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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修订《种类表》商品编码和品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06:41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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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修订《种类表》商品编码和品名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订《种类表》商品编码和品名的通知


(国检务〔1996〕35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海关总署96版《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变化情况,国家商检局对现行《种类表》编码和品名进行了修订,同时编制了“《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参见附件一),现将该表及“《种类表》修订说明”(参见附件二)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此次修订《种类表》,只是根据《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编码变化,对现行《种类表》的编码和品名做相应改变,商品范围未发生改变。自今年4月1日起,各地商检机构应按修订后的《种类表》受理报验、进行统计和检验管理。商品归类中遇有疑点,请查阅96版《协调制度》原文或96版《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2、鉴于此次修订工作并未改变商品范围,且各局目前尚存有相当数量的《种类表》。因此,修订后的《种类表》不再重新印制,而采用远程通讯方式传送各直属局。请各直属局收到文件后3日内用远程通讯从国家局统计处的计算机中自取(《种类表》的文件名为96ZLB.LZH)。

  3、各地商检机构应向有关外贸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并主动与当地海关联系,沟通修订情况,以使修订后的《种类表》的海关监管工作得到落实,减少和杜绝漏报验情况的发生。

  附件一、《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

    二、《种类表》修订说明

附件一:

         《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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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码│检验类别│     现行《种类表》对应编码

