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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哈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00:22  浏览:8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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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哈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哈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4日 证监发字[1996]19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哈慈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 股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

字[1996]19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和[1996]169 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

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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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工程局: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7]2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月九日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一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二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

  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四、三级资质以下

  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只能承担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并限定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五、相关注释

  (一)省级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二)工程造价:以竣工造价为准。

  (三)综合性工程:指工程建设内容除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整地外,至少含两种下列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等。单纯的绿化项目和绿化管理养护项目,如公路绿化、厂区绿化养护等,一律不算作综合性工程。

  (四)园林景观人行桥梁:桥梁设计以游客通行和园林景观效果为主,设计负载在250公斤/平方米以下,并只限应急车辆通行的单跨桥梁。

  (五)建筑专业:包括建筑、工民建和土木工程专业。

  (六)园林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七)专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原则上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一致,其它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

  1、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则按照其职称证书专业认定。

  2、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3、申报人员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按照其毕业证书专业认定。

  4、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就业后从事标准要求专业的脱产学习至少一年,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结业证书专业认定。

  5、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且达不到上述认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认定。


见义勇为者造成不法加害人受伤害的法律责任探讨——简论我国《刑法》和《民法》关于见义勇为和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兼及曹天案答雅典博友法家梁剑兵、新浪博友释之

龙城飞将
  

  新浪博友释之在我的博文《关于见义勇为还是犯罪向方家们请教——帮助现代韩非查法学辞典,及帮助法家分清楚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给我留言道:“对于本案,我同意你的结论:综合引用有关法律条文定曹天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我对你说的引用紧急避险这个法条规定来处理本案有点异议。我的理由是,紧急避险中的‘险’,一般是指来自自然的危险,而非人的不法侵害。本案仍用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同样能得出相同的结论。”
  其实,关于本案对该适用哪个法条,我也是心存疑虑的。但博友释之提出紧急避险中的“险”一般指来自然的危险,可能不够全面。法家梁剑兵给我留言批评我道,“你看见过电影上某人为逃避黑帮追杀而掀翻水果摊的场景么?避险避险,逃避危险之意思也。避险人自然要有‘逃避’的动作。曹天是在‘追’,他怎么可能‘避’?你连汉字也读不懂了么?”  法家的意思与你相反,他的观点紧急避险的险是来自人为的侵害。你们俩人讲得都有一定道理,但当我问法家,由于曹天追赶小偷并用皮带抡向小偷,使得小偷身体失衡后摔倒在地,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这样的案件应当适用哪一个法条,他没有回复正面回复我。
  实际上,仔细地抠一下字眼,可以发现,《刑法》21条和《民法》129条对紧急避险原因的界定都包括了自然和人为两个方面。《刑法》没有分类,自然不能割裂掉其中的人为因素。《民法》则是直接规定了人为和自然这两个方面的原因。
  出现经常争议的原因是,一、刑法和民法都没有关于见义勇为者致他人(包括加害人)受到伤害的明文规定,因而使曹天这种案件直接适用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致死同时考虑有见义勇为情节时,总令人感到似乎法律规定上缺少了什么,或者这种判决从法理上总有点说不过去。二、紧急避险没有明确的定义,法律规定只是从其结果而言,因而人们对此的理解就各不相同了。下面对此问题作一点探讨:

一、 我国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刑法只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正当防卫。此案肯定不属于此种情况,因为小偷是在逃跑的过程中,不是与之打斗。二是紧急避险。刑法21 对紧急避险没有定义,只规定了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人们只能一般从字面上理解“紧急避险”就是情况紧急,逃避危险。以“避”为核心,“逃”为特征。比如法家梁剑兵指出我的问题,他认为电影里受到坏人追赶时撞坏路边商家的商品属于紧急避险,表现的特点是被动的,“被”追赶,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本案中的情况,追赶小偷,是一种主动行为,不是被动的,而且是一种正义的行为。但他的行为造成被追赶的小偷的死亡,法官的这种定性是准确的。问题是如何定性,即是否犯罪。如何量刑,即若定了罪,在刑罚上是否有减轻刑罚的情节。若不考虑他是一种正义行为,就可能造成一种他是犯罪的假象。所以我把他归入“紧急避险”。当然,我也不十分肯定,因为刑法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规定。而法家梁剑兵对我质疑时,我请他找到适合的法条,他也没有回应。
  我认为,刑法的规定并不局限于法家梁剑兵的理解。法家的理解可能是只从“紧急避险”这四个字的字面来理解。也许法家和大多数人一样,被“紧急避险”这四个字的字面意思迷惑了。仔细琢磨一下21条的规定。先从主体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就是说,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如法家所说的被追赶的人,就是说别人可以采取行动,而法家所言只能使人理解为了自己利益的本人。再看客体利益,“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可以是行为人本人以外的利益。
  在此情况下才“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果把“紧急避险”四个字理解为“紧急情况下规避风险”,则曹天的案件似乎可以与《刑法》和《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联系得起来。曹天是为了防止已经被小偷盗走的助力车追不回来才去追赶小偷。如果法意是这样的话,实际上就可以理解为《刑法》21条既包括了逃避危险的行为,也包括为了防止损失主动地去做某件事的行为,即见义勇为。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样的理解,我才有认为,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曹天也是有罪。刑法21条关于紧急避险有规定。这里的关键词是‘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损害’。他的行为造成小偷的死亡,显然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他不可能预见到小偷会因此而死亡,但小偷会受到一定的伤害却应当是可以预见的。他之所以用皮带抡小偷,就是要使小偷受到阻滞,没有继续逃跑的能力。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因此,一审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而且,一审法官在判决书里没有直接援引《刑法》21条,却在判决书里讲明“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实际上把紧急避险一个组成部分的见义勇为作为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包含了进来。否则,曹天所为就是一个单纯的追赶另一个人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就是一种故意伤害或过失伤害,单纯就这个行为而言,没有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
  根据人们一般对紧急避险的理解,我尝试套用在本案中。法定条件:(一)避险意图:即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在本案中曹天是为了保护同事的合法财产。(二)避险起因:只有存在《刑法》21条列明的危险才能实行。在本案中,造成危险的原因是有小偷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三)避险客体: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以曹天的追赶行为为例,他抽出皮带向小偷抡去可能伤害到小偷的身体。(四)避险时间: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五)避险可行性: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曹天若不追赶,小偷就会跑掉,追赶是唯一的办法。(六)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一般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但曹天的行为导致小偷身体失去平衡摔倒最终丧命失生命。

