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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38:06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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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20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照此安排编制力量,按期完成编制工作。执行中有关具体事宜,请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五月十六日

  抄送:全国标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办,各大区标办,各编制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标准设计协会

  附件:

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说明

  一、本编制工作计划是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并经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弱电等七个专业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本计划编制项目共34项,其中建筑13项,结构3项,给水排水9项,暖通1项,动力1项,电气5项,弱电2项。

建筑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试用图 围墙大门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围墙大门 北方交通大学科技开发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修编
2 试用图 小型空心砌块框架填充墙体构造(非承重墙) 适用于地震烈度8级及8度以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3 专用图 高密度冷瓷增强纤维水泥墙板建筑构造 适用于一般工业、民用建筑的外墙、内墙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埃特尼特亚洲太平洋有限公司 2001年 新编
4 专用图 木龙骨内(隔)墙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非承重墙内(隔)墙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新西兰木业协会 2002年 新编
5 试用图 平屋面改坡屋面建筑构造 适用于一般扩建或改建的民用建筑平屋面改造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2年 新编
6 标准图 楼地面建筑构造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常用地面及楼面做法 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2001年 修编
7 标准图 防火门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火用门 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2001年 修编
8 专用图 CM模压木门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常用木门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0年 新编
9 专用图 电动排烟天窗 适用于屋面采光、排烟的一般工业建筑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10 试用图 智能建筑建筑设计与构造 适用于各类智能化综合楼与智能化住宅小区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11 试用图 老年人住宅 适用于城乡老年人居住的建筑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12 试用图 村镇住宅 适用于村镇的住宅建筑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13 试用图 电梯建筑构造 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中的常用电梯做法 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试用图 轻型屋面梯形钢屋架 跨度15、18、21、24、27、30、33、36m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12月 新编
2 试用图 轻型屋面钢天窗架 跨度6、9、12m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12月 新编
3 试用图 隔震减震建筑结构构造详图 节点构造、隔震器连接件等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编) 2001年12月 新编

给水排水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冷却塔系统设备选用及安装 修编90S436(一)、(二)《玻璃钢冷却塔选用安装图》 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1年6月 修编
2 标准图 游泳池附件、设备选用及安装 游泳池进、出水口等附件和水处理系统设备的选用及安装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北京环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参编) 2001年6月 新编
3 标准图 开水器(炉)选用及安装 修编87S157《蒸气间断式开水炉》93S180《热管开水器安装选用图》 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0年12月 修编
4 标准图 雨水斗 修编87S348《雨水斗》 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0年12月 修编
5 标准图 小型潜污泵选用及安装 DN150口径潜污泵室内及室外安装 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
江苏理工大学流体机械研究所(参编) 2001年6月 新编
6 标准图 水池通气管,吸水喇叭管及支架 修编90S319《水池通气管,吸水喇叭管及支架》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6月 修编
7 试用图 柔性接口给水管道支墩(暂定名) DN≤2000的玻璃钢、铸铁和塑料柔性接口给水管道支墩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2001年12月 新编
8 标准图 小型排水构筑物 合并修编93S217《小型排水构筑物》和88SS238《锅炉排污降湿池》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1年6月 修编
9 标准图 湿陷性黄土地区室外检漏沟等 合并修编86S460㈠-㈦《湿陷性黄土地区室外检漏沟》等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2001年6月 修编

动力设施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燃油拱顶储罐设计、选用图集 修编原96R311 大庆石油化工设计院 2001年 修编

暖通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离心式水泵安装 修编90T911㈠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修编

强电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接地装置安装 各种接地装置在不同环境下的安装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2001年5月 修编
2 标准图 非标准常用配电箱 各种非标箱的系统图、布置图及外形尺寸图 机械部设计研究院 2000年12月 修编
3 标准图 常用风机、水泵软起动控制电路图 各种常用风机及水泵的软起动控制电路 建设部设计院 2001年5月 新编
4 专用图 预制分支电力电缆安装 预制分支电缆垂直、水平等各种安装方式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浙江胜武集团 2000年8月 新编
5 标准图 空调自控系统 各种空调机、风机盘管的控制电路及冷冻机组空调自控系统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2001年5月 新编

弱电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试用图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 各种智能化系统的集成及工程实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弱电专家委员会 2001年5月 新编
2 标准图 演播厅、多功能厅灯光与扩声系统安装 各型演播厅、多功能厅的灯光、扩声系统图、安装图 中国建设标准设计研究所
工程建筑标准设计弱电专家委员会 2001年12月 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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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季允石
                         1998年11月30日
            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沿海滩涂的促淤、围垦、利用和保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滩涂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滩涂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滩涂。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收益。
  国家依法保护从事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开发利用滩涂应当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开发、讲求效益。


  第六条 省及沿海市、县(区)主管滩涂开发利用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七条 全省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由省主管滩涂开发利用工作的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应当与水利、航道、港口、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渔业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省及沿海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开发利用滩涂资金。
  开发利用滩涂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农业重点发展资金中用于滩涂开发的部分;
  (二)土地出让金及有偿划拨资金中用于滩涂开发的部分;
  (三)围垦造地专项资金中用于滩涂开发的部分;
  (四)财政拨款;
  (五)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前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开发利用滩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九条 促淤和围垦滩涂必须符合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主管滩涂开发利用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促淤和围垦滩涂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滩涂围垦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验收。
  工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返工重建。返工重建的经费,由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围垦滩涂形成的土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滩涂开发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 使用滩涂从事养殖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跨行政区域的滩涂养殖的使用证,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滩涂项目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除不可抗力外,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滩涂开发利用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享受下列权利或者优惠待遇:
  (一)从发放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免缴国有土地使用费10年;
  (二)围垦滩涂形成土地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开发滩涂发展农业项目,从有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3年;
  (四)滩涂内农业灌溉取用地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五)滩涂开发用电,除国家规定收取的电力基本增容费外,省内不再收取增容费;
  (六)滩涂内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商投资开发利用滩涂的,享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参加滩涂开发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级、工资、津贴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滩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沿海军事设施;
  (二)影响行洪、防汛、防台、防潮以及河道整治和水工程运行管理;
  (三)妨碍港口建设和航运安全;
  (四)非法占用渔港港区及其设施;
  (五)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滩涂;
  (六)损毁护岸防浪植物或者砍伐堤防防护林;
  (七)破坏滩涂内的自然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 滩涂围垦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在垦区内移民并设置居民点或者进行重要设施建设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达到安全标准的,不得设置居民点或者进行重要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在滩涂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滩涂开发利用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促淤和围垦滩涂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滩涂开发利用工作的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滩涂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的罚款,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滩涂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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