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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彩票发行销售管理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31:13  浏览:9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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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彩票发行销售管理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彩票发行销售管理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财综[2007]55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在各级财政与民政、体育部门及其彩票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彩票市场平稳快速发展,彩票销售规模稳步扩大,促进了社会福利、公共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但是,当前彩票发行销售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彩票机构或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利用互联网、电话代购等方式销售彩票,部分彩票销售网点销售行为不尽规范,个别地方存在彩票购买者非理性投注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彩票发行销售管理,促进彩票市场安全运行和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彩票管理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工作
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是经国务院批准发行销售的国家彩票。各级财政、民政、体育部门特别是各级彩票机构应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国家发行彩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始终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彩票管理制度规定,确保彩票发行销售工作顺利推进。各类彩票游戏规则及发行销售方式,必须按规定程序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不得上市发行销售。对彩票机构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或者利用互联网等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各地财政部门应与公安、电信、民政、体育、工商等部门加强协作,加大查处力度,并坚决予以取缔。对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电话代购等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由财政部商公安、民政、体育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予以规范。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尽快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
二、加强各类彩票游戏的销售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彩票发行销售风险
各级彩票机构按照国家彩票管理制度规定规范各类彩票游戏管理的同时,应重点加强对固定返奖类彩票游戏、在线即开型彩票游戏和快速开奖类彩票游戏的销售管理。对固定返奖类彩票游戏,应利用限制投注号码、注数等办法,严格控制可疑资金进入彩票市场和彩票购买者大额投注。对在线即开型彩票,应切实将工作重点放在规范管理上,严格销售厅的审批,规范销售厅的建设和经营行为,控制游戏参与人员的规模,加强销售情况的监控,确保在线即开型彩票安全销售和健康发展。对开奖周期小于1小时的快速开奖类彩票游戏,应确保销售数据和开奖器具安全,防范财务风险。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应根据本系统各类彩票游戏的销售情况,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于2007年11月底前报财政部备案并实施。
三、强化彩票销售网点管理,规范销售网点销售行为
各地彩票机构应根据各类彩票销售情况,对彩票销售网点实行限额销售管理。彩票销售网点销售金额超过销售限额的,必须及时向彩票机构报告,经彩票机构核实无可疑情况后,可适当调整销售限额,并建立调整情况备查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彩票机构制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彩票发行机构备案后实施。彩票销售网点应按照彩票机构的统一要求,在醒目位置张贴国家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语、“禁止未成年人购买彩票”的提示语以及理性购买彩票的警示语等,不得随意张贴、出售和散发彩票机构统一要求之外的与彩票相关的广告、报纸和刊物等,不得利用互联网等销售方式代售国家彩票,不得代售国家彩票以外的任何与彩票相关的如特码推荐、缩水服务等各类产品和服务,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电子娱乐及赌博设施。凡发现彩票销售网点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必须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彩票形象和信誉
各级财政部门和彩票机构要坚持正确的彩票宣传方向,要宣传国家发行彩票的宗旨是筹集资金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要宣传国家彩票管理制度规定和彩票资金分配政策,要宣传彩票公益金支持各项社会公益事业,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事例和效果,要宣传“多人少买、理性购彩”的健康彩票消费理念。各级彩票机构开展彩票促销活动和重大宣传活动时,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种彩票游戏的推广宣传活动,应着重对游戏特点、发行方式、销售情况以及中奖情况进行客观解释和说明,不得进行误导性、渲染性和蛊惑性宣传,不得进行投资性、财富性宣传,不得针对同业者进行排他性、诋毁性宣传。各级彩票机构应安排专人密切跟踪关注各种媒介的宣传动态,对通过各种媒介进行的有偿号码推荐、中奖预测等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对彩票机构之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盗用彩票机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彩票购买者的情况,必须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揭露;涉及犯罪的,要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建立健全彩票市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彩票销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彩票机构要按照《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财综[2002]1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彩票发行销售及资金归集情况的周报、月报和年报制度,建立彩票发行销售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省级彩票机构凡遇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级彩票机构报告;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级彩票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积极采取措施指导和督促省级彩票机构积极稳妥地处理好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与彩票机构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议事机制,深入彩票销售网点调研、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彩票发行销售管理、资金财务管理、安全技术管理以及宣传推广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
六、强化彩票市场监管机制,加大非法彩票打击力度
各地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彩票市场动态,跟踪分析彩票发行销售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并根据本地彩票市场发展需要,及时充实人员,增强监管力量,逐步探索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提高监管效率。要逐步摸索建立全面、客观、公正的彩票宣传渠道及相应的彩票宣传监管制度,加强彩票宣传的监管力度,把握彩票宣传舆论导向,防止非法宣传资料和欺诈信息误导群众,影响社会稳定。要会同公安、工商、民政、体育等部门研究建立打击非法彩票工作长效机制,按照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为彩票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从彩票发行费中安排一定经费,建立打击非法彩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打击非法彩票活动,设置非法彩票活动举报奖励,确保打击非法彩票工作取得实效。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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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2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综合管理职能和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培训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类教材的编写和发行、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才信息系统的建设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市属单位增设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位;(2)市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3)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4)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5)市外干部调进;(6)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7)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市级继续教育基地;(2)市内举办人才交流会;(3)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发证;(4)外国专家证;(5)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6)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管理单位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任职资格;(7)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达标的市管干部(副局以上)的奖励金;(8)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9)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资格认定;(10)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增资指标。

