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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9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15:20  浏览:9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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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1989年9月4日的决定,免去王蒙的文化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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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中国政府 达荷美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12月29日 生效日期1972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促进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两国间的商品交换,应按照两国当时有效的法律和规章,由中国各国营进出口公司和达荷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签订合同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一切捐税,商品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规定、手续和一切费用,以及进口、出口许可证的发给,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第四条 两国间贸易和非贸易的付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银行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相互以对方名义开立无息无费的清算帐户办理。
  关于实施本协定的帐务技术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银行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另行商订。

  第五条 两国间交换商品的付款及其从属费用,双方国家在对方境内的有关外交、商务、文化、社会团体、代表团等费用以及经双方金融机构同意的其它付款,均通过上述第四条开立的帐户办理。

  第六条 每一协定年度终了时,双方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如有差额,负债一方应在每一协定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以双方同意的货物偿付。

  第七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时,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达荷美共和国总统正式宣布改国名为贝宁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达荷美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外 交 部 长          外交部长、营长
      姬 鹏 飞           米歇尔·阿拉达耶
      (签字)              (签字)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28日,财政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项目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及按时还本付息,根据我国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我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签订的贷款协议及财政部、农业部转贷地方的转贷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经会签农业部,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贷款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所贷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及按时还本付息,根据贷款、转贷款协议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接受基金会贷款的所有项目单位。“项目单位”系指项目区的财政部门、项目办公室(简称项目办)、管理并直接实施贷款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农业部作为国务院指定的有关基金会事务的政府对外窗口,承担项目的协调和监督责任;财政部作为中国政府接受基金会贷款资金的对外债务代表人,承担按贷款协定规定的日期向基金会偿还贷款全部本金和利息的保证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指定的债务代表人,负责贷款资金的转贷、发放、回收、还本付息以及配套资金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及本办法,如实反映项目财务状况;并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做它用。
第五条 财政部门同项目办等其他项目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资金的发放、回收和再利用工作,提高贷款项目的偿还能力,保证同级政府债务偿还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项目单位、尤其项目办要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适时对财会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业务素质。财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项目单位应根据基金会贷款协议和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进行项目财务核算。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项目办及下级项目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作法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及时报上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可令其停止使用贷款或收回贷款。同时,项目单位要接受经授权的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贷款项目的资金包括三部分:(1)基金会贷款;(2)国内外赠款;(3)国内配套资金。
基金会贷款系指通过财政部和农业部转贷并按贷款协议的规定从基金会提取的未偿还的贷款资金。
国内外赠款系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专为基金会项目所提供的赠款。
国内配套资金系指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包括财政、计委、银行、农业等部门)为项目提供的有偿和无偿配套资金及劳务投资。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美元特别帐户,用于存入基金会预拨的贷款资金和补充拨入的贷款资金,支付应由贷款资金负担的合格费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有关银行设立项目开发专用帐户,用于存入外汇兑换成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贷款资金、国内外赠款及有关配套资金,各级项目单位也应在有关银行设立相应的项目开发帐户。
第十一条 贷款协议生效后,项目单位发生的费用,应按基金会规定的程序和比例报帐提款。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贷款和转贷款协议以及项目评估报告的规定和已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筹集配套资金,保证各项资金按时到位并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捐款中的外币现金捐赠,按照实收的金额以当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价。实物捐赠中附有发票的,按发票所列金额计价,无发票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系指整个项目投资所需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应由基金会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解决,并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存货等。各单位应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对流动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系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等物资的采购要按照贷款协议、基金会《采购指南》的要求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上述固定资产和其他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计价、折旧、变卖、报废等财务处理,并设置固定资产帐,单独反映固定资产增减、结存及折旧情况。固定资产的购置、转移、变卖及报废清理时,需经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审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办从事项目实施和管理等工作所需的业务和行政费用。各级项目办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经审定的项目管理费应从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贷款协定中规定可以贷款支付的费用中解决。
第二十条 凡因使用贷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保险费、税金、手续费等,除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可以用基金会贷款支付的以外,均从国内配套资金中解决。

第五章 偿贷基金的建立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按时偿还贷款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准备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偿贷基金。偿贷基金总额必须达到年贷款帐面余额的10%。
第二十二条 偿贷基金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
1.地方财政部门预算中安排;
2.地方各级财政转贷利差中提取;
3.汇率溢价;
4.其他收入,包括罚款收入、存款利息等。
第二十三条 偿贷基金由相应的各级财政部门管理,主要用于汇兑损失及债务偿还。在保证上述前提下,可将偿贷基金用于高效益的农业项目周转,但不得用于垫付各种财政性支出或挪作它用。

第六章 回收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回收资金系指在转贷款偿还期内提前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五条 回收资金,应纳入项目区财政部门设立的项目回收资金专用帐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在保证偿付本金和利息及支付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的前提下,回收资金应优先用于本地区的持续农业开发项目。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项目的选定和回收资金使用具体办法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协商,使用办法抄报上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年度计划、转贷协议和评估报告等资料,编制《年度项目工程计划》、《年度项目用款计划》、《年度项目管理费用开支计划》和《年度项目还本、付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项目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向上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编报下一年度回收资金使用计划,每年三月底前编报上一年度回收资金的使用情况及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各级项目办应根据基金会贷款协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有关制度规定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报表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逐级汇总报省财政部门审批,抄报省项目办。省财政部门须将项目财务报表汇总后于下年度三月底前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汇总报表须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度情况、效益分析和存在问题的分析说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省(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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