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4:22:26  浏览:8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03年3月13日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实施。


 市长:程亚军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Top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市房产局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及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Top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 市计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 市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 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工作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再转让拆迁业务。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拆迁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能熟练掌握与拆迁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取得拆迁岗位证书。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 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办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

(二)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等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当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中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房屋面积、产权调换差价款的支付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对原房屋承租人的安置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统一使用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宜,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依法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经裁决维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0日通知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在拆迁期限内依法转让房屋拆迁权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房屋拆迁权转让人未履行完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义务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九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程序、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Top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建筑结构形式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中住宅房屋由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供求关系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不同区位、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委员会公布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成新、楼层、朝向、环境、使用率等因素,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价格。被拆迁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价格乘以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评估委员会由3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及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委员会裁定。评估委员会应当对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等进行审核,作出裁定。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评估委员会裁定原评估结果有效的,裁定费用由有异议方承担;原评估结果无效的,裁定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独立的有所有权证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予以安置,其中增加的面积,由被拆迁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50%交付房款。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有异议的,按照房屋产籍档案中标明的设计用途确定。在房屋拆迁前,房屋产权已经发生转移,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第二十八条

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优先就地安置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无法就地安置的,如实行易地安置,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不低于原房屋价值并且使用面积不少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接受拆迁人的安排。

第二十九条

拆迁公有住房,如果房屋承租人要求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可对承租人出售,承租人取得房屋产权后,拆迁人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如果房屋承租人没有购买公有住房,拆迁人对公有住房进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房屋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

第三十条

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三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对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第三十二条

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依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层数确定:6层以下不超过18个月,7层以上15层以下不超过24个月,16层以上不超过30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协议中明确的过渡期限,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拆迁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搬迁补助费搬迁时一次性发放。被强制拆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600元;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800元。

第三十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搬迁时按照协议中明确的过渡期限预发,房屋交付使用时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在协议中明确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除按第三十三条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外,还应当支付设备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按市场价格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以下两项费用构成:

(一)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执行下列标准:
房屋用途价格(元)房屋类别

营业、生产、办公、公益、仓储、其它

楼房、22、20、18、18、16、18

平房、20、19、17、17、15、17

(二)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登记人数每人每月180元计算。

第三十七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在按照第三十五条或第三十六条规定正常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外,每月附加10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使用人,应当自过渡期限逾期之日起,按第三十五条或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先行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电表、水表等设备的迁装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有关部门当年收费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



Top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按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计算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涂改、伪造、转借、买卖等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或者拒绝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规定接受拆迁委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执行。



Top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裁决的被拆迁人完成搬迁的期限;

(二)拆迁范围,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的房屋拆迁范围;

(三)拆迁期限,是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

(四)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

(五)临时建筑,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有使用期限,到期必须拆除的建筑物;

