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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11:32  浏览:9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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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6〕27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税务、侨务、人事、劳动、监察、审计及各区政府、街道、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具体项目的配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户型比例、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购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四)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上述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个人不得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第七条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关系必须是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户籍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

  (三)以投靠子女方式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

  (四)离异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五)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第九条 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退出原住房(或退出拆迁公有住房的货币安置补偿金),申请购买一套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第三章 申购程序

  第十条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购手续: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社区居委会按本办法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各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社区公示;

  (四)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的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市住宅办;

  (五)市住宅办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并将申请人的分数及其他相关情况在我市公开发行的报纸和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市住宅办进行复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批准;

  (七)市住宅办将经批准的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予以公告;

  (八)市住宅办按申请人的得分等情况,组织进行抽房号、配房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第十一条 申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房产的证明资料及申请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私房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须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五)住侨房的,须提供法院的判退法律文书或侨务部门出具的符合落实华侨政策的证明;

  (六)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厦工作的相关证明;

  (七)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八)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且在外地没有享受政府房改优惠政策的,提供相关证明;

  (九)现役军人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厦门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残疾等特殊困难及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章 配售

  第十二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购人按住房面积、落户时间、家庭结构、婚龄等方面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顺序轮候配售。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20分;

  2、2平方米以下计17分;

  3、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4分;

  4、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1分;

  5、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8分;

  6、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5分;

  7、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2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按户口在厦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厦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厦时间认定:

  1、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2、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在厦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3、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厦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口入厦的,子女户口在厦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4、现役军人家庭申购的,军人以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配房计分,其中配偶系随军入厦的,军人的在厦时间按配偶随军入厦时间计算;配偶户籍原属本市的,军人的在厦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军人转业安置到本市的,在厦时间参照现役军人计算。

  (三)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购家庭每户每代加10分。

  (四)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再婚者或离婚者的婚龄按第一个孩子出生时间的前一年计算。

  (五)残疾等特殊困难及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每户加10分。

  (六)符合购房条件的,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轮候时间达到3年的,可直接配售。

  第十三条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住宅办提出。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居委会提交书面材料,由市住宅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轮候分数。

  抽取房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国土房产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原则上四人以上(含四人)配三房型,三人(含三人)以下配两房型,并结合家庭结构、房源供应等情况配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在交房前将其户口迁入新址。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上市转让、出租,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经查属实的,5年内不得申购;对已骗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设与管理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分配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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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
             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口和户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对具备本规定条件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人员,经本市公安机关核准登记,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并在规定年限内可转办为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一种准常住户口户籍管理形式。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白云区、芳村区、黄埔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和东区、广州保税区生活居住区、海珠区新窖镇、天河区东圃镇(含车陂)及柯木朗、渔沙坦、龙洞、棠下村,购买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74平方米、75平方米至99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为本人或亲属分别申办1、2、3人的蓝印户口。


  第五条 投资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投资者或经营者,有固定住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为本人、派出人员或亲属申办蓝印户口:
  (一)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在3年内累计上缴税款40万元,或连续经营5年以上,并每年上缴税款8万元以上的,可申办2人的蓝印户口;1年内每上缴税款30万元的,可申办1人的蓝印户口;开办的私营企业已被市科委确定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内累计上缴税款35万元的,可申办2人的蓝印户口。
  (二)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2年内累计上缴税款35万元的,可申办2人的蓝印户口。


  第六条 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到本市投资注册设立企业,按在本市缴税额,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亲属申办蓝印户口,其中企业1年内每累计上缴税款30万元的,可申办1人的蓝印户口;已被市科委确定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1年内每累计上缴税款25万元的,可申办1人的蓝印户口。


  第七条 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驻本市非企业性质办事机构,可按规定一次性申办蓝印户口: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级、副省级、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给予10个蓝印户口指标;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给予6个蓝印户口指标,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员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蓝印户口。
  (二)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给予2个蓝印户口指标,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员申办蓝印户口。


  第八条 本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聘用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市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蓝印户口:
  (一)在本市累计连续工作并居住满5年,符合本市外来人才、劳动力管理规定的。
  (二)同一单位继续聘用且签订了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的。
  (三)有固定住所的。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含中专、中技、职中学历)且技术等级中级以上的。


  第九条 出国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取得了居留资格,在本市投资开办企业1年以上或受聘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定3年以上合同的留学人员,其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办蓝印户口。


