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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49:29  浏览:9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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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通信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减少政府行政性审批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管理,提高资费管理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适应电信市场发展需要,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研究制定了《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信资费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电信资费管理工作,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各电信企业也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在电信资费调整前切实做好资费的申报和备案工作。

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
二OO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

一、政府定价部分

(一)固定本地电话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1、普通电话的包月制月租费和“套餐”资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2、普通电话、窄带ISDN的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3、公用电话本地通话费、记帐式电话卡(不含IP电话卡)业务本地通话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二)移动电话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1、本地移动载体上的公用移动电话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二、政府指导价部分

(一)固定本地电话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普通电话、市内用户中继线、窄带ISDN、集中用户交换机的装机、移机工料费、手续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普通电话、窄带ISDN过户费、停机保号费、用户要求改号费,普通电话改窄带ISDN、窄带ISDN改普通电话的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普通电话、市内用户中继线、窄带ISDN的临时、短期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虚拟专用网(VPN)业务接入费、月租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国内、国际及港澳台数据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300波特低速数据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分组交换业务收费(含安装调测费、工料费、端口基本费、永久虚电路使用费、虚拟专用网端口管理费、临时和短期租用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出租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话音(音频)电路、数字电路和帧中继业务开户费(含工料费、调测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话音(音频)电路、数字数据电路(DDN)、数字电路和帧中继业务调整费、临时和长期定时租用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数字数据电路(DDN)广播功能、轮询业务、加装分路设备的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市内用户中继线、话音(音频)电路、数字数据电路(DDN)、数字电路、帧中继业务保留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5、租用载波电路、电报电路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6、租杆挂线、管孔、本地光芯月租费,本地光芯连接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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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举办的3•15晚会,曝光了田婆婆洗灸堂,这家有着400多家加盟店的连锁企业,宣传称治疗感冒、湿疹等各种常见病以及各种皮肤病的湿疹膏竟都是三无产品,用烂树皮、草根磨成的粉末和臭鸡蛋制成。
我对田婆婆洗灸堂最初的了解,是在陪老婆去医院做例行的孕检的路上,发现医院的旁边有一家田婆婆洗灸堂,看到许多父母带着新生儿在洗灸堂洗澡,看到婴儿在洗灸堂中被里面的工作人员用中药洗澡的过程中,好像很享受的样子,我和老婆商量说以后等孩子出生之后也要到这里来洗一洗,看样子还行。
但作为律师的职业敏感,我第一反应就是从事给新生儿洗澡的工作,所有的工作人员应该是要经过专业的培训,需要取得健康证,达到护士技能才允许开设这类服务。看到田婆婆洗灸堂所有工作人员都是护士打扮,我以为这些人可能是医院出来的兼职护士,或是取得护士资格的人在从事该项工作,同时我还注意看了看这个田婆婆洗灸堂有没有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看到有个体经营户的执照,没有看到卫生许可证,由于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正在享受的新生儿身上,只是简单看了看。第一映象觉得田婆婆洗灸堂没有什么问题,对田婆婆洗灸堂的了解也仅仅限于此。
直到有一天,一位当事人因为工伤的事情找到我,才使我对田婆婆洗灸堂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加上以前在成都商报上看到了的一母亲状告"田婆婆洗灸堂"假药洗浴一案的报道,因此也就放弃了等小孩出生后带他到田婆婆洗灸堂洗澡的想法。直至央视举办的3•15晚会,曝光了田婆婆洗灸堂,严重程度实在让人难以接受。之前因为对田婆婆到底用什么药给小孩洗澡没有具体的关注也难以判断,在3.15之前我只是对田婆婆洗灸堂的加盟店的加盟、管理模式存在质疑。
我的当事人是成都龙泉的一位农村妇女,年纪接近40岁。文化水平也不高,在家政服务市场找工作的时候,被一位在医院当工作的妇女雇佣,名义上是家政服务,其实在医院工作的妇女自己加盟了田婆婆洗灸堂,需要雇佣一批人在洗灸堂中给小孩洗澡的工作。在招聘完一批人之后,这些人统一被安排到田婆婆洗灸堂总店新都简单的培训,之后就立即上岗。据当事人介绍这家加盟店在开业的时候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只有简单经过培训的以前没有任何医护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基本上都是中年妇女,文化水平不高,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在短短的10个月的开业过程已经给数百个小孩洗过澡。知道我的当事人在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涉及到伤残,可能涉及到金额比较大的赔偿时。加盟店老板一拖再拖,直到最后突然关门停止营业,铺面转让。我不知道该加盟店是不是刻意为了逃避员工的赔偿要求,才玩起的失踪。
接到该案件后,我做了仔细的分析,认为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在对方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属于典型的工伤,如果用人单位给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话,员工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在去当地工商部门查询该加盟店的情况时,确实没有查询到该加盟店的工商信息,也就是该加盟店根本就没有工商登记,那就更谈不上什么卫生许可证,员工劳动合同社保之类了。证实了我当事人所说属实该加盟店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已经开业许多的小孩可能已经在不安全的环境中接受了洗澡的服务。同时查询了田婆婆洗灸堂的工商档案并通过网络查询了一下该公司情况,对田婆婆洗灸堂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通过查询没想到田婆婆洗灸堂已经繁殖得如此之快,除了四川在全国各地已经有许许多多的加盟店。当然也反映出给新生儿洗澡是个多么巨大的市场。
经查询田婆婆洗灸堂全称为成都市祥云田婆婆洗灸堂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注册资本10万元。2009年10月20日对经营范围有过一次变更,变更之前经营范围为公共浴室,变更之后经营范围为公共浴室、保健、健身服务。从经营范围来看,我认为在2009年10月20日经营范围之前田婆婆洗灸堂是不能从事以后田婆婆洗灸堂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即给新生儿洗澡。当然在之前田婆婆洗灸堂的老板在之前在2003年成都新都区工商局注册有成都市新都区田婆婆洗灸堂,注册地为成都市新都区,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药疗保健、洗澡服务、零售儿童用品。从法律角度来说两个公司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在2010年的时候,可能是为了运作特许经营成都市新都区田婆婆洗灸堂注销。目前所说的田婆婆洗灸堂就是成都市祥云田婆婆洗灸堂有限公司。
通过调查我认为田婆婆洗灸堂对确定加盟店加盟店的管理存在严重的问题。
按照我国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该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田婆婆洗灸堂在全国已经发展到400多家加盟店的连锁企业应该在商务部完成备案工作。
之所以我认为田婆婆洗灸堂对确定加盟店加盟店的管理存在严重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田婆婆洗灸堂作为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对被特许人的选择及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方面存在问题,就例如我调查的加盟店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情况就长时间的开业,发生法律问题之后说关就关。导致消费者、工作人员与加盟店发生纠纷后维权困难。我认为如果田婆婆洗灸堂在没有完成备案,对加盟店的选任、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方面存在问题合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按照目前我国合同责任的原则是: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即谁为合同当事人,谁就承担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加盟店经营中对第三人的合同责任,加盟店与总部在法律上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经营者,只在一定程度上受总部的指挥及监督。实际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主体仍是加盟店而非总部,总部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按照条例特许人的主要义务为向加盟店提供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具体包括允许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商号、服务标记、专利及经营决窍等,甚至于广告、加盟店便用笺及收据的抬头也印就总部的商号、商标,这种企业的经营外观非常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加盟店、总部就是同一企业”或得到了总部授权的确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规定的表见代理行为,可以视总部为合同的当事人而要求其承担责任。田婆婆洗灸堂的快速扩张导致一些所谓的加盟店根本就不具备加盟的资格,只是简单的收取加盟费之后,就允许挂牌,至于是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人员管理,特别是与消费者和里面员工密切相关的利益则是漠视,可能这种所谓的特许加盟时全国各类似行业的同态,只注重总店的眼前收益,无视他人权益。我认为田婆婆洗灸堂应该对我的当事人赔偿。
从侵权责任而言,特许经营的总部与加盟店是不同的企业经营者,是法律地位各自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但从第三人角度即立于特许体系的外观来看,整个特许体系往往被当作单一的企业经营者,总部与其人旗下的加盟店构成同一企业,故除加盟店对消费者负有法律、合同所加的法律责任外,就加盟店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在国外,第三人因加盟店受有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时,即使总部无义务负责,第三人仍常以总部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法院往往根据雇用人责任或揭穿公司面纱原则判决总部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央视举办的3•15晚会,曝光了田婆婆洗灸堂后,全国各地工商局正在迅速的调查田婆婆洗灸堂,各地的许多加盟店纷纷的被责令停业。可能会有很多小孩的家长要求维权,也会有很多加盟店的员工,甚至加盟店的老板找到田婆婆洗灸堂要求维权。我认为有关部门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规范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并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的细化。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会发[2005]1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为规范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现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会计法》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法律赋予政府财政部门的重要管理职能。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转变观念,科学管理,切实做好优质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督促各单位依法任用合格的会计人员。同时,要转变思想观念,把科学管理和优质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社会和广大会计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三、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平稳过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介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政策的宣传,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对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已受理的免试申请办证人员,应于2005年4月15日前抓紧办结,自2005年4月15日起一律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问题

