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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0:31  浏览:8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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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商运发[2004]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厅(局):
近年来,酒类市场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严重,阻碍了酒类商品的正常流通;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屡禁不止,假酒中毒死亡事件时有发生;酒类商品流通秩序混乱,无证无照经营严重,不正当竞争现象屡屡发生;不法经营者偷税漏税,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酒类商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制约了酒类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而且严重地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一、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为目标,以破除地方保护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为重点,通过阶段性整治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全面提高酒类市场监管水平,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
(二)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以下目标:逐步清理、废除各地制定的阻碍酒类商品流通、不符合世贸规则的地方规定和做法;有效遏制无证无照、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促进酒类流通秩序明显好转;初步建立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完善酒类监管体制,建立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制度保障。
二、酒类市场专项整治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清理、废除阻碍形成酒类统一市场的障碍,破除地方保护。各地制定的酒类管理法规和文件对于稳定酒类市场发展、保证消费者喝上放心酒、维护国家和合法企业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的规定和做法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各地商务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指导,消除一切影响酒类流通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商品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方封锁的规定》、世贸组织规则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认真清理、尽快修改或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要检查本地酒类市场管理方法和手段,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或歧视合格的进口酒和非本地生产的国产酒进入本地市场,不得对本地产酒实行地方保护;要提高联合打击违法行为的意识。在对跨区违法活动的查处中,要从大局出发,地区间、部门间协同作战,密切配合,不得对本地酒尤其是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提供地方保护,要坚决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对受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无法查处的异地制售假酒案件要及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由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根据职能分工处理或联合处理,对查处结果公开通报。
(二)净化酒类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酒类企业经营资格和商品购销合法性的执法检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条件、法定经营地址等的清理。通过清理建立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档案。要依法取缔无照(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限期整改一批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但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支持一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良好的企业;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企业(包括集贸市场、酒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清仓查库检查。重点检查市场占有率大、品牌价值高、畅销品牌和散装酒。对查出的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的酒类商品要一律封存,经抽样检验合格并纠正侵权行为后方可上市销售。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和名称等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并要追根溯源,从源头上根除制假窝点和侵权行为,要把这类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白酒;要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对阻挠检查、抗拒执法、继续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要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对分散于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餐馆,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要特别防止假冒伪劣和有毒假酒流向农村。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大管理力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建立酒类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上市酒类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让消费者喝上放心酒。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酒类经营企业;要逐步规范批发企业的经营条件。要求酒类批发企业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相符的、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具有稳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等。要建立酒类商品溯源制度。酒类经销单位购销酒类商品要实行索证索票制度,要建立严格的酒类购销存登记制度,要详细记载出入库、进货来源、销售去向、数量、时间,做到票随货走,货票相符。要加强对散装酒经营的管理。散装酒经营者要在固定地点贴标包装销售,盛酒容器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度、价格、出厂日期、生产企业、厂址等。要加强对酒类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实行白酒许可证制度,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白酒,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和用甲醇、工业合成乙醇勾兑白酒的违法行为。已经依法实行酒类许可制度的地区,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批制度。
(四)加大治本力度,巩固和发展酒类市场整治成果,从体制上保证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清理整顿的同时,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酒类流通管理法规,建立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健全管理体系,使酒类市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要研究制定酒类流通标准,研究制定酒类企业信用体系标准和监管措施。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总代理、总经销、电子商务等流通组织形式在酒类行业中的应用;要开展行业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酒类经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各地商务管理部门要加快完善地方酒类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要坚持现行的有利于规范酒类商品流通秩序的有效做法。要发挥酒类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酒类行业自律。
(五)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酒类市场整治情况。宣传和报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规范企业,增强酒类经销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要引导消费者到合法销售渠道购买酒品,营造规范秩序、打假保真的氛围。要建立举报制度,建立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12315”和“12365”举报系统的作用,各“12315”和“12365”举报中心要严格值班制度,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时查处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要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要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三、组织领导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酒类市场整顿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成立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负责酒类市场整治工作的方案制定、督促检查以及综合协调工作。联合工作组在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设立办公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制,制订本地区酒类市场整治方案,并于2004年9月底前报商务部。
时间安排。2004年9月上旬,各地制订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开展酒类市场整治工作;2004年9月下旬至12月份,酒类市场整治实施阶段,各地全面开展酒类市场整治活动;2005年1月份为总结阶段。各地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总结本地区整治工作,并向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总结材料;2005年2、3月份为检查阶段。联合工作组组织检查酒类市场整治情况。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识到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客观要求,是合法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呼声。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求真务实,转变作风,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保证酒类市场整顿工作取得实效,保证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维护国家利益。


