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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05:44  浏览:8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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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国务院


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布局合理的开发区,并集中力量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证明效果很好,今后还要继续坚持。但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开发区热”,开发区越办越多,范围越划越大,
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和资金,明显地超出了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少数地方无视国家税法和土地法,超越权限擅自制订发布税费减免办法,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对这种情况如不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予以制止,不仅会加剧资金、能源、交通运输和原材料供应的紧张,而且势必影响国民经
济的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健康发展。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各类开发区,实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审批设立各类开发区。
二、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凡要兴办上述各类开发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前期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的指导工作,并向国务院申报。
三、为吸收外资兴办工业、农业、国际旅游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资源情况、实际需要和条件,批准设立少量省级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在现有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并报国务院备案。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不得沿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名称和政策。
四、审批设立开发区,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严格控制开发面积,并注意以项目带开发。要坚持量力而行,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要严格依法审批土地,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五、对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自行兴办的各类开发区,各地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对缺乏基本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过多占用耕地或占而不用的开发区,要竖决果断地停下来,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土地要还耕于
农,严禁弃耕撂荒。
六、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自觉维护国家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土地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坚决禁止超越国家规定的权限自行制订优惠政策或变相减税让利。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对此加强监督。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检查清理各类开发区的工作情况,在1993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



199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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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肖志军案和群体事件看越轨行为

王硕 郭春枝(助)


摘要:无论是肖志军案,还是接二连三的群体性事件,都在以越轨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越轨行为是社会结构解体、社会系统不平衡的结果,是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极度紧张的产物。造成这种异常的社会现象的原因是一种不平等和压迫关系的存在,我们可以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加强社会控制以减少越轨行为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越轨行为;群体性事件; 社会控制


一、肖志军案、瓮安孟连等群体性事件简介

  据报道,怀孕已经40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丈夫送往北京某医院治疗,由于丈夫不同意医院为李丽云进行剖腹产手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护人员束手无策。而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后,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在常规抢救3小时后,医生宣告李丽云和胎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6月28日,贵州瓮安县一些人因对女学生李树芬死因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之后发生群体性暴力事件,共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政府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正在统计中;共造成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大部分均为轻微伤。整个事件处置中,没有任何人员死亡。1
  2008年7月19日,发生在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的一个群发性的事件应该说备受人们的关注,在这个事件当中,当事人是有五百多名当地群众和上百名的公安民警发生了冲突,冲突导致了40多名民警受伤,同时也造成了15名的群众受伤。在这个冲突过程当中,还造成了两名群众的死亡。2

