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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34:28  浏览:9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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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


关于印发《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国科发社字〔200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导全国中医药创新发展工作,科技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十六个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联系人: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邹健强
  电话:58881438
  附件: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教育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的重点任务,为了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的需求,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进一步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特制定“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中医药泛指中华民族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和民族医药。)
  一、形势分析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与疾病长期斗争的过程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其有效的实践和丰富的知识中蕴含着深厚的科学内涵,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人类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继承发扬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以满足时代发展和民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
  1.趋势
  ——努力丰富和完善自身体系建设已成为医学发展的重要任务。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观念和生活方式已经发生转变。人类疾病谱的改变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使得现有的疾病防治模式和手段已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东西方医学优势互补、相互融合的趋势已经出现。——科学技术出现从分析向综合回归的发展趋势。随着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不断深入,以还原论和分解分析为主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要求,科学技术出现了从分析向综合、局部到整体、结构到功能、静态向动态、简单向复杂的转变。尤其在生命科学领域,多学科交叉相互渗透,创建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认识生命和疾病现象已成热点。
  ——经济全球化促进多元文化相互交融。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多元文化相互交流的不断扩展,中医药在世界范围的传播与影响日益扩大,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产品开始全面走向国际。因为原有的疾病没有得到充分治疗,新的疾病不断出现,医疗费用不断上涨,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在重新关注传统医药的作用和价值,世界卫生组织也提出,为了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应当推广使用传统医药,从而给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药带来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2.需求
  ——解决我国广大民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需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医疗保健作用。在提高医疗保健水平和覆盖范围的同时降低医疗费用和成本是中国和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医药具有易于普及和“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一体化的医疗模式,能够为民众提供“简便验廉”的医疗保健服务,充分发挥其特色优势将有可能为现代社会提供新的医疗保健模式。
  ——实现我国医药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力发展中药产业。中医药产业是我国拥有资源优势和知识优势的传统产业。挖掘传统医药宝库,推动其创新发展,培育以中药为基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健康产业,将对提高中医药市场份额,发展中药农业,提高农民收入,扶助贫困地区,保护生态环境,调整医药产业和产品结构,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综合带动作用,同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中国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所突破并对世界有所贡献。作为我国最具原始创新潜力的领域,中医药系统性和复杂性等关键问题的突破,将对生物医学、生命科学乃至整个现代科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将会促进多学科的融合和新学科的产生,使人类对生命和疾病的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使具有现代人文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内涵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模式和价值观念得到传播,从而成为中华民族对人类的新贡献。
  3.挑战
  ——中医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由于历史、文化背景和思维方式的差异,中医学未能充分吸收近代科学的成果而始终保持着具有自身特点的发展方式,相对于现代医学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普及水平的快速提高显得发展比较缓慢,还不能很好满足现代生活条件下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医药还未能进入医药保健主流市场,其医疗价值和市场潜力亟待挖掘。
  ——中医药现代产业基础不强。总体来看,缺乏优质高效的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薄弱。中药产业链尚有待完善,中药农业刚刚起步,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合理利用及相关生态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中药工业生产工艺和工程化技术落后,生产效率和综合利用能力相对低下,缺乏标准化的专用制药工业装备;中药商业流通方式亟待改造。中药出口以原料为主和依赖老品种的局面没有明显改观,中药产品在发达国家进行药品注册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而“洋中药”返销进口有增长趋势。
  ——中医药现代科学基础薄弱。中医以整体、动态和辨证的思维方式认识生命与疾病的复杂现象,但用传统概念表达的中医药理论的科学内涵难以被现代社会普遍理解和接受;复方中药的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等现代研究一直没有突破;适合自身特点的研究、评价方法和标准规范体系尚未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自主创新体系尚未形成,制约了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进程。而西方国家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优势,已经开始运用新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中医药,这无疑是一个挑战。
