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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9:49:09  浏览:9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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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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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交通部

部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今年二月三日,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146号令,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二月八日,劳动部、人事部又发布了有关实施办法(附劳部发〈1994〉66号文)。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146号令,结合交通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特点,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46号令,落实劳部发(1994)66号文有关规定,部属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制订实施细则,作到既保证工作生产正常运作,又要落实好新工时制度。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在京部属企业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1994年3月1日起,每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三、部属中等和中等以上各类学校按国家教委有关意见办理,即:先试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
四、因工作需要,实行集中公休的职工,每工作满一年,增加集中休假26天。
五、实行四班三运转班制的职工,原则上按原班制执行。
六、实行连续三班制和长年12h或24h值班制度的职工,每年增加休假26天。
七、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缩短工时时,按劳部发(1994)66号文规定,报部核批。
八、部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均从1994年3月1日起施行新工时制度。
各单位在实行新工时制度过程中,有何新问题,请及时告部人事劳动司。

附件:劳动部 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按两部的职责范围,分别报送。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h,平均每周工作44h的工时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缩短工时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需缩短工时的,属于中央直属企业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的,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第五条 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 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于需要完成紧急任务加班加点的,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自《规定》施行之日(即1994年3月1日)起,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因工作需要,个别部门、单位不能执行上述统一规定,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需要轮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并报各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企业单位实行平均每周工作44h工时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每两周中的两个半天作息时间调换为一天休息。
第十条 从1994年3月1日开始施行平均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个别行业、企业,可以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5月1日。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和人事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金[2000]18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直属采购公司,各转贷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支持经济建设,我部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尽快转发至市、县财政部门以及地方采购公司。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财政部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一、及时发布信息。当财政部获知贷款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贷款的最新信息后,将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或与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征集项目通知》,通知中央有关部委和各省级财政厅(局),使中央部委和地方财政部门及时了解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的信息。

  二、申报项目的受理。财政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使用贷款的申请报告后,将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函;

  (二)省级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四)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五)借款人、担保人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

  (六)项目的领域和贷款规模是否符合贷款国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要求;

  (七)贷款国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财政部原则上每月一次以司函的形式向国家计委报送项目清单。

  四、对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财政部及时与原报送项目清单的情况进行核对,分别处理。

  (一)国家计委的批复与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完全一致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司函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并在《中国财经报》等公开报刊发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通告》。

  (二)如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未包括在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内,待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的申报文件报齐后按本条(一)的规定办理。

  (三)对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贷款国别和金额与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不相符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待省级财政部门的确认函上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一)的规定办理。

  五、及时通知采购公司中标。在收到采购公司招标结果的上报文后,财政部在10个工作日内以司函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中标采购公司。

  六、对符合本规程第四条(一)要求的项目,财政部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国驻华使馆或有关部门提交项目材料。

  对外方要求先经转贷银行初评的第三类项目,在收到转贷银行初步评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外提交项目材料。

  转贷银行评估后否定的第三类项目视为自动撤销,转贷银行应书面通知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七、在得到贷款国主管部门或驻华使馆对项目的反馈意见后,财政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八、项目的国别调整和撤销。向外方提出项目后,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或擅自调整贷款国别或撤销项目。如确需调整项目贷款国别或撤销贷款,应向地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对无需与贷款国协商的项目,财政部在收到调整国别或撤销申请后将及时提出意见,并复函省级财政部门。凡需与贷款国进行协商确定的,财政部将及时通知贷款国主管部门或驻华使馆,并在收到外方的答复后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九、申请增加贷款金额。对于确需申请增加贷款金额的项目,如申请增加的金额在计划部门原批准金额10%以内的,第一、二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第三类项目由转贷银行提出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函回复。

  如申请增加的金额超过计划部门原批准金额10%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按计划部门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如增加贷款金额需与贷款国事先进行磋商的,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或转贷银行的申请后,及时通知贷款国主管部门或驻华使馆,并在收到外方的反馈意见后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或转贷银行。

  十、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变更转贷银行的申请后,财政部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十一、日元贷款及5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有关事宜。对于日元贷款及500万美元以上的限上项目,收到国家计委批复后,财政部将及时发函省级财政部门确认,落实借、还款单位和担责任。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函后,及时对外提出,并发布采购公司招标公告。限上项目管理的其他工作规程将参照本规程办理。

  十二、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中央直属企业或单位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管理规程依照本工作规程办理。

  十三、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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