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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44:02  浏览:9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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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持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名称为治安联防队、治安联防分队。
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
第三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设立。城镇一般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农村可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集贸市场、旅馆、影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也可单独建立或设立分队。铁路、交通、林业、航运等系统,可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跨区域的专业
性治安联防队。
各级机关、团体、学校、科研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参加所在地的治安联防组织。
第四条 城镇、农村建立治安联防组织,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报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治安联防组织由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在公安派出所的具体组织下进行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联防组织,由有关单位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和领导。铁路、交通、林业、航运等系统的跨区域专业性治安联防组织,由各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职责:
(一)由公安派出所统一组织,进行巡逻、值勤、守护和安全防范检查工作;
(二)协助公安机关向人民群众进行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
(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和整顿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四)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被公安机关通缉、追查的各类人犯;
(五)制止违反犯罪行为,并将违法犯罪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发现刑事、治安案件,要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参加抢险救灾,维护公共安全;
(八)协助基层组织实施依法制订的村(街)规民约、厂规、校规、院规。
第六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力量配备,应当贯彻积极防范于节约人力、物力的原则,由公安派出所会同有关单位协商提出,报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治安联防组织的人员,必须是思想进步、作法正派、法制观念强、身体健康、热爱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人员可由单位选派或者推荐,也可以从复员退伍军人或社会上其他人员中招聘,并须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批准。
治安联防组织聘用人员时,应签订合同,聘用期为一至二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治安联防组织人员的工作、福利待遇;
(一)国家、集体单位选派、推荐的人员,属于在职职工的,在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享受原工作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由原工作单位发给;
(二)受聘的治安联防组织人员是离、退休职工的,其补贴费、误餐费等由聘用单位负担;几个单位联合聘用的,共同负担;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用时加以确定,其具体标准,由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受聘用的专职治安联防组织的人员,聘用单位有条件的,应投保人身安全保险。
第十条 治安联防组织所需经费主要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出资筹集。筹集确有困难的,可由当地财政予以适当补贴。筹集办法及其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规定。
治安联防组织可与有关单位建立治安承包,实行有偿服务。经市、县公安部门批准,也可以举办一些与防范工作有关的非经营性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组织筹集的经费以及其它经济收入,应当交市、县公安机关列入治安联防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并受同级财政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应当建立、执行下列制度:
(一)考勤、考绩制度;
(二)交接班和工作检查制度;
(三)法律政策学习和业务训练制度;
(四)治安情况登记、汇报制度;
(五)赃款赃物、拾交物品登记、验收、上缴制度;
(六)财政收支管理制度;
(七)奖罚制度。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组织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二)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得打人、骂人、体罚人;
(三)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得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四)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实施拘留、逮捕、搜查、审讯、没收财物、罚款及其他处罚行为;
(五)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执勤标志,携带工作证件,接收群众监督;
(六)盘查行迹可疑人员和将违法犯罪人员送交公安部门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第十四条 治安联防组织人员的执勤标志和工作证件,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格式,各市、县公安机关制发。
第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治安联防组织人员可以配置防卫性器具,但不得配置枪支警械。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治安联防组织的人员进行培训,未经培训的治安联防组织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七条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治安联防组织及其人员,由市或市辖区、县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奖励费用从治安联防经费或公安机关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八条 治安联防组织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除名的处分;违反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治安联防组织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因公致残、死亡,是国家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的,由派出、雇请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在职职工因公致残、死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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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粤法经行字第147号请示收悉.我院经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
我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联合发出的(83)法研字第30号《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第一项中所说的"(主任)"系指银行系统中营业所或者信用社的主任.人民法院需要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可以出具公函,直接同作为上述单位开户银行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或者向它们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副本),请它们协助执行,而无须先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
此复



1985年1月17日

关于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通部


关于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科教发[2008]120号   2008年03月24日


  党中央高度重视干部培训工作,2006年中央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努力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培训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服务交通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为促进交通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全国交通干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交通培训机构师资力量薄弱和培训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制约着交通干部培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为主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推进培训工作创新,根据《“十一五”交通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交通行业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依托社会优质教育与培训资源,建立以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各省级交通干部培训中心及交通行业相关培训机构为主基地的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平台(简称1+32平台),以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为切入点,切实把发展的重点放到内涵建设和提高培训质量上,努力满足交通行业发展对提高管理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的需要。现就推进1+32平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交通发展大局,坚持以提高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为核心,以稳步推进平台建设为契机,求真务实、明确责任、健全机构、完善管理,努力实现交通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共享,促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为交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共同建设、共享资源。充分调动交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平台建设的积极性,集中行业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开发和建设好平台。通过平台的建设,优化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资源配置,实现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共享。
  (二)注重质量、突出特色。支持平台建设单位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办出特色,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成为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的主基地。通过平台的建设,共同形成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的主渠道。
  (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加强平台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帮助交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善基础条件,鼓励相互协作,努力解决交通干部培训发展不平衡问题。通过平台的建设,促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建设目标
  通过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使交通干部培训机构在培训实力、培训质量、管理水平、培训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在深化培训改革、创新培训模式、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提高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到2010年,初步构建起1+32的交通行业干部培训协作网络,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交通行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高效的运作机制。由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牵头,联合各省级及相关单位干部培训机构建立联系和协作体系,沟通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信息,共同开发培训课程和教材,提供培训资源和技术支持,建立起高效的平台运作和管理机制。
  (二)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加强干部培训需求的研究,不断创新培训内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积极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创新。
  (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建立教师知识更新机制,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教师教学和研究能力。注重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优秀兼职教师队伍,积极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努力实现交通行业教师资源共享。
  (四)建设交通管理干部培训资源库。组织平台建设单位对需求量大、覆盖面广的培训内容,共同开发培训项目和培训教材,结合实际开发交通特色的培训课程,形成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精品课程体系,建立交通管理干部培训资源库,开放教学资源环境,满足培训机构教学需求,方便交通管理干部自主学习,为交通管理干部搭建学习的公共平台。
  (五)改善培训机构基础条件。各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干部培训机构要按照满足干部培训质量的要求,求真务实,加强培训机构基础条件的建设,改善和提高交通干部培训机构的服务能力,努力创造以人为本的优良学习环境。

  五、总体要求
  按照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平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统一协调和引导,确保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目标的实现。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的意义,并把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统筹规划本区域内交通干部培训机构布局,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经费支持力度,重点培育1所培训机构推荐进入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单位。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推荐的平台建设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培训基础设施,能够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领导班子培训理念先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有较强的课程开发和研究能力,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具有独自开发的特色课程,培训质量为交通行业所认可。
  各地进入平台建设的培训机构要以服务交通事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己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交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规律的研究,创新干部培训模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在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中,全面提升培训机构的整体实力。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建设平台的责任,加强与平台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方案,落实平台建设内容,推动平台建设不断进展。根据平台建设的实际需要,推进学院各项事业的改革,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完善交通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为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六、实施步骤
  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在2008-2010年内,按年度、分批推进,稳步发展。2008年,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负责组织制定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管理办法,按程序完成第一批平台建设单位的确认工作,第一批平台建设单位共同协商,建立良好的平台运行工作机制,研究开发交通发展急需的培训项目;2009年,完成第二批平台建设单位的确认工作,组织平台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改革试点,开发交通干部培训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2010年,完成第三批平台建设单位的确认工作,建成交通管理干部培训师资库和培训资源库,实现平台资源的开放共享,完善平台运行工作机制。
  建设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是更好地实施“科教兴交”战略,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十七大提出的“发展远程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对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做好“三个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落实平台建设的各项工作,推进交通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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