  4.机遇
  ——中药现代化为中医药整体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十年前国家提出的中药现代化发展战略,经过广泛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很好的经验,为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推动中医药整体发展开创了良好局面。在此基础上通过整体规划,有效集成国内外资源,开展中医药的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有可能突破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从而使人类认识生命和疾病过程的方法和手段从整体和综合的角度得到充实和完善,进而走出中国特色的医药自主创新之路。
  ——医学模式的转变为中医药充分发挥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生物-社会-心理-环境”医学模式的建立,改变了西方生物医学模式只重视“病”而忽视“人”的问题。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科学发展观,以及疾病防治战略的“前移”和重点的“下移”,为中医药发挥整体观、辨证观、个体化思想,对疾病、亚健康状态进行防治和综合调理,在延长生命的同时提高生存质量的优势创造了机会。
  ——现代科技发展为中医药传承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产生。21世纪以生命科学、生物技术、信息科学、电子科学、材料科学、复杂科学和系统科学为前沿的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间相互交叉、渗透、融合,新兴学科不断产生,不断增长的知识、大量的数据库、分析工具和技术,为证实和阐明中医药理论的科学内涵及关键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方法和可能,为中医药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可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战略目标
  1.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为人类健康服务的根本宗旨,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新时期科技工作方针,在继承发扬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努力证实、阐明中医药的科学内涵,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和中药产业技术水平,通过知识创新丰富和完善中医药理论体系和医疗保健模式,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全面提高我国的医疗保健和重大疾病防治水平,不断满足广大民众的社会需求,确立我国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优势地位,提高中医药的国际化能力和国际市场份额,为人类健康做出更大贡献。
  2.基本原则
  坚持“继承与创新并重,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现代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多学科结合”的基本原则,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
  ——继承与创新并重。继承是中医药发展的基础,创新是中医药发展的动力。要在系统继承中医药的学术思想和宝贵经验,保持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切实加强自主创新,挖掘中医药的科学内涵,丰富和完善其理论和技术体系,进而提出医学整体发展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开展新实践,争取新突破。
  ——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中医是中药应用的指针和开发的源泉,中药是中医医疗保健的主要手段。中医中药相互依存的关系是中医药学的显著特点。坚持中医中药在临床、科研和生产实践中的整体性,要注重从中医临床研究中发现问题和探索方向,重视中医基础研究的作用,强调以临床疗效为基础的中药基础和应用研究,中药研究成果为中医临床服务,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
  ——现代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国际化是现代化的重要目的之一,现代化是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通过现代化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以国际化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发展,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达到沟通中医与西医、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的目的。
  ——多学科结合。中医药理论融合了多学科的知识,多学科结合是中医药发展的必然途径。中医药具有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双重属性,要认识和挖掘中医药的科学内涵并加以丰富和发展,必须博采众长,充分运用现代科学的新理论、新技术和多学科交叉渗透的思路和方法,通过多学科、跨领域、产学研、海内外的合作加以突破。
  3.战略目标
  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科技创新支撑中医药现代化发展,不断提高中医药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巩固和加强我国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优势地位;重点突破中医药传承和医学及生命科学创新发展的关键问题,争取成为中国科技走向世界的突破口之一;促进东西方医学优势互补、相互融合,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应用全球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人类卫生保健事业做出新贡献。
  为提高中医药创新发展能力,要努力完善中医疾病防治、养生保健和诊疗技术体系;健全中药现代产业技术体系;丰富发展中医药理论体系;建立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形成国际科技合作网络体系。
  ——完善中医疾病防治、养生保健和诊疗技术体系。中医药预防、治疗、康复和养生保健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具有中医特色的诊疗技术与设备的水平与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重大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农村和社区医疗服务水平及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中医医疗服务对国家医疗服务体系的贡献率进一步加大。
  ——健全中药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发展中药农业,提升中药工业,改造中药商业,培育中药知识产业,促进中药产业链的形成与健康发展;保障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强化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研制一批能够进入国际医药保健主流市场的中医药新产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发展一批集聚效应突出的中药科技产业基地;中医药产品在国内外医药市场的份额显著提高。