二、 我国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与《刑法》的规定相似,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29条也是从紧急避险的结果上做出规定,同样没有直接定义何为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中国大陆地区,民法和刑法都表述为紧急避险,而我国台湾地区同一概念称之为紧急避难。在汉语里,“难”字所表达的危险、紧急情况低于“险”字。由于法律没有关于何为“紧急避险”明确的规定,学界的研究就带有猜测立法者法意的特点。但学者们各自的理解又是极不相同的。我们可以根据他们各自定义的中心词进行考量。
  观点一、“为避免危险”而“躲避危险”。“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急迫危险,所为躲避危险的行为。”
  观点二、“免遭侵害”而“致人损害”。“ 为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现实的和紧迫的侵害之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观点三、“为免遭损害”而“致他人和本人损害”。“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合紧急得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得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观点四、避免“急迫危险”而“加害他人”。“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
除第一种观点完全抠着“紧急避险”这个词的字眼外,其它三种观点都含有“见义勇为”的元素,即“紧急情况下规避风险”,也就是我想证明的观点。我认为这也是《民法》129条的立法宗旨。

三、 英文相关的表述

  我从网络上查一下,中文“紧急避险”在英文中有几种不同的表述 :
  第一种:necessity,其基本含义是必要性,迫切需要
  例句:However,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current law can resolve right conflicts between patient's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and 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with necessity syst. 
  总之,作者认为,运用紧急避险制度,现行的法律可以患者及其家属之知情同意权和患者生命与健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网络译文:运用紧急避险制度,可以使医院在单方面施行手术积极挽救患者生命的同时免于承担侵犯患者及其家属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责任)。
  例句:The difference of criminal structure between Chinese Criminal law thevry and Britain & Americal criminal law theory results in the difference of each constitution of necessity.
  译文:中国与英国和美国的刑法理论中的犯罪结构不同导致它们在紧急避险方面的规定不同(网络译文:紧急避险是正当行为的一种)。
笔者认为,在这种语境下的“紧急避险”可以理解为“紧急情况”,并非遇到危险,被人追赶,拼命逃脱。
  第二种:Act of rescue,其基本含义是救助行为,紧急避难,见义勇为
  例句:After study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forced acts and act of rescue from many viewpoints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we should accept that forced acts belong to the grounds for e. 
  通过对刑事立法机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各方关于被迫行动和紧急避险之间关系各种观点的研究,我们应当接受这样的观念,被迫行动的理由是……(网络译文:“行为人在受到他人强迫的情况下,实施了符合法益优越原则的侵害行为,是应当按照被迫行为还是紧急避险来加以处理,这突显出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刑法理论及实践上之重要性”)。
  例句: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by the act of rescue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civil law,and analyses the question that how to bear the legal liability by act of rescue in a road traffic accident.
  译文:文章从刑法的视角讨论了紧急避险的法律责任,分析了在交通事故中的紧急避险行为如何承担法律义务(网络译文: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如果行为人在遭到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为救护一个较大利益而采取损害另一个较小利益的行为是紧急避险)。
  例句:Act of rescue is such a case that one person have to infringe on one legal interest to protect another legal interest when another is in danger.
  译文:紧急避险是这样一种情况,当某人处于危险之中时,行为人不得不侵害他人的法定利益以保护其法定利益(网络译文:紧急避险是指当合法利益处于一种不牺牲另一种合法利益就无法避免的损害危险中时,牺牲另一合法利益以保全前一个合法利益的情况)。
  与之相反的概念是紧急避险不当improper act of rescue improper。
  金山词霸中关于Act of rescue的例句:
  With the brave act for a just cause as an act in law, the actor will suerly be of unaccountability, justice and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immediately-faced dangers of giant personal harm, fighting against breach of law and rescue and relief work.
  译文:见义勇为是一种在法律上有正当理由的行为,其行为人一般具有非义务性、正义性、合法性的特点,面临有人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时实施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金山词霸例句翻译:见义勇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其行为人应具有非义务性、正义性、直接面临本人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和实施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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