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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16:32  浏览:9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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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4〕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并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即办件通知书》。
  (2)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即办件的数据库。


  二、承诺件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不能当场或当日办理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管理
  (1)各窗口必须收下承诺件,并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收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第三联报主管部门领导,第四联存窗口。《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收件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承诺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若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承诺件办结后,受理窗口应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办理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第三联报主管部门领导,第四联存窗口。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有关窗口必须向服务对象作出书面说明,服务对象有权向中心投诉督查科投诉。


  三、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2、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实行主办单位牵头负责制。
  (2)基建项目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城市公用事业项目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建设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商贸业项目联办件的受理责任单位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该事项第一受理窗口部门为责任单位。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主办单位)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报中心主任室,第三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第四联存责任窗口。
  (4)责任窗口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并报中心业务协调科,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议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5)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议,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作出时限承诺。
  (6)联办件必须根据联办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四、特办件的管理
  1、特办件的认定
  有特殊理由以及对地区或行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而需特事特办的事项,即属特办件。
  2、特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向中心业务协调科提出申请并认定后,中心向服务对象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特办件办理通知书》。
  (2)中心尽快召集各有关部门及时召开联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3)各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上报件的管理
  1、上报件的认定
  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均属上报件。
  2、上报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后,经确认为上报事项的,受理窗口应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上报件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送部门领导,第三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第四联存窗口。
  (2)受理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审核的,则由联办主办单位牵头落实。
  (3)受理窗口部门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各部门分别上报联系,由联办主办单位负责帮助办理。


  六、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的规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件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办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件的管理
  (1)各窗口必须收下补办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协调科,第三联存窗口。《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全材料之日起计算。


  七、退回件的管理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
  (2)经窗口初审,申报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若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但审议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按中心统一印制的表格建立台帐,并填写《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协调科备查,第三联存窗口。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有权持《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业务协调科申请复核,由业务协调科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八、本暂行办法由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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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接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局来文反映,根据财政部(92)第2号令《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92)财文字第458号文《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事业单位从1993年起,实行全额预算、以收抵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的管理办法。要求对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3.5%管理费,准予免纳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经与财政部研究,现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向用货单位按出库物资货款3.5%收取的管理费作为“抵支收入”,全额上交国家储备局,纳入预算内管理。因此,对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征集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1993年3月24日

关于加于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于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



1996-9-5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于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技监局监发(1996)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一些地区连续发生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用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包括工业酒精和合成酒精)勾兑食用酒出售,造成多人中毒、伤亡的恶性事件,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一些违法分子常常是以需求燃料、化工原料等为借口,购置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勾兑食用酒,致人中毒伤亡。为加强对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杜绝生产、经销伪劣酒致人伤亡的恶性事故再度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甲醇是无色易燃有毒液体,人经口服最低致死剂量为143mgz(甲醇入口量)/kg(人体重量),即常人口服10克足以致人死亡,是一种比酒精价格低、带有酒精气味且难以感官区别的工业原料,严禁食用。各甲醇生产者、经镓者、使用者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必须将甲醇作为一种特殊有毒化学品实施严格管理,确保甲醇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严禁其以任何方式流入食用品市场。

二、各甲醇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甲醇生产过程和出厂销售环节的自我监控,严格做到:

(一)在产品生产、仓储、运输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监督,严防甲醇产品以非正常销售渠道流入社会,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甲醇产品被盗;

(二)在甲醇产品外包装和使用说明书等产品标识中,必须以醒目方式严格按标准标明有毒品标志,并标注“禁止食用”等必需的警示说明;

(三)建立严格的用户核对登记和用户档案制度。凡购买甲醇的用户,必须持有证明真实身份的相关证照,并对其进行核对登记,同时登记其使用用途、购买数量等详细情况,并由购买者签字。不符合规定的用户,一律不得向其销售。

三、甲醇经销企业在各销售、储运环节中应将甲醇产品与其他产品分类存放、管理,不得任意更改标记和标志,同时应建立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用户核对登记和用户档案制度。

四、严格执行食用酒精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制度以及国家关于酒精、酒类的标准,配制饮用酒或其他含酒精饮料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GB10343—89国家标准。各酒类经销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酒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从进货环节严格把关。

五、严禁用非食用酒精勾兑白酒和各种饮料酒。工业酒精和其他非食用酒精必须按标准和要求在包装容器上注有“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

六、依法严惩各类生产、经营毒酒、劣酒的违法犯罪分子。对制造、销售毒酒、劣酒致人中毒、伤亡构成犯罪的案犯,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一责任。对中毒、伤亡事故发生地区,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恶性事故的蔓延和再度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七、充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群众了解甲醇是有毒物品,甲醇和非食用酒精均不能勾兑食用酒等方面的科普知识。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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