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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职人员(1959年9月17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7:19  浏览:9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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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职人员(1959年9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职人员(1959年9月17日)

撤销吕万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撤销赵文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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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督[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我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为此,特制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工作。

  从2012年起,请各省(区、市)每年8月31日前,将申请教育部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函、省级对申请认定县(市、区)的评估报告和公众调查结果等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同时报送电子版。

  邮箱地址:ddbzc@moe.edu.cn

  附件:1.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doc

     2.《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按照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原则进行。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四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
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五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
  (一)入学机会
  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
  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
  2.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
  3.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省级规定要求。
  (三)教师队伍
  1.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
  2.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生师比达到省定编制标准。
  3.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4.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
  (四)质量与管理
  1.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
  2.小学、初中巩固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3.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4.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5.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总分为100分。
第六条 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调查的对象应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以上参与调查的主体中,应以学生家长为主,各类调查主体的比例以及选取方式,由省(区、市)确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同时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
本办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标准是最低标准。各地在制定本省(区、市)评估标准时,可结合实际,对本办法的评估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

第三章 评估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将制定本省(区、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同时报送自评报告和复核报告。
第十条 各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审核结果,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认定,每年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十二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及各省(区、市)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公布名单的县进行复查。

第四章 表彰与处罚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督导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教育部不予认定,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认定后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达到本办法标准的县,教育部撤消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办法》中所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
二、《办法》第二条中提出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指小学和初中均达到省级规定的办学基本标准。
三、《办法》第四条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评估,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
四、《办法》第四条中所使用的差异系数是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是8项评估指标差异系数的平均值。小学(初中)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标准差
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差异系数=
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平均数
标准差是统计学通用的计量方法,反映了各义务教育学校某项指标的数值与该指标县域内所有学校平均值的离散程度。
五、对九年一贯制学校,先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按小学和初中各一所纳入统计。对完全中学,先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将其初中部分按一所学校纳入统计。
六、《办法》第五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的总分为100分。其中“入学机会”20分、“保障机制”25分、“教师队伍”35分、“质量与管理”20分。各省(区、市)在制定本部分评估指标和标准时,可结合本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政策要求,在上述一级指标中增加二级指标,并对各项二级指标赋以相应分值。
七、《办法》第六条公众满意度调查,可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可由省级评估组进行,也可由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委托政府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调查机构等进行。问卷调查的数量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常住人口在40万以下的县,问卷调查数量均为600份。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50%,并保证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实地走访由省级评估组进行,走访对象的选取参照问卷调查对象的选取方式。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政办发[2007]43号

关于印发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六日



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和行动的分级

4.2 Ⅰ级应急响应(特大事件)

4.3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事件)

4.4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事件)

4.5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事件)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回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6.3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2 以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

1.4.3 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5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业和单位防汛抗旱应急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市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抚顺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为副总指挥。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执行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发布全市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

2.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为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

2.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防汛和抗旱工程的建设及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所辖防洪抗旱工程的运行安全、防洪抗旱调度预案的实施;及时提供汛情、旱情,制定防汛抗旱预案。

抚顺军分区:负责指挥协调全市民兵和驻军做好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汛期旱期加强与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联系,汛情旱情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措施的使命。

武警抚顺支队:负责调动部队参加紧急抗洪抗旱抢险。

市发改委:负责大、中型防洪抗旱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年度计划和安排实施;争取国家对我市防汛抗旱资金项目等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与防汛抗旱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洪水淹没区群众。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后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防汛抗旱经费保障,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

市国资委:负责全市汛期正常供水、煤气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区防汛工作;编制城市防洪规划。组织制订城区防洪、排水规划;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

市交通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本系统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及时修复水毁交通道路、桥梁。

市商业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及汛期食品、生活必须品储备。

市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国家粮库的防洪安全,并做好救灾粮的调配供应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导工作;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暴雨、台风和异常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预报和有关气象信息。

市供销社:负责本系统防汛抗旱工作,加强对灾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中国人保抚顺分公司:负责指导保险公司扩大承保面、丰富保险产品,组织开展灾害后的保险施救、理赔。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和本系统通信工程的防洪安全,保证全市大中型防洪抗旱工程移动通信的畅通。