二、对越轨行为的原因分析及思考

  无论是肖志军的个体表现,还是瓮安孟连这种群体性事件,都属于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就是违规行为,是指单个社会成员或若干个社会成员的集合所实施的偏离或违反一个群体(社会)的社会规范的行为。从这些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成员应该有能力遵守社会规范,但是他们却故意违反,无论是出于个人目的还是希望自己的违规行为能引起社会的注意,进而力图改变那些被他们认为是错误的社会规范,这都是一种异常的社会现象。
  如果存在一种妥善处理纠纷的程序和机制,如果老百姓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表明诉求且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我们相信没有人愿意用越轨这种极端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我们不禁质问,我们国家那么多机构和解决问题的程序究竟为谁而设,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越轨行为愈演愈烈?有关部门统计显示,1993年我国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
  关于越轨的基本态度存在功能主义和冲突主义两种学说。前者认为越轨都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功能。就反功能而言,越轨降低了社会效率和整合性;但是积极的越轨能促进和推动社会发展,有利于社会变革;包括消极越轨在内,它可以使原本模糊的社会规范得到具体化和明朗化,使社会价值获得再认识的机会;越轨还可以对社会起到预警作用,它能触动社会团体本身关注并进而解决某个问题,由此可避免该事件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后者则认为,越轨不过是社会不平等和社会冲突的必然表现,是受控制者受压迫者反抗和挣脱控制的一种必然方式。除非根除社会不平等,否则不可能摆脱社会冲突行为。
  我认为无论是功能主义还是冲突主义,越轨都是一定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就肖志军案而言,到底是肖志军这个个体出了问题还是社会制度出了问题。造成这一悲剧的因素有很多,但社会作为大的生存环境难逃其咎。医院作为行使救死扶伤的公益目的为主的社会团体,已经不止一次两次为患者多开药,乱开药已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致使单个行为个体如肖志军产生了对医院的不信任,进而贻误治疗的最佳时机,酿成惨剧。但是作为肖志军这个行为个体而言,贫穷不是借口。作为丈夫,难道对自己的妻子作为孕妇的身体状况没有认识吗?到底是怕剖腹产要支付巨额医疗费而拒签,还是天真地认为即使他不签字医院也会行使救死扶伤的天职去救妻子?我们无从得知。由于他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即便他们知道医院是要赚钱的,但或许从没想过医院会真的不救人。正是对自己生活的社会一知半解,最终酿成了悲剧。即使是作为一个农民,他也无须社会给出一个孕妇的正确认识,他本身就有能力认识到。在现有条件下,肖和医方都称得上合情合理,但却酿成悲剧。当天下午,周围人等的援手使得金钱和技术都不成问题。来自社会最底层的肖志军却没有相信这样的善意。为什么每一方都输得一败涂地?对于肖志军来说,生活中的艰难与挫折、没有保障的制度早已让他丢失了安全感,更对医院的“花言巧语”失去了信任。社会严重的分隔导致信任缺失,这才是悲剧的深层原因。1
  默顿曾在《社会结构与失范状态》一书中指出:越轨行为是社会结构解体、社会系统不平衡的结果,是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极度紧张的产物。设想如果没有合理正当的制度性设计来保证社会成员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他们受欲望的驱使,往往铤而走险。
  重庆出租车司机全面罢工事件,瓮安孟连群体事件等等从一个侧面是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不可否认,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占社会总人口20%的精英掌握了全社会80%的财富。由此导致了不同利益群体在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能力上存在巨大的差距。在社会中拥有更多权力与资源的强势群体的价值观和越轨认识充当了衡量越轨的标准,同时也控制了衡量越轨的尺度。这从根本上反映了一种不平等和压迫关系。
  如果普通社会成员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表达利益诉求总得不到处理,或者解决问题的效率极低而付出的成本又极高,导致他们选择一种极端方式——越轨也就不足为怪了。如此一来就陷入了这样一种恶性循环:事情闹大了才有人管——闹事——解决——闹事……。霍曼斯的交换理论或许可以为这种心理提供注脚。该理论认为:人类行为都反映了行为者的成本收益算计,一个人与他人互动其实都是为了获得酬赏和回报。这其中酬赏主要表现为金钱、社会认同、尊重、权力等等。他提出了这样的一种成功命题:当某个人的行为越是经常获得回报,此人就越可能从事该行为,如果从事越轨行为可以使问题更易于解决。这样一来就慢慢对社会成员形成一种错误的导向。不仅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秩序、人们的思想信念也会造成很大影响。更为严重的是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将会受到拷问,政府的合法性也将受到极大损害。相比之下,我们国家设立那么多解决问题的程序和机构一方面导致社会资源浪费,让社会徒增成本;另一方面,这些机构和程序存在的正当性将会受到影响。进一步思考:我们如此繁多的利益解决机制究竟为谁而设?我们的法律究竟为谁而设?
  据说,在20世纪60年代,有三个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罗尔斯:一是假如民主是一种合理的制度,为什么美国贫富差距如此之大?二是假如民主是一种具有人性、能够反映平等愿望的制度,美国种族冲突为什么那么严重?三是如果民主是一种有希望、可以面向未来的制度,为什么美国的年轻人如此绝望?众所周知,在上世纪60年代,在美国不仅存在着严重的贫富分化,种族歧视纷争,同样也出现了“垮掉的一代”。罗尔斯最后的答案是:在民主后面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更深刻的价值,那就是正义。1
  每个人都应该对生命担起责任。当法律与良心冲突,在良心与法律之间,我们该作何选择?李丽云的死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只知道建设程序正义的社会,只会是一个畏首畏尾的势利社会,一个放逐良心与责任的标准化社会。尽管我们不知道李丽云的死是否会使相关法律得到修正,可以肯定的是,在那个生离死别的场景中,除了那位已经失去知觉的孕妇,没有一个清醒的人愿意为社会进步冒险:人们没有选择“违法”,而是宁愿选择悲剧。