3.保留审核的事项:出国(境)培训和单位公派留学。

4.合并的事项:(1)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合并到“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2)国家、单位公派留学和回国留学人员身份确认,合并到“出国(境)培训”。

5.转移的事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由市直各单位按规定办理)。

6.取消的事项:高级知识分子优先医疗、门诊优先(由市直各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公医办)。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人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负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协同组织部门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国家奖励表彰制度,拟订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政府奖励、表彰、惩戒工作;负责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任免人员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员审核、呈报及办理工作;按规定承办和监督指导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五)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资格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各学科、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发展和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健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和监管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国(境)外人才机构的准入制度;参与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承办国家和省、市人才引进以及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分工执行“农转非”政策。

(七)负责拟订专门人才的培养、培训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及使用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

(八)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退休退职工作,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退休政策;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及地区津贴制度。

(九)指导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聘用制干部工作。

(十)拟订和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拟订和执行引进国外人才智力的政策法规;负责来穗工作(定居)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人事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与国外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二)负责留学回国人员政策的拟订和实施;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及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留学人员专项基金。

(十三)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负责有关人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人事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事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和日常事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检查督促;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以及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计划生育和机关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人事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推进人事人才依法行政工作;拟订人事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指导协调人事政策、法规的制订;参与机关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担局行政复议及行政听证、应诉工作;负责人事行政科学研究的规划、指导、协调工作。

(三)公务员管理处

负责拟订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调任、转任、轮岗、竞争上岗、回避、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各区、县级市及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研究拟订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全市性奖励表彰制度、办法,审核市政府工作部门全市性奖励、表彰的项目及人员;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任免人员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员的具体事宜;承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由市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的日常行政惩戒工作(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直接给予处分的除外);按规定承办和监督指导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指导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

(四)人才开发处(挂人才市场管理处牌子)

拟订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人才的引进、调整、解困以及部队干部家属随军、随调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派、调配和安置及其配偶随迁工作;负责拟订人才中介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法规、政策以及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市场执法检查,指导、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人才中介行为;负责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注册登记和年检,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处罚;按分工执行“农转非”政策;办理在市人事局设立人事户头的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的人员调配等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拟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选拔和推荐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各学科、技术带头人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学院院士工作;负责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岗位设置、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核及资格评审核准、职务聘任和聘后考核工作;对市直企事业单位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进行考核并提出使用建议;负责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工作;负责各专业高、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调整和组织评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的发放。

(六)计划与人事关系处

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资总额增长计划;协调专项人事计划的编制、平衡、执行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统计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人才资源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全市人才资源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市政府系统局级事业单位处级职务人员任免的备案工作;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工作;负责聘用合同管理及鉴证工作;综合管理聘用制干部工作;指导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七)工资福利与退休人员管理处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政策和标准;研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地区津贴制度;拟订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定级待遇以及调动、受处分和军队转业干部等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工作;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核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标准;管理市直机关福利费;综合管理全市退休干部工作,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

(八)培训教育处

拟订专门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大中专毕业生上岗前培训;综合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挂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规,编制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负责协调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挂广州市外国专家局牌子)

拟订有关留学人员回国和来穗工作(定居)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拟订、组织实施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工作和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综合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以及留学回国人员的资格认定、回国安置、工作调整;负责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本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审批使用;负责在穗外国专家、留学回国人员的经验推广、表彰和奖励工作;负责与国外政府间有关人事人才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人事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监察、纪检、党务以及工、青、妇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人事局机关行政编制6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2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为市人事局直属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研究拟定本市人事争议仲裁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宜。该办配事业编制6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单位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单位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7年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农牧渔业部、石化总公司《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粮食合同定购同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实行“三挂钩”,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务必把此项工作抓好,组织有关部门保证落实。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得失信于民。