────┼────┼──────────────────────────

02071100│ B   │0207010

────┼────┼──────────────────────────

02071200│ B   │02072100

────┼────┼──────────────────────────

02071300│ B   │ex02073900

────┼────┼──────────────────────────

02071400│ B   │02074100 ex02075000

────┼────┼──────────────────────────

02072500│ B   │02072200

────┼────┼──────────────────────────

02072600│ B   │ex02073900

────┼────┼──────────────────────────

02072700│ B   │02074200 ex02075000

────┼────┼──────────────────────────

02073210│ B   │02071020

────┼────┼──────────────────────────

02073220│ B   │02071030

────┼────┼──────────────────────────

02073310│ B   │02072310

────┼────┼──────────────────────────

02073320│ B   │02072320

────┼────┼──────────────────────────

02073330│ B   │02072330

────┼────┼──────────────────────────

02073400│ B   │02073100 ex02075000

────┼────┼──────────────────────────

02073500│ B   │ex02073900

────┼────┼──────────────────────────

02073600│ B   │02074300 ex02075000

────┼────┼──────────────────────────

04051000│ B   │ex04050000

────┼────┼──────────────────────────

04052000│ B   │ex04050000

────┼────┼──────────────────────────

04059000│ B   │ex04050000

────┼────┼──────────────────────────

07129090│ B   │07121000 07129090

────┼────┼──────────────────────────

07142030│ B   │ex20089990

────┼────┼──────────────────────────

08011100│ B   │ex08011000

────┼────┼──────────────────────────

08011900│ B   │ex08011000

────┼────┼──────────────────────────

08013100│ B   │ex08013000

────┼────┼──────────────────────────

08013200│ B   │ex08013000

────┼────┼──────────────────────────

08071100│ B  │08071010

────┼────┼──────────────────────────

08071910│ B  │08071020

────┼────┼──────────────────────────

08071990│ B   │08071090

────┼────┼──────────────────────────

08105000│ B   │ex08109090

────┼────┼──────────────────────────

08109090│ B   │ex08109090

────┼────┼──────────────────────────

09019010│ B   │09013000

────┼────┼──────────────────────────

12122010│ B   │12122010 ex20089990

────┼────┼──────────────────────────

12122020│ B   │12122020 ex20089990

────┼────┼──────────────────────────

12122090│ B   │12122090 ex20089990

────┼────┼──────────────────────────

15200000│ AB  │15201000 15209000

────┼────┼──────────────────────────

16023210│ B   │ex16023910

────┼────┼──────────────────────────

16023290│ B   │ex16023990

────┼────┼──────────────────────────

16023910│ B   │ex16023910

────┼────┼──────────────────────────

16023990│ B   │ex16023990

────┼────┼──────────────────────────

17021100│ B   │ex17021000

────┼────┼──────────────────────────

17021900│ B   │ex17021000

────┼────┼──────────────────────────

18069000│ B   │18069000 ex19011000 ex19012000 ex19019000

────┼────┼──────────────────────────

19011000│ B   │ex19011000

────┼────┼──────────────────────────

19012000│ B   │ex19012000

────┼────┼──────────────────────────

19019000│ B   │ex19019000

────┼────┼──────────────────────────

19042000│ B   │ex19049000

────┼────┼──────────────────────────

19049000│ B   │ex19049000

────┼────┼──────────────────────────

20059090│ B   │20053000 20059090

────┼────┼──────────────────────────

20089990│ B   │ex20089990

────┼────┼──────────────────────────

21011100│ B   │ex21011000

────┼────┼──────────────────────────

21011200│ B   │ex21011000

────┼────┼──────────────────────────

21069020│ B   │ex22081000

────┼────┼──────────────────────────

21069090│ B   │ex21069090

────┼────┼──────────────────────────

22086000│ B   │ex22089000

────┼────┼──────────────────────────

22087000│ B   │ex22089000

────┼────┼──────────────────────────

22089000│ B   │ex22089000

────┼────┼──────────────────────────

23067000│ B   │ex23069000

────┼────┼──────────────────────────

23069000│ B   │ex23069000

────┼────┼──────────────────────────

25132000│ B   │25132100 25132900(注:25132900商品除外)

────┼────┼──────────────────────────

28352900│ A   │28352100 28352900

────┼────┼──────────────────────────

32061110│ B   │ex32061010

────┼────┼──────────────────────────

32061190│ B   │ex32061010

────┼────┼──────────────────────────

32061900│ B   │32061090

────┼────┼──────────────────────────

33021010│ B   │ex33021000 ex21069090

────┼────┼──────────────────────────

33021090│ B   │ex33021000 ex22081000

────┼────┼──────────────────────────

38231100│ B   │15191100

────┼────┼──────────────────────────

38231200│ B   │15191200

────┼────┼──────────────────────────

38231300│ B   │15191300

────┼────┼──────────────────────────

38231900│ B   │15191900

────┼────┼──────────────────────────

38237000│ B   │15192000

────┼────┼──────────────────────────

44034100│ A   │44033100

────┼────┼──────────────────────────

44034910│ A   │44033310

────┼────┼──────────────────────────

44034990│ A   │44033200 44033390 44033400 44033500

────┼────┼──────────────────────────

44039990│ A   │ex44039990

────┼────┼──────────────────────────

44072400│ A   │44072300

────┼────┼──────────────────────────

44072500│ A   │ex44072190

────┼────┼──────────────────────────

44072600│ A   │ex44072190

────┼────┼──────────────────────────

44072990│ A   │ex44072190 44072200 ex44079990

    │    │(注:44072200商品除外)

────┼────┼──────────────────────────

44079990│ A   │ex44079990

────┼────┼──────────────────────────

44083110│ A   │ex44082010 ex44089010

────┼────┼──────────────────────────

44083120│ A   │ex44082020 ex44089020

────┼────┼──────────────────────────

44083190│ A   │ex44082090 ex44089090

────┼────┼──────────────────────────

44083910│ A   │ex44082010 ex44089010

────┼────┼──────────────────────────

44083920│ A   │ex44089020 ex44082020

────┼────┼──────────────────────────

44083990│ A   │ex44082090 ex44089090

────┼────┼──────────────────────────

44089010│ A   │ex44089010

────┼────┼──────────────────────────

44089020│ A   │ex44089020

────┼────┼──────────────────────────

44089090│ A   │ex44089090

────┼────┼──────────────────────────

44121300│ AB  │44121100 ex44121200

────┼────┼──────────────────────────

44121400│ AB  │ex44121200

────┼────┼──────────────────────────

44122200│ AB  │ex441212100 ex44122900

    │    │(注:现行编码44122900商品出口除外)