三、对越轨行为的社会控制

  因为越轨是一种社会不平等和剥削压迫状态的反映,平等是相对的,不平等是绝对的,我们无法根除社会不平等,因而根除越轨也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可以加强社会控制,把越轨的负面影响降低。对越轨行为的社会控制手段是多方面的,包括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和社会价值观等等,其中,高度精致完备的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最有效方式。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法应该作为社会控制的主导力量发挥其作用。现代化的进程摧毁和瓦解了传统的人际关系的基础——亲属和血缘,而且现代化进程中各种价值观的相互激烈碰撞与冲突必然导致国家法地位的凸现。现代化进程的最终完成和实现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和政府。
  在社会机制方面,建立社会安全阀机制。尽管利益主体多元化导致了不同利益群体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上的能力上存在差距,但是我们可以借助制度设计缩小这种差距。建立利益表达机制,畅通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能正常表达,建立相应的建议采纳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如此一来,人们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并得到及时解决,那么人们寻求越轨行为来实现个人目的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我国已经在人大代表比例调整如农民工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方面收到些许成效。但是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在社会控制方面,首先,我们要实行全社会总动员,实行现代治理、综合治理,即是以全部公共的力量来参与社会治理,这就要求社会不能只有一个权力中心,必须以民间的多元的力量,与政府分权制衡,来共同完成社会治理的重任。我们可以通过国家法的强制力制裁、惩罚和限制各种越轨行为来实现社会控制,也可以通过宣传说服教育等方式使其规避违规行为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其次,我们要维护和强化社会规范的权威性。社会规范是一个社会保持发展和稳定的前提,社会规范权威性的树立主要取决于规则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还要依赖于对其的宣传力度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另外,我们还要对那些非官方的社会资本予以尊重。这些社会资本的运行规则是在非国家权力的干预与介入下自然生成的。只要他们的行为不会危及到党和国家的利益,我们就不能干涉。而且我们还可以发挥这些NGO的自身优势,加强彼此间的联系与信任,使社会控制的力量更强大些。
  综观肖志军案和这些群体性事件这些越轨行为,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政府也应该积极从自身总结教训,如何及时化解民怨,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政治体制改革,这也是执政团体面临的根本课题。明智的统治者不会把整个政治制度放在火上烤,所以会选择司法替它缓冲减震。司法无力,民怨无法及时疏解,反而不断积累,遇到火星就会爆发成为群体性事件。问题的关键在于,民众对司法体系丧失信心,也就会对整个政府体系失去信任。司法是个缓冲带,社会制度如果设计得比较合理,政治问题能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掉。如果司法体系有效运转,社会中的大量冲突可以分散解决。相反,司法弱小,最终会冲决整个制度大堤。1瓮安等群体性事件的出现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目前社会缺乏相应利益协调和安抚机制,司法体系的责任也没有承担好,又缺乏民间组织之类的非政府非营利机构来帮助当事人走出困境。所以,执政者应认真考虑司法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位置,可以尝试从司法入手来推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的改革。通过健全司法体系,使社会维持基础性秩序。
  随着经济工业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价值观的普遍提高,法律的社会化程度也相应地发展变化,在现在这个转型时期,我们要恰当地认识国家权力。尽力减少越轨行为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⑴刘焯:《法与社会论:以法社会学的视角》,武汉出版社,2003年版。
⑵卢云:《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⑶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⑷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⑸《南方周末》,2007年11月15日。
⑹《南方周末》2008年11月13日。
⑺《中国青年报》 2008年11月7日。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


