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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36:27  浏览:9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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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肇府[2002]4号






印发《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端州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景福围工程管理,维护堤防工程的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与正常运行,促进和保障国民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规定,结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肇庆市水利局是景福转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景福转工程(包括江滨堤身两侧挡土墙、堤顶南侧防浪墙、堤身护坡、穿堤排涝排水涵洞、闸门及附属设施等)管理、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条 景福围工程管理范围包括:

(一)三榕港到西区电排站(桩号为0+000至4+000),以管理单位的土地使用证的范围为准;

(二)西区电排站至下黄岗船厂(桩号为4+000至12+400),堤内,档土墙脚算起10米;堤外,档土墙脚算起50米;

(三)下黄岗船厂至羚山电排站(桩号为12+400至16+545),以管理单位的土地使用证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景福围工程管理处应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

第五条 景福围工程保护范围包括:

(一)三榕港至西区电排站(桩号为0+000至4+000),在内、外坡管理范围边界外延100米;

(二)西区电排站到下黄岗船厂(桩号为4+000至12+4000),堤内,从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米;堤外,从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

(三)下黄岗船厂至羚山电排站(桩号为12+400至16+545),在内、外坡管理范围边界各外延100米。

第六条 管理范围的土地,应依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征用(划拔)土地和确权发证手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限制使用。

第七条 在景福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二)爆破、打井、取土、挖洞、决口、葬坟、垦植、铲草皮、开沟和擅自挖堤顶,留下路缺;

(三)损毁电排站、防汛站、闸门、闸楼、涵洞、护栏、防浪墙、通讯及照明线路、界桩等设施;

(四)倾倒余泥、泥浆、石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堤顶行驶履带机械、硬轮车及15吨以上重型车辆;

(六)在防汛沙、石料面上堆放杂物,窃取防汛沙、石等物料;

(七)其他有碍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八条 在管理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景福围工程管理处签订协议,明确有关防洪、管理、维护等责任。

第九条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打桩、采石、取土、挖塘以及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迁移堤防设施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军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图纸,并经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对迁移和损毁水利设施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景福围中的江滨堤路的管理分工,按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堤下在管理范围内的道路的管理分工,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江滨堤路第二期工程管理问题的通知》(肇府办函[1999]1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一)项、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专家反本规定第七条(二)至(七)项、第九规定的,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堤防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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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鼓励郊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和吸收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鼓励郊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和吸收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一、市人民政府鼓励在郊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出口生产基地和以郊区出口骨干厂为依托的企业集团,并从财政、税收、信贷、物资、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郊区直接提供出口货源的企业同城区企业一样享受出口奖励。外汇留成要落实到出口供货企业,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如区县需要统一调剂使用,要给调出外汇的单位以人民币补偿。区县计委要设立明细外汇账户,每半年向出口企业通报一次外汇结存数。
对间接提供出口货源的企业,也给予奖励。凡由城区主厂(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并在主厂计算出口额的,外汇留成和奖励要按企业留成全额的40%分给向主厂提供出口货源的郊区企业;郊区企业承接主厂出口产品加工任务,可按加工增值比例同主厂分享外汇留成和奖励。
三、郊区以发展出口产品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批准实施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具体办法见附件)。
四、为鼓励企业积极扩大出口产品生产,凡完成出口创汇任务,留利水平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
五、在郊区兴办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除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若干规定》,其项目建议书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政府审批外,涉及规划、环境保护、
财政、国土、资金、原材辅料、水、电、气等方面的审批权,也下放到区、县主管部门。
六、在郊区兴办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属市审批权限以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主管部门应积极审批,如有争议由市郊区外经外贸工作领导小组以集中办公的方式审批。超出市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市郊区外经外贸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上报国
家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市郊区外经外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七、郊区区、县及乡(镇)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由所在区、县政府征收后,返还50%给外商投资企业所在的乡(镇)政府,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八、对于从事开发性、低利润的种植业、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区、县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土地使用费。
九、本规定由市郊区外经外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6〕147号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规定为准。



1987年10月25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从事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活动。”

二、删去第五十八条。

三、删去第六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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