商业部、农牧渔业部、石化总公司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
国务院国发〔1986〕96号文件规定:“一九八七年中央专项安排一些化肥、柴油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每百斤贸易粮拨付优质标准化肥六斤,柴油三斤”。按上述标准,中央拨付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优质平价化肥(尿素、硝酸铵、磷酸二铵、三料过磷酸钙、复合肥、氯化钾、硫酸钾)和柴油,必须专项使用,由中央有关部门单列项目,逐级下达。对挂钩化肥、柴油调拨和供应的原则是:肥、油随粮走,票随肥、油走,分期分批定点供应,定期内有效,尽量照顾农时需要。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保证兑现,实行中央和省、地、县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各级粮食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粮肥、粮油挂钩工作,并指定专人办理此项业务(办事人员确定以后,报上一级粮食部门备案)。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挂钩化肥调拨计划以后,必须在十天内将分配计划提交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部门,以便及时提报挂钩化肥调拨流向计划,并联合下达。
粮食部门要根据本省(区、市)规定的粮肥、粮油挂钩标准和票证的发放办法,向交售合同定购粮的农民(生产单位)发放票证,不准克扣、拖欠和截留。
票证的发放总量不得超过上级分配的全年挂钩化肥、柴油指标。因合同定购任务调整,需要增发化肥、柴油票证时,应报上级核准,并由上级相应增加化肥、柴油分配指标后,才能增加票证的发放数量。
粮食部门对化肥、柴油票证要建立严格的管理检查制度,专立帐目,专人管理,严密手续,防止滥发和盗窃票证。


供销社(商业部门)的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基层农机供油点),是粮食合同定购挂钩化肥、柴油的具体调拨、兑现单位,对挂钩化肥调拨、供应必须从上到下逐级划清责任。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按挂钩化肥的分配计划,编制对省(区、市)和一级站专项下达的分季度调拨计划,各一级站应在时间、货源上优先安排,并根据省(区、市)提报的运输流向计划进行调拨。调拨中的问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要及时解决。
省(区、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根据下达的挂钩化肥季度调拨计划,及时向一级站报送运输计划。对不能由一级站直接发货到县(市、旗)的,要及时中转。对因报送运输计划或中转不及时而延误挂钩化肥的调拨、供应,省(区、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要及时向省(区、市)供销社和商业部农业生产资料局作出报告,并迅速解决。
县(市、旗)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挂钩化肥的到货及下拨情况,要及时向县(市、旗)人民政府汇报。对调拨到本县(市、旗)的挂钩化肥,应及时下拨到有关基层供销合作社,并经常检查基层供销社的兑现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如调拨不及时影响兑现,要向县人民政府、供销社和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作出报告。
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农机供油点)是粮食合同定购挂钩化肥、柴油具体兑现的责任者。挂钩化肥票证必须由基层供销社盖章方能生效。对调进的挂钩化肥、柴油,每批均应向区、乡人民政府汇报,并向农民公布化肥、柴油到货情况,按县(市、旗)规定办法兑现。基层供销社(基层农机供油点)对回收的挂钩化肥、柴油票证,应及时注销作废,并返回发票单位。
建立临时挂钩化肥调拨、兑现统计表报,上报单位、时间、程序按农资商品流转统计月报表的规定执行。


各级石油经营部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挂钩柴油专项计划,负责编制粮油挂钩柴油季度调拨计划,并在总资源中列出专项,优先发运,保证兑现。哪一级出现问题,哪一级负责。
县石油公司根据上级下达的挂钩柴油专项指标,负责在发放的挂钩柴油票上盖章,并根据发放的柴油票数量,分期专项下拨柴油,保证兑现。要积极协助县以下经营部门做好向农民的兑现工作。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指导农民把挂钩化肥、柴油用于粮食生产。在充分尊重售粮农民自主权的前提下,持油票者可向有机械的农民或集体农机站、队提供油票,并得到按平价柴油计算成本的机械作业服务。实行统一耕种、分户管理的农业、农机专业队承包的村或村民小组,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征得农民同意后,统一出售合同定购粮食,统一领取油票,统一购买柴油,用于田间粮食生产的机械作业。
铁路、交通部门对挂钩化肥、柴油的调拨运输,在计划与运力上要优先安排。各港口对进口化肥船只的靠港、卸货、发运应予优先照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化肥、柴油市场的管理,取缔倒卖挂钩化肥、柴油票证行为,但允许农民之间互相调剂。对伪造票证的不法分子,应依法打击。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粮肥、粮油挂钩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对挂钩化肥、柴油票证的印刷形式、发放、兑现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协调、帮助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挂钩化肥、柴油真正兑现给卖粮农民(生产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及粮食、化肥、柴油经营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政策。对挂钩化肥、柴油票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截留、开后门、挪用、侵吞。如发生这类情况,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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