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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4:06  浏览:8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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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宜府发〔20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及《宜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经2001年4月26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1:宜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
附件2:宜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二OO一年五月十一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为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能,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把市人民政府建设成为创新、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特制订本规则。
一、市人民政府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中共宜春市委领导下,市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职责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其他副市长按照分工,协助市长工作。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
(三)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署。
(四)各副市长要关心全面工作,并按照各自分工或市长的委托,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各副市长可以召集自己分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开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于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请示的问题,凡已有原则规定的,分管副市长应及时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凡集体讨论决定了的问题,以及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市长、副市长必须坚决执行,认真办理。
(六)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决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作用,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三、请示报告制度
市政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应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1)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
(2)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和乡以上行政区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行政区划的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3)重大灾情、事故、事件和重大涉外事项;
(4)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需报请省政府备案的人事任免;
(5)省政府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应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1)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中所制订的重要具体政策和规定;
(2)经济体制重大改革和国民经济调整的重大措施;
(3)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及其重大调整;
(4)省政府召开的涉及重要方针、政策的会议情况和贯彻意见;
(5)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市、县(市、区)行政区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行政区划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6)政府系列属市委管理干部的奖惩;
(7)涉及全市范围内的和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三)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1)市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的制定及其调整;
(2)涉及市政府工作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3)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4)按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告工作和报请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制度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部门正职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必要时,吸收各部门副职或县(市、区)长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及工作部署;(2)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3)报告市政府的工作;(4)通报全市政治经济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5)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视会议内容,可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一般不带“随员”。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会议主要任务是:(1)传达和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 决定以及重要会议精神;(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3)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4)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5)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文电以及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6)准备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7)分析形势,互通情况,听取市政府各部门所主管业务工作的重要情况汇报。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及其他副市长召集。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市长办公会议是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会议,市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 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电;(2)讨论由各副市长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3)按规定应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议决的事项;(4)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每次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市长、常务副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五)市长主持召开县(市、区)长会议,部署市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各县(市、区)政府的意见。县(市、区)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五、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和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市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市长。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文件,一般不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更不能同时分别直接送市政府各领导同志审批。除紧急重要事项外,均应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程序呈批。
(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署。
(三)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先经秘书长审核,一般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同意的上报下达文件,可由秘书长签发。
(四)凡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前应经市政府法制部门论证。
(五)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报送的请示类公文,需要市政府审批的,经研究或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分管副市长根据市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市长或市政府会议审定。
六、会议审批制度
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有县(市、区)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先经秘书长审查,送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部分县(市、区)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和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批。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认真执行会议审批程序规定,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七、调查研究和咨询、监督、反馈制度
(一)市长、副市长和各部门领导同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并建立基层联系点,作为经常掌握下情的一个渠道,以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工作。
(二)市政府在制定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时,事先应由市政府决策咨询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充分论证。
(三)加强综合、监督、信息、调研等部门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反馈制度。市长、副市长要与这些部门建立联系制度,经常出题目、交任务,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在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中的参谋作用。
八、民主监督制度
(一)市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及时处理市人民代表的建议和市政协委员的提案。
(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情况以及各个时期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要适时地通过各种座谈会、报告会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同人民群众、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对话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三)市政府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通过新闻媒介,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对宜于公开的市政府文件,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后,可向社会公布。
(四)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重要来信来访人,市政府领导亲自过问,及时解决群众的正当要求,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组织协调制度
(一)进一步健全市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制,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各部门对所主管的工作,都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处理好,不要事无巨细都要求市政府领导签字、表态。
(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坚持从全局出发,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和协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解决,不推诿扯皮。一些业务联系较多,需要经常会商的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重要问题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出面商量。部门之间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应由综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综合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负起协调责任,在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协调,不把矛盾上交。综合部门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应把综合协调的意见和方案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正、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分管副市长协调决定不了的问题,再报请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市政府各部门下达文件,如有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范围的事项,必须事前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事前没有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的问题,不得自行下达有争议的文件。
(四)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或经综合部门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的确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不允许借故积压,拖延不办,否则,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健全请示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对主管工作的方针、政策、体制改革、计划、财经和机构变动等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工资福利、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敏感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决定。副市长、秘书长、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宜春外出,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宜春外出,应当在事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
附件1:

宜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议题准备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按下列程序进行准备。
1、议题协调。需要协调的议题,根据议题内容,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协调,必要时由市长助理或分管副市长协调。规范性文件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开局务会协调。需协调而未经协调的议题,不得提交讨论。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的意见,必须经其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议题会签。内容涉及市政府办公室其他科(室)业务的,承办科(室)应认真做好会签工作,必要时还应共同参加有关协调会议。
3、议题审批。根据协调情况和会签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负责写出审核修改情况汇报(包括协调情况、存在的分歧、建议意见及需会议确定的问题等),经对口分管的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或市政府副秘书长审阅后,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呈分管的市长助理、副市长审签。所有议题最后都要送市长审批,由市长决定是否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4、议题材料。包括审核修改说明、修改后的议题讨论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供会议决策参考的文件资料等,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通知来文单位按要求印制30份,连同议题的完整底稿送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同时拟出列席单位名单。文字多、篇幅长的材料,应另附简明精炼的内容提要。材料不齐备的议题,不能送交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
5、市政府领导直接指示提交会议的紧急议题,如有需要协调的内容,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后,再送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
二、会议安排
1、议题材料核对。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收到议题后,要认真对下列问题进行核对:是否符合审批程序,底稿是否完整,议题材料是否齐备,讨论的问题是否明确,列席单位是否齐全。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议题,应退回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重新办理。
2、议题安排呈批。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已核签的议题,应适时将议题安排情况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再呈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审定。根据议题缓急程度,及时提出会议安排意见(包括时间、地点、议题列席单位等)。
3、与会人员落实。会议安排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书面或电话报告、通知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或单位。
出席会议人员为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经主持人同意。领导同志对口科(室)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
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的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等。列席会议的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告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并由其报告有关领导同志。
视议题内容,可邀请市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前,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应将与会同志落实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同志。
4、会议室准备。会议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安排;会议室音响、照明、茶水、卫生、空调等服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
三、议题讨论程序
1、议题审核协调情况汇报。议题审核协调情况,原则上由列席会议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不能到会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负责人)作简要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2、议题汇报。由议题汇报单位的负责同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3、讨论发言。列席会议人员发表意见,应简要明确。
四、参会要求
1、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列席人员均应签到,并领取1份相关议题材料。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开始前,将到会人员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非会议安排的材料不得擅自分发。
2、汇报单位及有关议题参会的单位领导,原则上应请主要负责人参加。汇报单位的领导一般可带1至2名随员,其他单位不得带随员。
3、非出席、列席会议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会议进行期间,一般不要请领导接待来客、接电话,不要给领导送阅非紧急文件。如有急事找领导,应先经会议工作人员同意。领导同志一般也不要约人在开会时商谈其他工作。
4、会议记录由会议2名工作人员同时记录,必要时可采取录音记录方式。
5、会议的录相、录音、摄影由市政府办公室视需要统一安排,非统一安排的不得进行。个人持有的录音、无线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6、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扩散。会议内容需要传达的,应严格按会议决定进行,一般应以记录摘要或正式发文为准。会议所发文件和材料要妥善保管,规定收回的应在散会前交回。
五、会后事项办理
1、每次会议均应撰写会议记录摘要(会议主持人另有指示的除外)。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应在会后3天内拟稿呈批。
2、会议记录摘要审签后,印发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副县级领导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会议记录摘要分发后,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应及时将议题底稿退回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应认真作好签收,及时办理和落实会议议决事项,每月终结后10天内,将该月会议议决事项办理落实情况送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由其汇总上报。
4、会议原始记录、记录摘要应妥善保管,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会议报道
1、会议主持人会前明确要作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通知有关新闻单位列席会议进行报道。
2、会议开始后确定作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调研科负责。
3、报道稿件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调研科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请常务副市长审定。
附件2:

宜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市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各副秘书长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协助市长、副市长组织实施市政府会议的决定。
(三)审核或组织起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文件,其中市政府文件送请市长、副市长审定签发;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同意的上报下达文件,可由秘书长签发。
(四)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长、副市长审批。
(五)根据市长、副市长的批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市政府部门间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六)协助市长、副市长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事故。处理比较重要的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及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
(七)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以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
(八)组织调查研究,向市长、副市长提供实际情况和政策性建议。
(九)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及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向市政府反映的问题。
(十)负责市政府机关内部的精神文明、业务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事务工作,为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办公室机关职工服务。
(十二)办理市长、副市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协助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办理的事项,一般的可以直接报市长、副市长审批;重要的应当经过秘书长核阅后再报市长、副市长审批。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秘书长、副秘书长办理会议、文电、信息、值班、调研、督查、信访和领导活动安排、行政事务等日常工作,负责办理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制度
(一)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由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组成,必要时吸收办公室有关科长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内容: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及重要会议精神;2、通报情况,研究需要综合协调的问题;3、讨论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4、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领导交办会议的审核、协调、落实事项,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作准备;5、讨论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的需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以及需由秘书长综合协调的问题;6、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检查办公室工作,研究办公室的人事工作。
(二)办公室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办公室会议由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以及办公室各科科长组成,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传达、学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听取和讨论办公室各科室的工作汇报;安排科(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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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0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必须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务求使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强化责任考核,加快结构调整,完善政策机制,突出重点领域,加大资金投入,推进法制建设,搞好宣传教育,加强综合协调,使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尽快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工作重点及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6月底前完成对各省级人民政府2007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价考核工作,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督促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完成对千家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将评价考核结果分别交干部工作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政府和企业,督促其按要求做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暂停核准和审批该地区和企业新建高耗能项目。发布2007年全国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以及2008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逐步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的考核。研究建立完善建筑、交通、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结合第二次经济普查,搞好用能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规定,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加强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实行项目公告制度。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将焦炭、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项目由备案改为核准。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修)订黄磷、铁合金、焦化、水泥等行业准入标准,及时审核并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依法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生产过程中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严格生产条件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完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停缓建,加大环评“区域限批”力度。继续清理和纠正一些地方在电价、地价和税费方面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优惠政策。实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继续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大力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三、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分批下达关停水泥、焦炭、电石、铁合金、平板玻璃、钢铁、电解铝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关停小火电1300万千瓦,分别淘汰水泥、钢、铁、电解铝、铁合金、小机焦、电石、平板玻璃、造纸等落后产能5000万吨、600 万吨、1400 万吨、15 万吨、80万吨、1500 万吨、50 万吨、600 万重箱、106 万吨。继续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发布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抓紧出台配套政策,争取年内全面推广实施。继续贯彻落实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的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四、加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重点工程建设。今年国家安排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148亿元、中央财政资金270亿元(含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可形成3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推广使用节能灯5000万只。实施100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100项低能耗示范工程。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200 万吨/日,力争用两年时间在36个大中城市率先实现污水的全部收集和处理。现有燃煤电厂新增烟气脱硫能力3000万千瓦以上。组织实施10台总规模1000平方米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建设。

五、抓好重点领域节能。继续推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深入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力争全年实现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引导和推动千家企业带头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培育一批对标先进典型,加大推广力度。发布《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公报(2008)》。推进建立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制度。推动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意见和管理目标,全面提升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继续向社会发布电力企业节能减排监管报告。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在实施9种产品能效标识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多联式机组、变频空调、电热水器、电磁炉、计算机显示器等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研究建立水效标识制度,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实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力争2008年底全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大示范推动力度。督促24个示范省市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任务并启动节能改造示范,制订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制定《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督促各地将改造任务进一步落实到具体项目并组织实施。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准入与退出制度,指导企业开展万台锅炉改造和10万台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组织实施20万名司炉工节能知识培训,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降耗。发布铁路、公路、水路和民用航空行业节能规划,研究制订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开展节能示范活动,推进电气化铁路建设。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公布第二批“禁实” (禁止实心粘土砖)城市完成情况,发布第三批“禁实”城市名单。继续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加强流通领域现代物流节能降耗、餐厨垃圾资源化和散装水泥推广工作。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节能。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项目。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落实《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继续支持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及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积极开展企业、社区和村镇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全面启动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有关重大攻关项目。在节能减排领域组建和完善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面向社会和市场需求的节能减排适用技术成果数据库与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加快高耗能、高污染重点行业信息化改造,以信息化手段减少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能耗和排污。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发展先进清洁能源技术。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与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培育节能服务市场,鼓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中小企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推进免耕、少耕、保护性耕作等栽培技术2亿亩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9亿亩以上。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合作,引进国外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七、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再生金属利用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系统总结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取得的经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抓好第二批96个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和14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指导试点单位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研究制定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烟气脱硫制酸、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尾矿综合利用以及利用煤矸石、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发电产业的鼓励政策,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推动国家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组织编制《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编制通则》,发布甲醛、乙烯、聚氨酯、玻璃、洗涤用品、肉类加工业等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抓好10个循环农业示范市建设,新增500个乡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试点省。大力开展环境标志认证。

