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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1:01  浏览:9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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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2004]1号


《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爱才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劳动保障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为准。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按年缴纳,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当年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4月1日起停止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复保时必须一次性补足所欠生育保险费,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缴纳、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办理。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费用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价格、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平均生育医疗费用为年度女职工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总额除以生育女职工人数之商(下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范围内的生育、节育的,凭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生育保险诊疗手册》和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免付费用(挂号费除外),其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节育的就诊、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及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
  (五)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六)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认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用人单位职工结算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证明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经办生育保险事务。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除责令退还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生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的待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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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著作权侵权赔偿

音像制品以前一般是指录音、录影带,现在品种更多了,有CD、VCD、DVD、MP3、EVD等,还可以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光盘非常容易被复制,要是放在网络上下载,所以现在的音像制品更容易被侵权。MP3的制作过程一般都是直接在网络上下载歌曲,经过出版社出版,再到光盘厂复制。加上包装这些成本每个大概是二元人民币,制作者以每个四元的价格批发给销售商,最后以每个十元的价格买给消费者。这么低的制作成本,不可能包括著作权许可费用,所以光盘版的MP3不可能是正版的(本人另有文章《正版MP3只售10元,不可能》)。自MP3面世,这样的运做模式注定要被推向打假的风头浪尖,有关MP3的侵权诉讼案件是层出不穷,下面介绍一下音像制品著作权侵权赔偿。

法律规定的赔偿方式

音像制品侵权一般侵犯的是著作权,那么其赔偿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著作权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那么根据该规定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1、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2、以侵权人违法所的计算;3、法定赔偿,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三种计算方式是有顺序的,第一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第二以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第三进行法定赔偿。只有在前一种方式无法计算时,再考虑下面的计算方式。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远比法律规定的要复杂得多,对知识产权赔偿问题进行研究,可以写出一本专著来。这里我们只能简单分析法律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第一种: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基本是无法计算的,市场的产品不是非此即彼,侵权产品销售多少,被侵权的产品就减少多少这么简单。整个市场非常庞大的,销量的大小非常复杂,侵权对销售有多大的影响不可能有精确的计算公式。如果产品处于上升期,遭受侵权后的销售量可能继续在上升。以这种方法计算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基本上是不可行的。

第二种:以侵权人的获利来计算,侵权人获利多少是可以计算的,制作了多少,卖出去多少,成本是多少,利益是多少在侵权人那一般都有记录,找到帐目就可以了。那个侵权人会主动提供他们的帐目?即使提供也无法判断真假,法律没有任何强制力可以要求侵权人提供帐目,找不到帐目这种方式也是不可适用的。第三种方式很简单,直接在一个数字内由法院来定,法院似乎不太愿意冒这种险,怕自己确定的数字让两方都不满意。

因为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计算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对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千百种不同,各个地方,甚至是同一个地方的两个法院在实践中都会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实践审判中另类计算方式

本人根据亲自经历的一个音像制品侵权赔偿的案件,举出实践中另外一种音像制品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供读者参考:

香港某唱片公司发现北京某出版社在其出版的MP3光盘中含有十五首他们制作的歌曲没有取得他们的授权,于是香港公司将北京某出版社告上法庭,侵权事实清楚,对是否构成侵权,没有任何异议,总共有多少个侵权产品非常的明确,侵权产品的售价是多少非常明确,只是对赔偿的计算方式双方各自有自己的计算方式。作为原告提出的赔偿是以自己的损失来计算的,作为被告却以自己的获利来计算,当然互相都会夸大、缩小。最后法院的判决却令人百般不得其解,不知道是如何计算的。

通过一个熟人得知法院原来是这样计算的:因为原告是香港的公司,按香港的行业惯例,一首歌曲的许可费用为1个港币,原告在被告的MP3中发现15首侵权歌曲,被告总共复制了10000个产品。因为香港的唱片公司在大陆从来没有许可过任何单位使用其著作权,法院依照香港的标准,定为一首歌曲在大陆的许可费用为1元人民币。最后侵权赔偿是这样计算的:1元×15首×10000个=15万元。