────┼────┼──────────────────────────

44122300│ AB  │ex44122100 ex44122900 ex44129100

    │    │(注:现行编码44122900,44129100商品出口除外)

────┼────┼──────────────────────────

44122900│ A   │ex44122900

────┼────┼──────────────────────────

44129200│ AB  │ex44122100 ex44122900

    │    │(注:现行编码44122900商品出口除外)

────┼────┼──────────────────────────

44129300│ AB  │ex44122100 ex44129100

    │    │(注:现行编码44129100商品出口除外)

────┼────┼──────────────────────────

52052600│ B   │ex52052500

────┼────┼──────────────────────────

52052700│ B   │ex52052500

────┼────┼──────────────────────────

52052800│ B   │ex52052500

────┼────┼──────────────────────────

64021200│ B   │64021100 ex64029100

────┼────┼──────────────────────────

64029100│ B   │ex64029100 ex64029900

────┼────┼──────────────────────────

64029900│ B   │ex64029900

────┼────┼──────────────────────────

64031200│ B   │64031100 ex64039100 ex64035100

────┼────┼──────────────────────────

64035100│ B   │ex64035100 ex64035900

────┼────┼──────────────────────────

64035900│ B   │ex64035900

────┼────┼──────────────────────────

64039100│ B   │ex64039100 ex64039900

────┼────┼──────────────────────────

64039900│ B   │ex64039900

────┼────┼──────────────────────────

72015000│ AB  │72013000 72014000(注:72014000商品除外)

────┼────┼──────────────────────────

72081000│ A   │ex72081100 ex72081200 ex72081300 ex72081400

    │    │ex72082100 ex72082200 ex72082300 ex72082400

────┼────┼──────────────────────────

72082500│ A   │ex72081100 ex72081200 ex72082100 ex72082200

────┼────┼──────────────────────────

72082600│ A   │ex72081300 ex72082300

────┼────┼──────────────────────────

72082700│ A   │ex72081400 ex72082400

────┼────┼──────────────────────────

72083600│ A   │ex72081100 ex72082100

────┼────┼──────────────────────────

72083700│ A   │ex72081200 ex72082200

────┼────┼──────────────────────────

72083800│ A   │ex72081300 ex72082300

────┼────┼──────────────────────────

72083900│ A   │ex72081400 ex72082400

────┼────┼──────────────────────────

72084000│ A   │ex72083100 ex72083200 ex72083300 ex72083400

    │    │ex720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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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机电流通企业质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发布《机电流通企业质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20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总会、集团公司),部机电、汽贸、农机总公司:
为了促进机电流通企业增强质量意识,严格质量管理,正确处理企业经济效益与质量管理两者的关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为生产建设搞好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机电流通企业质量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机电设备流通司。