八、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搞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完善区域联防机制,做好北京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公布今年需开工建设的烟气脱硫电厂名单,年终公布建设情况。加快脱硫机组与环保部门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公告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及排污费征收情况。对未按要求运行的脱硫机组扣减脱硫电价。抓好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完成重点流域内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并完善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督察和评估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建涉水项目的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投资。尽快建立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强化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保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实行严格的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加大主要河流重要河段水体水质状况的监测,实时公布水质状况,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达到100%(城市自来水厂现有工艺可以去除的指标除外),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研究制订《关于加强农村节能减排的意见》。引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敏感水域、重点流域禁止使用含磷洗衣粉,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污染治理和粪便综合利用,适时开展氮、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提出《加快推进秸杆综合利用的意见》,逐步减少和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

九、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适时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完善生物质能发电价格管理办法。推进环保收费改革,2010年前将排污费调整到位,并逐步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环保收费标准,继续改革环保收费征收种类和方式,切实提高征收率。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配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与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有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推进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改革,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费标准,完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鼓励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以及促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经济政策。研究企业新购入的节能和环保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在其销项税金中抵扣的政策。适时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查制度。继续发布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扩大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节能减排方面的企业债券,积极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制定并实施鼓励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研究促进脱硝的政策。尽快研究提出鼓励合理施肥、合理用药,加快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经济政策。

十、完善节能减排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配合全国人大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尽早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废弃电子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行政法规。抓紧研究起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节能表彰奖励办法、取水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等办法。启动制(修)订12个用能产品能效标准、8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个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标准、2个用水器具水效标准。制订节能建筑评价标准,修订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推动重点耗能行业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标准,提高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提高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国家标准,完善环境标准体系。

十一、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下半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行动,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加大对重点区域和行业节能减排经常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执法监督的工作力度,对违反国家节能减排规定和产业政策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推动地方加快组建节能监察机构,为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奠定坚实基础。健全环保执法监察体制,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对于重大环境和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分批挂牌督办,严肃追究责任。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监管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化工、造纸、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污染减排,组织开展环保执法后监督工作。继续实施环评“区域限批”,对环境违法严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继续监督抽查重点终端节能节水产品质量,开展能效标识抽查和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开展资源和环境价格检查。

十二、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力推进家庭社区行动、青少年行动、企业行动、农村行动、学校行动、军营行动、政府机构行动、科技行动、科普行动、媒体行动等专项行动,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力求范围更广、影响更大、效果更好,营造更加浓厚的节能减排社会氛围。组织2008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六·五”环境日、节能减排进“奥运”等宣传活动。制定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公约。建立节能减排科学技术普及宣传网络,在部分省级科普展馆设置“建设节约型社会常设展区”,组织知名专家学者赴各地进行节能减排宣讲。建立各地新闻线索收集及宣传报道机制,及时向媒体提供报道线索,重点报道各地区、各部门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新思路、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宣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秸杆综合利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重点工作。开展舆论监督,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组织全国性的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各项工作。做好节能减排季度形势分析,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快筹建国家节能中心,为国家实施节能管理和落实节能法规政策提供强有力支持。

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规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规定
2002.11.13 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规定
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规定

余府发[200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利局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的规定》,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规定

市 水 利 局

划定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界线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依法加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管理,明确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现提出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具体数据,请参照执行。

一、河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袁河、孔目江、蒙河、杨桥河保护农田0.5—5万亩以内的圩堤,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堤脚外10—20米(水平距离,下同),背水面堤脚外(其中险段为压浸台脚外)不少于15米;在堤内外的管理范围边线各延伸30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两端周边和下游坝脚外,小(一)型水库不少于40米,小(二)型水库不少于30米,溢洪道两侧各1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为保护范围。

三、水电站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水电站大坝两端、下游坝脚外、厂房周边不少于5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为保护范围。水电变电站周边3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水电变电站周边50米为保护范围。

四、水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1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米,小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5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5米,大型泵站房及进出水池口外50米,中型泵站房及进出水池口外40米,小型泵站房及进出水池口外30米为管理范围。以上工程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

五、灌区的干、支渠保护范围

五万亩以上灌区的干支渠的设计开挖边线或堤脚外设计边坡外5米(边山渠道开挖边线外10米),渠道配套的建筑物边线外10米为管理范围。渠道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

六、其它圩堤、涵闸、泵站、0.5万亩以下灌区渠道工程等,可参照此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划定管理保护范围。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水工程管理单位。划定管理范围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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