在一般的音像制品侵权案件中,侵权人违法所得却是非常容易计算的,音像制品的销售价格很清楚地在产品上有标注,成本价、批发价都有非常透明的市场价格。制作的数量也是确定的,因为如果是出版发行,必须要到光盘厂制作光盘,光盘厂必须看到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复制委托书》才敢复制,《复制委托书》对光盘的复制数量是确定的,一般只比实际复制的数量大,《复制委托书》在新闻出版局有备案,因为管制严格,光盘厂一般都会严格遵守这个数字。有确定的价格,确定的数量,那么侵权人的侵权所得就很好算了。

有可以非常明确计算的方式,却要使用其他方式?为什么不适用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这个问题不是本文要讨论的。本文是要告诉大家的是音像制品侵权赔偿的计算还有这样的一种方法。
侵权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音像制品的著作权权利复杂,也就是说音像制品包含很多人/公司的著作权,最源头有词曲作家的著作权,然后表演者(演唱者)有表演者权,唱片公司制作成唱片,他们享有音像制作者权,出版社出版唱片,出版社也享有相应的著作权,音像制品一旦侵权则侵犯了很多人的著作权,一个MP3光盘里有一百多首歌曲,如果每首歌都有一个词曲作者,都有一个演唱者的话,那么一个MP3里就有几百个著作权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一张MP3可能同时侵犯几百个人/公司的著作权。如果这几百个人/公司分别提起诉讼,那么侵权者将面临几百场官司。

音像制品的侵权属于民事案件,最终是要落实到赔偿上的,著作权侵权赔偿和其他知识产权赔偿一样要统一适用民事赔偿原则:“填平原则”,也就是说因为侵权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被侵权人不能通过侵权诉讼而获利,侵权人也不能因为侵权而赔偿超出其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那么侵权赔偿应当在被侵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之间选择一种赔偿方式。如果两者都无法计算,那么就由法院在这个原则范围内选择确定一个赔偿标准,我国著作权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但是在实践中,几乎任何一个被侵权人提起的诉讼都是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计算自己的损失,或者以侵权人的获利要求全部赔偿自己。例如唱片公司提起诉讼,他们要求按侵权人的获利赔偿自己,后来词曲作者发现了侵权,又以侵权人的获利要求全部赔偿自己,对一个MP3侵权,可能面临几百个人/公司的侵权诉讼,这几百个人都要求全部赔偿自己,那么侵权人可能要赔偿出去侵权获利的几百倍,这将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一起音像制作者侵权案件中本人当庭提出了这个问题,当时主审的法官是个很有名的知识产权专家,但是我的观点并没有受到这个法官关注,在判决中并没有将这个问题考虑进去。

本人在网络上检索到一个典型案例: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简称华纳公司)在青岛××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五种CD唱片。这批光盘中的大部分曲目由华纳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华纳公司从未许可上述光盘上标注的出版社出版发行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曲目,该批光盘显属侵权录音制品。华纳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青岛××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经济损失三万元。

法官认为:“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单独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发行权,其主张的部分只能是除去著作权人、表演者所享有的发行权之后的部分。因为,首先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并不享有该录音制品全部的发行权,他所享有的发行权是建立在著作权人、表演者权利的基础之上的,他所主张的只能是部分权利。其次,如果该曲目的词曲作者、演唱者也向被告主张权利,法院并不能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受理,而让被告就同一过错反复承担责任显属不公。所以,法院在审理侵犯录音制作者权案件中需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主张之间的对应关系。如在本案中,被告销售未经许可发行的录音制品的侵权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三者的发行权,而原告只能主张其中其享有的部分发行权。法院参考了上述因素,酌定了赔偿数额。”

