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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8:31:25  浏览:9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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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国家煤矿安监局等


发改能源[2007]140号


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科技厅:
2006年11月30日,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召开第四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07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07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科 技 部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2007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

2007年是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提出的、国务院确定的“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目标的攻坚年,也是全面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6〕1044号,以下简称《规划》)、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关键年。
一、工作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保护生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认真组织实施《规划》,以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为目标,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为核心,以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为关键,以加强煤矿企业基础管理为重点,完善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加大安全技改投入,推进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建设,加快煤层气输送管线建设,促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防治目标
2007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确保下降2%;力争控制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煤矿瓦斯事故起数控制在313起,死亡人数控制在1266人以下。
2007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煤矿瓦斯抽采量34亿立方米,利用15亿立方米;地面煤层气产能达到13亿立方米,抽采9亿立方米,利用7亿立方米。
三、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建设。
把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各地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建设,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全面负责为核心的责任制度体系,依法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各省(区、市)瓦斯防治办公室要加强各方面力量协调,集中精力解决本地区突出问题,并落实专人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和信息交流工作,为科学决策和相互交流借鉴提供支撑。
(二)坚持和完善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考核管理。
按照八部委局联合印发的《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05〕111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关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将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抽采利用目标分解到安全重点监控企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并对指标和目标完成情况实行重奖重罚。
(三)加强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和利用的协调。
一是各地要加强煤层气资源区块整体规划和协调开发工作,重点推进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等地煤层气产业化开发规划工作,避免在整装区块内出现小规模、分散开发利用的局面,防止资源和资金浪费。二是清理整顿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的矿业权交叉问题,促进煤层气和煤炭资源协调开发。三是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煤层气对外合作模式,加快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煤层气开发利用水平。四是建成沁水—晋城、端氏—晋城—博爱等煤层气长输管线建设,启动三交—陕京2线等煤层气长输管线建设的前期工作。
(四)认真抓好煤矿瓦斯防治基础工作。
进一步明确企业在瓦斯防治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监测监控手段,严格现场管理,确保每个工作地点、每个工作环节不留隐患,夯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基础。制定超能力生产处罚办法,严格加强监管,严禁矿井超能力、超强度生产。落实四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引导企业优化设计、发展机械化、合理集中生产,减头减面减人。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和监察,控制入井人员和在同一采区工作人员数量。组织全国或区域性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检查,促进煤矿抓好瓦斯防治基础工作。
(五)着重抓住瓦斯重灾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把瓦斯重灾区和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特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矿企业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作为重点,继续利用国债资金支持这些企业提高预防瓦斯事故系统的可靠性,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档案,跟踪和掌握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的进展,帮助解决技术难题。依托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分期分批对45户安全重点监控煤矿负责人进行培训,2007年举办培训班不少于10期,培训400人。尽快组织专家“会诊”回头看活动,除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外,重点检查企业瓦斯治理方案和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国债安全技改资金使用、瓦斯抽采系统建立和瓦斯利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立和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人员安全培训等。
(六)推进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小煤矿清理整顿工作。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把清理整顿24处煤与瓦斯严重突出矿区和34处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小煤矿工作,作为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的根本性措施之一,逐个矿区清理,逐个小煤矿整顿,牢牢抓住不放。一是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二是严禁在这些区域新建小煤矿;三是对现有小煤矿进行清理整顿,依托有瓦斯治理经验、有技术和管理基础的大型煤矿企业,实施资源整合、联合改造或委托其管理。2007年要力争完成这58处矿区的小煤矿清理整顿工作。
(七)着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示范工程建设。
加快实施“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科技重大专项的启动实施工作,积极组织实施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煤矿瓦斯、火灾与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项目,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更有效的科技支撑。加快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集中人力物力,围绕制约煤矿瓦斯防治的重大问题组织攻关。适时召开示范工程建设现场会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经验交流会,着力推进淮南、沈阳矿区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煤层群条件瓦斯治理与利用,松藻、郑州、抚顺、焦作矿区严重突出矿井的瓦斯治理与利用,淮北、阳泉矿区自然发火严重高瓦斯矿井瓦斯治理与利用,晋城、鹤岗矿区先抽采瓦斯、后开采煤炭示范工程建设。同时,组织开展松软突出煤层空气钻进设备、松软突出煤层螺旋钻进设备、井下水平长钻孔设备、低透气性煤层增透技术、低浓度瓦斯安全输送技术与设备、远距离防突控制钻机、地面欠平衡车载钻机、瓦斯抽采风流监测与智能控制等8项重大技术和装备的产业化专项研发。
(八)尽快将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进一步深入贯彻《若干意见》,落实以下配套措施:一是组织实施瓦斯抽采标准,保障煤矿安全开采;二是研究制定煤矿瓦斯排放标准,限制煤矿瓦斯超标排空;三是研究制定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综合勘探、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具体办法;四是研究煤层气发电并网和上网电价问题,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的抽采利用;五是出台税费优惠等产业扶持政策,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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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

  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新的清产核资政策、报表等方面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前,若企业经国资委批复将要或正在进行改制,但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仅对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的,应按96号文件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若企业在9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考虑到企业实际工作量及时间问题,经申报国资委核准后可不再另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二、关于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及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除第十条中列示的符合相关条件企业所属子企业可以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因此,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也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对于企业参股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企业不应将该被投资企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应由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该笔长期投资的清理。

