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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19:28  浏览:8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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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的函

农业部


转发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厅(委、局、办),有关直属单位: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国经贸厅投资[2002]148号),要求有关单位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以下简称“导向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将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相关专题的导向计划,于12月10日前报我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编报导向计划时要注意与当地经贸委做好衔接工作。

附件: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投资[200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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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委(行业办),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和全国技术改造工作会议部署,为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针对当前重点行业结构调整的突出问题,我委决定组织编制第三批以“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重点产品和技术结构”(以下简称“双高一优”)为主要内容的项目导向计划。“双高一优”计划内容是近期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的重点,其项目导向计划是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为明年国债技术改造提供基础和储备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编制第三批“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和技术进步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把技术改造与企业改革、改组、加强管理紧密结合,支持企业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推进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的实施,体现生产力布局调整的要求,引导全社会的投资方向,实现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一批优势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目标。

二、编制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品种、质量、效益”和扩大出口为主题,加大市场急需产品的技术改造力度,优化产品结构,使产业链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延伸,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档次,推进产业升级,同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能力,积极支持重大装备制造本地化,提高国内装备工业水平。

(三)突出重点,择优扶强。集中力量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品和优势企业的改造,着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排头兵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带动和促进一批“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积极支持流通现代化的改造。

(四)把技术改造作为支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企业间的联合与重组,优化配置资源,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在支持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

(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重视和加强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领域的技术改造。同时,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治理力度。

三、申报要求

各地经贸委和有关部门、企业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好本次“双高一优”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首先,要全面检查第一、二批“双高一优”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形成书面报告送我委;其次,对今年申报的项目要切实把关,在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审核,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每个项目要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二)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三)。其中,流通现代化专题中的商业企业项目地方经贸委(经委)要与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充分沟通,统一由经贸委(经委)上报。

申报材料(一式5份)报送我委。同时,地方项目,各地经贸委要通过全国投资管理信息网络报送电子文件;中央直属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通过光盘或软磁盘报送电子文件。申报截止日期为2002年11月20日。



附件:一、第三批“双高一优”专题内容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第三批“双高一优”专题内容

一、冶金节能节水及环保

二、多功能差别化化学纤维

三、油品及乙烯后续产品升级改造

四、农药、精细化工产品及硝酸铵改性

五、重大技术装备

六、农业机械和基础机械

七、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八、企业信息化

九、通信与网络产品及新型电子元器件

十、关键纸种及纸浆

十一、农副产品深加工

十二、煤矿采掘机械化与洁净煤生产应用及安全系统改造

十三、新型干法水泥及新型建材

十四、流通现代化

十五、新药产业化及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

十六、电力节水节能与环保

十七、其他(高附加值机电轻纺产品出口、地方比较优势项目、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新能源)



冶金节能节水及环保



改造内容:针对冶金行业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耗水量大等问题,采用新型节能降耗技术,推进清洁化生产,支持企业实施富氧喷煤、高炉余压发电、干熄焦、转炉高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蓄热式加热、节水技术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重点钢铁企业高炉喷煤量达到吨铁180千克,1000立方米以上高炉基本配备余压发电装置,50吨以上转炉煤气回收达到吨钢90立方米以上,干熄焦达到30%左右,促进干熄焦设备的国产化,吨钢一次耗新水量降到16立方米以下,实现能源有效利用,减少污染,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与环境协调发展。



多功能差别化化学纤维



改造内容:针对化纤行业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水平低、企业生产规模普遍偏小,产品档次低、高性能化纤依赖进口,粘胶、腈纶等产品生产能耗高、污染大、企业竞争力差等问题,重点发展高仿真、高档面料所需的各类高性能、差别化纤维,产业用各类功能性高性能纤维等。结合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相关企业改造重组。

改造目标:改造后,产品适应高档纺织面料产业、装饰和高科技领域对高性能化纤多品种、多样化的需求,功能性纤维比例由3%提高到6.5%,化纤产品差别化率由20%提高到40%以上,具备两种以上功能的复合型化纤产品比例由10%提高到30%,同时降低消耗,治理污染。



