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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版)勘误表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24:14  浏览:8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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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版)勘误表通知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版)勘误表通知



建标经[20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处):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业经建设部2000年3月17日以建标[2000]60号批准发布在全国施行。根据建设部关于“本定额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和日常管理”的工作要求,我们组织收集了《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反馈意见,对《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版作了必要的勘误,编写了勘误表,现将《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版)勘误表印发,请你们对《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版)进行勘误。

  此外,为了使《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版)的广大使用人员及时获取勘误表,我们同时分别在《中国建设报》和建设部主网站(网址是:www.cin.gov.cn)发布了有关信息,让有关人员到各自的购买点凭发票免费领取勘误表,勘误表已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发行量的三分之二发往各省。请你们协助做好勘误表的发放工作。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20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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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实行教育收费制度,是发展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确立社会各方面办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近几年来,为了完善教育收费制度,各级政府,教育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成效。教育收费工作也得到了社
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
但自1992年9月新学期开学以来,社会上对学校收费问题的反映日益强烈,有些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如:
1.学杂费调整的幅度过大。有的地区中小学的学杂费标准提高了近4倍,超过了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
2.代收代办费用过多。有的学校的收费项目多达十几项,其中有些是经营性单位通过学校推销产品的行为,有些则是地方为筹集资金通过学校对学生摊派的项目。
3.个别学校超越权限,擅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或进行重复收费,如中小学杂费中已包括了饮水费用,而学校又收饮水费。在某些中小学中确实出现了乱收费的现象。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实际存在的困难,也有教育部门管理上的问题。如有些地方政府对教育的拨款长期不到位,学校办学经费严重不足,生均经费逐年下降,使学校难以为继;有些地方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摊派严重,使学校和学生不堪重负。要从根本上解决以上
问题,需要各方配合,进行综合治理。
为了做好教育收费工作,国家教委自1988年以来,曾先后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明确了教育收费应严格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个不同阶段,要求各地切实把握政策界限,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针对出现的乱收费现象,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清
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财字010号〕和《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教财〔1992〕38号)的通知。特别是对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所反映的中小学收费问题,国家教委召开了主任办公会作了专门研究,并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
门检查、处理中小学收费中出现的问题。
教育收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对此,国家教委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高度重视,作为大事切实抓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免收学费,但可酌收杂费;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学费和杂费,但收费标准一定要考
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不得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地开展教育社会集资活动,应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学校可以接受社会上自愿捐资,但不得通过学生进行集资活动,更不得采用摊派的方式筹集办学资金。任何部
门不得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摊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拒绝和抵制对学校的各种摊派,维护教育的声誉。
各地教育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家教委的要求,抓紧进行对教育收费问题的检查、处理工作,并结合教育经费投入、群众尤其是农民负担和对学校的摊派等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研究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使本地出现的乱收费问题在1993年春季开学时得到纠正。有关检查、处理情
况,尚未向我委报告的单位,请在1993年1月底前报我委财务司。



1992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信息产业部


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目前,全国许多地区建立了院前急救机构,开通了“120”急救电话,在应对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急危重症病人生命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医疗机构争抢或争设急救电话,“120”设置不规范、多点落地、多头管理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急救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院前急救工作,建立适应社会需求、比较完善的院前急救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院前急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院前急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标志,对于发挥政府职能、树立政府形象、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发展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通信管理局要充分认识院前急救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统筹兼顾、以人为本,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院前急救工作和“120”特服号码的管理。
二、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组建院前急救网络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急救资源的管理,将组建院前急救网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急救服务需求、卫生资源等状况,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科学组建院前急救网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的院前急救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转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建立紧急救援中心,以紧急救援中心为核心组建院前急救网络,使紧急救援中心能够有效地统一指挥、调度院前急救工作。
原则上一个城市只建立一个急救中心(站);确因地域辽阔或交通不便等原因,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院前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和县级市,也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急救站。急救中心(站)可单独设置,也可依托辖区内医疗技术力量最强的综合医院设置,根据人口分布组建院前急救网络,以缩短急救半径,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能力。
三、规范院前急救机构设置,加强院前急救工作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院前急救机构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和执业监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组织、个人等不得使用“紧急救援中心”、“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并从事院前急救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院前急救网络规划,对辖区内现有院前急救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于未经审批、擅自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对于不能胜任院前急救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四、规范医疗急救电话号码的设置,保证“120”电话安全畅通
“120”急救电话是院前急救机构受理医疗救援呼救、代表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指挥医疗资源、应对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工具,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已经设置的,如“96120”、“995”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通信管理局予以关闭,并收回号码资源。
各电信运营企业地方公司要在当地通信管理局的协调下,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范“120”急救电话的使用,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落地定点单位名单,坚持“保证安全、技术可行、方便经济”的原则,采用直联或转接的互联方式接入到当地“120”急救电话受理点,严禁擅自将“120”急救电话接入名单之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严禁为医疗机构设置除“120”以外的其他院前急救特殊服务电话号码。各有关电信运营企业要密切配合,保证“120”急救电话的通信安全和通信顺畅。
总之,对于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和“120”特服号码的管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通信管理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和通信企业,要严肃查处其违规行为,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卫生部
信息产业部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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