  ——建立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成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的构建,制订一批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基础标准;建立多语种的中医药名词术语译释规范,中医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中医药疗效和安全性评价与再评价标准,中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及制剂的质量标准,中药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等主要技术标准;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评价和市场准入标准体系,最终形成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
  ——丰富发展中医药理论体系。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高效的中医药学术思想和实践经验的传承方法,初步完成中医药理论和经典文献的系统整理和诠释;开展民族医学及民间医药的系统整理和评价研究;多学科结合,深入认识和挖掘中医药理论的科学内涵,建立中医药知识库;在丰富和完善中医药理论体系的同时,丰富发展医学和生命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促进东西方医学优势互补、相互融合。
  ——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在集成多学科理论与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方法学体系;建立适应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求的科技创新平台,通过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临床研究基地、工程中心、科技产业基地等创新能力建设和研究型人才队伍的培养,构建中医药现代化发展的知识与技术创新体系。
  ——形成国际科技合作网络体系。中医药的国际及区域合作发展取得突破。建立一批有重要国际影响的中医药联合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开展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国际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培育中医药国际化人才队伍;建立国际传统医药科技合作协调机制;包括一批发达国家参加的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取得显著进展;中医药文化的全球传播体系开始形成。
  三、基本任务
  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基本任务是:“继承,创新,现代化,国际化”。
  1.继承
  系统继承中医药的宝贵知识和经验是中医药发展创新的源泉和基础。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中医药理论进行系统整理和现代诠释,研究挖掘中医药科学文献和古典医籍,构建中医药知识库;收集整理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用药方法并进行系统研究,建立高效的传承方法和个体化诊疗体系;对传统制药技术和老药工经验进行深入研究,使之成为规范化的工艺技术;对民族、民间医药传统知识和技术逐步开展系统的继承、整理和挖掘研究;努力培养新一代名医。
  2.创新
  推动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协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体系创新是中医药现代化的长远目标。推进中医药创新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运用中国所具有的中医、西医和中西医结合三支力量共同发展的历史积累和独特经验,以及现代系统科学与复杂科学等理论和方法,对中医药学蕴含的生命科学问题开展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在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和方法学体系的同时,争取在与中医药科学内涵相关的若干问题上取得突破;加强中药作用的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技术诠释中医药理论,并指导创新药物的开发;探索建立系统和综合的医学方法学体系,对个体生命的健康、亚健康和疾病发生、发展、演变、转归过程进行认知和干预,促进中西医药学的优势互补及相互融合,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
  3.现代化
  提高中医药医疗服务能力和产业技术水平是中医药自身发展的需求。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现代中医诊疗体系,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以及预防、保健、康复作用的研究;建立中医药疗效、安全性评价方法与标准;研发中医诊疗技术与专用仪器设备,提高中医诊疗水平。选择疗效确切的传统中药进行深入细致的系统研究和开发(“二次开发”);开展以中药为基源的药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农用、兽用等高附加值的新产品研发;提高中药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发展绿色中药材种植(养殖)业,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确保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研制适用于中药生产的工程技术及其装备,提高中药制造业水平;加强对中药商业及其流通方式的现代化研究。
  4.国际化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中医药国际化进程。中医药国际化的目标是要使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逐步进入国际医药和保健主流市场,中医独特的医疗保健康复模式及其价值逐渐被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并争取成为传统医药的国际标准;加强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医疗、保健产品研究开发;争取中医药的合法地位,使中医药能够进入西方国家医院、药房和医疗保险系统;建立国际化的中医药研究与技术平台、信息平台和人才队伍;积极推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生产合作与学术、技术交流;通过联合办医、办学、合办研究机构等,使中医药知识与文化得到有效的传播。
  四、优先领域
  1.中医临床研究
  以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为目标,既要解决制约中医药在防治重大疾病、常见病、疑难病中特色优势发挥的关键问题,又要加强个体化特色治疗经验的总结。注重发挥中医药在临床治疗、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方面的优势和特点,为拓展服务领域、提升防治能力和学术水平服务。
  (1)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研究
  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研究。以提高具有中医药治疗优势的重大疾病防治方案的实用性为目标,通过规范化的临床方案设计,开展临床验证与评价研究,实现防治方案的优化和推广应用,同时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技术储备。
  (2)中医药优势病种疗效评价与推广研究
  以中医药临床治疗具有疗效优势的常见病和疑难病为对象,在开展疗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病证结合诊断标准、辨证规范、临床实用技术操作规范、中医药诊疗手段和方法等研究并加以推广,以提高农村、社区基层医疗服务水平。
  (3)中医药传承研究
  运用信息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辨证论治方法的总结研究;古籍和文献的整理、挖掘研究;民族医药、民间疗法的系统整理和评价研究。探讨经验传承的有效方法和符合中医药临床需求的现代中医辨证治疗方法。
  (4)中医诊疗技术研究
  开展中医诊疗技术研究;研制具有中医特点的诊疗仪器设备;探索中医四诊客观化、规范化方法。重点研究人体功能与自觉症状评价客观化方法及其指标体系的建立;个体化诊疗方案及其评价方法。
  2.中药产业发展
  以建立现代中药产业链、保障中医药疗效为目标,不断提高中药产业和产品创新能力,为市场提供疗效确切、品质优良、安全方便、质量可控的中药产品,为培育健康产业服务。
  (1)加快构建中药农业技术体系