油品及乙烯后续产品升级改造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成品油质量不高、乙烯后续产品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问题,重点支持采用加氢裂化、加氢精制、硫磺回收等技术,增建催化汽油选择加氢、渣油加氢脱硫、柴油加氢精制、硫磺回收装置等配套设施,增产高指标环保型清洁汽油、柴油,提高汽、柴油质量;采用先进的大型高效裂解炉、高效换热和分离器及催化蒸馏等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乙烯装置,提高乙烯收率,降低能耗、物耗,增加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等专用树脂生产能力,增产国内急需的聚酯专用料、差别化纤维及主要配套原料。

改造目标:改造后,达到城市清洁燃料质量要求的汽油和柴油的年生产能力得到提高,清洁汽油的比例由18%提高到34%左右,其中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的比例由6%上升到11%左右;清洁柴油的比例由80%提高到85%左右,其中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的比例由19%上升到24%左右。提高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等专用料的国内自给率;增加聚酯专用料、差别化纤维及配套原料的有效供给。



农药、精细化工产品及硝酸铵改性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中、高毒农药比例较高,化工产品精细化率较低,新技术、新品种产业化困难,以及硝酸铵即将纳入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生产成本大幅提高的问题,支持采用国内自行开发的技术,增加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新品种的有效供给,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增强优势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对食品和饲料添加剂、专用精细化工产品及国内市场缺口大、主要依赖进口的精细化工产品进行重点改造,提高现有产品档次和加工深度,淘汰、改造现有不合理的工艺、原料路线,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增建复合肥生产装置,将硝酸铵转化为不具有爆炸特性的复合肥,主要是硝基氮磷钾和硝磷铵复合肥等产品。

改造目标:改造后,每年增加新型杀虫剂生产能力18600吨,新型除草剂生产能力5870吨,新型杀菌剂生产能力2300吨,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农药占农药总产量的比重增加6%,加快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淘汰步伐;新增丙酸、食用磷酸、泛酸钙等食品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主要品种基本满足国内需求,新增专用精细化工产品,主要是有机硅及深加工产品、钛白粉、高纯环氧树脂等,扭转部分专用精细化工产品及其原料长期依赖进口的状况;有条件的硝酸铵生产企业全部转产复合肥,新增复合肥520万吨。



重大技术装备



改造内容:针对重大装备技术开发手段和成套能力相对落后的问题,强化和完善产品的技术创新条件,提高开发能力,充实关键加工设备,重点支持大型先进的发电和输变电装备;为冶金工业配套的连铸连轧设备、干熄焦设备、高炉余热余压回收装置、炉外精炼设备、大型轧辊等;为大型石油化工装备配套的透平机械、特殊泵、阀类、换热器等;为新型水泥设备配套的磨齿机、控制系统等;大型工程机械和高等级路面施工机械、路面维修机械等;为大型环保工程配套的水处理、水净化设备、膜处理设备、脱硫及烟气处理回收设备等。

改造目标:通过技术改造,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增加品种,提高可靠性,为西电东送、西气东输、青藏铁路、南水北调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装备;适应电力、冶金、石化、交通、造纸、建材等国家重点行业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挖潜、节能改造的需要。



农业机械和基础机械



改造内容:针对农业机械装备、数控机床和关键基础件品种少、技术水平低的问题,结合组织结构和生产工艺的调整,通过增加产品开发、试验测试和加工手段,重点改造农作物种植、收获及加工机械、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饲料加工设备、节水灌溉设备、设施农业装备和保护性耕作机具等;促进数控机床及其关键配套件上品种、上档次、上质量,向多轴化、复合化、智能化、环保型发展,实现数控机床的高速、高精和高效,提高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基础件重点改造国民经济发展急需和为重大成套设备配套用的轴承、液压件、气动元件、高强度紧固件、精密模具等。仪器仪表围绕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和检测、科学研究的需要,重点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和智能化仪表、医疗器械的开发和生产条件,同时支持量大面广的产品提高可靠性。

