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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13:05  浏览:8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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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部信〔2006〕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
  为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信部信[2006]229号)精神,我部将开展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
  为规范试点的申请、认定、验收及相关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任利华 孙燕
  电话:010-68208291 68208233
  传真:010-68208288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2006-0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信部信[2006]229号)和《关于开展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信部信[2006]5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是指开发、整合和利用涉农信息资源,向农民提供市场、科技和教育等信息;开发和应用贴近农民需求的信息系统和信息终端,利用公共网络和各种专网,通过恰当的接入方式,使信息进村入户;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以农民普遍能够接受的价格和方式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基础条件和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市(地)、县、乡(镇)、行政村)和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第四条 试点工作应遵循需求导向、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试点的认定、验收及相关管理工作。部信息化推进司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部信息化推进司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参加试点的认定、验收、经验总结和推广等工作并提供咨询。

  第七条 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试点方案,提出试点申请,并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试点的认定条件:
  (一)有推进农村信息化的有效工作机制。
  (二)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环境。有较完善的农村通信基础设施、涉农网站等,有推进农村信息化相关政策、专项规划,已形成政府和企业共同支撑农村信息化的投入机制。
  (三)有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以服务“三农”为目标,组织措施得当,体现地方特色,具有创新意识。
  (四)有实现试点目标的保障措施。试点工作得到试点地区党委、政府或试点单位的重视和支持,实施、管理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健全,有配套的专项资金投入。

  第九条 试点的认定程序:
  (一)由各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向信息产业部提出试点申报。
  (二)专家组对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
  (三)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经部批准为试点。
  (四) 试点的申报材料包括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和试点方案,并填写《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申报表》(另发,并可在www.mii.gov.cn网站下载)。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5份、复印件5份及电子文本。

  第四章 管理与推广

  第十条 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信息化推进司,每年进行一次总结报部。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总结推广试点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模式,并适时对试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部信息化推进司及时汇总并研究各地的经验、存在问题和措施建议,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对试点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工作不力、不能按计划开展工作的给予批评,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第十三条 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试点方案实施完成后要向信息产业部提交验收申请。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对成效显著、具有推广价值的试点,经部批准为示范,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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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泰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办法。同时,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加强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补助经费的测算、拨付工作;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参保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保险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高校应组织学生优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强自有医疗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 驻泰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保。

第六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于低保家庭、重残人员的个人负担10元,政府补助90元。

第七条 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包括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大学生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予以补助。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九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 驻泰各高校于每年学生秋季入学时,统一组织办理本校学生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卡的发放等。参保缴费时间一般截止到10月15日。具体期限由劳动保障部门和高校规定。学校按规定标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大学生医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底前的在校生,2009年3月底前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其医疗保险待遇可享受到毕业当年年底。

第十二条 在校大学生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照泰城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待遇。按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建立普通门诊统筹,用于学生门诊费用。学生在定点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报销。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由各高校制定和负责组织,报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在泰城城区定点医院发生的“三个目录”(包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实行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

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70%、60%的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第十五条 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患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等6种大病需门诊治疗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部分,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70%、60%的比例支付。大病病种由劳动保障、卫生部门按规定及时增加调整。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诊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为15万元。

第十六条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在学校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其门、急诊费用,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5000元。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15000元。

第十七条 参保大学生转诊转院以及急诊住院,在泰城城区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自付费用的5%,并执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规定结算。

第十八条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医院住院的,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规定支付。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泰城城区内的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参保大学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在学校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

高校要充分利用自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在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大病门诊治疗,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在泰城城区外发生急、危重病时,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5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确需转院的,定点医院应按照逐级转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同时,由所在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核准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

(五)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生育费用;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以后年度参保缴费的,应当补齐自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泰政办发〔2007〕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0]4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六月九日


中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加强本市“一日游”
经营活动管理,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日游”是指经营旅游业务
的单位,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组织旅游者在本市行政
区域内的旅游景区(点)进行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
集中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局是“一日游”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会同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对
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经营“一日游”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资格;
(二)有旅游运输经营资格的、符合观光游览要求的
旅游营运车辆;
(三)有熟悉本市旅游业务知识的合资格的导游人员
(持有导游资格证书或本市导游员上岗证书)和具备相应
车型二年以上正式驾驶证的驾驶员。
第六条 申请经营“一日游”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申请书;
(二)“一日游”业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规范;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四)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及其旅游车辆《营运证》;
(五)导游人员的导游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第七条 市旅游局应自收齐申请经营所需材料之日起
15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经批复同意的,方可经营“一
日游”。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除符合国家、省
有关旅游营运车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容整洁、性能良好、证照齐全;
(二)在显著位置张贴“游客须知”;
(三)在车内张贴“一日游”路线及价目表;
(四)在车内张贴各主要游览景点的收费标准;
(五)在车上备有主要景点的简介资料;
(六)在车内张贴本市及经营单位的旅游投诉电话号
码。
第九条 对从事“一日游”的旅游车辆实行专用证管
理制度。经审查合格的营运车辆,发给《中山市“一日游”
车辆专用证》,一车一证。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的导游、驾驶员应具有良好
的服务素质,定期参加市旅游和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
培训和考核,掌握“一日游”所必要的技能及服务技巧,
熟悉本市的旅游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历史沿革、民俗文
化、旅游景点特色和其它相关的知识。
第十一条 “一日游”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游汽车服务质
量的规定;
(二)遵守工商、物价、交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守
法经营;
(三)仅限于在本市各景区(点)游览观光;
(四)使用税务部门认可的票据;
(五)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六)驾驶员和导游员均应佩戴上岗证,着装整齐,
导游员沿途讲解。
第十二条 禁止“一日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一日游”的经营权及有关证照转让、
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提价或临时向游客加收费用;
(三)擅自变更行车线路和发车地点,减少旅游参观
点;
(四)雇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员和导游员从事“一
日游”工作;
(五)违反游客意愿强行拉客,兜售假冒伪劣商品,
强行增加收费的参观点和购物点;
(六)以任何方式收受、索取回扣或报酬等。
第十三条 对旅游者的投诉,市旅游局应会同有关部
门及时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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