看到这个案例,本人比较欣慰,我的观点终于在青岛法院的这个判决中得到印证,也许法院在以后判决中会充分考虑这点。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网站:http://www.rjls.cn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理顺和完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使水上安全监督部门更有效地履行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职能,进一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以下简称国办67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合并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的通知》(国办函〔1998〕48号)精神,现就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统一的领导体制下,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对有关水域的管理分工,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在同一水域、同一港口和同一地区不得重复设立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通过改革,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统一政令
、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工负责、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办事高效、执法统一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中央管理水域的界定
国办67号文件规定,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及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以下称中央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由交通部统一领导。为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分工,对中央管理水域作如下界
定:
(一)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是指北起辽宁鸭绿江口,南至广西北仑河口的我国沿海(包括岛屿)国家管辖的一切海域和沿海港口的所有码头、装卸区、作业站点所在水域(包括入海河流河口第一港水域及其下游水域)。
(二)对外开放水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对外开放的沿海、内河港口以及允许国际航行船舶通达、开放港口的内河通航水域。
(三)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是指由四川宜宾至上海的长江干线及与其交汇的干支流河口水域和港口;由广西南宁及其以下西江干线、柳州及其以下柳江干线至广东各主要入海口的珠江(西江)主要干线及其交汇的干支流河口水域和港口;
内蒙古黑山头、吉林大安及其以下黑龙江干支流水域和港口。干支流河口水域是指在干支流交汇处已设港口的所有码头、装卸区、作业站点的水域;未设港口的是指干支流交汇处与干流通航秩序密切相关的水域。
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内河、湖泊和水库等(以下称其他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机构划转与合并的基本原则
(一)中央管理水域内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由交通部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为保证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的连续性、统一性,避免重复设立机构,实现“一水一监”、“一港一监”,凡在被界定为中央管理的水域履行水上安全监督职责的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均划转为中央水上安全监
督机构;在当地已设有中央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实行机构合并,由交通部领导。
(二)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因过于分散或狭小、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管理有困难,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将这些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交由交通部管理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部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干线及港口的上游河段或季节
性通航河段等中央管理水域,交通部拟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也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在机构划转和合并中,一律按照1998年6月18日在册情况进行人员划转。与运输管理、航道管理等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原则上从事水上安全监督业务的人员全部划转,综合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划转的水上安全监督业务人员占所有业务人员的比例划转。
(四)中央管理水域内的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划归交通部管理后,其规费收入一并划转交通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交通部另行研究制定。改革后由地方管理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经费受到影响的,可从划转的规费中返还一部分。返还比例及数额,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
划转单位1998年实际支付给改革后由地方管理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规费数额占所有划转单位全部规费收入的比例为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商财政部确定。返还方式,由财政部、交通部另行研究确定。
(五)划归交通部管理的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办公业务用房、职工宿舍以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以199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决算为基础,采取无偿划转的方式,其债权债务一并移交。成建制划转的机构,实行资产整体移交;部分划转
的机构,其资产按实际划转的职工占原机构职工人数的比例确定,无偿划转,并按资产划拨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划转与合并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在建的或已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有关投资渠道问题由交通部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四、业务管理与机构设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对全国水上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业务领导。设在中央管理水域的中央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和设在其他水域的地方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分别在所辖水域内实施水上安全监督工作。
(二)中央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和干部管理。
按照我国航运经济的自然格局和船舶交通的特点,综合考虑港口布局和行政区划的情况,本着统一高效、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水运发达地区的主要港口城市或中心城市设置交通部直属机构,负责所辖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具体机构设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交通部直属机构的领
导干部管理以交通部为主,交通部在任免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时,应征求地方的意见。
中央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
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机构实施管理。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按照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管辖的水域内按业务授权范围履行职责。地方水
上安全监督机构的名称由交通部统一规范。
五、改革的组织实施
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由交通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班子负责这项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保持正常
的工作秩序,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有利于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划转与合并工作,交通部要依照改革方案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签署协议,并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办理机构划转与合并的具体事宜。
划转与合并水上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先海后江”的顺序分步实施。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划转与合并工作应在1999年10月1日前完成;沿长江、黑龙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划转与合并工作应在1999年年底前完成;地方设置水上安
全监督机构等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机构改革情况统筹安排。



199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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