改造目标:改造后,提高种植收获机械及加工机械质量和产品水平;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和饲料加工设备生产满足市场需要;增加节水灌溉设备、设施农业装备和保护性耕作机具的品种、提高其性能,提高我国的农业机械产品和工艺水平。数控机床国内市场占有率按产值计达50%,促进功能部件产业化,并逐步扩大对外出口;轴承、液压、气动元件等重点基础件性能达到或接近国际20世纪90年代中期水平;大型工程自控系统仪表和科学测试仪器提高产品可靠性,国产产品市场占有率达60%。



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改造内容:针对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竞争力差的问题,重点发展低污染、节能新型发动机和有竞争优势的汽车关键零部件,增强产品开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中重型车及专用车、经济型轿车、中高档大中型客车性能和制造水平。增强重点骨干企业产品开发能力。

改造目标:改造后,新型轿车投产时国产化率达到40%以上,发动机尾气排放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以上,整车产品性能达到国家对汽车节能、环保、安全的要求。结合调整重组,提高一汽、东风、上海三大汽车集团和一批优势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企业信息化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企业信息化整体水平低,应用层次不高等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继续选择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包含冶金、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纺织、轻工、运输、电子、建材、医药等行业)进行信息化的改造,以及为企业信息化服务的软件骨干企业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大型企业集团实现网络化、数字化环境;基本实现研发、生产、财务和客户管理、营销等各环节的信息化整合,实现企业内部的资源共享,大大提高企业的管理决策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为实现企业间电子商务(BtoB)创造条件。



通信与网络产品及新型电子元器件



改造内容:针对通信与网络产品、电子基础产品技术落后,产品档次和附加值不高,企业竞争力不强,国内有效供应不足等突出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选择国内市场需求量大且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的中高档综合接入网设备、光纤传输设备、通信终端产品、新型计算机外部设备、网络产品及相关软件等产品进行改造;继续选择国内市场需求量大、且易形成规模化生产的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片式元件、厚膜电路、高频频率器件、光电器件、显示器件、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电子材料以及电子专用设备仪器等进行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实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信设备与网络产品规模化生产,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加国内有效供给;促使电子元器件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产品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增加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国内有效供给。



关键纸种及纸浆



改造内容:针对国内造纸原料、纸浆及关键纸种有效供给不足、原料结构不合理、装备落后及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选择骨干造纸企业,加强纸浆和关键纸种的改造,同时加大对节水及环保治理的力度。

改造目标:改造后,调整骨干造纸企业的原料结构,增加造纸原料、纸浆及关键纸种的国内有效供给,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降低成本,减少污染,实现清洁生产,增强我国造纸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农副产品深加工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农产品加工程度低,产品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本次改造结合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选择行业骨干企业,重点支持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及规模制糖、畜牧产品、水产品、乳制品、果蔬产品等主要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形成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保鲜、存储、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水平,提高农副产品附加值,促进农副产品的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煤矿采掘机械化与洁净煤生产应用及安全系统改造



改造内容:针对重点煤矿采掘机械化装备落后,安全监控系统不健全,煤炭洗选产品结构不合理、煤矸石固体污染严重等问题,重点支持主要产煤地区、煤炭出口基地和西部开发地区的大中型煤矿,采用综采综掘、电液控制等先进技术,实施煤矿采掘、运输等系统的高效机械化改造;支持主要产煤地区、煤炭出口基地和稀缺煤种矿区的大中型煤矿,采用先进的洗选加工和清洁燃烧技术,实施以煤炭洗选、配煤和坑口劣质煤发电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鼓励资源和市场条件好的企业,发展水煤浆、型煤等洁净煤技术;重点支持大中型煤矿企业或企业集团,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实施煤矿通风、瓦斯治理、防尘、灭火、治水等安全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配套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改造目标:改造后,原煤生产工效达到每工10吨以上;洗精煤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市场标准;坑口综合利用电厂达到消化劣质煤、实现矿区和矿城集中供热目标;煤矿安全设备、设施基本配套,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健全。