  按照(财政部令[2005]26号)的要求,今后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不再单独组织考试,将纳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具体衔接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

  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管理工作行为,维护广大会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以及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主管部门。除本办法按财政部文件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所在地财政部门颁发和管理;中央和省属在汉企、事业单位(江汉油田)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颁发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鄂部队、铁道部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所属上级机关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取得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50岁以上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珠算五级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九条 申请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涂《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近期同底一寸免冠黑白证件照片两张。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组织实施考试评卷及成绩公布等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第十一条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具体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督促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三)负责申请免试科目人员的条件审查,办理免试科目人员统计上报事项。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市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根据各县(市区)报名人数情况统一组织设置考点,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人员,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学历或学位证书时,应以该证书颁发院校所在省份的教育网为依据,网上查不到的由本人提供该毕业院校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签名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市州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打印和颁发。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及时将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时间记载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栏目。

  各单位应当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属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日常登记和定期登记制度。

  (一)日常登记

  持证人员在本省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跨省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无工作单位的原则上不办理调转,学生毕业回原籍凭毕业证办理调转。

  (二)定期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免费登记一次。登记时主要检查和督促持证人员是否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和内容,了解持证人员奖罚情况、在岗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和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发证机关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告优质服务的培训点。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获得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持证人员不参加定期登记的予以公告。连续在两个周期内不参加登记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定期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湖北省财政厅2003年12月5日制定印发的《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3]1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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