  开展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绿色无公害技术、中药材质量系统评价、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等研究。在进行中药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中药材种质库、基因库、化学样品库等。按照中药材生产的特点,借鉴现代农业和生物技术,完善中药材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关键技术,使中药农业向现代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2)加强中药工业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
  开展中药饮片传统炮制经验继承及炮制工艺与设备现代化研究;中药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剂、辅料生产技术集成创新的研究;借鉴现代制造技术、信息技术和质量控制技术,加强符合中成药生产特点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提高中药制造业的现代化水平。
  (3)开展以中药为基础的相关产品的研发
  重点开展疗效确切的传统中药的“二次开发”和物质基础与作用机理相对明确的现代中药研发,包括用于生育调节和生殖保健产品的开发研究;以中药为基础的保健品、日用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和以中医诊疗技术为基础的医疗保健器械、以及中药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绿色产品的开发研究。
  (4)构建体现中药特点的研发技术平台
  建立中药基础研究、复方药物作用机理、疗效及安全性评价、药理及代谢、药物相互作用、临床研究、制剂与质量控制、工艺、生产装备研制等专业技术平台,提高中药创新能力和研究水平。
  3.基础理论研究
  以证实和阐明中医药的科学内涵为目的,充分运用中医药学的历史积累、实践经验和现代系统科学、复杂科学的思想方法与技术手段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打下基础。
  (1)中医药理论体系研究
  以中医药理论的系统研究为出发点,在整理分析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应用现代科学成果和多学科方法,深入阐明其独特有效的系统思维模式及其知识体系,阐明其基本理论的概念内涵、生理观、病理观和治疗观的现代生物学基础及其逻辑关系,人与自然和谐的医疗养生保健理论等,揭示中医药学认识自然、人体、生命、疾病现象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律。
  (2)临床基础理论研究
  以满足临床辨证论治需求为出发点,系统分析以往临床研究成果,重点开展病因病机与治法理论、脏腑经络理论、证候与辨证论治、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和疑难疾病的研究以及相关临床疗效评价的基础研究,经穴特异性及针灸治疗机理、养生保健与疾病预防方法等研究;并针对目前死亡率较高的重大疾病和难以解决的慢性复杂性疾病的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示范研究。
  (3)中药基础理论研究
  重点开展中药药性理论、四气五味、归经理论、方剂配伍理论、中药复方药效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等研究,对中药道地药材、中药药性理论和方剂配伍理论进行科学表征,探索方剂多组分的药物代谢与相互作用关系,研究中药复方组成成分的量效、时效、谱效和毒效关系等。
  (4)医学发展模式研究
  在整合中医药学和现代医学优势及各自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医学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双重属性,根据未来医学发展模式,探索建立以系统-动态的观点和分析-综合的方法,对个体生命的健康、亚健康和疾病发生、发展、演变、转归过程进行认知和干预,并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和标准规范指导临床实践,以维护人类健康、提高生命质量的医学科学,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打下基础。
  4.标准规范研究
  以构建符合自身特点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提高中医药标准水平为目标,在借鉴现代医药和其他国家传统医药经验的基础上,争取使中医药标准规范成为国际传统医药标准规范。
  (1)中医药标准体系的构架
  建立国际社会能够认可的医疗、教学、科研、产业、市场准入等中医药标准体系框架,重点开展建立中医药基础标准与技术标准的内容、方法、要求和规范研究,中医药名词术语及译释规范化、中医药计量(化)等研究,制定中医药信息分类与代码标准等。
  (2)中医技术标准研究
  以突出辨证论治特色的中医药临床诊疗技术标准规范研究为重点,研究建立中医疾病和证候分类标准、临床诊断和疗效评价标准、中医诊疗技术操作标准、诊疗仪器研制标准等。
  (3)中药技术标准研究
  以提高中药产品和产业技术水平为目标,按照中药多组分、非线性、多元化、多环节发挥效应的特点,研究建立中药材种质、品种、质量、种植、采集、加工、饮片炮制、提取等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中药疗效与安全性评价标准、中成药生产工艺与装备标准、质量控制标准、中药标准品(对照品)库等。
  5.创新体系建设
  以构建服务于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的知识与技术创新体系为目的,加强符合中医药自身特点的方法学研究和平台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方法学
  根据中医药的整体观念、辨证论治、因人而异、复方用药等认识论和方法论特色,集成生物医学、信息科学、系统科学、复杂科学等研究方法,建立面向未来医学、与中医药理论和临床诊疗特色相适应的方法学体系,丰富和发展生命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重点开展辨证论治个体化干预过程的临床信息采集与复杂数据分析方法、中医药个体化疗效评价方法、中药复杂成分及与人体的相互作用、中医药继承与技术创新等现代方法学研究。
  (2)建立中医药创新发展平台
  根据认识中医药科学内涵以及探索未来医学发展模式的需要,针对人体具有整体、动态、开放和非线性等复杂系统的特点,整合资源,结合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研究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及其运行机制,通过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临床研究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及中医药基础数据库和国际化信息库的建设,促进适应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需求的创新体系的建立,提高科技支撑能力。
  (3)培育创新型人才队伍
  加强中医药学科建设和人才成才规律的研究,培养传承型和创新型人才;加速具有新型知识结构的研究型人才的培养,造就有深厚中医药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把握中医药发展规律、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具有战略思维和组织才干的学科带头人;加强中医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所急需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和国际化人才的培养;积极扶持多学科结合的创新团队。
  6.国际科技合作
  以应用全球科技资源推动中医药进入国际主流市场为目标,以我为主开展国际传统医药科技合作和交流,促进国际社会对中医药的理解和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药的推广应用。
  (1)促进中医药进入国际主流市场
  重点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的国际联合临床研究,中医药(含针灸)疗效与安全性评价、中药质量控制技术及标准、复方药物的药效物质基础及其药代动力学特征、中医药名词术语译释规范研究,国际传统医药政策的合作研究等,促进国际社会对中医药的理解,争取在中医药进入国际主流市场方面取得突破。
  (2)建立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网络
  建立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和合作网络,加强与世界不同传统医药和现代医药间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全球科技资源,通过中医药合作项目的示范研究,加速中医药学术、临床和产业国际化发展关键问题的解决,促进中医药医疗保健康复模式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3)制定传统医药国际科学研究计划