新型干法水泥及新型建材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水泥行业和新型建材产品结构不合理、能耗高、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差、产品品种少、环境污染及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在总量调控的前提下,采用预分解窑先进技术,支持日产2000吨及以上规模、具有矿山资源优势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技术改造,同时等量淘汰工艺落后、能耗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落后小水泥生产能力;支持以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为原料或燃料,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建材产品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新型干法水泥比例提高2—3个百分点,水泥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吨熟料耗标煤110千克,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100千瓦时,粉尘排放全部达标,水泥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得到提高;新型建材比重明显提高,成本降低,部分产品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实现节土、节能、节水、环保和产品多样化,提高行业的工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流通现代化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流通企业连锁比例低,流通环节上难于保证“菜篮子”商品及药品的安全性,物流水平较低等突出问题,重点安排连锁经营、“三绿工程”(绿色市场、绿色加工生产线、绿色通道)、现代物流等方面的改造,支持连锁企业改造商品采购、库存、配送、销售信息等方面的管理系统,促进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支持“菜篮子”商品企业完善加工、流通、检验检测和市场流通设施。支持现代物流利用信息技术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改造,提升物流管理、经营、设施和装备的技术水平。

改造目标:改造后,在流通环节上提高“菜篮子”商品和药品的安全性;使连锁商业企业的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批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现代物流骨干企业,降低流通环节的成本,提高企业整体效率,逐步提高我国工业企业利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比重。



新药产业化及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药品和原料药新产品少、更新换代慢的问题,重点支持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化项目,采用现代生物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微囊技术,结合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实现新药产业化,提高中药产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疗效确切、市场前景好的新药实现产业化,同时配套进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保证药品质量。提高国家重点中药保护品种的工艺技术水平,实现生产过程现代化,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缩小与国际天然药物的差距,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电力节水节能与环保



改造内容:针对电力行业耗水量大、能耗高、污染严重等问题,重点支持水资源短缺地区、中西部地区以及高硫煤地区的电力企业,采用空冷、循环水高浓缩倍率、干除灰、烟气脱硫、循环流化床锅炉等先进技术,实施电厂综合节水改造;结合关停淘汰小机组和城市集中供热,实施电厂节能与环保改造;鼓励条件适宜的地区,发展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采用洁净煤技术实施燃油机组煤代油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电厂循环水浓缩倍率由1:2.5提高到1:3.5,循环冷却水每千瓦时损耗由6千克降低到4千克;电厂脱硫降尘效率达到95%以上。



其他



(一)高附加值机电轻纺产品出口

改造内容:针对机电轻纺产品出口附加值低、产品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重点支持:(1)机械产品出口。重点是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和成套装备扩大出口规模。(2)电子产品出口。围绕已形成出口批量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数字程控交换机、基站系统、电子元器件等产品进行改造。(3)轻纺产品出口。选择出口创汇的骨干企业,重点改造家电、皮革、陶瓷、高档纱线、面料等产品。

改造目标:改造后,提高机电、轻纺出口产品的质量、品种、档次和附加值,加强环保治理,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培育一批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具有传统特色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地方比较优势项目

改造内容:利用地方独特资源、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前提下,选择上述专题未包括但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行业排名前3名(改造与重组相结合的重大项目可放宽到前6名)的企业,支持其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带动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一批地方重点企业进一步扩大竞争优势,增强实力,成为当地经济发展龙头,利税有较大幅度增长。

(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新能源

改造内容:针对水污染和垃圾污染严重、海水利用水平低等问题,支持污水、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海水利用;针对报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轮胎带来的严重污染问题,支持建设集中拆解、处理、回收利用基地;针对新能源成本高、竞争力弱、推广难等问题,支持600千瓦及以上国产化风力发电场建设、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电池骨干企业改造、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利用工农业有机废水。

