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31:32  浏览:9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4月2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规范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建筑产品交易的活动及其场所。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和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交易各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从事建筑产品的交易活动,应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应当使用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
  
  第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二)对建筑市场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进行资质管理;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
  
   (四)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五)发布建筑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
  
   (六)监督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
  
  第十条 建筑市场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不得利用职权索贿受贿。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二)建筑施工;
  
   (三)建设工程监理;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资质证书定期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吊销。逾期不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的,必须到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重新办理资质手续或注销登记。
  
  禁止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地在省外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来陕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其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向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二)注册建造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咨询工程师。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从事质检、安全、资料管理等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发包承包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政府投资或者其他公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者与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三)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四)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到位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三)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一个单位进行总承包,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或群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开发包给承包单位。
  
  实行设计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设计进行专业分包。
  
  实行施工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开发包。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倒手转包。
  
  总承包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总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总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范围及方式,依照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办理规划定点、征地拆迁手续和有关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包揽工程;不得在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
  
   第五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建设工程的价格预测系数、价格结算系数、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规定放开价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实行市场价格。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程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必须与中标价格一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有权制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必须遵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
  
  建筑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建筑产品的审查、供应单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条 发包单位未经施工承包单位同意,不得超越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设计单位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不得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下列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行使质量安全监督权: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二)省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省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三) 国务院各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包单位必须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毁损。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建设、劳动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建设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设备材料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受委托单位委托,依法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委托方负责。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人、监理内容、所授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提供技术、经济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受委托单位委托,按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供资料信息和咨询意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依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
  
  委托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
  
  第四十四条 招标代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主持招标,对委托单位负责,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建筑产品交易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具备发包条件自行发包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倒手转包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整体或者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五十条 在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妨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中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议讲话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应归个人所有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议讲话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应归个人所有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沪高民他字第3号《关于金文明与罗竹风著作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汉语大词典》主编罗竹风,在中国语言学会成立大会上关于介绍《汉语大词典》编纂工作进展情况的发言稿,虽然是由《汉语大词典》编纂处工作人员金文明等四人分头执笔起草,但他们在起草时就明确是为罗竹风个人发言作准备的;罗竹风也是以主编身份组织、主持拟定发言提纲
,并自行修改定稿,嗣后以其个人名义在大会上作发言。因此,罗竹风的发言稿不属于共同创作,其著作权(版权)应归罗竹风个人所有。罗竹风同意在其他刊物署名刊载发言稿全文,不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对金文明等人在执笔起草发言稿中付出的劳动,罗竹风在获得稿酬后,可给予适? 钡睦臀癖ǔ辍? 此复
1988年6月9日



1988年6月9日
公交车上,美女乘客大声叫我“法官”!

