后,划转款项的两联特种转帐传票,应根据传票上注明的抵押借款单位名称,抽出抵押借款申请书第四联核对,无误后,将抵押借款申请书第四联作收入传票附件,以专业银行划转款项的两联特种转帐传票代收、付传票,办理转帐。会计分录是:
收:“0329拨付专业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科目
付:“×××× ××银行往来”科目——存款户
(二)外汇核算部分
1.抵押品收入与付出时的帐务处理
人民银行收到受托中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两联外汇现金交款单后,应复核外汇金额,并与交款单核对无误后,以一联外汇现金交款单代现金收入传票,办理收款一联作为回单。会计分录是:
收:“0106抵押品”科目——××币种户
付:“0326库存现金”科目——××币种户
如属外汇抵押贷款到期,退回抵押品时,会计分录相反。
2.抵押品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时的帐务处理
(1)人民银行将抵押外汇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时,应填制一式三联外币现金缴款单,以留底联代付出传票,收回的缴款回单联作付出传票的附件,办理帐务处理手续。会计分录是:
收:“0326库存现金”科目——币种户
付:“0101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科目——外汇抵押户
如属提取抵押外汇款项时,会计分录相反。
(2)抵押外汇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的转帐处理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结合具体情况自行拟定。


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铜政〔2009〕1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业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凡我市年满18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下同),可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区统筹,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建立村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协理员制度,县、区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财政、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统计、审计和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金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补助;

  (三)财政补贴;

  (四)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以下基数和比例缴纳:

  (一)基数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各县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二)比例为8%;参保人员可选择多缴,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参保人员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市及县、区财政应根据每年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确定补贴资金,足额划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补贴资金承担的比例为:铜官山区、开发区财政补贴资金由区本级承担,铜陵县、狮子山区、郊区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县(区)按3:7的比例承担。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补助;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

  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市内转移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转出本市的,转入地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退还本人。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衔接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三)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历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超过1年计发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缴费至15年或顺延缴费满15年,从缴满15年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自愿选择下列途径之一,享受相应待遇。

  (一)根据第十条的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第十七条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其年龄每超1周岁递减缴费150元,但最高递减不得超过1500元。递减额相应扣减个人账户。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办法实施时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享受养老补贴。

  1.其户籍在同一乡镇的直系亲属按规定参保缴费;

  2.一次性缴纳1500元。其中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的,每超1周岁递减缴费150元,7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费。

  第二十条 养老金随经济增长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调整水平应不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水平。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安排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入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和用途。基金积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按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责任金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伪造证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铜陵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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