  以国际科学共识为基础制定传统医药国际科学研究计划,针对传统医药应用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开展广泛的合作研究,深化对传统医药科学内涵的认识和理解,促进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的相互融合及共同发展;逐步建立传统医药的国际标准,提高传统医药产品的研发效率和生产、应用及管理水平;建立推动传统医药发展的国际协调机制,在政府间框架协议指导和国际组织支持下,形成若干个具有权威性的国际传统医药科学研究中心和信息中心,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五、政策措施
  1.加大投入
  集成国家相关计划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形成项目联动机制。国家和地方加大中医药科技经费投入,协调用好农业、林业、生态、扶贫、外贸、产业发展等有关项目资金,同时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和国际合作资金,形成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体系。
  2.政策扶持
  制定若干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完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建立成果、信息管理和推广、共享机制;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吸引跨学科人才和海内外人才,建设一支多学科、跨领域、产学研、海内外结合的人才队伍。
  3.组织协调
  加强中医药发展战略和机制研究,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推动本规划纲要的实施,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特色和优势条件,积极支持组建以中医药现代化为目标的区域科技协作共同体,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促进本规划纲要目标的实现。拓展国际合作方式与渠道,通过政府、国际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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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30日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城乡规划、环保、科技、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的目录。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评价标识,推广绿色建筑。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和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推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制度;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八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土地资源的占用指标,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作为评标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等,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
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建工程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组织工程监理。
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主要包括:
(一)材料和设备的查验;
(二)关键工序的监理形式;
(三)节能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四)节能工程的验收等。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的内容。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验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二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商品房买受人在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可以委托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所购买商品房所载明的能耗设计指标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能耗设计指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返修,并承担评估和返修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监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依照本地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经费来源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和市场引导相结合。
实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建筑用能系统的智能控制等改造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订节能改造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能耗计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逐步建立能耗实时监管平台。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能耗情况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制度,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超过用电限额的征收超额附加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账户,专款用于建筑节能改造。超额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鼓励政策,对在民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气候条件、产品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点,制定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者技术导则,组织应用技术研究,并将技术成果公开供社会免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未配套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条件,加强对建筑应用太阳能技术的指导。
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未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带头应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并列入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水建筑一体化,开展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扶持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采暖、制冷、照明;鼓励和扶持在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中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

第六章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五)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筑和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
