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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53:07  浏览:8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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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规定

交通部 财政部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规定
交通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部、财政部主管全国车购费违章处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车购费违章处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车购费征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对伪造、销售伪造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和印章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没收其伪造的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印章及其所使用的制造工具,并处以其非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购买或使用伪造、涂改的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和印章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没收其伪造、涂改的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和印章,并处以2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缴费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购费的,还应同时按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五条 对套购、倒卖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没收其套购、倒卖的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并处以其非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套购车购费凭证”是指以低档车的名义或以其他虚假手续获取车购费凭证,逃漏车购费或用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购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自应缴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款三倍以下罚款。
缴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主管部门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应缴费之日”是指车辆最初购买者或使用者办理车辆入籍手续之日。不需或暂不办理车辆入籍手续的,是指车辆最初购买者购车之日起的第60日或车辆最初使用者接受车辆之日起的第60日。
第七条 对无车购费凭证或车、证不相符的车辆,检查发现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可对缴费人处以200元罚款。并及时通知车辆入籍地交通主管部门核查缴费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车、证不符”是指缴费人所持车购费缴费(免征、免办)凭证上所列内容与该车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包括单位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
第八条 免征车购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用途而成为应缴费车辆的,缴费人应主动办理缴费手续。对未主动办理缴费手续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没收其免征凭证,同时,对其补征应缴费款,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九条 使用无效凭证,交通主管部门应没收其无效凭证,并处以200元罚款。同时,还应按第六条规定处理。
“无效凭证”是指遗失或被盗以及其他经交通部、财政部明确为作废、无效的车购费凭证。
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处理车购费违章行为,应严格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执行。
第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收取罚款时,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一律按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
交通主管部门收取滞纳金时,应使用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套有财政部监印章的车购费专用收据。滞纳金收入按规定上缴。
第十二条 车购费征管人员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车购费征管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车购费征管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执罚,不得随意加罚、乱罚。
对违反本规定随意执罚者,缴费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并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处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缴费人对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先向有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缴费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者缴费人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复议机关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缴费人拒绝、阻碍车购费征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公路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车购费征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颁布的《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交通部、财政部(90)交财字507号)同时废止。

附:
公路法有关条款
第八十四条……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199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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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中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改为“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二、《济南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三、《济南市盐业管理规定》
  四、《济南市城市冬季清扫冰雪规定》
  五、《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六、《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
  七、《济南市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八、《济南市行政赔偿若干规定》
  九、《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通告》
  十、《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十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十三、《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十四、《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
  十五、《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十六、《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十七、《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政府规章名称 实施时间 政府
令号 废止理由
1 《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 33 制定时间较早,许多条款与行政处罚法相悖。废止后实际工作可依据1996年10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济南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1992年6月 43 管理对象、管理内容与现实不符。
3 《济南市盐业管理规定》 1993年10月 64 执法主体调整,部分条款与2004年7月制定的《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相悖。
4 《济南市城市冬季清扫冰雪规定》 1993年12月 67 规定的内容和管理的形式已不符合我市行政管理的实际。
5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 84 废止后,实际工作可依据2010年11月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6 《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 1995年3月 85 2005年12月建设部实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更为详尽。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7 《济南市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4月 86 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更为详尽。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8 《济南市行政赔偿若干规定》 1996年11月 103 内容与今年4月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不一致。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9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通告》 1998年3月 124 在近几次机构改革中,我市行政处罚主体调整较大,《通告》内容与现实不符。
10 《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3月 127 其内容与今年1月实施的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悖。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1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1999年2月 141 其内容与2006年6月修正实施的《审计法》和2010年5月修订实施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相悖。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2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1999年9月 153 2007年,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严格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济政发〔2007〕33号)。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3 《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2000年5月 161 2009年10月实施的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的更为详尽。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4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 2001年6月 178 2009年5月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取消了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规定。
15 《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2001年6月 179 2005年1月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规定的更为详尽。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6 《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2002年10月 196 2004年2月实施的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2007年5月实施的《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月实施的《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规定的更为详尽。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7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 215 2008年5月实施的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更为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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