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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国母亲援助”行动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22:04  浏览:9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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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国母亲援助”行动的意见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 国务院扶贫办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
国务院扶贫办

妇字〔2004〕46号



关于开展“中国母亲援助”行动的意见
近年来,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实施了“大地之爱·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母亲创业与再就业”等扶危济困的特色公益项目,帮助西部贫困母亲改善了干旱缺水、缺医少药的贫困落后状况,使200余万人受益。同时,这些项目的实施激发了西部贫困妇女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提高了她们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社会的广泛赞誉,“母亲水窖”工程已被列入国务院《扶贫白皮书》。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域发展的不平衡,目前,我国农村有近3000万人没有解决温饱,城镇有2000多万人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还有6000多万残疾人需要帮助,2000多万人缺水。在这些人群中,女性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更需要人们的关注。
改善贫困妇女生存状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整合资源,加大扶贫力度,改善贫困妇女生存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联合开展“中国母亲援助”综合扶贫公益行动。
一、行动主题
为了母亲为了祖国为了明天
二、行动宗旨
以尊重母亲、回报母爱为宗旨,以“大地之爱·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母亲创业与再就业”、“母亲能力网”、“母亲脱贫小额循环”等项目为依托,向海内外爱心人士募集善款,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活动,帮助广大贫困母亲脱贫致富;帮助广大贫困母亲提高素质,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通过关注母亲、尊重母亲、回报母爱的广泛动员,进一步推动全社会传承光大中华民族爱母、敬母、助母的传统美德。
三、行动口号
关注贫困 援助母亲
四、主办单位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下设组委会:
组委会顾问:
陈慕华 全国妇联名誉主席、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会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组委会:
主 任:顾秀莲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
副主任:黄晴宜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莫文秀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高鸿宾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委 员:陈玉杰 国务院侨办主任
徐锡安 新华社党组副书记、副社长
刘海荣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会长,原全国妇联副主席
李克农 海关总署副署长
汤 奋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群众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李国华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会长,原外经贸部副部长
徐素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李晓明 中央电视台副台长
赵忠颖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
沈建国 全国工商联副秘书长
秦小梅 中国前外交官联谊会副会长、中国联合国协会常务理事
张黎明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崔 郁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部长
王 萍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秘书长
张小媛 全国妇联宣传部副部长
吴安迪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理事
张长胜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高级副总裁
王红宇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数据部副部长
顾越英 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直属机关工会主席
秘书长:王 萍 张黎明
副秘书长:秦国英 连巨涛
五、主体活动
(一)开通电信募捐平台,开展短信零钱募捐活动。
1.开通中国移动5838短信捐赠台
2.开通中国联通9038短信捐赠台
3.开通中国电信固定电话16838038声讯捐赠台
4.开通中国网通小灵通移动电话短信捐赠台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母亲水窖”募捐活动。
(三)与国家旅游总局、民航总局、国家级开发区等单位联合开展捐助“母亲健康快车”公益活动。
(四)开展“母亲健康万里行”活动。
(五)开展为“母亲创业与再就业”办实事活动。
(六)开展为提升母亲素质服务的“母亲能力网”建设活动。
六、基金管理原则
严格坚持募资透明、管理透明、自主透明原则,让捐赠者放心、受助者满意。接受国内外权威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定期组织捐赠者到西部考察公益项目实施情况。
七、活动要求
“中国母亲援助”行动公益突出、主题鲜明, 内涵丰富,涵盖“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母亲再就业与创业”等援助母亲项目的整体公益行动。应本着广泛动员、自愿参加、不断创新的原则,将援助母亲的系列活动办实、办好、办出成效。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 国务院扶贫办
20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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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七六一工厂:
九月十七日函悉。关于什么叫调干生的问题及调干生的工龄计算问题,现作如下答复:
一、凡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正式职工,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都算为“调干生”,他们毕业后不实行临时工资待遇。
二、关于调干学生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可以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考虑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2年10月13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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