市经委:负责本系统所属工厂、企业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大伙房水库管理局:负责大伙房水库各项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供水库水情。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及时通报有关水情、雨情。

2.2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3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属水库、河道、各县区辖区内有重要防洪抗旱任务的单位,汛期旱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织联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 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①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并做好运行状况报告。各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险情发生后40分钟内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②水库出现险情,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

③出现特大暴雨,有漫坝危险,且通信中断,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执行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的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④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

(2)堤防工程信息

①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在每日8时前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②各类河道的堤防和闸坝等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准确报告有关情况。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2)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及时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旱情监测,按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及时上报受旱情况。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及措施,做好防汛和抗旱的组织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做好各类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安全度汛工程准备工作。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按防汛抗旱要求和标准,合理配置抢险物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准备;加强各类通信网络系统维护,做好通信准备

(3)防汛抗旱检查,实行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河道、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主要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按照要求做好预报,为预警提供依据。

(2)主要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授权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所在地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水文、气象等部门对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加强监测和预警。

(2)有山洪灾害的地方,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人员和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及时预警。

3.2.4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统计队伍,掌握旱情,及时预警。

3.2.5 供水危机预警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引发大范围供水危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的储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市管水利工程洪水风险图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制订。

3.3.2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中型水库和市管河道的防汛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其它防汛预案,由所在地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和行动的分级

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和行动分为四级。Ⅰ级为特大事件;Ⅱ级为重大事件;Ⅲ级为较大事件;Ⅳ级为一般事件。

4.2 Ⅰ级应急响应(特大事件)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或区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城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多个县城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水库垮坝或数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某县区发生特大干旱或多个县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市区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预警信号。总指挥主持指挥部成员会商,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同时将情况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县区防汛指挥抗旱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事件)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Ⅱ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城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某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某县区发生严重干旱或数个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6)市区发生重度干旱;

(7)市管河流发生重大险情。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信号。分管副市长主持会商,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事件)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Ⅲ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市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或某县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数个县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5)某县发生中度干旱或几个县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6)市区发生中度干旱;

(7)市管河流发生较大险情或其它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信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制定临时防洪抗旱方案,并组织实施。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事件)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Ⅳ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某县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某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4)某县发生轻度干旱;

(5)某城镇发生中度干旱或几个城镇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6)重点河道、险工险段发生较大险情;

(7)市管河流发生险情或其它河道发生较大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兰色信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商,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预报、监视、指导和上报等工作。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回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巡堤查险,做好准备;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适时启用防洪工程,采取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洪涝灾害

出现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排涝,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6.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由当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警报,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做好准备或转移。若导致人员伤亡,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组织抢险,及时警报和报告。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当地政府迅速组织有关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适时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专家立即赶赴现场指导。

4.6.5 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准确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应急开源、限水、调水、送水等特殊应急抗旱措施。

(2)严重干旱

准确掌握旱情灾情,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准确掌握旱情和抗旱情况。及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防汛抗旱信息按《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抚政办发〔2007〕21号)要求上报。

4.8 指挥和调度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程序处置,控制事态发展。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赶赴现场指导。

4.9 抢险救灾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防汛抗旱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防汛抗旱抢险队按照抢险预案对主要河道堤防进行决口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保证抢险人员自身安全。为抢险人员配备相应防护设施。及时发布危险区域或饮用水源被污染的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必要时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

4.12 信息发布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地方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汛情旱情控制或消除情况,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未使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对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信息产业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设备、物资等,保证抢险急需。对重点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组织除险。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要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市防汛抗旱办公室组成市防汛抗旱机动总队,下设具有不同业务特长的支队,作为市级专业抢险队的补充。

各县区根据情况,组建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2)抗旱队伍

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5.2.3 供电保障

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应予优先保障。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拨以及道路畅通。

5.2.5 医疗保障

做好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灾区巡医问诊、防疫消毒、抢救伤员。

5.2.6 治安保障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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