(六)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利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七)过渡期限,是指拆迁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中确定的完成搬迁至回迁的起止日期。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大洼县、盘山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17日盘锦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3月9日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刻字经营和委托制作公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公安机关是本辖区的刻字业治安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全市刻字经营单位、个人,由市公安机关实行总量调控。
第五条 刻字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独立的门户和通道;
(二)有关设施符合消防和治安管理规定;
(三)有专门存放印章、印模及印章材料的房间或橱柜;
(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刻字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故意犯罪记录。
第七条 需从事刻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中,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应当按程序报省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市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持公安机关发给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八条 除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字经营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公章。
刻字经营单位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从事刻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前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刻字业从业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治安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刻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治安保卫组织,配备兼职或专职保卫工作人员和登记员;承制公章应当认真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做好有关登记工作,并按批准的数量、规格、式样刻制公章。
严禁制作无准刻证明的公章和淫秽、反动的印章。
第十二条 从事刻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利用印章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委托制作公章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下列有关资料:
(一)委托制作机关、事业单位公章的,出具批准成立的文件和上级单位刻章证明;
(二)委托制作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公章的,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其中,属市、区(市)直属企业的同时出具上级单位刻章证明;
(三)委托制作社会团体公章的,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四)委托制作临时性单位公章的,出具批准成立的文件。其中,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同时出具上级单位刻章证明;
(五)委托制作外地单位公章的,出具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准刻证明;
(六)委托制作部队公章的,按部队有关规定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 委托制作市级以上机关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的单位和外地单位公章的,应当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准刻证明,并到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刻字经营单位制作;其他委托制作单位公章的,应当到所在区(市)公安机关办理准刻证明,并可在所在区(市)范围内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刻
字经营单位制作。
第十五条 同一单位不同用途的公章只准各制作一枚。因经济活动的需要,合同印章可以编号制作多枚,一次完成。
第十六条 单位被撤消或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将单位公章缴回原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逾期不缴的,由公安机关追缴。其中,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上级单位负责收回。
第十七条 需要更换公章的单位,应当将旧公章缴回原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并办理新公章制作审批手续。其中,属上级单位出具过刻章证明的,应当将旧公章缴回上级单位。
第十八条 公章丢失需重新制作的,应当先公告作废后,再按规定办理重新制作审批手续。新制作的公章应当与丢失的公章有明显区别。
第十九条 单位需委托制作公章以外的其他印章的,应当凭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字经营单位或个人处制作。
第二十条 对有本条(一)、(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已刻制的印章,给予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本条(二)、(三)、(四)、(五)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从事刻字经营的;
(二)特种行业许可证逾期未审验的;
(三)刻字经营单位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刻字经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五)刻字经营单位雇佣无上岗证人员的;
(六)单位未取得准刻证明即刻制公章或不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字经营单位委托刻制公章的。
第二十一条 违犯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举报和查处利用公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公章,是指冠有单位名称的各类印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日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文化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税务文化建设也是一个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新事物。各地税务机关在大力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重视理论研究,扎实有序的推进各项具体工作。要发扬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的精神,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工作性质、地域特点和税收特色,不断推出税务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形式、新方法,丰富和发展税务文化。各地税务机关要将税务文化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推动和谐税务建设,更好地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促进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税务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税务部门肩负着历史使命和重要责任,需要充分运用税务文化的力量,以正确的价值观念、先进的管理理论、共同的发展愿景凝聚精神力量,打牢共同思想基础,培育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科学发展,激发税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广大税务人员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税务部门的共同价值取向充分展现,税务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提升,进而形成推动税收事业发展的巨大内在动力。

  (二)税务文化建设的必然性。党的十七大做出了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重大部署。在全国税务系统着力推进税务文化建设,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做贡献,已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同时,加强税务文化建设也是税收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税深入推进,税制改革稳步进行,税收征管不断加强,税收收入大幅增长,税务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税收事业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各级税务机关已经具备了全面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现实条件。面对良好的发展机遇,大力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已经成为全方位提升税收管理和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建设的必然选择。

  (三)税务文化建设的紧迫性。税务文化建设来源于税收事业的实践,支撑和推动着税收事业的科学发展。多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探索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取得很大成效。但是,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突出表现在:一些税务部门对税务文化建设重视不够;税务文化建设缺少统一的规划、内容和标准,发展程度参差不齐;缺少新形势下税务文化建设的研究和创新,人才短缺,等等。在当前税收事业不断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越来越重视税务文化建设的形势下,迫切需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发展的办法,在全系统深入推进税务文化建设,满足广大税务人员对进一步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强烈要求,创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丰富实践内涵的税务文化体系。

  二、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核心,以促进税务人员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大力加强税务精神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行为文化建设和物态文化建设,为税收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撑和文化保障。