200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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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兹别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0年6月9日至10日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两国关系、务实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高度评价双边关系发展成果,一致认为,双方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双方重申,2004年6月1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与加深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和2005年5月2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为中乌伙伴关系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基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将本着长期友好、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并在遵循联合国宪章、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中乌双方签订的各项条约的基础上,保持和发展高层和各级别政治对话,提高相互理解和信任水平,扩大经贸、能源、金融、交通运输、科技、人文等领域合作。

  二、双方将继续坚定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并视其为双边关系的重要内容。

  双方不参与任何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同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双方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三、乌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反对台湾加入任何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乌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此表示高度赞赏。

  四、双方认为,建立持久稳定的贸易合作关系是两国经贸合作的优先方向。双方对近年来中乌经贸合作成果予以积极评价。双方重视并将继续推进两国经贸领域合作,将共同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双边贸易结构,提高双边贸易额。双方将全面落实2009年10月14日和12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协议》及其《商品清单》。

  双方一致认为,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是发展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平台。

  五、两国领导人高度评价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项目以及双方在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和贸易领域的合作。双方将为中乌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安全稳定运营创造必要条件。双方同意积极开展自然资源贸易领域的合作,以及在互利基础上扩大中乌天然气管道输送能力。

  六、双方认为,两国在非资源和高科技领域开展合作潜力巨大,应成为下一阶段中乌务实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双方责成两国有关部门就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非资源和高科技领域合作规划》进行商谈并启动具体项目。

  七、中方重申,将积极落实双方商定的中方向乌方提供的长期优惠信贷项目。乌方表示,将为上述项目的审批给予便利。双方将不断加强在国际和地区经济和金融组织的相互协作。

  八、双方将进一步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支持对方企业在本国境内的经营活动,为两国货物、服务、投资和商务、工程技术人员进入对方市场创造条件。双方认为,签署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将促进双边投资合作发展。

  双方表示,愿在实施纳沃伊自由经济区投资合作项目上开展合作。

  九、双方将积极发展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促进区域基础设施网络化建设。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在铁路、公路及航空运输和电信领域的合作。

  十、双方将在2009年6月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和水利部关于农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基础上积极推进两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

  十一、双方认为,在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开展互利合作对两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加强专家交流,开展两国在重点领域的科研合作。

  十二、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双方将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规定,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双方认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方指出,有必要更积极地采取协调一致步骤,不断打击对地区安全与稳定造成现实威胁的各种形式的宗教极端主义。

  双方将在双边框架内及时交流信息,密切两国相关部门间的协作,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的安全,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双方将继续加强两国在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方面的合作。

  十三、双方表示将继续扩大人文领域交流,深化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大众传媒等领域合作。双方同意在考古、文物保护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并在丝绸之路申遗方面相互协作,积极鼓励本国艺术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

  十四、两国领导人就中亚地区形势交换了看法。双方一致认为,在当前形势下,维护本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是地区各国面临的首要任务。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继续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为两国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国际环境,共同致力于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表示,应从国际法公认准则和地区各国利益出发解决中亚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问题。

  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一致认为,联合国改革应注重扩大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注重保障中小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联合国决策过程的权利。

  双方主张联合国会员国应通过广泛、民主讨论,就改革所涉及的各类问题寻求“一揽子”解决方案,并达成最广泛一致。双方反对任何国家强行推动未获得最广泛支持的方案。

  十五、双方强调,将继续加强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自然灾害及消除其后果方面的合作。

  双方呼吁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更加积极地参与解决咸海生态问题。

  十六、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目标和原则符合该组织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上海合作组织的活动有效促进了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双方将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组织框架内各项协作,包括加强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其他跨国犯罪,扩大并深化组织内的区域经济合作,鼓励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保持密切联系,提高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双方高度评价2010年4月5日在塔什干签署的《联合国秘书处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合作联合声明》。

  双方相信,2010年上海合作组织塔什干峰会将成为该组织发展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将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合作组织凝聚力和成员国合作水平,加强该组织在维护成员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十七、双方强调乐见一个和平稳定、独立自主、发展进步、睦邻友善的阿富汗,支持国际社会在尊重阿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向阿重建提供坚定支持,共同促进阿及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两国领导人重申,加快由联合国主导、吸收有关各方参与的阿富汗问题谈判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双方表示愿为实现上述目标开展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感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及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和人民对中国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并邀请卡里莫夫总统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卡里莫夫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主席              总统

                    胡锦涛          伊·阿·卡里莫夫

                    (签字)             (签字)