改造目标:改造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0%,新增海水及苦咸水利用量达到50亿立方米,国家重点工业企业全部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初步建立起废家电、电子产品和报废汽车、废轮胎拆解利用基地,回收拆解废家电和废弃电子产品1000万台;推动新能源开发利用产业化、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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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正)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63年9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0二次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它担负着保卫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东方和世界和平的光荣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精通业务,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依照本条例被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元帅军衔者,称为军官。
第四条 军官按兵役义务分为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
第五条 军官按业务性质分为:
指挥军官,
政治军官,
技术军官,
军需军官,
军医军官,
兽医军官,
军法军官,
行政军官。
第六条 军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必须坚决执行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选拔优秀的工农分子和革命的知识分子担负各种领导工作。在选拔和培养军官的工作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 现役军官平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在执行作战、训练和各项工作任务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服满现役的军士;
(二)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
(三)在国防部批准开办的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四)个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 现役军官战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在执行战斗任务中表现英勇机智、立有战功或在工作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和兵;
(二)普遍征召的预备役军官;
(三)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
(四)各种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第二章 军官的军衔
第九条 军官的军衔等级区分如下:
(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二)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第十条 各种军官的军衔区分如下:
(一)指挥军官和政治军官:
陆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大将
空军军官:空军少尉、空军中尉、空军上尉、空军大尉、空军少校、空军中校、空军上校、空军大校、空军少将、空军中将、空军上将、空军大将
海军军官:海军少尉、海军中尉、海军上尉、海军大尉、海军少校、海军中校、海军上校、海军大校、海军少将、海军中将、海军上将、海军大将
(二)技术军官:技术少尉、技术中尉、技术上尉、技术大尉、技术少校、技术中校、技术上校、技术大校、技术少将、技术中将、技术上将
(三)军需军官:军需少尉、军需中尉、军需上尉、军需大尉、军需少校、军需中校、军需上校、军需大校、军需少将、军需中将、军需上将
(四)军医军官:军医少尉、军医中尉、军医上尉、军医大尉、军医少校、军医中校、军医上校、军医大校、军医少将、军医中将、军医上将
(五)兽医军官:兽医少尉、兽医中尉、兽医上尉、兽医大尉、兽医少校、兽医中校、兽医上校、兽医大校、兽医少将、兽医中将、兽医上将
(六)军法军官:军法少尉、军法中尉、军法上尉、军法大尉、军法少校、军法中校、军法上校、军法大校、军法少将、军法中将、军法上将
(七)行政军官:行政少尉、行政中尉、行政上尉、行政大尉、行政少校、行政中校、行政上校、行政大校
行政军官符合授予将官军衔条件者,按照指挥军官的军衔授予。
第十一条 对创建全国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进行革命战争,立有卓越功勋的最高统帅,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军衔。
对创建和领导人民武装力量或领导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第十二条 授予军官军衔,应以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在军队中服务的经历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为依据。
第十三条 授予第一次尉官军衔的条件如下:
(一)服现役的军士和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得授予少尉军衔;
(二)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一般授予少尉军衔;
(三)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高级军事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一般授予中尉军衔;
(四)在训练班受训后的军士,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得授予少尉军衔;
(五)被征召入伍的中等技术学校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经一定时期的当兵或实习后,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授予少尉或中尉军衔。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每一军官职务,均须在定员编制表内规定其相当的编制军衔。编制军衔由国防部规定。
第十五条 授予军官军衔时,一般不得高于编制军衔。
授予各军事学院和各军事学校教授、教员的军衔,可以高于编制军衔。
第十六条 军衔晋级必须逐级晋升。在特殊情况下,对少尉至中校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由国防部决定;对上校至中将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七条 现役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至上尉各级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为三年,大尉至中校各级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为四年。
上校以上军官军衔的晋级,应以其所担任的职务及对作战和军事建设的功绩而定。
(二)战时在前线担任战斗任务和战斗勤务的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应予缩短,具体办法由国防部根据当时战争情况规定。
(三)军官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应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以内。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得提前晋级:
(一)在战斗中或在工作中有特殊功绩者;
(二)由于职务的提升,其军衔低于职务的编制军衔,且现军衔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一半者。
第十九条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已满,因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够晋级条件者,得延期一年至两年再予晋级。延期后仍不够晋级条件者,得调动其职务或转入预备役。
第二十条 授予军官军衔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第一次授予尉官和少校军衔,由国防部长命令授予。
(二)少尉、中尉晋级时,由军长和政治委员或相当于军长和政治委员职务的首长命令授予。
上尉、大尉晋级时,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和政治委员,各军区、军种、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各高等军事学院院长和政治委员命令授予。
少校、中校、上校晋级时,由国防部长命令授予。
大校、少将、中将、上将晋级时,由国务院总理命令授予。
(三)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四)大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有军衔授予权者,均有同等的军衔降级权。
第二十二条 军衔降级是对军官的一种惩戒,但以降一级为限。
军衔降级的惩戒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三条 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重新计算。
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或在战斗中、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得予以缩短。