钟建林

忙里偷闲中,记起了一次我在公交车上的有趣经历。
话说2008年初春的一个星期天上午,阳光明媚,和风拂面。在春季多雨的长沙,那可算是难得的好天气了!于是大家都出得门来放风透气,街上人来人往,好不热闹。
我也跟着赶趟儿,乘上一辆公交车前往市中心购物。
公交车上人倒不是很拥挤,但也没有座位了,我只能站着。
刚刚站稳抓好扶手,耳朵里就传来一声清脆悦耳的女声:“钟法官”!
“是叫我吗?我姓钟,而且是从事许多法官都觉得苦不堪言的民事法官职业。但长沙的钟法官应该不只我一个,应该不会这么凑巧吧?”我如是思忖着,因而没有转头四望,更没有答话。
清脆悦耳的女声再次响起:“钟法官,您也进城吗?做么子去咯?”典型的长沙方言!
接下来还是没有听到车上有人答话,看来车上只有我一个是钟法官了,那位女乘客应该是对我说话了。于是我循声转头望去。
原来是一个美女乘客坐在前方座位上,正满面春风地朝我挥着手哩!
这又是谁呢?我用因长期用电脑打判决书而变得高度近视的眼睛打量着眼前这位美女乘客。但三五秒钟过去,依然想不起来她是谁:不是亲戚,不是同学,不是熟人,更不是朋友!
正疑惑间,美女乘客说话了:“钟法官,您不认得我啦?我是XXX,我们那次一起到XXX劳教所开庭了的啊?”
“劳教所?开庭?”我赶紧从脑海中搜索整理这两个概念,旋即得出判断:这位美女乘客估计是一起离婚案件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因被告身在劳教所而不能到法院来开庭,所以法官只能到劳教所去开庭了。
进一步回忆,终于记起来了。原来我确实审理过一起离婚诉讼案,确实是到XXX劳教所开的庭。原告为妻子,被告为丈夫。妻子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理由是:丈夫总是不顾妻子、孩子和家庭,小偷小摸恶习不改,三番五次被治安劳教,妻子不得不一边要打临工辛苦挣钱,一边还要抚养小孩、赡养老人,休息之余则只能独守空房,还时不时地接到通知要给身在劳教所学习的丈夫送去生活用品和零花钱,这样的日子实在过得辛苦!不离婚的话,这样的日子何时是个尽头?
记得开庭的那天是2007年冬天的一个上午。不知为什么,那天天气奇冷,手指冻得有点不听使唤以至于笔都拿不稳了,脚则冻得需要不时地跺几下才能稍微暖和一些。
开庭时,作为被告的丈夫一开始就表示自己正在劳教所学习,还要两年才能出去,现在是没有人身自由;原告在这个时候起诉离婚,真的是不顾被告的感受,也不够义气,因而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要求。丈夫还说今后在劳教所的两年里,每个月都需要几百元的零花开销,要是离婚了谁来管?一包“白沙”烟还要五块钱一包呢!
原告则态度明确,认为被告屡教不改,害得做妻子的老是要给劳教所里的丈夫送钱送物,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这样的日子没法过了,因而坚决要求离婚。
双方的意见呈现出“针尖对麦芒”的架势!
审理离婚案件,不管怎样都不要放弃调解的努力,而且要利用一切可能的因素,抓住一切可能的机会,争取调解成功,“案结事了”!
“背对背”调解中,我劝被告换位思考,考虑因为有了你这样的丈夫而做妻子的原告实在不易。劝原告体谅被告目前尚处于劳教中,也确实需要生活开销,看在往日夫妻情义的份上,虽然离婚了,但在被告剩余的劳教期间不妨继续按月给付被告生活费,这样肯定有利于被告安心劳教,早日改邪归正,回归社会,也算给社会做一件好事。
此后经过来回反复几轮调解,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了我提出的调解参考方案: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三、离婚后的被告剩余劳教期间,原告每月给付被告500元生活费,按月打至被告的银行账号上。
记得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时针即将指向中午12点。负责安排开庭场所并看管被告的劳教所教官当时都有点不耐烦了,多次询问:“还要开多久才能开完?”确实,一来天气实在是冷;二来他们要去食堂吃午饭了。实在是不好意思!
想到这里,记忆也变得越来越清晰了。有意思的是,印象中我作为主审法官第一次跟原告见面,清楚地记得当时原告可是愁容满面,目光呆滞,叹气声声,看上去绝对是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妇女!
而眼前这位美女乘客,则看上去绝对未超过三十岁。她真的就是我那已经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原告吗?
“那天真是谢谢您了,那么冷的天,钟法官!”美女乘客又说话了。
这么说来,似乎可以确信她就是原告了。
再定睛一看,这下可看清楚了,跟记忆中的原告联系上了,她确实就是原告!
“你现在还好吗?”此时此刻,我倒不知该如何问候才好了。要知道根据当时的调解协议,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她,要每月给付前夫500元生活费,还要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她离婚后的生活肯定不容易。
“很好!你坐我这儿来吧!”她说着起身朝我让座。
我怎么会接受女士的让座呢?我坚持站着。但也很高兴了,因为想不到在公交车上碰到一位美女乘客,而这个美女乘客竟然是我曾经审理过的一起离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在随后的交谈中,我们就俨然是一对老朋友了,话题轻松而风尚。具体内容就按本山大叔在2011年春晚上的说法“此处省略10000字”算了。
但交谈中,随着美女乘客一声又一声清脆悦耳地称呼“钟法官”,公交车里很多乘客都朝我看过来呢,弄得我怪不好意思的!
我感觉难为情的是,也不知这个社会到底是怎么了,如今我们做法官的走出去,最好不要让周围的人们知道你是一名法官。要知道,如果周围的人知道你是法官了,那眼神里面不是异样,就是复杂!
时至今日,那次公交车上邂逅一位美女乘客——我曾经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妻子一方当事人——已经过去两三年了,但还时常跳入我的脑海中。而所有的记忆中,印象最深的就是她那离婚前后判若两人的变化:至少从外表看上去就年轻了十来岁!
我想,如果要探究原因,最主要的应该是她通过那场普通不过的离婚诉讼,摆脱了不幸婚姻的羁绊,在精神上获得了解放和新生,因而一切都跟着好起来了。
每每想到这里,我就觉得法官的工作其实还是很有价值、很有意义的!
也正因为如此,我以我是一名共和国的基层民事法官而自豪!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7号。邮政编码:410016
联系电话:0731-84784810
电子信箱:haiyangzhixin-001@163.com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