2001-12-03

教高〔2001〕6号


  为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和软件产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要,实现我国软件人才培养的跨越式发展,教育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选择部分高等学校,采取多项扶持政策,支持其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这是新时期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经统一部署、有关高校申报和专家评审,现决定首批批准35所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为做好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要将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作为进入新世纪跨越式培养软件人才的重大举措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中明确提出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这一政策目标,加快软件人才培养是重要保证。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是我国软件产业人才培养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次重大改革尝试,旨在为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推动力。各示范性软件学院要抓住机遇,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成为我国有重要影响的多层次实用型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二、要将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作为加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结构调整力度,推进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要举措抓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各示范性软件学院要在加大软件专门人才培养力度的同时,把培养大批各类复合型软件人才作为重要任务,为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准备坚实的人才基础。示范性软件学院可以从所在学校二年级后在校本科生中招生;可以开展软件方向第二学士学位办学;可以招收软件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可直接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和规模由所在学校自主确定,国家不安排招生计划数。

  三、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要以进一步推进办学机制改革,主动推进国内合作办学与中外合作办学,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为基本办学模式。可以多途径探索合作办学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由高等学校与国内外企业合作,拉动社会资金投入,按运作企业化、办学专业化、后勤社会化的模式兴办。示范性软件学院应把开展切实有效的产学研合作作为推进办学模式改革的重要方面,要与国家级软件园、著名软件企业、公司建立稳定的合作途径和条件优越的软件实习基地,要使学生能够参与实际的软件开发工作。

  提倡并鼓励各示范性软件学院与美国、印度、英国、以色列、爱尔兰等国家的大学、软件公司或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特别要重视同国外软件公司合作建立高年级学生的实习基地,使学生在学习阶段就了解国际软件产业的发展,逐步熟悉国际软件产业市场,为他们以后的创业打下一个好的基础。在同国外大学和软件公司、企业的合作中,逐步建立起我国软件人才成本低、质量好的优势。

  四、示范性软件学院要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和建设,按照国际通行规则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多层次实用型软件人才为目标,切实做好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要加强计算机与数学等相关学科、软件与硬件的有机结合,加强CMM、ISO9000等工程管理以及系统分析和系统设计等方面的教学内容。使用国际上最新优秀原版教材、使用双语授课的课程均要努力在短期内达到课程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示范性软件学院应把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始终作为学院办学的生命线。要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和软件专家授课,建设学术造诣高、教学和软件开发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要十分重视硬件建设,尽可能提供一流的教学与实验条件。要制定和实施保证名师上讲台的措施以及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师的政策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努力把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教学质量办成国际上的一流水平。

  六、示范性软件学院也是试点性软件学院,提倡和鼓励根据自身特点,立足所在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的国外大学或公司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形成不同特色,不搞一种模式。各示范性软件学院应积极探索教学模式的改革,结合本院优势以及本地区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努力办出自身的特色和水平。

  七、经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原则上允许其按办学成本制订学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具体标准和审批办法待教育部、国家计委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后,另行通知。同时,各示范性软件学院应制订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就读机会的配套措施,通过建立贫困学生奖(贷)学金制度等,支持成绩优异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八、要把办好示范性软件学院同建设一批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大学紧密结合起来。示范性软件学院所在学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软件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把它作为向新兴学科的高水平进军、大力度的学科结构调整、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抓好中外合作办学、促进产学研结合,直到为本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做出贡献的一项重大举措抓好抓实。

  有关高等学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教高[2001]3号)提出的建设目标和试点内容,尽快组织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建设和实施工作。

首批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高等学校名单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湖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重庆大学

  四川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云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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