第二十四条 军衔是军官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
剥夺尉官、校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防部命令公布;剥夺将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务院命令公布。
第二十五条 被剥夺尉官、校官军衔的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国防部有权重新授予军衔。被剥夺将官军衔的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应否重新授予军衔,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六条 军官须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领章)符号。
军官不得佩带与其军衔不相符合的肩章(领章)符号,军士和兵不得佩带军官的肩章(领章)符号,违者予以惩处。
军官肩章(领章)符号的式样及佩带办法,由国防部制定。
第三章 军官职务的任免
第二十七条 任免军官职务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和政治委员,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二)师长、师政治委员和相当于师长、师政治委员以上的军官职务,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三)副师长、师副政治委员、师参谋长、师政治部主任、师副参谋长、师政治部副主任、团长、团政治委员及与其相当的军官职务,由国防部长任免。
(四)副团长、团副政治委员和相当于副团长、团副政治委员以下的军官职务的任免,由国防部另定。
第二十八条 提升军官职务,应按编制缺额和提升顺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军官因编制员额缩减或因工作需要,得调任下级职务,但应保留其原军衔。
第三十条 军官拒绝接受分配的职务或因不正当理由延误到职时限,应给予惩戒。
第三十一条 撤职是对军官的一种惩戒。撤销军官职务的权限,与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任免军官职务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上级首长有权免去所属不称职的军官的职务,并有权指派缺职的代理人,但须立即报请上级核准。
第四章 军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军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现役军官根据军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条例已有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一)陆军和空军军官:
少尉:现役二十八岁 预备役三十八岁
中尉:现役三十一岁 预备役四十岁
上尉:现役三十四岁 预备役四十五岁
大尉:现役三十八岁 预备役四十八岁
少校:现役四十二岁 预备役五十岁
中校:现役四十六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上校:现役五十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大校:现役五十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 预备役六十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 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二)海军军官:
少尉:现役三十二岁 预备役四十岁
中尉:现役三十四岁 预备役四十三岁
上尉:现役三十六岁 预备役四十五岁
大尉:现役三十九岁 预备役四十八岁
少校:现役四十三岁 预备役五十岁
中校:现役四十七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上校:现役五十一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大校:现役五十五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 预备役六十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 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五条 技术军官、军医军官、兽医军官的服役期限,根据需要可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现役年龄适当延长。
海岛、边防守备部队的军官,县(市)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以上机关及院校中的军官,其服役期限根据需要可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现役年龄,延长三年至五年。
第三十六条 根据需要和其他原因,个别延长或缩短军官的服役期限,由有权任免该军官职务的首长决定。
第三十七条 平时,每年给予现役军官定期休假。
国家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以后,一切休假的军官均应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原部,不得迟误。
第三十八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人,军衔高者为上级。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者为上级。
第三十九条 军官建立功勋,得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或荣誉称号。
第四十条 退出现役的军官,根据国家需要和军官本人的条件,由政府分配工作或复员回乡从事劳动生产。因伤老病残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作退休处理,由政府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官和退休的军官得享受政府优待,优待办法另定。
第四十一条 残废军官和牺牲、病故军官的家属得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五章 现役派遣军官
第四十二条 根据非军事部门的聘请,由国防部派往各该部门担任军事性质工作的现役军官,称现役派遣军官。
第四十三条 非军事部门调动现役派遣军官的职务时,须经国防部同意。国防部并有权将现役派遣军官调回军队服务。
第四十四条 现役派遣军官与军队中的现役军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并应按规定参加集训。
第四十五条 现役派遣军官的薪金,由所在服务部门按军队的薪金标准发给。现役派遣军官的军服由军队供给。
第六章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和退役
第四十六条 现役军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得转入预备役:
(一)服满规定的现役年龄;
(二)伤病残废不适合服现役;
(三)由于军队编制员额缩减;
(四)被调任非军事性质的工作;
(五)由于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服现役;
(六)本人请求并经批准。
第四十七条 现役军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应予退役:
(一)服满预备役的年龄;
(二)伤病残废完全不能服役。
第四十八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或退役后,应保留其原军衔,并在原军衔称号之上加“预备役”或“退役”字样,以示区别。
第四十九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和退役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少尉、中尉须经军长和政治委员或相当于军长和政治委员职务的首长批准;
(二)上尉、大尉须经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和政治委员,各军区、军种、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各高等军事学院院长和政治委员批准;
(三)校官须经国防部长批准;
(四)将官须经国务院总理批准。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
第五十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者;
(二)退出现役的军士,被授予预备役少尉军衔者;
(三)民兵干部可以担任军官职务,被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者;
(四)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国防体育协会会员和在非军事部门服务的人员,按其军事知识或专业知识可以担任军官职务被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者。
第五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由县(市)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并须按期应召参加集训。
第五十二条 根据国家需要,预备役军官得被征集服现役。
第五十三条 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办法,由国防部另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监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252号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监局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经贸委(经委)、工商局、药监局:

自今年7月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和国家药监局下发《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9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各地卫生、经贸、工商和药监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积极行动,周密计划,突出重点,协调配合,大力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工作进展较顺利。根据国务院领导要求“整治过程中要加强监查”的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深入查找问题,完善管理措施,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分阶段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查工作安排

(一)各地督查阶段(10月中、下旬)。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联合经贸、工商和药监等部门开展自上而下的督促检查活动,检查各地和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以及加强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部门协调配合情况,及时查找问题和管理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二)检查验收阶段(11月下旬)。由卫生部、经贸委、工商总局和药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份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完善保健食品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

二、督查重点内容

(一)检查各地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情况和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

(二)保健食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重点是保健食品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刊播的广告是否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内容进行宣传;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宣传对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作用以及宣传未经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普通食品是否以药典收录传统成药名称命名或故意混淆食品与药品界限等情况。

(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生产行为;生产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保健食品;无证无照和假冒批准文号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保健食品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的整治措施及效果,食品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情况,各部门协调配合情况,建立经常化、制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情况。

三、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突出工作重点。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是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对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紧迫性、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积极查找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各地要紧紧围绕保健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督促检查的重点内容,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深入检查,讲求检查实效。各地在联合督查工作中,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现场检查中,重点检查保健食品批发零售单位、药品经营企业、保健食品生产单位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以书面材料为主,一般不再安排专门的汇报会议,以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三)健全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各地在督促检查中要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单位、机构和人员,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措施有力,狠抓落实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保健食品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管理责任。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四)扶优汰劣,提升企业形象。各地在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违法犯罪活动,曝光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和不法分子的同时,要注意抓好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培养和树立好的典型,抓住时机,及时总结和交流监督管理经验,定期公示卫生安全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扩大专项整治的成果,创造良好的保健食品市场经济秩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

(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进行督促检查,形成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合力,推动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工作中,各部门要及时通报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按计划完成。

(六)加强宣传,及时上报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客观反映保健食品发展过程的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繁荣。各地督促检查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月及时汇总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进行汇总,每月28日前报卫生部法监司,并抄报各相关部门。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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