  (五)总体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的税务文化体系,积极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培育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团结协作的税务队伍;形成规范有序、严密高效、运转协调、纪律严明的税务管理体系;建设法治、文明、和谐、规范的税收工作环境;树立依法治税、爱岗敬业、诚信服务、廉洁高效、奉献社会的税务形象,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六)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不动摇,打牢税务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务文化建设,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税务文化建设全过程,在税务系统倡导一切有利于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不断满足税务人员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坚持以人为本。税务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税务人员精神文化需要、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要依靠广大税务人员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尊重税务人员主体地位,发挥税务人员创造精神,最大限度地集中税务系统以及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投身税务文化建设。坚持用税收事业凝聚人,用科学机制激励人,以文化建设推动干部队伍建设,使税务人员自身价值与税收事业发展高度统一。税务文化建设的成果要体现在不断提高税务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上,体现在不断增强税务部门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上,体现在税收事业不断发展和税务人员实现个人理想的高度统一上,税务文化建设成果应惠及全体税务人员,惠及全社会,实现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良性机制。

  坚持税务特色。保持和发扬税务部门在长期税收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以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管理制度、业务特征和办税设施为主要特色的税务文化传统,大力弘扬税务系统多年来形成的优良品德和作风,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和发展实际,提炼形成以税务精神、价值理念、共同愿景、行业形象为核心的税务文化,并使之融入到税收制度、税收执法、纳税服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等各项税收工作中去,建立税务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行业标识,进一步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税务文化体系。

  坚持与时俱进。税务文化建设应牢牢把握税收形势变化,紧跟税收改革步伐,始终站在税收事业发展前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创新精神和科学态度去认识、把握和遵循税务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深刻认识当今时代对税务文化的发展要求和根本趋势,不断研究税务文化建设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新认识,开辟新境界。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推进税务文化建设的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创新,使税务文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永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不断赋予税务文化新的时代内涵,使之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税务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税务文化是税务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实践活动中积累形成的价值观念、职业道德、管理制度、行为规范和各种物质形式的总和,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四个层面。

  (七)税务精神文化建设。税务精神文化是税务人员共同信守的基本信念、价值标准、职业道德观念及精神追求,是税务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态文化的集中体现,是税务文化发展的内在活力、力量源泉和精神支柱。

  确立工作宗旨。工作宗旨即组织使命,是一个组织存在的理由和价值。税务人员要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牢记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既要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尽职尽责,又要为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税务人员要不断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出色完成各项任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懈努力。

  制定目标愿景。要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作为税务人员共同的目标愿景。围绕这一目标愿景,努力做到法治公平、规范高效、文明和谐、勤政廉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逐步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大力实施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规范税收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共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大力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工作氛围,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开拓进取、勤奋工作;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认真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弘扬税务精神。税务精神凝聚着税务人员对国家的忠诚、对党和人民赋予神圣使命的认知和现实感受,积淀着税务人员对税收事业深层次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塑造税务精神境界,最重要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中大力弘扬"忠诚、敬业、守法、廉洁、创新"为主要内容的税务精神,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理想信念、奋斗目标和价值观念同税收工作实践密切融合,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引导激励广大税务人员开拓创新,推动税收事业不断发展,形成集中反映全国广大税务人员团结奋进的共同精神面貌。

  精神文化在整个税务文化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税务文化的精髓和灵魂。要在传承历史的基础上,随着税收工作的不断发展,及时赋予新的内涵,使税务精神文化建设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

  (八)税务制度文化建设。税务制度文化是税务机关在一定的经济文化环境和税收征收过程中运用制度进行管理实践所形成的共识。加强税务制度文化建设,首要的是将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税收各项法律法规中,在税收制度中体现科学发展、和谐税收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同时,将税务精神、共同愿景贯穿于税务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制度中,使税务系统倡导的执法理念、服务理念和管理理念内化为税务人员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促进管理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完善税收制度。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为目标,加强经济发展形势的研究和预测,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以创新的精神健全和完善税收制度和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更好地改进和优化税收制度安排,建立更加科学、公平、完备的税制体系,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环境。