                       二0一0年六月九日于塔什干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建立起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劳动关系性质也由过去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劳动者构成的以共同利益为出发点的劳动关系转变为雇主与雇员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关系。劳资纠纷正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与矛盾的外在表现,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今天的中国 ,劳资纠纷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应回避的事实。从农民工讨薪,到飞行员罢飞,都是劳资纠纷的表现。 问题 是,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的社会尚未建立起劳资纠纷畅通的解决之道。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雇方占有天然的优势地位,他掌握着劳方工资、升迁,甚至是否能够继续雇用的绝对权利,而劳方拥有的,只有“双手和人身自由”(马克思语)。因此建立有效的劳资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协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本文将通过劳资纠纷的特点,分析造成我国企业劳资纠纷的种种原因及总结出解决我国企业劳资纠纷的对策。
一、劳资纠纷具有的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居高不下,每年皆有上升趋势。纵观近几年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且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主(劳动者一方申诉比例大,且申诉案件数以年均23.4%的增幅增长,同时劳动者胜诉率也较高)。从劳动争议发生的用人单位类型看,自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直线下降,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明显上升,主要是私营、三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当中不少老板为牟求高额利润,竭力压低人工成本,甚至故意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如不履行劳动合同、随意解雇职工、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而引发集体停工、罢工、上访等突发事件越来越多,这说明由于《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劳动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价格不断健全,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资矛盾的激化必然导致劳资关系的失衡,致使劳资纠纷的数量逐年都有着明显上升趋势。
2、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纠纷形式已从单一形式向多样化形式转化。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的争端中,过去纠纷主要表现在企业拖欠工资,员工追讨工资这一形式上,而现在的纠纷不仅表现在员工追讨工资,还表现在员工为争取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权利等形式上,而且后者争纷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3、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其他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维护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4、拖欠工资纠纷案件多。绝大多数劳资纠纷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劳动报酬是引发劳动争议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再次是自动离职或辞职。
5、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6、劳动争议案件发生量地域差异大,且更加集中。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在沿海县(市、区),山区县劳动争议数量较少。
7、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不断增多。大量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则几人,多则20几人,用工不规范,劳动管理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矛盾激化的多发地。
8、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往往不自愿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集体上访、封堵政府机关,甚至有集体堵塞道路交通 的行为发生。
二、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
1、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又不能适时合理解决,这是引发劳资纠纷的直接原因。
这种侵害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劳动工资和劳动条件。在国有企业出现的劳资冲突,主要是由于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和裁员过程中劳动者权益受损所致。在非公企业,主要是劳动条件恶劣和就业条件恶劣,特别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成为劳资纠纷的主要原因。目前 企业缺乏合理的劳动力价格标准,往往先行确定应得利润,再将剩余毛利分摊到产品中, 计算 人工成本,据此制定生产定额标准和工人工资。职工只有通过超时加班才能获得多一点的工资,只好“自愿加班”甚至“要求加班”。劳动条件差所导致的职业病也是劳资纠纷的直接原因。
2、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多、小、散、杂”,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有的企业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尽量节省企业支出,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日趋严重,引发的劳资纠纷不容忽视。
3、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广大的农民工和外来工,文化层次较,社会地位不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 力很小。二是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调整机制。此外,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家族制管理,许多重要岗位由企业主的亲友担任,一般劳动者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另外,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调委会的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对阻挠建立调委会的企业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使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的老板趁机钻法律的空子,并以种种借口抵制建立调委会。由于企业没有调委会组织,一旦发生劳资纠纷时,职工在企业中便往往处于孤立无助的境地。由于企业内部的协商调解机制未建立完善起来,劳动纠纷处理和沟通渠道较为不畅。而有些企业内部虽然成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由于企业职工对该组织不了解不信任、企业领导不重视、调解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企业调委会作用没能得到发挥,劳资纠纷不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化解。
4、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劳动争议。
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条款显失公平,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守法意识差,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离职违约“跳槽”。有的识与时代 进步的步伐保持一致。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 教育 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产生劳资纠纷。外来员工缺乏长期就业的准备,抱着临时就业和流动就业的思想,劳动纪律观念差,在其权益受侵犯时,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别人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引发治安刑事案件。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冯忠泽
5、劳动关系的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劳动制度的改革,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特别是劳动合同的普遍推广,使得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组织,已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 至不同所有制的多种经济组织,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也因劳动合同制的推广,逐渐转变成为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等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因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而发生较大变化。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企业和职工双方还不太适应这种变化,而劳动关系一直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劳动关系的矛盾表现比较突出,导致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增多。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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