(六)民用建筑节能监管系统的建设;
(七)鼓励家庭装配节能设施;
(八)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的超额附加费;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三十五条 鼓励对建筑屋顶和外墙实施安全美观的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第三十六条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七条 建筑项目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依法减免建设单位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
建筑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建设单位依法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二)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三)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刘亮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被数个法律规范调整,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在民法中,责任竞合常常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我国立法上两个不同的法律责任制度。在简单的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一种债权关系,能比较明确地分清违约与侵权的责任。但在错综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往往就不容易区分违约与侵权的责任关系,这就带来了权利人起诉谁,以什么诉因起诉的问题。实践中,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若被告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负违约责任;若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又确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或身体损害,被告应负侵权的责任。如果在被告应负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以侵权起诉,在被告应负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以违约起诉,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这也是我们研究违约与侵权关系的意义所在。什么是违约和侵权?简单地说,违约是违反了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侵权是因一方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从违约和侵权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二者适用的原则不同。按照《合同法》规定,违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侵权适用过错原则。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 首先看是否有合同关系。如存在合同关系一般可考虑违约责任问题,如没有合同关系可能是侵权问题。
  2. 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违约是违反了有效合同中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义务;侵权所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
  3. 违反义务的内容不同。违约违反的是有效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内容;侵权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义务内容。
  4. 二者侵害的权利不同。违约侵害的是根据有效合同产生的债权(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5. 二者承担责任形式不同。违约承担的是有效合同义务责任,包括损失赔偿、违约金、定金等;侵权责任除承担损害赔偿外,还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6. 二者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合同责任中,债务人应对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是义务人责任自负原则,对其他人的行为不负责。
  7. 二者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合同之债一般为二年,侵权之债按侵害权利的种类不同或客体不同而不同。如侵害身体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如何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一条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途径?单从违约与侵权的区别中并不能解决问题,这里便产生了二者的竞合问题。所谓竞合是指一种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多个责任构成要件,这些责任彼此间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不能互相吸收,不能同时存在。竞合在诉讼程序中的表现形式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违反的多个责任,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对自己较为有利的请求权,不能同时选择多个请求权。换句话说就是原告起诉被告要么以合同违约请求,要么以侵权诉由请求,不能同时行使两个以上的请求权。 总之,在违约与侵权发生竞合时,是一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请求,只是债权人怎样选择其一行使债权。在责任出现竞合时,当事人如何选择诉因是当事人的权力,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债权人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诉因方式所诉请求,应当予以保护。《合同法》第122条所规定的责任竞合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责任竞合的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对出现竞合的纠纷,怎样把握案件的定性呢?一般应遵循以下几点:
  1.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一般按违约对待。但如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并带来其他财产损失的,如果受损方以侵权赔偿请求权利的,可按侵权对待。
  2.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同时,又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按侵权对待。如某甲从商场买回一套液化气灶具,使用中发生爆炸,除造成甲本人及家人身体严重受伤外,甲的家庭财产也遭受严重损失,这时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商场和生产液化气灶具的厂方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财产损失,因双方无合同关系,不能按违约处理,应以侵权对待。
  4.当事人之间存在有关人身权利的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同时,又造成对方精神不安损害,如合同约定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按违约对待。如人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雇用保姆合同等。当造成受害方非财产损失远远大于财产损失,当事人以侵权起诉时,也应支持。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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