  三、关于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也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对于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总公司应向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国资委批复同意后可以不作为单户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上述企业的投资企业应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清理,并在限期内将清理后资产及财务状况报国资委备案。

  四、关于企业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改为权益法核算后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申报处理的问题

  在清产核资中,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将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核算而产生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不应作为清产核资清查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或收益申报处理,而应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五、关于企业内部单方挂账或金额不相等的往来款项作为坏账损失申报的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有关规定,企业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清产核资坏账损失申报处理。但在清产核资实际工作中,通过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企业的内部单方挂账和往来款金额不相等现象较为普遍,为了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反映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企业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在清产核资中比照坏账损失申报:

  (一)企业对于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二)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三)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对于企业的内部金额不相等的往来款项,先由企业进行账务调整,差额部分再比照单方挂账的申报方法进行申报。

  六、关于企业将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差额部分作为损失申报处理的问题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若企业清查出主要固定资产(企业在1995年清产核资时估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和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背离的情况,且该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未发生产权转让或进行处置,则企业可以将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原则,作为清产核资预计损失申报处理,但不得作为清产核资按“原制度”清查出的损失申报处理。

  七、关于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已于清产核资基准日上一年度进行过资产评估的企业资产损失申报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属子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可以不纳入此次清产核资范围。但若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后,仍有资产损失尚需处理的,企业也可以参加此次清产核资。在申报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时,企业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提供给负责清产核资财务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八、关于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处理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中,对于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企业应核减期初未分配利润。若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的,企业仍应将预计损失记入期初未分配利润,即加大未分配利润的负值。对于未分配利润的负值,企业应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后的五年内按照会计制度用当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五年后若还未弥补完,企业可用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进行弥补。

  九、关于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内部审计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有关规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殊子企业、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尚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单位,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为了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对于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须对其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内部审计:一是企业应有正式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内审方案,制定统一的审计程序、审计标准和审计报告格式;二是企业可探索多种内审方式,如可采取“下审一级”、“同级互审”等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确保审计工作质量;三是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要在充分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各项损失挂账进行客观评判,并出具鉴证意见;四是应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内审报告,专项内审报告要加盖企业公章,并有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内审工作小组组长的签字。

  十、关于2005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2004年度发生的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产核资,但计划于2005年才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时间相差一年,企业应按照清产核资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进行2004年度资产损失的预计工作,并将预计损失结果另行报国资委核准。

  十一、关于“企业预计损失情况表(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工作05表)中的“企业预计损失”和“企业申报数”的填列问题

  对于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预计损失情况表(按《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企业预计损失”填列的是该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企业会计制度》对8项资产预计的损失;“企业申报数”与“企业预计损失”数额相同。

  对于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预计损失”填列的是至清产核资基准日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已计提的8项资产减值准备;“企业申报数”填列的是企业需在此次清产核资工作中补提的8项资产减值准备。若企业在此次清产核资工作中不需要补提资产减值准备,则“企业申报数”不填数。 

  十二、关于企业“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核算的损失挂账在“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中的填列问题

  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清查出的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的核算的损失挂账,在填列相关“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时,应将在上述科目中核算的各损失挂账还原到原科目中,按照各损失挂账的实际资产类别选择填列相关“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


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商业部


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987年5月1日,商业部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和制面团含水量大于1:0.30的各种和面机。
三、和面机产品生产企业不论隶属任何部门,均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国家经委领导下,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商业部颁发。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和销售产品资格。对无证生产的企业按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商业部管理,办公室设于科技司质量管理处。联系电话:668581—2666。
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订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审查和批准企业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审查产品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
4.审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具备条件的检查验收报告。
5.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
6.对取得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各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未设办公室的为地方经委)要积极参加本地区申请企业的检查工作,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商业部和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权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
六、和面机产品质量检测由商业部饮服食品机械质量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七、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为五年。
八、申请企业经检测单位按商业部标准SB146—84《和面机技术条件》和SB222—85~SB231—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编制的“质量检验细则”(附件一)测试后,产品质量合格,并按“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具备条件”(附件二)所规定的内容检查验收合格者,方能取得生产许可证。
九、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应填报“商业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半年)按隶属关系经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中央各部委直属企业由各部委负责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审查验收,并对产品质量组织检测。专家组对企业检查和产品测试后将进行审议,合格者发给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和登报公布。
3.申请企业经审议不合格者允许进行不超过半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经第二次检查和测试仍不合格者,则取消申请资格。
4.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颁布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要求。如复审决议后仍有异议,企业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复查、裁决所需一切费用由申请企业支付。
十、如发现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产品质量明显下降,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或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等现象,将对企业提出警告,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一、企业停止生产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后,原产品生产许可证自行失效,企业应将该产品生产许可证交回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注销,并由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十二、凡取得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箱和使用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十三、生产许可证管理收费办法
1.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尽量减少申请单位开支和收费单位不盈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
(1)生产许可证申请费(包括审查人员差旅费)1500元。
(2)管理费(包括上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返回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500元。
(3)产品测试费将参照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管理等费用的收款单位:商业部科技司。开户行:工商银行西长安街分理处。帐号:7101019。
十四、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工作人员守则”,违犯者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十五、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经查出立即吊销生产许可证,并通报批评。
十六、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十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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