附件:机电流通企业质量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电流通企业增强质量意识,严格质量管理,正确处理企业经济效益与质量管理两者的关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为生产建设搞好服务,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电、汽贸和农机流通企业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包括进货、验收及保管、售中及售后的商品质量管理和经营各环节的服务质量管理。
第三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做到组织健全,有章可循,程序合理,职责分明,考核严格,运转高效,并逐步推行国家和行业制定的质量标准,按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逐步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质量管理机制。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法定代表人对质量负全面责任,要组织建立企业内部专职的质理管理机构,开展全面质量管理(TQC)小组法律,配备、充实各个环节的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和商品售后服务人员。
第五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经营活动中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加强检查,层层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分明,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 企业要根据质量管理发展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商品质量检测设施,提高商品质量检验测试能力,逐步建立起正常有效的商品质量检验、监控和售后跟踪服务、信息反馈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商品进货质量管理
第七条 企业要对商品进货人员实行“订货代理人”制度,严格执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及检查、奖惩的有关规定,确保其正确行使法定代表人授与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条 企业要建立进货厂家审定制度及商品质量档案。进货人员遵循有关进货原则,在公司审定的厂家范围内组织进货。对机电流通部门内部的调拨、串换商品及进口商品要加强质量控制。
第九条 商品进货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认证、使用说明书及其标识,并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法定检验部门出具的技术检验证明。购进的进口商品必须具有报关单、商检单、品质书、安全许可证、中文标识以及使用说明书等证件。强制性管理的商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明证件。
第十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加强进货合同的管理。签订的合同必须具有质量、计量、安全认证、技术标准、“包修、包换、包退”责任协议及包装质量要求等方面的条款。坚决防止和杜绝伪劣、无证商品及质量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第十一条 商品进货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做到主机、辅机、随机工具、配件、附件齐备。
第十二条 进货、财务和合同管理等环节要协调配合,互相衔接。按照谁进货谁负责的原则,对进货中发生的商品质量问题,进货人员要全面负责,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第三章 商品验收及保管
第十三条 企业的商品检查与验收人员要按进货合同验明厂名、厂址、品名、规格型号、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质量证件、标志、技术文件和检验证明等是否齐全。对证件不符的商品不办理入库手续,财务不付款。
第十四条 购进的商品如发生短缺、破损或外观质量不符、质量检验不符合等情形,验收人员要及时如实登记,迅速反馈给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索赔、退货等处理。
第十五条 库存商品要按特性分类摆放,符合“科学化、条理化、整洁化”的保管要求,做到防火、防潮、防腐、防丢失、防事故隐患,保证库存商品无差错、无锈蚀、无变质、无丢损,安全完好。
第十六条 库存商品要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做好维护保养,坚持“预防为主,防养结合”的原则。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会同进货、销售人员制定妥善处理的办法,防止造成经济损失。出库商品确保质量完好,发运及时准确。