  统一执法规范。按照加强管理、有利服务、讲求效率的要求,规范税务机构设置,完善征收管理体制,优化税收业务流程。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岗责体系,规范工作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价税务人员的工作实绩。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行政务公开,积极探索保证审批权力正确行使、后续管理科学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

  构建服务体系。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加强纳税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服务体制机制,规范纳税服务标准,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改进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纳税遵从度。建立完善以纳税人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质量评议、评价和监督制度。

  优化行政管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扎实稳妥推进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逐步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团队氛围与和谐的工作环境。贯彻落实"人才兴税"战略,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教育培训规划,改进教育培训方法,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行为准则,加强机关政务、事务、财务及后勤保障等管理,保持良好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加强廉政建设。由廉政建设发展起来的廉政文化建设,是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在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各方面齐头并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在推进反腐倡廉教育方面,加强税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在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方面,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制度等,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在强化监督制约方面,加大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监督的力度,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方面,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建立防治长效机制。在坚决惩治腐败方面,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发挥案件查处的综合效应。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彰显丰富的税务制度文化,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九)税务行为文化建设。税务行为文化是指税务人员从事税收工作以及日常学习、生活过程中的活动文化,是税务机关工作作风、税务人员精神风貌、素质修养的动态体现,也是核心价值观、税务精神的最终折射。税务行为文化建设重点是发挥各级领导的表率行为,弘扬先进人物的模范行为,规范税务人员的群体行为。

  发挥领导表率行为。领导干部自身言论、行动、作风表现的好坏,不仅影响到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而且直接影响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风气和工作。领导干部要在税收各项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坚持从自身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按照党章、党纪的规定和胡锦涛同志大力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真正做到勤奋好学、真抓实干、心系群众、艰苦奋斗、令行禁止、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要自觉在实际工作和社会生活中践行税务文化。将决策、指挥、检查、协调、激励等领导行为上升到文化层面,以文化意识改变传统管理模式和习惯,以自身的表率行为影响团队、带动部属。

  规范干部群体行为。要根据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民道德、公务员职业道德、纳税服务礼仪规范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结合地域、民俗、部门、岗位特点,制定税务人员行为,运用各种有效方式,不断规范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行为、行政管理行为、纳税服务行为。要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税收业务能力、工作水平和纳税服务意识,增强综合素质。要让税务文化深入税收工作场所、培训课堂、税务人员家庭,使税务人员在工作、学习、日常生活中浸润在浓厚的税务文化气息中,养成规范、文明、符合礼节礼仪的行为习惯,成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传播者和实践者。

  弘扬先进典型行为。要重视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增强税务行为文化的鲜活性、亲切感、认同度。要善于发现、塑造践行税收宗旨、弘扬税务精神的先进典型,大力培养、宣传先进典型,树立一批具有时代特征和税务特色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用他们的行为启发、引导广大税务人员,培养健康高雅、文明规范的行为习惯,自觉践行良好的行为方式。以此带动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建设和行风建设,展示税务机关的整体精神风貌,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税务人员的行为体现税务文化的丰富内涵,通过大力加强税务行为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治税、带队能力,规范税务人员执法、服务行为,展示税务系统忠诚、敬业形象。

  (十)税务物态文化建设。税务物态文化是与长期税收实践活动相关的一切物质形式的总和,是保证税收活动得以实施、税务文化目标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包括税务行政设施、税收服务场所、税务网络、税务报表、税务标识以及税服、税徽等。

  统一税务形象标识。在全国税务系统内建立系统化、规范化,具有丰富内涵的税务视觉标识系统,通过形象标识,蕴含和反映税务系统特有的管理理念、审美意识和价值观念,充分体现税务精神。税务机关在办公环境、公务用品、交通工具、宣传物品等设施建设中,要注重设置和印制视觉标识,对内营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对外树立鲜明的税务机关形象。

