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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26:57  浏览:9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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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3]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推动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进一步做好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含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同)要高度重视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理顺银行卡业务发展和联网通用工作的关系,按照2001年全国银行卡工作会议确定的3年工作目标,全面推动银行卡业务的联网通用、联合发展。

二、各单位要着重做好现有系统的推广普及、应用功能完善和受理市场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银行卡跨行交易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各单位要继续采取措施,完善银行卡联网通用、联合发展相关的基础建设,保证银行卡联网通用整体效益的发挥和银行卡业务的快速发展。

(一)进一步巩固、完善银行卡联网通用“314”目标的成果,全面提高跨行交易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广大群众对银行卡跨行通用工作的满意度。

1、各商业银行(含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同)和邮政储汇局,特别是目前已完成新系统开发和升级改造工作的商业银行,要切实采取措施,全面提高行内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的稳定性和交易成功率,加强系统维护和安全运行工作。

2、进一步加强对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解决当前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中存在的终端机具标准化改造不彻底、部分商户受理业务开放不全面等问题。

3、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交易成功率,力争2003年内使银行卡异地跨行交易成功率平均达到80%以上。

4、尽快制定并推行银行卡跨行业务相关服务标准,提高银行卡跨行业务服务质量。

(二)进一步扩大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覆盖面,力争2003年内实现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各类非专用银行卡的联网运行和跨地区使用,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推广“银联”标识卡。

1、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进一步加快终端机具标准化改造和跨行业务开放工作进度,于2003年底前实现所有地市级以上城市ATM、POS等终端机具的资源共享和各类非专用银行卡的异地跨行通用。

2、全面普及“银联”标识卡。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新发行的各类人民币银行卡必须符合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加贴统一的“银联”标识;对于现有的非“银联”标识卡,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制定更换计划和明确工作要求,并于2003年8月20日前将更换计划等材料报人民银行备案。

(三) 积极采取措施,完善有关政策和规定,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发展银行卡受理市场。

1、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加大银行卡受理市场的发展力度,力争2003年内使本行POS装机总量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2、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重点抓好ATM、POS等终端机具相关专业化服务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推动银行卡专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此外,人民银行北京、上海、成都和长春四市的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银税”共享机具的应用试点工作。

3、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要积极推动北京、上海等城市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切实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上海2010年世博会做好有关银行卡受理环境的建设工作。

(四)全面提高银行卡跨行交易差错处理工作效率。

1、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会同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补充、完善差错处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科学有效的差错处理流程,明确差错处理各参与方的责任,细化各环节分工。

2、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继续完善技术处理手段,加强对差错处理各环节的督促和检查,提高差错处理效率。

3、高度重视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更好地为广大持卡人服务。

(五)组织开展现有45个“银联”标识卡推广应用城市终端机具标准化改造验收工作。

1、45个“银联”标识卡推广应用城市终端机具标准化改造验收工作由银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和部署(具体方案另行发布),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负责组织所在地的具体验收工作。

2、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好本行相关机具的检查验收工作,并要积极配合、参与各城市的测试检查及总结整改工作。

3、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03年7月底前组织拟定检查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报银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施行,并组织专门队伍,深入各城市检查验收工作第一线,配合人民银行分支行和各商业银行做好测试检查和整改工作。

(六)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积极开发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工作相关的银行卡服务功能,推动银行卡与各种具有支付功能的行业卡的结合,并加快研究推动IC卡的普及应用和发展,促进“一卡多用”,方便群众生活。

(七)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银行卡联网通用相关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快防范措施的更新和高新实用技术的采用,加大银行卡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各类银行卡的防伪、反假能力,要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严厉打击利用银行卡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广大持卡人和银行资金的安全。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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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文〔2008〕34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信访局反馈。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根据《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党委、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信访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或办理信访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

  前款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访、来信、来电、来邮(电子邮政,下同)等途径,向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设、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负责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的首个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其中按岗位职责或者单位指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四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对确定牵头机关有异议的,由共同办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报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

  第五条 首办责任的基本内容:

  (一)首办责任人在接待信访人来访时,要热情礼貌、语言文明;在办理信访人来信来邮时,要认真审阅、及时处理;在接听信访人来电时,要耐心倾听、周到回答。

  (二)有关信访程序、办理期限及要求、所需材料等,要一次性告知信访人。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按规定及时受理、办理、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耐心做好解释、引导,告知信访人有关反映途径。

  (四)实事求是,依法依政策处理信访事项。

  (五)信访人查询办理情况的,应公开信访事项办理的进展及结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首办职责:

  (一)首办责任人收到信访事项后,应按照市信访部门统一编制的《信访事项登记表》(附后)进行登记,并及时区分情况处理。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转送或交办有权处理的部门;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来信、来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下级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来访、来电,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反映问题,并登记在案。

  (四)对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处理单位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登记在案,保证“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七条 市、区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首办职责:

  (一)首办责任人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信访事项登记表》,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记人是否受理。

  (二)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办理,并在6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其中办理信访复查、复核的,在30日内将复查、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信访事项情况复杂,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及延期期限,避免信访人重复信访、越级信访。

  (四)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规定期限书面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结情况。

  (五)对信访人重复信访的,负责做好劝导工作。

  (六)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及时处理、解决。

  第八条 街、镇及其工作人员首办职责:

  (一)应当配置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信访工作,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跟踪、督查和落实。

  (二)首办责任人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信访事项登记表》,能当场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应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

  (三)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协调、办理,并在6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不能按期限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和延期期限。

  (四)信访事项属上级机关处理的,代信访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登记在案。由上级有权处理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办理时限签复信访人。

  (五)负责做好信访人的劝导、解释工作,防止信访人越级上访。

  第九条 信访工作中领导责任制应与首办责任制相结合。对领导接访、阅批或包案处理的信访案件,该领导应指定首办责任单位或首办责任人,督促、检查、信访案件的处理,依法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矛盾。首办责任单位或首办责任人应及时有关领导反馈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办结。

  第十条 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对信访工作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依照管理权限对首办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责令整改或者取消有关评奖资格等组织处理;对首办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信访人工作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或者有意刁难信访人,导致矛盾激化的;

  (二)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者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对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四)对信访事项压着不办,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的;

  (五)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导致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办结信访事项的;

  (六)自己不能处理,又不向领导或上级请示报告,或者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置时机的;

  (七)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的;

  (八)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一条 党委系统中,对办理信访事项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援外人员的婚姻家庭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援外人员的婚姻家庭案件的批复

197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8年1月28日鄂法〔1978〕3号请示已收阅。关于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破坏援外人员婚姻的案件处理问题,可参考我院1974年6月1日〔74〕法办研字第10号,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援外职工婚姻家庭案件的复函》精神办理。但由于破坏援外职工婚姻家庭是个新问题,我们缺乏经验;请你们在审判实践中,注意收集材料,摸出经验加以总结,以利更好的保证党和国家的援外任务的完成。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援外人员的婚姻家庭案件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襄阳地区中级法院受理一起破坏援外人员婚姻的案件。原告贺邦祖,1974年5月出国支援巴基斯坦修筑公路。其妻林秀英,在贺出国前1973年4月被民兵排长蔡春喜奸污,后长期通奸,致使林怀孕堕胎。1977年3月,贺回国探亲得知此事后,多次向襄阳地区和襄阳县革委会、县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政府法办蔡春喜。襄阳地区革委会请示省援外办公室,答复:“援外人员的家属可参考军属待遇处理。”经我们向省援处办公室查询,上述精神是外经部政治部一位负责同志在一次会议上讲的。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究竟如何适用政策法律,不够明确,请予指示。
197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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