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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04:54  浏览:9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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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7月31日以粤府〔1995〕67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九条修改为:“水电厂发电用水、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农业灌溉用水、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用水缓征水资源费。具体开征时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取水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缴费通知后,应在10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3.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三条,分别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
(三)拒不向发证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五)将所取的水非法转售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4.删去原第二十七条。
5.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依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99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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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3年6月27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游览观光、科普教育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森林公园的森林应当纳入公益林保护范围,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制定全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森林公园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自设立森林公园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市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后,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条 在森林公园内兴建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和人造景点景物,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和妨碍旅游、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鼓励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森林公园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开发旅游项目,修建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禁火区、建立防火隔离带和设置防火标志牌,在危险地段、野兽出没和有害生物生长区域设置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和防范说明。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对园内的古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培育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相结合的森林景观,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植物群落,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综合功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森林公园内的林木;确需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采伐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林地,应当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旅游、服务网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森林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持合法证照按照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的门票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从旅游经营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
第十九条 游客和驻森林公园内的单位、居民,应当爱护森林公园内的森林资源、设施和环境,遵守森林公园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进入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森林公园经营机构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噪声、倾倒固体废物;
(二)损毁花草树木;
(三)在禁火区吸烟、烧荒、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等野外用火;
(四)乱刻乱画、污损、损毁园内设施设备;
(五)伤害或者擅自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
(六)采集濒危、珍稀野生植物;
(七)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兴建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和人造景点景物,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和妨碍旅游、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兴建,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林业公安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同意或者不按照规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交通工具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在指定地点停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罚款;
(三)乱刻乱画,污损、毁损园内设施设备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并按赔偿费的2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机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十二五”期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现将《“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积极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

自2006年以来,各地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减少了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十二五”期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农机设”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谐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以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村和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为载体,以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为着力点,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1年至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结合各地情况,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评选“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村和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通过示范典型的建设,在广大农村营造浓郁的创建“平安农机”氛围。在此基础上,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推出一批100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具体名额分配参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附件1),其余5个名额择优分给创建工作力度大、成效突出的地区。

通过5年的努力,达到以下目标: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农机安全生产考核制、责任倒查制、过错追究制得到切实落实;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机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农机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不断推进,农机牌证管理不断规范,源头管理得到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完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检验率及驾驶人持证率逐步提高,农机事故隐患明显减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及配置水平明显提升,农机安全监理公共服务能力得到显著增强;构建农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有效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实现农机安全生产的全程监督管理。

三、工作重点

(一)争取政府重视,加大安全投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把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目标体系之中,将创建工作列为农机化工作考核内容和农机安全生产重要抓手,不断深入推进创建活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牌证费、检验费等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农机安全投入,保证创建工作持续开展。

(二)发挥基层作用,夯实创建基础。将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着力点、工作重心放在乡村。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政府在创建活动中的作用,通过政府协调公安、安全监管、交通、教育以及村级组织等各方面管理资源,确保乡村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调动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网络,使创建工作真正深入到村户。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社会氛围。各地制定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重要意义。继续做好“六个一”的宣传活动,即每年: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给每个农机手送一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为广大农机手和群众放映一部“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平安农机”知识手册,在每个村及中小学校上一堂“平安农机”知识课。要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农村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考评标准,推广先进经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乡、村、户创建标准》(农机发[2009]4号文件印发),进一步完善申报、考评等程序,开展好各项考核评审工作,推出示范典型。把握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特点,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先进经验。采取考察、观摩、现场会等形式,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到示范单位学习交流,互相取长补短,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是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的一项具体活动。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要把创建“平安农机”活动与当地“三农”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二)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农机、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县乡政府、村委会以及各种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共同做好重要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农机具的安全生产检查;要与有关部门配合,严格查处违章操作、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行为,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减少或杜绝农机事故的发生,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农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格局。

(三)加强指导,提升创建水平。各地要根据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各阶段重点,加强工作监督检查,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五民”观念,组织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基层,办牌办证到乡村,送检送审到村屯,维修服务到田头,宣传动员到农家,扎实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要加强创建活动的日常检查指导,认真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全面提升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总体水平。

(四)加强监督,确保创建实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督查,确保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取得实效。要加强示范单位申报、推荐、考评等工作的督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定期开展“创建回头看”,加强对“平安农机”示范单位的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不松懈、不退步。对示范县有关工作存在缺项、不到位、退步的,要促其整改;对农机安全监理“三率”等不再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撤销,收回示范牌匾。

五、具体安排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共同成立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并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进行抽查、审定。各省(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本省(区、市)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指导本地区创建工作,并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附件2),组织考评、推荐本省(区、市)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全国示范县按照县级自评申报、省级复评推荐、两部门抽查审定的程序评定。具体程序安排如下:

(一)县级自评。每年4月至5月,各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5分以上的县(区、市)可向地(市)推荐。地(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可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向省级推荐。

(二)省级复评。6月至7月,省(区、市)级考评小组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复评,按分配名额择优向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三)两部门审定。8月至9月,两部门组成的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抽查、评审、公示,最终确定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各省(区、市)按照考评程序和时间安排,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调查走访等方式,严格对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并于每年7月30日前完成考评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将推荐的各示范县申报表(附件3)和考评计分表(附件4),一式三份,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安全监理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jhsajc@agri.gov.cn;联系电话:010-59193363。

附件:

1.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617/134379/files_founder_2142310811/268717005.doc
2.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617/134379/files_founder_2142310811/3164928863.doc
3.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617/134379/files_founder_2142310811/925912994.doc
4.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617/134379/files_founder_2142310811/104561938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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