  完善办税服务设施建设。办税场所应符合标识清晰、功能齐全、优美整洁、安全保障的要求,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和诚信服务理念,促进税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要统一税务徽章、税务制服,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佩戴、穿着。所有办税场所的税务人员都要着装上岗,所有税务文书、表格、证照等税务资料样式要规范统一,简约实用,并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更新,确保其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又适应日常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需要。

  加强文化设施建设。文化设施建设主要是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硬件和文化载体建设。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简朴实用、美观大方、温馨和谐的原则,根据实际可能和需要改善办公及配套设施,为广大税务人员安心税收事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为税务人员提供安全实用的文化体育活动场地,搭建更多更好的沟通交流平台,建立更多更好的教育学习阵地,满足税务人员的文化需求,提升文化品位,活跃文化气息,丰富文化生活。

  税务物态文化是外显的文化形式,是易于推广的文化类型。要通过税务物态文化建设,宣传税务文化的性质和理念理念,营造良好的税务文化环境,展示良好的税务文化发展前景。

  四、税务文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十一)明确思路。党中央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总体要求,是税务文化建设的行动指南。开展税务文化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分析税收工作面临的客观形势与发展趋势,用人本的意识和宽广的眼界站在时代发展前沿,以提升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人员素质为中心,以促进税收法治公平、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促进税务人员全面发展为目的,将税务文化建设纳入税收发展战略,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工作有机结合,凝集税收事业发展的精神力量,促进税收事业持续发展。

  (十二)科学谋划。充分认识税务文化建设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做好统筹规划,明确阶段部署。要按照统一、规范、求实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和自身特点,总结多年形成的优良传统,挖掘税务文化底蕴,了解税务文化现状,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科学合理、便于操作、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税务文化建设规划。同时细化分解具体建设项目,找准切入点和工作重点,努力打造具有自身特点的文化品牌。要紧随税务管理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用发展的观点和创新的思维,及时对税务文化建设的具体内容和项目进行充实和完善,促进税务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十三)创新载体。充分发挥税务党校、税务干部学校、传统教育基地的教育培训作用,在各级领导干部中传播税务文化理念,同时培养一大批善于宣传、组织、考评税务文化的人才。充分发挥税收新闻媒体、税务内部网站、简讯板报等媒介的宣传作用,精神文明创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作用,群众性业余文化活动健康向上和寓教于乐的凝聚作用,学习型组织建设中的团队学习、终身学习的进取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税务文化活动,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宣传税务精神和共同愿景,树立税务文明形象,不断巩固促进税收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凝聚税务精神力量,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动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五、税务文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四)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文化建设,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税收事业发展、促进税务人员自身建设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思考税务文化建设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以人为本出思路、因地制宜出对策,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建设目标,动员和组织广大税务人员积极投身税务文化建设的实践中。要遵循税务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加强重大问题及理论体系的研究,始终把握正确方向。不断总结推广新鲜经验,引导和促进税务文化建设有序健康发展。要将税务文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推动税务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十五)营造氛围,全员参与。推进税务文化建设,需要全系统的共同努力。要把领导者的主导作用与广大税务人员的主体作用紧密结合,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在统一领导下,有步骤地发动广大税务人员广泛参与,从税务基层抓起,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全员共建,充分调动税务人员参与税务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注意培养税务文化建设的各类人才,发挥税务文化建设骨干的带头作用,发挥人才潜能,激发团队精神,形成浓郁的税务文化建设氛围。充分发挥党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构建税务文化建设多层次运行体系,努力营造出齐抓共管、整体并进的良好态势。

  (十六)健全机制,协调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税务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局面。要探索建立税务文化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实行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和激励办法,推动税务文化建设顺畅运行和持续发展。要坚持稳步推进,以初任培训为起点,以宣传贯彻为基础,潜移默化,长期培育,把税务文化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税务队伍建设各环节,达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目的。同时注重税务文化建设的实效,防止形式主义,确保税务文化建设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税务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是一项随着税收事业不断发展而逐步成熟的事业。全国税务系统要加强实践探索,逐步完善、提高税务文化建设水平,持续推动税务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