第四章 售中及售后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商品销售人员要如实向用户和消费者介绍商品的生产厂家、特点、技术性能、质量等级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质量情况,积极推荐符合用户需求的优质商品。
第十八条 售出的车辆和大型机电设备,要协助用户安装、调试,讲明操作规程,促使售出商品及早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对有关商品实行“三包”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包修、包换、包退”制度的检查及落实工作,对用户负责,让使用者放心。
第二十条 售出的车辆和大型机电设备要实行质量跟踪服务制度,建立用户档案,保证按照用户的要求,全面负责地做好零配件供应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户对售出的商品提出质量异议,要在分清责任基础上,按《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章 服务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全体员工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的观念,遵循“顾客至上、信誉第一”的服务宗旨,为广大用户和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和满意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对全体员工有关服务质量的教育,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及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各岗位的服务本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注重增强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设施,在经营活动中为顾客提供优良秩序、优美环境和优质服务。全体员工要待客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诚实守信。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建立顾客评定和供货厂商评审制度,保证与供需双方的有效沟通联络,不断改进和提高经营服务质量。全体员工要努力塑造和维护本企业良好的服务形象和声誉。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对全体员工经营服务质量的实绩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定期抓好检查和落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要设立质量管理奖,对业绩突出的各级质量管理人员,以及经营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良好、受到供需方称誉的部门和员工,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企业、部门及员工因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要相应追究企业法人代表(或主管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当事者的经济责任,按照规定适当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种类质量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谋取私利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要追究其经济责任,给予适当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凡适用于本办法的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机电设备流通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3月21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为教育事业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中各科教学专用的仪器、模型、标本、挂图、电教设备及其他教学专用设备的研制、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国家教委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置业务主管机构。
一、国家教委业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发展的具体政策、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协调全行业发展;组织和管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产品质量;颁发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检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教委)业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地方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发展的具体政策、长远规划及近期计划;组织管理生产、技术;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制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规章;组织地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的管理贯彻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发挥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在教育行政部门与生产、研制、经营单位之间的桥梁作用和纽带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和服务作用。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生产厂(以下简称工厂)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产品批量生产需要的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手段;产品图纸、工艺资料、技术标准等完整的技术资料;得力的领导班子、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健全的管理制度;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第六条 根据产品质量、物资消耗和经济效益等管理水平的考核,工厂分为一级工厂、二级工厂和省级先进工厂。它们的主要标准是:
一级工厂: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较先进水平;有稳定的优质名牌产品和出口产品;物资消耗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级工厂:主要产品质量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适销对路的优质名牌产品;主要物资消耗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较先进水平。
省级先进工厂:管理水平在省内同行业领先;主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有适销对路的优质产品,在国内有一定的竞争能力;主要物资消耗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七条 从实际出发,进行工厂产品构成的调整,提高工厂的应变能力,实现“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要采取措施办好重点厂,发展横向联合,形成以骨干厂为主导的生产专业化、布局合理、管理先进、质量稳定、效益较高的教学仪器设备工业体系。
第八条 工厂应有长远发展规划,并编制、落实新产品试制计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严格履行经济合同。
第九条 凡能实行定额考核的劳动、物资、资金、费用等都要实行定额管理,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并逐步扩大定额面,提高定额水平。
第十条 工厂应搞好原始记录、凭证、台账、统计报表等工作,抓好信息反馈系统,逐步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和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换代,保证设备的完好率。
第十二条 工厂应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消除环境污染。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设施,保护国家财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目录是教学仪器设备生产、配备的指导性文件,由国家教委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教学仪器设备的委级(专业)标准,是教学仪器设备生产的指令性文件,由国家教委组织制定;企业标准由工厂制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工厂生产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必须按照《教学仪器型号管理办法》申请型号证书或型号使用证书,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使用型号,不得冒用、乱用型号。
第十五条 国家教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推动和协调全行业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研制新产品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速教学仪器产品的更新换代和工厂的技术改造。新产品按照规定通过鉴定,方可投产。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并按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教学仪器质量管理的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工厂应加强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检测手段,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在工资、资金分配上实行质量否决制。
第十八条 工厂在产品交货验收期限内,按签订的经济合同要求,对用户和经销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供应和经营单位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验收,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凡由供应和经营单位分配、售出的产品,在交货验收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时,供应、经营单位应对用户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供应和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技术标准的产品、经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未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二、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得投料、组装;
三、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冒用型号、假冒名牌。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国家教委教学仪器研究所检测室和国家教委批准设立的地方检测站,是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省一级也要建立质量监督机构,充实质量检验人员和检测手段,对本地区生产和购销的产品,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委成立教学仪器设备优质产品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国家教委优质产品和向国家推荐申请国家质量奖的产品。对获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厂和经营单位要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及时调整产品构成和经营计划,为学校提供适用的产品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供需双方必须共同信守合同,遵守《经济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要从实际出发,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经营管理改革。工厂和经营单位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完善内部的改革措施和方法,使责、权、利结合,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加强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经制度。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工厂可参照有关规定,实行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工厂应按照有关规定,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 工厂应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工厂民主管理制度,发挥职工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第七章 职工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要搞好职工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全员培训,提高职工政治、技术、业务、文化素质。工厂要制定长远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制度,对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为提级或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要有一支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要贯彻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要有合理的比例。要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发挥专业技术队伍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要贯彻执行技师聘任制,发挥老技术工人在生产、工艺技术、培训青工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章 奖 罚
第三十三条 凡达到一级、二级和省级先进工厂标准的,经业务主管部门检查认定后,颁发合格证书,可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厂,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整顿:
一、不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基本条件的;
二、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三、违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
经过整顿仍无效者,撤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实行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工厂,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的平均收入。
第三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和国家其他有关法令的,都要分别承担责任。对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个人收入、罚款、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和适当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教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研究、生产、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委教育技术装备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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