  第十条 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原籍户口所在地和拟入户地街、镇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同时还须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
  (一)购买商品住宅房屋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房地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购买房屋合约书、购房发票和申办人与购房者亲属关系证明等。
  (二)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在本市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纳税证明、申办人与投资者或经营者亲属关系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三)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投资兴办企业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企业在本市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纳税证明、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职务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四)驻穗办事机构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批准设立的文件、《驻穗机构登记证》、安排蓝印户口指标批件、办事机构正式工作人员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五)被本市单位聘用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审核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职务证明、职业资格证明、技术等级证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暂住证》、《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六)出国留学人员家属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在本市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申办人与出国留学人员关系证明、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位证明或居留资格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第十一条 申办蓝印户口人员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供各种证明材料。伪造证明材料或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其申请蓝印户口资格;已办理蓝印户口的,一经发现即注销其蓝印户口。


  第十二条 申办蓝印户口人员经市公安机关核准登记后,由公安机关发给《广州市蓝印户口登记薄》及有关证件,纳入常住户口管理,并作专项人口统计,每半年一次抄送市粮食行政部门。已取得蓝印户口人员不需要在原籍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粮食供应迁出手续,也不需要在本市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蓝印户口不得迁移。


  第十三条 蓝印户口的有效期限为5年。蓝印户口人员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劳动合同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在期满5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核准,可转办为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其中驻穗办事机构取得蓝印户口人员,期满5年后可转为本市常住城镇集体户口,并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蓝印户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入托、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报考本市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险、申领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
  (二)持蓝印户口期间所生的独生子女,在其母或父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后,可随母或随父申办蓝印户口。
  (三)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具体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执行。
  (四)凡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因本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一律注销其蓝印户口。
  (五)履行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其他同等义务。


  第十五条 蓝印户口纳入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计划部门统一进行调控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达专项指标给各区,并根据计划统一印制《广州市蓝印户口指标卡》。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办理蓝印户口手续。在办理蓝印户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申办本市蓝印户口的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治是一种信仰
阳朝锋 (东莞市广播电视大学)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美)

法治是一种信仰。这种信仰首先来自于对人性的深刻观察和法律的透彻了悟。法治成为信仰,法律存在自身应有合理性。在社会资源有限和人类需求无限的矛盾世界里,法律从人是自身利益最佳判断者和利益最大化追求者的经济人假设出发设立规则,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法律鼓励善、引导善,却不强制善。因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抑制恶、法律主要正视与面对的是人性的灰暗面与社会的消极面。因而法律恪守的是人的道德底线,法律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嬉笑吵架、口出脏话,可以视为不文明、不道德,却无法与违法划等号。然而杀人越货、侮辱诽谤,则道德与法律同时亮红灯。
法治是一种信仰。这种信仰与官本位意识、奴性精神、顺民观念格格不入。漫长的中国历史造就了悠久的社会文明,同时也留下了似乎始终无法摆脱的几千年的专制文化糟粕。所谓的父母官、牧民之术,以及对权力的屈从与崇拜,对人性的压抑与忍耐等,无不是专制社会的典型形态。当我们对作秀选举无可奈何、熟视无睹的时候,当我们对充斥荧幕的宫廷戏津津乐道的时候,当我们对专制传统缺乏警觉开始对一切麻木的时候,法治不可能是一种信仰。我们不过是又处在鲁迅先生笔下的“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
早在19世纪,德国法学大师耶林(Jhering)就已呐喊:为权利而斗争。然而这声音传到中国,似乎日渐式微。顺民与刁民、服从与抗争、矛盾压制与矛盾公开,究竟何者更有利于社会?值得深思。
法治是一种信仰。树立这种信仰,有必要除去权大还是法大?人治还是法治的疑惑。我的回答是,真正的法治社会,自然是权大与人治。人治者,人民群众之治也。权大者,人民权力之大也。必须坦率承认,法律的背后是权力,没有权力就没有法律,权是内核,法是外皮。谁的权力决定了谁的法律。法治信仰的树立 ,有赖权力的本位回归。传统中国社会,权力被异化为少数人、少数集团的专利。法律也成为专制集团统治民众的工具。解放后的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就应以当仁不让的主人翁态度,让法律成为当家作主的民众不断解放自身、发展自身,从不自由状态迈向自由境界 的宝器。所以,只要权力是广大民众的权力,法律是这种权力意志反映的法律,权大还是法大?人治还是法治?就是伪问题。权大决定法大,法治以人为本,法律将获得普遍信仰。
法治是一种信仰。信仰法治,就是信仰人性将得到弘扬、不再被压制和扭曲,信仰权力回归人民本位、不再被少数人篡夺滥用。终极来说,也就是信仰民主与正义。
正义是什么?正义是人人各得其所的永恒意志。各得其所需要民主保障,民主是坦途,正义是目的,法治则将两者统一。
社会只有坚持法治信仰,选择民主坦途,才不会迷失正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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